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关于人工麝香试生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57:11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人工麝香试生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人工麝香试生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5月23日)


为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保证中医临床用药,解决天然麝香紧缺问题,卫生部药政局会同中国药材公司,从七十年代初,共同组织了人工麝香的科研工作,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牵头,济南中药厂、上海市药材公司等单位参加。经专家审评,我部已于1993年11月批准人
工麝香试生产。
为切实加强人工麝香的试生产和进一步完善有关科研工作,做好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特通知如下:
1、人工麝香的科研是由卫生部药政局与中国药材公司共同组织,并得到国家科委的支持,取得了成果,因此,人工麝香的成果归国家所有。
2、人工麝香属一类新药,国家保密品种。试产期间,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指派专人对成品进行监督检验,采用特定包装和质检合格标志,出厂前应将样品包装设计和质检合格标志一并报部备案。
3、人工麝香配方、生产工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的“绝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科研资料及成品不得对外展销和出口。
4、人工麝香的试生产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北京协和制药二厂承担,原料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济南中药厂、上海市药材公司等单位提供,试产的产品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与天然麝香等同配方使用。
5、在试生产期间,卫生部药政局会同中国药材公司继续组织研究,生产单位要完善有关方面的科研和Ⅲ期临床研究工作,做好新药试产转正和质量标准转正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6、为加强管理、保证质量,防止假冒,人工麝香的生产、收购、销售由中国药材公司负责,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销。
7、“人工麝香”系指经卫生部批准生产的产品,在中成药配方中不得以麝香酮作为人工麝香代麝香使用。



1994年5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

中国 南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元首相聚比勒陀利亚,并发表如下宣言:

  双方回顾了长期以来将中国人民和非洲人民联系在一起的友谊纽带和原则,这些原则已体现于四十五年前的万隆会议上,并于四年前再次在非洲统一组织总部被概括为中非关系五项原则:

  (一)真诚友好;

  (二)平等相待,尊重主权;

  (三)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四)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

  (五)合作共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双方再一次承诺遵循中南伙伴关系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重申中南建交联合公报中关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对“非洲复兴”哲学所体现的崇高理想表示赞赏。

  双方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增强合作能力和相互支持的道义必要性。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两国在增进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关系方面取得的长足进展,并致力于推动这些关系在互利的基础上和以彼此支持、相互促进的方式进一步发展。

  双方认识到中国和南非在重大国际问题上,以及在迫切需要改革国际多边政治、经济和金融体制以反映新的全球现实方面,具有许多共同目标。

  为此我们现在保证:

  第一,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通过本宣言建立一个高级别的“国家双边委员会”,以进一步努力加强两国间现存的伙伴关系。

  “国家双边委员会”将在双方都方便的时间和级别上定期召开会议。“国家双边委员会”旨在对中国和南非所有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就双边和多边领域内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考虑到目前两国间已有的关于双边磋商和联合委员会的协议和安排,“国家双边委员会”将原则上维持和吸纳以前的协议和安排。

  两国政府还承诺通过召开“国家双边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为本国人民创造财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两国政府还同意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国家双边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尽早召开。

  第二,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在南南合作的范畴内,通过消除妨碍双边贸易、投资、服务和商业关系发展的障碍,努力发展和加强两国经济关系,使其多样化,以造福于两国人民。双方政府将致力于并重点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在自然资源开发尤其是矿业及制造业领域加强合作。

  第三,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进行建设性和富有成效的合作,通过支持非洲大陆谋求和平、稳定与发展的努力,以及在多边论坛,如“七十七国集团和中国”与联合国机构,维护并促进非洲的利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新型中非关系的发展。

  第四,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相互支持,努力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双方认为,在未来新秩序下,世界的多样性应该得到尊重,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应得到维护,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主宰其他国家;全球化的负面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应努力予以缩小和限制;国际关系中的和谐、民主、公正和平等能够得到积极追求和充分发扬。

  本宣言公开阐明了我们对于未来的共同指导性看法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之间建立更加密切和牢固关系的根本原则。

  本宣言于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非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塔博·姆贝基

