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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与侦破/李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3:01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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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与侦破

李钢 黄桂燕


  随着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长和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加,使得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一种演变形式------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给事故受害人及家属造成身心上无法愈合的伤痛,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的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公安交通警察的形象。因此,如何提高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率已成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课题,及时有效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成为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关注民生、保障平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及案件特点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笔者结合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经验,认为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以下特点:

  1、弃车逃逸,且多以大货车驾驶员肇事后弃车逃逸为主。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阶段,道路交通运输业相对发达,但其从业人员(驾驶员)多数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流动性大的人群,尤其绝大多数货车驾驶员是车主聘请的,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这些受聘的驾驶员会因道德素质和责任心上的缺失而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车辆是老板的,我只是来打工的,事故处理不关我的事,要赔偿找老板去;同时也为了逃避事后车主的追偿,更重要的是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选择一走了之。

  2、驾车逃逸,多以小轿车肇事后逃逸为主。由于小轿车机动性能强,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更容易产生侥幸心理,会趁着有利的环境和天气迅速驾车逃逸。此种逃逸案件多在轿车撞死行人案件中发生。

  3、发生的时段、环境有其特殊性。从时间上看,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于凌晨2至5点间,这段时间为深夜,路面的监管力度小,使肇事者有机可趁;从环境上看,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在雨、雾天气里居多,这些环境下能见度低,环境复杂,目击者几乎没有,极利于肇事后逃逸。

  4、取证困难。由于高速公路沿线多为远离市区的路段,加之高速公路一般都是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进入的。若事故发生在夜间,现场几乎没有目击者,就算过往的车辆经过现场,也是一晃而过,且大多数车辆都是过境车,证人基本都是外地的,就算有点线索也可能要赶往千里之外,这样就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另外若遇驾车逃逸后现场无人保护,往往很多证据也会被过往车辆破坏,使得案件的认定进一步复杂化。

二、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

  近年来,从剖析一大队破获的三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看,发生肇事逃逸归结为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交通肇事者的处罚加大了,驾驶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也在加重。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仅要付出巨额的经济赔偿,还将受到刑事处罚,致使肇事者产生逃逸心理,并千方百计躲避追查;二是事故赔偿数额在增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伤引起的直接、间接的物质和财产损失比过去增加了近一倍,一些车辆由于未办理车辆保险或在保险金额不足的情况下,驾驶员为逃避巨额赔偿往往选择逃逸;另外,现今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小伤小病动辄几百元,大伤大病成千上万元,一旦发生伤人事故,医疗费用将是一笔很大的开销。一个事后抓获的肇事逃逸者直言:之所以逃跑,就是负担不起没完没了的巨额医疗费。三是地域上的原因,个别外地肇事者因无法接受本地受害者家属的无理要求并害怕受害者家属的打击报复而选择逃逸,而现实中肇事驾驶员被受害者家属穷追猛打的案例亦时有发生。
  其次,由于高速公路自身的特点所致。高速公路地处偏僻,沿线多为人烟稀少的农村、山区,肇事者在此环境下往往会抱着不会被人发现的侥幸心理而逃之夭夭;即便是车流量较大时,也有不少车经过事故现场,但大多驾驶员却是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从而匆匆而过,哪管别人是留是逃。
  第三,交通肇事逃逸侦破率不高也是造成逃逸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由于平时对逃逸驾驶员的打击不够,在社会上未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致更加重了驾驶员肇事后逃逸的侥幸心理。

三、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不高的原因

  1、报案人或证人未能准确提供逃逸车辆或逃逸驾驶人的相关信息:由于地段、时段的特殊性和人员的素质差异,很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证人都未能对逃逸车辆、人员的特征进行准确、详细的收集,以致警方在接到报警后无法根据现有的线索进行布控和堵截,使案件难以侦破。

  2、现场勘查取证不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现场一般都会遗留事故痕迹、物品等,但由于现场处于无人保护的状态,现场证据往往会被过往车辆碾压破坏或是因施救时人为破坏,导致现场勘查时证据收集不全,无法为案件破获提供更多的线索。

