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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0:34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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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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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2000年8月15日)
教基[2000]2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发挥广大教师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作用,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建设一支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现就加强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世纪之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战略决策。教师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主力军,是教育教学改革的实施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仅需要教师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更需要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增长知识和思想进步的导师。教师队伍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教师忠于职守,辛勤耕耘,为人师表,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和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任务,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必须看到当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教师的行为损害了人民教师形象,给教育事业带来不良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新的历史时期,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已成为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为依据,主动适应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主动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使广大教师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广大教师在学校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主力军作用。


  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使广大教师做到:  要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要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不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不参与邪教活动。

  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要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材料,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赌博,不酗酒,言行不违反社会公德。

  要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正确评价学生;不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

绩评价学生。
  要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坚持进行家访;不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要关心集体,尊重同事;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同志团结的事。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当前,要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时事政策的学习,增强教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学习,促进教师坚定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抵制唯心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自觉性;加强爱岗敬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育,增强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加强素质教育思想的学习,更新教育观念;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教师依法从教水平;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活动,提高教师的心理素质。

  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在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必修课程,2002年以前要完成新一轮教育培训任务。建立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每年寒暑假期间学校组织教师集中学习时,要有针对性地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要大力宣传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的先进事迹和经验,组织报告会和巡回演讲,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师范院校要设立专门课程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并在相关课程中渗透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等教师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任务。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工作要不断开拓创新,努力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克服形式主义。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机制
  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职业道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并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小学校的党组织和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和引导广大教师切实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群众性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活动。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机制。要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把职业道德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建立定期表彰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宣传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要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规解聘相应的教师职务,调离教师岗位,坚决取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的教师资格。

  建立有效的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检查评估工作。积极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状况进行监督和评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5〕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好信誉度,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

鼓励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申请认定遂宁市知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在境外申请注册商标。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二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晓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好的市场信誉;

(五)商标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期保持稳定;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领先;

(七)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八)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认定遂宁市知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分局或直接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二)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市内或市外同行业中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情况;

(六)该商标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七)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和其他文件材料。

县、区工商局、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转送市工商局。

第八条 市工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退回有关材料;对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

市工商局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市级报刊发布遂宁市知名商标初审公告。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

第九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中可以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并有权委托有关组织及新闻媒介进行社会调查。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组织应当公正、客观、负责地向市工商局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设立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

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30名法律、经济、科技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报市政府备案。认定委员会认定人数随机确定为21人,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十一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评审认定。

遂宁市知名商标资格的取得,必须经知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认定取得遂宁市知名商标资格的,由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发给《遂宁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在市级报刊公告;对认定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知名商标持有人可申请再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再认定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再认定并公告,再认定有效期为3年。

逾期未申请再认定或经审查不符合再认定条件的,该知名商标资格失效,并由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遂宁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未经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法认定或者遂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遂宁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六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商标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遂宁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十七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的,该商标的遂宁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遂宁市知名商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在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将与遂宁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以上要素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二)在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遂宁市知名商标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

(三)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不得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条 商标持有人通过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经知名商标持有人同意,优先从遂宁市知名商标中推荐。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遂宁市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遂宁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及时查处损害遂宁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市工商局应当将遂宁市知名商标通报其他各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遂宁市知名商标的;

(二)知名商标持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遂宁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在有效期内,丧失知名商标条件;

(五)期满不按本办法申请续展认定的;

(六)连续三年未使用该知名商标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知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遂宁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遂宁市知名商标审核、认定、保护和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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