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联合治理互联网盗版行为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33:54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拟联合治理互联网盗版行为的函
国家版权局
关于拟联合治理互联网盗版行为的函 国权办[2004]6号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2003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打击盗版软件工作安排的实施方案》,针对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作品的行为,提出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通过网络服务商的控制环节,有效治理互联网上的盗版行为。为落实该项工作,我局希望尽快成立由贵部与我局组成的工作班子,以正式启动这项工作。妥否,请函复我局。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物价局拟订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物价局拟订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拟订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格的单位及其委托收费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委托收费许可证》,向价格检查机构申领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牌》(以下简称标准牌),实行定点亮证收费。
收费单位确需进行流动收费的,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流动收费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和时间收费。
第四条 收费单位应确定专职或兼职收费人员。收费人员应经物价部门培训合格。
第五条 收费单位需要变更定点收费场所地点和收费人员,应提前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在定点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或《委托收费许可证》和标准牌;有多个定点收费场所的,应在其他定点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和标准牌。收费单位还应在定点收费场所公布收费单位负责人和收费人员姓名和收费投诉电话号码。
实行流动收费的,收费人员必须持《流动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标准牌收费。
第七条 收费单位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变更收费范围、项目、标准的,应及时申领新的《收费许可证》和标准牌。
第八条 收费单位应如实填写标准牌。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九条 收费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亮证挂牌收费的,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价部门接到投诉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表格本刊从略)
1997年6月29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2004]1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市建委负责。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由工程所在区、县建委负责。
1、建筑面积不足40000平方米的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3、总投资(含设备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它建设工程。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市或区(县)建委进行审查。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市或区(县)建委进行备案。
第七条 报送施工安全措施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计划情况;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6、施工单位安全方案,包括临建设施、安全施工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八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审查,各区(县)每季度向市建委汇总上报拆除工程项目明细。
1、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水电及设备管道等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计划、采用机械设备、扬尘控制等情况;
4、在拆除施工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中标施工企业应按照规定完成施工前期准备。负责安全施工措施审查的市和区(县)建委,除依本规定审查报送的备案资料外,还应委托市或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对现场情况和报送资料不符的,市和区(县)建委不予审查通过,同时做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或审查未通过的,市或区(县)建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拆除工程未进行备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