  3、破案的联动机制不健全,缺乏全局意识,各警种间、各部门间不能相互配合。首先,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分工越来越细,各司其职。即使是交警,内部也是分工得越来越细,这就造成了在发生逃逸案件后,事故处理民警往往是单打独斗,其他岗位民警、警种或单位不能给予及时、有效的配合。虽然近年来时常召开一些联席会议,会上常会签订联动协议,但一到关键时刻,这个协议总也指望不上,协商好的配合机制总也开展不了,失去对逃逸案件侦破的最佳时机。

  4、警力不足,工作机制不合理,不利于逃逸案件快速侦破。由于车流、人流、物流的不断增加,导致高速公路上几乎天天都有交通事故发生,不可避免的出现事故处理民警对已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处理完,新的交通事故又发生的局面,而事故处理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负责处理交通事故,还要兼顾交通安全宣传、查纠交通违法等工作,因此只要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时间一长,势必会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处理;反过来,当民警忙于其他普通案件处理工作时,也会无暇顾及逃逸案件的处理。时间一长,日积月累,民警往往是超负荷工作,身心疲惫,没有一点喘息之机。从另一方面讲,就算事故处理民警先期到达肇事逃逸现场,发现线索后,有堵截条件的可以设卡堵截,而丧失堵截条件的,后期工作则会变成事故处理民警单打独斗的局面,民警只能根据已有的线索四处奔波。而当前,交警系统面临肇事案件高发不下,事故处理警力却严重不足,处理日常工作已是捉襟见肘,很难派出足够的警力进行逃逸案件的侦破,这就使得一些线索不能及时得到追踪,一些证据无法及时进行查证,错过了破案的有利时机。

  5、装备落后或不合实际。近年来,交警部门的物质装备虽有一定的改善,但跟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相比,物质装备就显得相对落后,特别是办案车辆的技术状况比肇事的车辆就差一大截。民警连上班、办案开车时都小心翼翼,生怕什么时候车子就会抛锚,更不用说敢开多快去堵截其他车辆了。而堵截的工具太笨重,比如说所发的破胎器需要两个人来抬,把它展开也需要两个人来拉,若要换个地方堵截还需慢慢的把它收回来,一来一去花了不少时间。

四、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制度

  1、加强值班备勤制度。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加强值班工作,值班民警要保持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提高值班民警的问话技巧,详细记录报案内容。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于夜间和恶劣天气的特点,加强流动巡逻,同时,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迅速布控,争取在第一时间设卡拦截。

  2、严格落实民警定期业务培训制度。目前有些大队存在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的民警不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经验不足的现象,应当在现有警力条件下,积极提高民警的事故处理水平,制定定期培训制度,并采取老带新、送出去、请进来的经验交流方式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必要的技术和手段以及破案方法。

  3、完善联勤机制,建立有效的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与沿线各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大资金的投入,设置事故处理及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经费。进一步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以确保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民警能在最短的时间赶赴现场;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破案机制:一是制定预案,进行必要演练,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二是完善以交警为主,集收费站、服务区及地方公安机关为一体的多部门破案协作工作机制;三是完善破案奖励机制。凡提供线索者应予以保密和奖励,把奖励政策公开,让民众知晓,以调动群众举报肇事逃逸案件的积极性。同时,对破案有功的民警也要进行一定的奖励。

  4、组建交通安全信息员队伍,建立车辆基本构件信息资料库。交警部门应组建交通安全信息队伍,把一些在服务区、收费站、沿线修理厂、洗车场、加油站等行业部门里的人员发展为交通安全信息员,使侦查少走弯路。另外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还要建立不同车型、车灯外罩、挡风玻璃、轮胎花纹印痕、车型外貌、车辆高度、宽度等资料数据库,专人专管,及时更新,收集整理不同种类的油漆样片,以备侦查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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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争议的理性分析

