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53:11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
《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湘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市人民政府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任务是:
(一)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二)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统一调配资产资源;
(三)科学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强化监管,实现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整合资源,为投融资及债务管理提供保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低效资产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实行统一调剂利用;
(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资源的整合,依法开展投融资及债务管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保养、清查、登记、统计、账簿管理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的报批手续;
(四)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研究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以及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除国家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的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追加预算、上级补助收入、各类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资产购置项目发生变更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得再就同类设备提出购置报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的各类临时机构,需要申请使用财政资金购置资产的,坚持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置,纳入跟踪管理,由使用者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购置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和控购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调剂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包括出租、出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包括出租、出借、担保、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统一进行。
(二)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实施的经营行为,取得的收入在规定额度以上的,财政部门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无法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经营性收入是财政性资金,属国家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应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申报事项的风险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的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和长期闲置的资产,主要包括办公场所、资产经营场所、办公设备。
各类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和各类临时机构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资产,在专项工作、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结束以及临时机构撤销后,其购置的资产应移交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工作的需要实行统一调剂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对外担保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以及基本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的资产交付使用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报批,由财政部门统一处置。对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行集中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但经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仍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予以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或置换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账销案存”原则,仍保留有追偿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以及办理政府采购、控购手续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据。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毕并取得处置结果凭证后一个月内将资产处置结果以及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凡属主管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中涉及的评估事项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产权登记、产权过户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模式,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资产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设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投融资及债务管理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经营店面等国有资产的产权实施统一经营和运作。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取得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经营店面的产权登记证件,和新增的上述三类资产的产权登记证件,统一变更过户到财政投融资及债务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利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经营店面等国有资产产权经营而形成的各类收入,专项用于政府确定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产权产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以及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经营,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调剂,国有资产产权变更过户,搭建投融资与债务管理平台等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规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促进音像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未经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
二、经批准成立的音像制品出版、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可以通过本单位建立的网站、网页,从事音像制品网上购销和租赁经营活动。
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须备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网站或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核准后方可经营。
三、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四、禁止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的信息网络经营单位从事音像制品的网上经营活动。
五、上网经营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合法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标明音像出版单位名称、标准编码,属引进出版的,还要标明引进批准文号。