湘潭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利用空间与土地资源,加强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关于对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监管推进城乡规划廉政建设的通知》(湘建规〔2009〕17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适用本办法。市域范围内其他城乡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后的土地价款收缴及相关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价款的征缴监管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后的项目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市监察部门负责容积率调整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规划条件是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法定条件,是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是规划条件中土地开发强度的核心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已经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划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指标;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等指标。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指标等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 土地一经出让,原则上不再调整容积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依法依规批准可以调整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法定规划已依法调整的;
(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范围或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公益设施或因景观需要,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四)依法依规可以调整容积率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二)违反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城乡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四)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闲置土地;
(五)招拍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未满两年,或原已经调整容积率自批准之日起未满两年的;
(六)已建成或接近建成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容积率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日照模拟分析报告等。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会同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将调整方案在本地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容积率增幅超过30﹪或原规划总图已批准且部分实施的项目,应当组织听证。
(四)容积率调高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增幅在30%(不含30%)以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容积率增幅超过30%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同意,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
(五)容积率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市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下达《调整规划条件通知书》,抄送市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对因法定规划已依法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的需要,市人民政府确定必须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容积率调整告知书,建设单位在告知书规定时间内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交是否同意调整容积率的书面意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同意调整容积率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将相关详细规划和项目规划条件的变更内容依法进行公示、听证后,向建设单位下达《调整规划条件通知书》,抄送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并及时公告。
(二)建设单位不同意调整容积率的。由受让方持市城乡规划部门的容积率调整告知书,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退地书面申请。
(三)退款和退地办理程序。同意容积率调低需要退款或不同意调整容积率申请退地的,受让方持容积率调整告知书和有关文件分别向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退款或退地的书面申请,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价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和市审计部门核定应退还的土地价款和受让方前期投入等款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受让方。
(四)退还土地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
退还的土地价等款项=原出让土地价款+容积率变更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容积率变更期内经审核确认的前期投入
第十条 容积率调整补缴的地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补缴土地价款评估基准日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准。
(二)计算方式:补缴的土地价款=调整容积率后新增建筑面积×现时评估楼面地价。缴纳的楼面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出让成交的楼面价格。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调高容积率的,由建设单位持《调整规划条件通知书》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取得审批的变更文书,补缴土地价款;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变更文书、土地价款补缴凭证,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和审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将调整容积率的批准文件、调整理由和依据、规划方案、论证意见、公示材料、变更合同等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2008年8月1日后出让的土地,容积率增幅超过30%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后,根据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容积率重新评估,设置最低价位底线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 调整项目规划容积率不得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时应科学设定地块容积率指标,一经制定不得随意修改;应依规定进行定期评估和修编。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
第十四条 容积率奖励规定
(一)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和建设公共配套设施,支持重要公共建筑向空中发展。
1.对于在地下修建的停车场、人防设施及储物区不计容积率;经批准利用地下空间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场所的,其建筑面积经核定后单列,按50%计算容积率。建筑底层具有围栏结构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单列,按50%计算容积率;无围栏的停车场或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不计容积率,小区物业用房、小区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不计容积率。
2.对在城市规划的重要节点地段建设高于80米的建筑(住宅楼除外),设置奖励容积率并单列,自80米以上的第一层开始的建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率,该部分容积率免收土地价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条件要求之外承担市政设施建设投入和向公众提供非营利性公共服务产品的,在符合我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内,给予容积率奖励。
1.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或与项目毗邻的宽24米以下城市道路及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在达到城市建设验收标准且依法依规验收合格后,该道路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纳入项目出让容积率的计算分母。
建设单位全额投资与项目毗邻的宽24米以上(含24米)城市主干道及景观带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在达到城市建设验收标准且依法依规验收合格后,该道路和景观带用地面积可核定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计入奖励容积率,并免收土地价款。
建设单位在投资的市政公共项目如期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后,方可办理按以上容积率奖励规定所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2.建设单位向社会提供全天候、无隔离公共广场和绿地等公共使用空间,且增加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用地面积≥200㎡,宽度≥8m),工程竣工后由市城乡规划部门验收并核定开放空间用地面积,按照《湘潭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及其投资建设水平进行容积率奖励。
第十五条 2008年8月1日以前出让的用地项目,对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容积率指标等情况,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即确定项目出让容积率等),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部门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解决方案受理此类项目规划事项申请。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依法核实已竣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确定竣工项目实际容积率。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施工备案手续,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证登记。超过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违法建设,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处罚款的,按行政处罚结案时的土地价补缴地价款。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和市行政监察机关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加强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湘潭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08〕42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