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公布第十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9:33:22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第十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十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安排,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现公布第十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附件1)。请依照《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附件2)的要求,及时将药品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五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2.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2: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上报我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的修改。核对无误后,请及时将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并要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

  三、对于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企业,须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省级局备案。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曾于2002年2月份将化学药品的说明书样稿以及中药和蒙、藏、维药品种说明书中[主要成份]项的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经征求多方意见并商有关专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业已公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网站上,网址分别为http://www.sda.gov.cn和http://www.nicpbp.org.cn。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印制新的药品说明书之前,须认真核对并作相应修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代成前在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处置场东侧的南汇东滩野生动物禁猎区的一水塘内,用布置的一张“翻网”,猎捕到鸳鸯1只和绿翅鸭4只。后代成前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上述鸳鸯、绿翅鸭及猎捕的网具交给林业部门。代成前在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

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鸳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翅鸭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的保护名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还触犯了非法狩猎罪,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应择一重罪即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猎捕的其他野生鸟类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代成前系自首,同时有立功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代成前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500元。

【各方观点】

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两个罪名,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罪处罚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实践中,对此做法并不统一,本案例案情虽简单,但法律问题仍比较突出: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代成前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两个罪名,且两罪间系并列关系,应根据同时触犯数个并列式罪名的做法进行处理。刑法中走私类犯罪的罪名间为并列关系,当行为人一次走私的物品既包括普通物品,又包括假币、文物、毒品等特定物品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本案中也应实行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当行为人仅实施了一次在禁猎区架设网具或投放毒药的猎捕行为,捕到一般野生动物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触犯非法狩猎罪;同时捕到珍贵野生动物的,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属于同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某网民认为: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能够实现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保护、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双重价值,还能体现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若择一重罪处罚,那么给公众一种感觉,即只有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案件中没有得到评价。

某学者认为:当行为人猎捕到珍贵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其狩猎的方法行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或工具)又触犯了非法狩猎罪。由于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与该方法行为具有通常的内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故应择一重罪处罚。

【法官回应】

应从整体上分析行为人的主客观行为后进行罪数分析

1.本案中两罪间并非并列关系

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之间并非并列关系。以走私类犯罪为例,并列式罪名数罪并罚的根源在于: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于其走私的是何种货物、物品在主观上系明知,分别具有走私上述货物、物品的不同的具体故意;从客观上看,并列式罪名的数罪并罚系将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评价为数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一次走私行为”事实上可以视为由数个走私行为集合而成的集合体,可以分解成一个走私毒品行为、一个走私假币行为、一个走私文物行为等,而数个法律行为代表的罪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仅因产生于一个自然行为而发生关联。多个独立的不同犯罪故意与多个独立的客观行为相结合,分别满足不同走私罪名的犯罪构成,构成典型的数罪,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反观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的关系:从主观上看,非法狩猎者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猎捕故意,对其要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种类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定,基本囊括了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而非具有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具体故意;从客观上看,行为人不会就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分别采取不同的行为,二者在客观行为上具有极大的重合可能性,且在实践中基本相伴相生,一个猎捕的自然行为无法分解为彼此独立的猎捕不同野生动物的行为。这完全不同于并列式罪名中各个罪名间完全独立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因此两个罪名间并非并列关系,不能以此理由数罪并罚。

2.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立法渊源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分别规定了对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的刑事保护,并未区分珍贵和一般的野生动物。后来为了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1月颁布了《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刑法中独立出来。1997年刑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在第三百四十一条分两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

从上述立法过程可以看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源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这种立法例是极为特殊的,国外多数国家并未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单设罪名。我国刑法单独设此罪名,不是因为二者本质上有何不同,而是一种加强对濒临灭绝的稀有野生动物保护的政策性选择;虽单独成罪,但不能否认二者在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及侵害的法益等方面的一致性。因此,在刑法未明确规定应数罪并罚时,应根据罪数理论,综合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及实际危害结果等因素来认定。

3.对非法狩猎行为的罪数辨析

当行为人的狩猎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的一致性、行为时间上的持续性及地域上的相连性时,应从整体上择一重罪处罚。

非法狩猎者实施一个狩猎行为时,其对于狩猎的对象即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种类,除略有侧重外,并无十分明确和严格的选择,基本上可以说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动物,对其来说都是见啥打啥,能捕则捕,基于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理论能够解决这种情况下的定罪量刑问题。但是实践中那些肆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分子,通常系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在同一禁猎区多次狩猎,或在不同的禁猎区狩猎,根据单纯的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理论无法解决此种情形下的罪数问题。

对于这种持续时间长,情况较为复杂的犯罪,到底看做一罪还是数罪,要从整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进行综合判定。通过分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可知,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故意和目的是同一且稳定的(即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一般野生动物也可,猎捕到珍贵野生动物更佳是其主观心理的生动体现;行为人的犯罪方法也具有同一性,一般每次均采取同一种方法,也可能为了增加捕获量而更换方法或同时采取多种方法,但均系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这种行为模式类似于多次盗窃,系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反复实施多个相同的具有连续性的行为。鉴于数个行为的性质相同,可将多次分别实施的数个自然行为视为一个法律行为,因此在认定罪数时也与一次狩猎行为相同。

而对于在不同禁猎区狩猎,或前后数次狩猎的时间相隔较远的情形,也应通过综合分析犯意的产生时间、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危害后果的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若具有一致性,则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若彼此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则应根据每次行为实际触犯的不同罪名定罪,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此外,当被告人因触犯一个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刑后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无论数个罪名是否相同,均应数罪并罚。

4.择一重罪处罚更符合刑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目的

有观点认为若择一重罪处罚,会给公众一种感觉,即只有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猎捕一般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案件中没有得到评价。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护矿山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建设工程(包括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参加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持有矿山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矿山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必须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的矿山安全专篇。


  第六条 矿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会审15日前通知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参加,并同时报送由设计单位编写的矿山安全专篇、初步设计说明书和图纸资料等有关设计文件。
  不按期通知、不报送有关设计文件的,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不予审查。


  第七条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接到通知并收到有关设计文件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设计会审时形成终审意见。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标准或者没有矿山安全专篇的,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不得同意。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审查同意,矿山建设工程不得施工。


  第九条 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得原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的同意。


  第十条 矿山建设单位应当在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60日前通知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参加,同时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附图纸资料。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按照下列程序参加竣工验收:
  (一)审查竣工验收有关图纸资料;
  (二)听取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完成数量和质量情况的说明,以及对矿山安全方面的评价意见;
  (三)进入现场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四)提出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符合矿山安全规程、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应当同意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的,不得同意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以及未通知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参加竣工验收,或者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
  (一)不按规定编写矿山安全专篇的;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经指出而未改正的;
  (三)未通知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参加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设计、竣工有关文件和图纸资料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对已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擅自进行修改或者不按照设计施工的。


  第十六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的工作人员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