王瑜


  张裕与葡萄酒行业巨头达成停战协议,约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其他可以巨头无偿、无限期使用。相同的一幕在白酒界上演过,河南汝阳、伊川,陕西的白水三地都生产“杜康”酒,为解决这一复杂的商标问题,国家工商局于1983年7月18日召集3家杜康酒厂在北京协商,最终达成“一家注册,另外两家无偿长期使用”的协议。国家工商局出面协调也不能避免三家杜康上演“三国演义”的悲剧,一家家衰败,终究改朝换代成了晋。在续集中张裕如何避免四大巨头间地盘争抢大战?有何信心做最后获胜的司马氏呢?
  在商评委第一次裁定张裕获得“解百纳”注册商标而引发行业地震时,笔者曾经提出各方应当达成和解。经过了法院两道法律程序后,争议再次回到商评委,在商评委的主持下,最终还是达成了和解,但是这个和解结果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张裕仍难免诉争的风险,张裕与三大巨头共用“解百纳”商标,各方难以和平共处。笔者此前对和解方案做过简单的设计,以下略微做介绍,到现在对张裕而言还是适用的。
张裕和行业和解,承诺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具有证明商标性质的商标,邀请巨头们共同组成一个“解百纳”使用“俱乐部”,和行业巨头们一同制定俱乐部章程和商标使用规则、产品质量标准。“俱乐部”做成开放的平台,只要承诺遵守这个使用规则,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加入“俱乐部”使用“解百纳”商标。邀请巨头们组建“俱乐部”容易得到各方面的认可,与巨头一同制定使用规则和产品质量标准,容易做到公平、公正与公开,因而具有相当大的公信力。开放的平台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加入,中小企业也不会有任何怨言。“俱乐部”成员一视同仁严格按照章程和规则行事,不遵守规则的行为因为直接损害共同利益,容易成为过街的老鼠,被逐出“俱乐部”,“俱乐部”的规则容易得到尊重。可以考虑将“解百纳”产品作成强制性标准,这样有不遵守质量标准者还有国家机关来进行查处。内部荣辱与共、利益相关的规则加上国家机关在外部进行行政清理,像不久前发生在昌黎的葡萄酒企业不诚信的行为可以在“解百纳”品牌上彻底根治,这样可以有效树立“解百纳”品牌形象,“俱乐部”成员众人拾柴火焰高很容易将“解百纳”品牌做强、做大。
  就这个方案张裕要问了:“我有什么好处呢?”首先,可以平息各方争议,“解百纳”顺利获得注册;其次,是使“解百纳”获得和平的发展环境。张裕与巨头的和解中小企业不认可,而且巨头之间难以和平共处。通过和巨头组建“俱乐部”建立一个开放的平台,一视同仁吸纳任何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将平息权利的纷争及不满的情绪,透明的规则及标准提供了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建立了和平共处的规范机制,这样营造出了和平发展的环境,将有力促进“解百纳”的健康成长;再次,张裕可以从“解百纳”的使用上获得真金白银的收益,加入俱乐部是要收费的,天经地义不会有人反对,这些费用按规则一部分作为品牌宣传推广及维护的费用,另一部分可以作为利润在“俱乐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而张裕作为“俱乐部”的发起人及商标的实际持有人,在俱乐部的股份理所当然可以高一些。
曹操《短歌行》写到:“何以解忧,唯有杜康”,这句诗成为杜康酒最好的广告词,使杜康千百年来一直被国人熟知。因为困于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杜康酒已经默默无闻了。现在“解百纳”面临同样的商标问题,张裕内心比曹操还要忧愁,那么张裕如何解这个忧愁呢?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张裕唯有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将“解百纳”商标向行业开放,在一致遵守的规则和标准下,各方共同将“解百纳”品牌做大、做强,则张裕、整个葡萄酒产业都将甚幸至哉!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0〕136号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0〕15号),全面提高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切实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

  《通知》是在我国进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通知》的传达学习,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干部、员工学习《通知》精神,特别是中央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实质,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生产的标本兼治和长治久安。