禁止经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和走私、盗版等非法音像制品。禁止在网上经营从海外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禁止经营从网上下载的MP3音乐制品。不得在网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
六、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应在网站或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号码、备案机关及发证机关的电话号码。
七、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音像市场管理的法规制度,接受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违反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文化部的举报信箱是:yx@ccnt.gov.cn。
八、已开展音像制品网上经营的单位,应于2000年5月1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2000年3月17日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

教体艺[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和规范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为学校师生创建安全健康的生活与学习环境,保障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教育部、卫生部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学校实际,联合制定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规范》要求,加强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附件: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学校生活卫生设施是学校教育教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生的健康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和“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的要求,依据农村中小学建筑、生活卫生设施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重点对饮用水设施、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垃圾和污水设施等学校生活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出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制定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以及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等相关教育工程时,应统筹考虑和安排学校生活卫生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并加强规范管理,切实落实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要求,保障学校师生有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与学习环境。
  一、饮用水
(一)饮用水设施
当地有城镇集中式供水设施的学校,应使用城镇管网集中供水;城镇没有集中式供水设施的可使用自备水源供水。
1.供水设施
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有良好的排水条件;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对饮用水造成二次污染;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并加盖上锁,蓄水容积以不超过学校48小时用水量为宜;设施应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有消毒器。
采用自备水井作为饮用水水源供水的学校,自备水源的水井选址应远离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距离应在25米以上;水井应设有高于地面0.3米以上的井沿,井口加盖并上锁,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专用供水泵房。
2.饮水设施
使用煤、电、燃油、燃气等各种能源的开水锅炉每学期使用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排污、清洗和消毒。储存开水的容器应每天清洗1次,加盖密封上锁。饮水机(桶装水)或其他类型直接提供饮水的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饮水点设置密度应考虑服务半径和学生人数,宜设在教室内或教学楼的公共区域。
教学楼内应在每层设饮水处,按每40人-45人设置一个饮水水嘴。
3.洗手设施
学校的公共区域应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原则上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
学校应建立饮用水设施管理制度和维护档案,对饮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耗材更换等维护工作有详细的计划和记录。
(二)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点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取得当地卫生部门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桶装饮用水或其他类型直接供饮用的饮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学校提供的饮用开水应烧至沸腾。
(三)饮用水水量要求
饮用水水量应满足学生每日在校的生活需要,原则上每人每天生活用水供应量不少于20升(不包括学校食堂用水量),每人每天饮水供应量不少于2升。
  二、学生宿舍
(一)布局及建筑
学生宿舍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宜选择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便于排水的地段。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学生宿舍用房一般由居室、管理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及清洁用具室组成。
学生宿舍的消防、电气、楼梯、台阶等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安全要求。
学生宿舍的建筑装修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害的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止由建筑装修材料造成的生物性、化学性、放射性等室内环境污染。
为保证充足的空气量,宿舍居室净高不宜过低,原则上在采用单层床时,不应低于3米;在采用双层床时,不应低于3.1米。
人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
宿舍居室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学生宿舍应具有一定的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45立方米,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不宜小于0.6米。
(二)基本设施
学生宿舍应保证一人一床,床铺应牢固结实,床铺面积应适合学生的身材,原则上小学生和中学生使用的床面长度分别不小于1.8米和2米,宽度不小于0.9米。为防止学生从床上跌落,双层床的上床应设置防跌落板(或杆),防跌落板(或杆)的高度不宜低于0.25米,长度不宜低于床体长度的2/3。小学生使用双层床的上床距离地面高度不宜高于1.6米。双层床应安装有安全可靠的小梯子和抓(扶)手。床铺上方应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原则上床上空间高度不小于1.2米。
学生宿舍应设置安全、环保、节能的人工照明设施,宿舍居室0.75米水平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75lx。宿舍楼道和楼梯处应安装应急照明和应急疏散指示灯。
学生宿舍的盥洗室应配有满足学生使用的洗手盆或盥洗槽水龙头,配置数量宜按每10人至少设置一个。学生宿舍应设有衣物晾晒空间和设施。
学生宿舍应设有附建式厕所。宿舍厕所应采用蹲式大便器,大便器和小便器数量的设置应满足学生早晚如厕高峰期的需要。原则上女生厕所应按每10-12人设一个大便器,男生厕所应按每15人设一个大便器和两个小便器(或1.2米长小便槽)。厕位之间应设隔断。宿舍厕所内应设洗手水龙头、污水池和地漏。
学生宿舍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设置安全的通风、取暖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新建或扩建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再使用燃煤取暖。
学生宿舍应安装有效的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三)卫生管理
学生宿舍应有专人管理,并建有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学生宿舍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和家畜。
