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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6:40  浏览:9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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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6〕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单位依法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增加办理信访事项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信访行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和上级信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单位,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公开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分析、评议、合议等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研究解决信访事项的办法。

第三条 信访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依法受理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尊重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事项听证,原则上由有权对该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行政机关或相关单位受理实施。

第五条 听证受理的形式:

(一)本级受理听证;

(二)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

(三)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

(四)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

(五)其它形式受理听证。

第六条 听证受理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 信访事项作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经受理机关相关单位同意的;

(二) 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单位已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的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性质交叉的;

(四)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群众关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上有不同理解;

(五)诉求属于法律法规、政策的边缘性,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信访事项;

(六)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单位或者复查、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七)其它需要以听证形式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进行信访听证。

第九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单位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第十条 受理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在举行听证会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单位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人员是负责组织实施信访听证的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组成,其中,听证主持人2名,听证员2—4名,记录员1名。听证人员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单位指定。

听证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听证信访事项在听证前的调查研究;负责落实听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听证会的召开;负责合议、形成听证意见;负责听证意见的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承办人、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人员;受理机关、单位根据听证的需要邀请参加的有关专业人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

第十四条 集体访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由信访人员选派5名以下代表参加听证,如信访人员未能按期选派代表,可由组织听证的机关、单位指定信访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人员应自行回避,信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 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信访事项原处理当事人;

(四)与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处理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参加人;

(三)主持听证进行;

(四)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延期;

(五)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第十七条 听证人员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公开、公正地组织听证活动,保证听证参加人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会;

(二)如实提供申辩材料和有关证据;

(三)回答听证人员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五)服从听证合议意见。



第四章 听证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应遵守下列听证纪律:

(一)严格遵守会场纪律,未经准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退场,信访当事人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三)发言人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四)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有妨碍听证的行为,情节严重者,主持人可责令其退场;

(五)在听证过程中,严禁信访事项当事人、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人员弄虚作假,欺骗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 宣布听证纪律;

(三)信访事项承办人对本次听证的信访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四)信访事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出相关证据;

(五)信访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信访事项承办人就信访人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说明和答辩;

(七)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专业人员对信访事项涉及的法律、政策、业务等方面问题进行说明;

(八)主持人召集听证人员综合各方意见,进行评议,确定听证初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对能够当场宣布听证结论的听证,应当场公布;对未能当场宣布听证结论的听证,由举行听证的机关、单位根据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在会后对信访事项作出听证初步结论报主管机关审批,并在15日内将听证结论告知信访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记录听证人员、参加人员的情况;记录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调处当事人、证人、有关专家的陈述;记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人员、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如不愿签字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要形成报告书,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信访事项的事实;

(六)辩论的主要焦点;

(七)分析、评议、合议的意见。

听证报告书要上报听证机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信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延期听证或中止听证的决定:

(一)主持人认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信访当事人无故缺席的;

(四)信访当事人不遵守纪律,不讲道理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五)其它需要延期听证或中止听证的情况。

延期听证具体时间由听证机关、单位视情况确定;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机关、单位认为有必要继续听证的,可以恢复听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机关、单位及信访机构,对信访听证形成的意见及时跟踪督办,确保信访事项尽快办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单位受理信访听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信访听证活动所需要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业务经费。

第二十九条 信访听证申请的提交时间、听证的受理时间、举行听证的时间、听证结论的送达时间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举行信访听证的时间,不列入《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间。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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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休育总局


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体经字〔1999〕444号1999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体育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 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中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参与本单位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心的公益金、奖金和发行成本费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七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公益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公益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心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公益金的收缴事宜,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缴付公益金,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下级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
第十条 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结算公益金。公益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存使用的原则。为落实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计划,国家体育总局按各地体育彩票实际销售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其余公益金由地方分级留存,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十一条 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体育彩票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
奖金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50%.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现场须公布中奖办法,包括奖级划分、奖金数额等内容,明确体育彩票返奖金额不低于50%。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可在奖金范围内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金。风险金是指从电脑彩票每个奖期销售额中提取2%(在50%奖金范围内),用来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的资金,当风险金累计达到200万元时,超出部分存入调节基金。调节基金是指用来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用于设立特别奖项的资金。调节基金来源于:
1.浮动奖奖金取整后的余额;
2.逾期未兑付的奖金;
3.逾期未退票的票款;
4.风险金累计达到200万元后超出的部分。风险金和调节基金提取后,要确保用于返奖,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逾期未兑付的奖金不再予以兑付,视为自动弃奖,不得计入当期奖金支出。即开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经确认后纳入公益金管理;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的弃奖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调节基金管理,继续用于返奖。
第十三条 发行成本费是指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用于体育彩票印制、运输、发行销售、管理机构的公用开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发行成本费在体育彩票资金总额中的比例不得高于20%,其中国家体育总局提取一定比例的印制发行费,用于体育彩票的印制、运输和发行费用等,其余由地方分级提留使用。
第十四条 中心的发行费收入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准按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得直接计人事业收入。中心收到反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可直接计人事业收入。
第十五条 中心可从取得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确定)提取修购基金,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用于中心固定资产(如电脑彩票设备)的购置、维修等支出。
第十六条 库存彩票是指中心在发行过程中储备的彩票。中心应根据市场需要制定合理的库存彩票储备定额,有计划地订购彩票,防止库存积压。库存彩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彩票的调入与发出,应按数量进行备查登记。
第十七条 库存奖品是指中心储备的支付中奖者的商品实物。购入的库存奖品按买价、税金、加应负担的运杂费等计价,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
第十八条 电脑彩票销售系统设备包括机房主机和网点终端机等电脑设备,是开展电脑彩票业务重要的物质条 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负责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人账,并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中心的固定资产、库存彩票、库存奖品等应有专人管理,建立明细账,定期与财务部门总账进行核对。中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区分不同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心在保证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资产进行对外技资活动。中心对外投资应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于续。
第二十一条 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中心应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省级中心要采取有效手段,如制定规章制度、签订合同协议、预收部分款项等,确保彩票资金及时回收,防止坏账的产生。电脑销售传统型体育彩票的中心,应在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实际销售数量与国家体育总局彩票中心结算应上缴的公益金和印制发行费;销售即开型彩票的中心在调拨彩票时先预交印制发行费,在本批彩票发行完毕一个月内与国家体育总局彩票中心结算应上缴公益金。既销售传统型彩票又销售即开型彩票的中心,应分别结算应上缴的公益金和印制发行费o
第二十二条 中心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中心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彩票资金结算表。中心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彩票资金结算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事项:
(一)年度彩票发行情况,本年经批准的发行额度、实际销售数量等。
(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三)公益金收缴情况。
(四)对本年或下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关电脑体育彩票财务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和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证券交易所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对离职六个月后欲出售所持股份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其不再任职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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