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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6:54:44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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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中国科协


共青团中央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中国科协
关于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见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经委(生产办)、计委、科委、科协:

多年来,全国青工“五小”(即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竞赛活动,在各级经委(计经委、生产委)、计委、科委和科协的支持、指导下,在各级共青团组织的具体组织、推动下,本着为提高经济效益和培养青工人才服务的目标,紧密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从小处入手,立足小改小革,广泛进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和献计献策,从而不仅有效地开发了青工的创造力和聪明才智,促进了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而且也大大激发了青工学习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实践的热情,对于鼓励青工立足岗位学习、岗位成才、岗位奉献和提高青工思想、文化、技术素质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1991年6月,在北京举办的以展示青工“五小”成果为主要内容的首届中国青年科技成果博览会上,李鹏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欣然题词祝贺、亲临参观,对青工“五小”活动给予较高评价,并要求将这项活动继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为了进一步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落实把经济建设的重点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战略决策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为首届中国青年科技成果博览会的题词、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广大青工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动员广大青工在新科技革命中建功立业,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要求各地更加广泛、更加深入、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活动组织领导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越来越有赖于企业的技术进步。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青年职工是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群众性的青工“五小”竞赛活动适合青年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需要,为开发青工智力、组织青工参与企业科技实践开辟了一条现实的途径,不仅人人易于参加并有所作为,而且可以实实在在地为企业解决一些难题、产生很好的效益,因而是动员青工向科技进军、激励青工岗位成才和岗位奉献的有效形式,是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这一活动,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乃至完成“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促进青工成长成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共青团组织、经委、计委、科委、科协以及企业都要不断加深对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为活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上的保证。

为加强全国这一活动的组织领导,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全国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团中央青工部)。各地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将青工“五小”竞赛活动列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网络。各级经委、计委、科委、科协要积极支持、指导活动的开展;各级团组织要把青工“五小”活动作为“争当新长征突击手(队)活动”和“中国青年科技行动”、“青工‘八五’效益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负责地做好具体的组织工作。

企业领导要把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进步的总体目标,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紧抓好;企业团组织要积极配合企业领导搞好活动日常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以质量、品种、效益为主攻方向,突出活动重点

质量、品种、效益是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也要紧扣质量、品种、效益这个核心,组织广大青工紧密结合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实际,针对存在问题,从小改小革做起,从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质量、扩大品种、增加效益,为企业扭亏增盈做贡献。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企业在“五小”竞赛活动中,要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围绕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在努力掌握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设备、工艺的小革新、小改造,不断改进设备性能、提高工艺水平、加速引进技术的国产化,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促进安全生产。

(二)围绕企业开发新产品,开展适销对路产品的小发明、小革新、小设计、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种类,多研制并推出新型实用的“四新”(新造型、新花色、新规格、新包装)产品,同时参与开发一些质量好、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的高档次产品,发展“名优特新”产品,从而推动产品的更新换代,满足市场多层次的需求。

(三)围绕改进企业操作技术,加强操作方法的小革新、小发明,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以促进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四)围绕企业深化改革和强化管理,积极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决策、完善管理、挖潜改造、市场营销献计献策,不断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的现代化、标准化。

三、注重建章立制,促进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要使青工“五小”竞赛活动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拓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各地和企业都应重视活动规章制度的建设,在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逐步形成配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立项、人员组织到成果鉴定、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的一条龙活动体系。

一是抓选题,搞好立项。企业要发动青工针对本企业存在问题,列出课题,经认定后,进行研制、攻关;同时,也要组织青工力所能及地承担企业生产、技术部门的一些小改小革课题。

二是抓人员组织,强化队伍建设。在“五小”攻关中,要提倡青年工人和青年科技人员相结合,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大力普及创造发明技法,开发青工的创造力;扶持和指导“青工五小协会”和“青工五小攻关小组”,注意发挥其在推进“五小”活动中所起到的传递信息、交流经验,组织攻关、提供服务等积极作用。

三是抓成果鉴定,加强评审工作。企业要及时组织“五小”成果的鉴定,及时对青工“五小”成果的技术性能和价值提出评审和处理意见,热情帮助研制人申报专利,以保护青工参加“五小”竞赛的积极性。

四是抓推广应用,加快“五小”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企业要积极采用采纳“五小”成果,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技术转让,促进商品化、产业化,使之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五是抓表彰奖励,完善激励机制。凡“五小”成果研制者在35岁以下,其成果经实际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的,各地和企业都要依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对成果效益突出的应予以重奖,对符合条件的成果研制者要授予相应级别的“新长征突击手”称号;把“五小”成果作为青工晋升提级评选先进、评聘技术职称(包括工人技师)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对组织“五小”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给予表彰。

全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届“五小”竞赛。举办青工“五小”成果博览会、展览会、转让洽谈会是展示“五小”成果、促进成果推广应用的好形式,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坚持办下去。

四、落实保证措施,提高活动实效性

在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中,各地各企业都应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规划,明确具体的实施目标,要运用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青工“五小”竞赛活动的意义和作用,弘扬那些踊跃投身“五小”活动且成果突出的青工的优秀事迹,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以激励广大青工发明创造的热情,造成人人为企业发展搞“五小”、献才智,比成果、争贡献的群众性热潮,力争把广大青工吸引到活动中来,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

团组织在具体组织推动“五小”活动的过程中,要实行活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指标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到团支部和团员青年,在各企业车间、班组广泛建立起青工“五小”研制攻关或新产品开发等小组,力求每年取得几项成果;团组织和团干部要发扬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深入青工,注意研究“五小”活动的规律,配合企业领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树立、推广典型,严格检查、考核,努力将工作做到实处,力戒一般号召和表面文章;团组织要力争通过开展“五小”活动,真正发挥在企业生产中的突击队作用,促进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的地位和凝聚力,进一步活跃团的工作。

企业领导要对“五小”活动的经费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资助;各级“五小”活动经费,主办部门要共同筹集,同时争取财政支持,从而积极为活动的深入开展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共青团中央、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协希望各级团组织、经委、计委、科委、科协要同心协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青工“五小”竞赛进一步有声有色地开展下去,积极动员和引导广大青工投入企业科技实践、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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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与资格认定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与资格认定程序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89号

 

江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局、你委《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工商登记与资格认定处置程序的请示》(苏工商[2002]95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规定,设定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规定均未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企业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文件,因此,招标代理资格认定不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鉴于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再到有关部门申请认定相关的招标代理资格。

二OO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保[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三、强化使用监督

  (七)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包括配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八)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九)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十)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四、加强交易管理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五、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同时,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内容纳入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考核范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各市、县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健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六)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示范文本。

  (十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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