学生宿舍应每天进行卫生打扫,达到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纸屑及痰迹等。
宿舍居室每天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室内空气通风。
三 、学校食堂
(一)建筑与布局
食堂选址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食堂距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存放站(池)及污水排放点等污染源间的最小允许距离为25米。
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宜设在教学用房和宿舍区的下风向、校内独立厕所的上风向。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学校食堂一般应包括工作人员更衣间、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
食品处理区的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食堂加工操作间、内部设施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的要求。
(二)卫生管理
学校食堂应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具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有效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处理的刀、墩、盆等相关工具应分开使用,分区定位存放。
加工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桶),垃圾箱(桶)应有盖,每餐后应及时对垃圾进行清运,并对垃圾箱(桶)进行有效的清洁。
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环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应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张贴在食堂醒目位置。
清真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四、浴室
(一)建筑与布局
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等房间,公寓内的浴室可不设更衣室。
更衣室、浴室、厕所的地面要防渗、防滑,浴室地面要有不小于2%的坡度,公共浴室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浴室应设气窗,气窗面积宜为地面面积的5%左右,以保持良好通风。浴室墙面应设墙裙,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米。
(二)浴室设施
更衣室和浴室应有保(供)暖设备,以保证寒冷季节学生洗浴时的室内温度要求,防止出现寒冷和冻伤。
更衣室和浴室应有换气设备,防止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发生。
更衣室和浴室应安装人工照明设备,更衣室的平均照度应≥50lx,浴室的平均照度应≥30lx。
浴室宜使用淋浴喷头,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不得设池浴。淋浴喷头的设置数量可根据住宿学生人数及浴室开放时间等情况确定,应满足学生洗浴高峰时的需要;相邻淋浴喷头的间距不小于0.9米。
(三)卫生管理
学校的公共浴室应有专人管理,浴室内及其厕所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浴室的热水应达到人体感觉适宜的温度。
淋浴间的热水量应满足学生洗浴的需要,以每人次40升为宜。定时开放的淋浴间应保证住宿学生至少每周一次淋浴。
浴室内不设公用洗浴毛巾。
浴室在开放后的当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行换水(消毒方法见附件)。
五、厕所
(一)建筑与布局
厕所建设应布局合理、适用、卫生、安全,防止污染水源、校园及周围环境。
独立式厕所的位置应选择在校园内,地势较高,地基排水通畅,不易被雨水淹没,学生容易到达之处,尽可能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应距离自备水源、食堂25米以上,贮粪池要远离供水系统,避开教室和活动场所。
独立式厕所距离学生宿舍和教室的距离宜在200米以内,以保证学生如厕安全和方便。
教师厕所和学生厕所应分开设置。
在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御寒措施,贮粪池(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建在冰冻线以下。
厕所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米以上。
新建、改建、扩建的厕所应符合表1中的建筑要求:
表1 学校厕所建筑卫生要求
序号 项目 标准 备注
1. 厕屋内净高 独立式厕所 ≥3.0米 附建式厕所可按建筑物室内净高设置
2. 蹲位数量 女生每13人设一个蹲位;男生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20人设一个小便器或0.6米小便槽。
3. 厕窗 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10
窗台距地坪最小高度1.7米
4. 蹲位厕门 宜采用外开门,门高1.0-1.2米,下方留0.2米空隙。
5. 墙裙处理 釉面瓷片或水泥光面
6. 墙裙高度 ≥1.2米
7. 地面处理 水泥地面或防滑瓷砖 防渗、防滑
8. 厕室内走道 单排蹲位不低于1.30米,双排蹲位不低于1.50米 推荐单排蹲位设计

9. 厕位间面积 净尺寸应不小于0.9-1.0×1.1米 便器距后墙距离不应小于0.3米
10. 便器 首选陶瓷便器,也可使用经检测证明安全可靠的工程塑料便盆。 小学生便器可特制:宽为0.15-0.18米。
11. 贮粪池 密封、不渗漏、粪便处理符合无害化卫生要求
12. 卫生管理间 ≥1.20平方米 有专用清扫工具
学校在新建、改建、扩建厕所时应考虑到残疾学生的如厕需要,提供无障碍设计。
厕所贮粪池出口应高于地坪0.10米,出粪口应密闭加盖。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雨水收集设施,用收集的雨水冲洗厕所。
(二)其他设施
厕所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设施,厕所通风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
通往厕所的道路两侧和厕内均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道路和厕内的平均照度应≥60lx。
厕所的前室或厕内应设置供学生使用的洗手设施。
水冲式厕所的给、排水设施必须齐全。非连续性供水的厕所内应备有贮水设施。同时应配有纸篓和清洁工具,能够维护厕内卫生。
厕所应安装防鼠和防蚊蝇设施,防止蚊蝇在厕内的孳生。
(三)卫生管理
厕所应有环境保护措施和保洁制度,有专人维护、管理,保证厕内清洁卫生,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无蝇蛆,便器内无粪迹、尿垢、杂物等。
厕所后贮粪池的粪便应及时清除,前贮粪池(三格化粪池的一、二池)应定期清掏,粪皮和粪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水冲式厕所污水应排入当地城镇规划的公共市政排水下水道管网,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学校应建三格化粪池或净化沼气池,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非卫生厕所,学校应制定专门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维护和管理,妥善处理粪便粪水,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并有计划地进行卫生厕所的改造。
六、垃圾和污水
(一)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1.设置
学校应设置使用方便的垃圾箱(桶、篓)等垃圾收集设施。
每个教室内应安放1-2个废纸(物)篓;每个宿舍应安放1-2个废纸(物)篓。
校园内道路两侧和操场周边等室外环境中应每隔300米设置1个垃圾箱(桶);
垃圾箱(桶)应有盖。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对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垃圾存放站(池)应设置在校园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距离食堂、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贮水池、教室、宿舍等的距离不低于25米;有条件的学校应使用密封式的垃圾存放设施设备。
教学区和生活区应备有卫生清洁工具。
2.卫生管理
垃圾箱(桶、篓)内的垃圾每天至少清运一次,垃圾清运后应及时对垃圾箱(桶、篓)进行清洁;垃圾存放站(池)的垃圾应每周至少清运一次,夏季每周至少清运两次,垃圾清运后应及时对垃圾存放设备用生石灰或其他消毒剂进行消毒;校园内垃圾清运车辆应密封,防止垃圾散落。
  (二)污水排放设施
1.设置
生活污水排放应采用管道或暗沟排放,污水管道和暗沟应不渗漏;污水管道与供水管应有一定的水平间距,原则上在室外应大于1.5米、室内应大于0.5米;当污水管与供水管有交叉时,污水管应设在供水管下方,污水进口应设格栅,防止管沟堵塞。
降雨量较大的地区应有专门的雨水管渠,雨水管渠可采用明渠,雨水可单独排放也可并入污水管道。
2.卫生管理
有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学校,污水管道应接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没有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学校,生活污水排放点应不影响校内环境和校外环境,不得对水源产生污染。校园内不得有污水坑。
附表:推荐的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方法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