  二、立足当前,重点解决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问题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针对中央企业部分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流于形式、技术保障和组织保障存在严重不足、盲目赶工期和抢进度等突出问题,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行力。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其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对参股企业,各中央企业要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建议参股企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求等。要重新审视集团安全生产管控模式和工作机制,调整组织架构,改进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加强过程监控,提高执行效率,进一步增强集团管控安全生产的能力。要大力改进总部的工作方式,增强总部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和对所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能力,确保集团决策指令能够准确高效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要覆盖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明确各岗位的具体责任,并切实抓好监督落实。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严格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每个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各中央企业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要继续做好关键环节、重要部位、重点设备及重大危险源等的专项排查及监测工作。煤炭企业要认真开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查找突出问题,其他高危行业要结合重大危险源,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预案、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切实整改,落实到位。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动态监控;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必须停产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使广大职工做到知其任、明其责、尽其职,要着力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增强防范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的能力。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培训要增强针对性,教材要简单易懂,便于执行,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能上岗。

  (四)强化作业现场监管,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强化生产现场的管控,要突出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安全教育不合格、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不到位、安全稽查监管不健全的承包商,一律不得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把分包队伍和人员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等行为,坚决杜绝使用无资质、假冒资质、借用资质的分包商,严肃追究违反此规定的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中央企业要加强班组建设,把班组建设作为企业抓基础、抓管理、全面提升安全保障和安全发展能力的重要载体。要落实班前会、安全技术交底等制度,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使全体员工对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了然于胸。

  (五)坚持合法经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立即开展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自查整改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煤矿和建设领域的企业,要坚决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生产行为。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问题较多的单位要下大力气整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要做好迎接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抽查、督查工作的准备,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部门。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和反思在此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出现。请各中央企业将组织开展的工作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国资委。10月份,国资委将重点对煤炭、建设领域企业进行督查。

  三、着眼长远,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贯彻落实《通知》为契机,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探索安全生产发展规律,增强预测预警预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快布局结构调整,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各中央企业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考虑、同时实施。要按照国资委确定的主业优化产业布局,严控投资方向,谨慎进入不熟悉的行业和领域,特别要防止盲目扩张、盲目做大。对拟兼并重组的企业,要严格开展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在内的尽职调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签订并购协议;已兼并重组的企业要尽快进行内部资源和文化整合,通过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幅度提升集约化管理效率。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包括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产能。要积极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各中央企业要继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方面进行梳理,通过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结果考核、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环节,落实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转。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融入管理体系建设中,提高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各中央企业要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与企业安全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特别是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的一类企业,没有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要抓紧建立,并配备相应专业、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逐步形成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的高素质监管队伍。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积极探索和创新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方式,安全生产管理任务重的企业,可向所属企业和重点工程派驻安全生产总监,实行监督和管理相对分离,逐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制约机制。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各中央企业要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高危行业的中央企业要率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备,在《通知》要求的时限内,尽早完成。中央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设备的换代升级,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要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交流力度,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技术难题。要抓住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战略机遇,积极推广国内外已经成熟的灾害治理、事故预防和抢险救灾等科研成果,加快推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现实安全保障能力转化。要建立、完善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安全信息化水平。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应急能力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健全安全预警管理机制,加强企业内部以及中央企业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实救灾抢险物资储备,主动与地方政府做好预案的衔接,加强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和演练,全面提高企业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救援队伍,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应对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中继续发挥顶梁柱作用。

  (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安全生产核心价值观。

  各中央企业要着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广泛宣传“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和“铁腕治安全”的管理理念,使安全文化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干部员工的理解和认同,成为企业广大干部员工共同的安全需求和价值取向,促进安全生产由“全员参与”向“全员责任”转变,由“被动执行”向“主动负责”转变,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变,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体系。

  四、加强考核,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大惩处力度,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健全企业内部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连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基层单位,除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以外,要对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除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以外,要追究上一级企业有关负责人责任。

  (二)建立安全考核机制,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考核。

  各中央企业要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于存在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机构长期不按要求设置、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安全生产费用不到位、安全技术无保障等问题的单位,要对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业绩考核中给予扣分或降级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三)强化出资人监管,严格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

  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从严、从重执行扣分和降级标准;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国资委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资委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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