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10:45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祭扫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清明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清明节工作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保障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清明节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精神,将清明节工作作为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早制定工作预案,细化相关保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不断完善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清明节工作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宣传、公安、交通、工商、林业、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工作任务重的重点城市和地区要协调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做到沟通顺畅,反应迅速。


  二、强化预防、落实责任,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各地要认真分析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特点,突出以预防为主,科学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消防安全、交通疏导、人员疏散、治安维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确保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殡葬服务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要加大防火巡查力度,严防祭扫火灾隐患。要在清明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坚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要积极编制完善应急预案,进行安全知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要加强清明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继续按要求设置祭扫观察点,加强动态管理和监测,及时报送观察点数据及相关祭扫信息。


  三、优化服务、加强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指导各殡葬服务单位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不断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问题。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以“优质服务、阳光殡葬”为主题,切实强化服务作风,改进服务方式,从细节入手、从点滴抓起,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开展惠民、便民、利民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单位要将清理殡葬服务价格作为切入点,全面开展殡葬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对收费项目不合理、服务内容不明确、服务用品价格虚高等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积极宣传、着力引导,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继续开展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坚持不懈地做好文明祭扫新风尚的宣传引导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联系,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殡葬改革重要意义和新典型;宣传文明祭扫新风尚、新动向;报道惠民殡葬新政策、新举措;推广生态、环保、文明、节俭的葬式葬法和祭扫方式;引导群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愚昧落后的祭扫习俗;要大力宣传殡葬管理、防火安全等有关法规政策,揭露“黑中介”等扰乱正常殡葬服务秩序的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五、抢抓机遇、突出惠民,推动殡葬改革和发展


  各地要以清明节工作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出台一批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奖补生态葬法等为重点的惠民殡葬政策,建设一批殡葬服务设施特别是农村骨灰存放设施,打造一批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努力将殡葬改革和发展纳入改善民生政策和社会建设体系,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请各地及时报告清明节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将本地清明节工作总结报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

张晓芹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确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模式是行政自诉制度,对行政公诉制度没有提及。所谓行政公诉,是行政公诉人代表国家将行政主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多年的行政与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是必要的。本文试就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以及行政公诉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
一、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存在的根据是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该制度基本模式之一的行政公诉制度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第一,从权力制衡的角度来讲,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我国国家权力的分工与运行的特点是:行政权强大且不断膨胀,为了保持权力之间的制衡,使权力能合理运作,需要强有力的措施来制约行政权。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是一种重要措施。 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自诉制度,限制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充分发挥。这就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允许行政公诉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时,提请法院启动司法救济程序,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监督,以达到权力制衡之目的。
第二,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存在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对这些违法侵犯公益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的途径、纠正惩治的措施。对此,可通过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行政公诉人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对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公共利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遏制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行政公诉制度建立的现实依据
第一,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大多已建立行政公诉制度。19世纪末的德国巴伐利亚邦开始在行政法院内设立检察官,负责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英国行政法规定,检察长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有责任代表公众利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提起诉讼。美国联邦总检察长有权决定并参加他认为涉及到联邦利益的任何行政诉讼案件。在日本,公民可在民众诉讼中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在法律上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诉讼。前南斯拉夫《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有害于个人、联合劳动组织、其他组织或共同体,具有管辖权的检察员或法律授权的其他机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
第二,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建立行政公诉制度也是可行的。在理论上,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刑事公诉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刑事公诉在司法实践中承担了绝大部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较好地实现了刑事诉讼的任务。民事诉讼中虽然没有确立公诉制度,但确定了“支持起诉”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一方,其他团体、组织可予以援助,以保障其诉权的行使。《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行政抗诉制度。这些为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模式。在实践中,已经有了较为有效的做法。1997年,河南方城检察机关第一次提起国有资产流失的诉讼,到2001年,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提起类似的民事诉讼已达141起。行政公诉在一些地区已悄悄开展,如河南新野县检察院诉新野县司法局新甸铺法律服务所违法公证案。
二、行政公诉制度建立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
行政公诉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什么人就什么事能够提起行政公诉,以及如何引起行政公诉程序的发生。
1、行政公诉人的设计
行政公诉人是指在行政公诉案件中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其特点是:它不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行政公诉人的设计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检察机关;第二种模式是公益性团体;第三种模式是自治组织。对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充当行政公诉人,本人不敢苟同,理由有二:一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的职责是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其成员是一个特定的范围。当成员的权益遭受行政行为侵犯时,他们可以支持成员提起自诉,而没有必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诉;二公益性团体和自治组织具有“私”性质,且不能令人确信其能代表公共利益。而行政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和公共利益,具有“公”性质。
检察机关担任行政公诉人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责决定的。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它是以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职责。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有多种形式,如提起诉讼、支持起诉、提起抗诉等。由此可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应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由其担任行政公诉人是当然的,而且人民检察院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力量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诉前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2、受案范围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以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行政自诉的受案范围。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具体包括:
① 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如行政机关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证照、对依法
应当追究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不予追究,或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
不具备法定奖励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奖励。
② 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决定兴建可能破坏古文物、自然风景的公共工程,或对某
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建筑未采取相应措施。除此,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及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应纳入行政公诉的范围。
③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公诉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有学者建议,将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放弃起诉,或不知道可以起诉或无力起诉的行政行为也纳入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对此本人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而不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行政公诉。正如学者所言, 这样客观上鼓励那些并非不知或不敢起诉的行政相对人对将这种麻烦的讼累“转稼”给作为行政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同时不仅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诉讼意识,而且会扼杀公民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自觉性。
对抽象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本人对此持否定态度。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规定,这一监督审查权只能由人大和政府行使,检察院与法院对此行使监督审查权没有法律依据。
3、公诉程序的启动
公诉程序的启动方式主要是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审查,鉴于检察机关事务繁多,不易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进行检举或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对于检举,应审查该案件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如属于则启动行政公诉程序;如不属于则应书面告知检举人。检举人若有异议,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反映。
三、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特殊规则
行政公诉除了遵循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1、诉前程序
由于行政公诉人不同于行政相对人,因而在公诉案件中,不适用申请行政复议的诉前程序。但是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应当设立由行政公诉人以书面形式要求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拒绝纠正的,可提起行政公诉。
2、举证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 行政公诉案件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由是:行政公诉人是检察机关,在能力、水平、经济实力、社会关系、技术等方面与行政主体实力相当,具备相应举证能力。也有的学者认为 行政公诉举证责任应以被告举证为原则,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有法律依据。本人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进行合理分配。对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行政案件采取以被告举证为主,对已经或可能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案件以原告举证为主。
3、诉讼费用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由原告先预付。然而在公诉案件中,对公益性案件一般牵涉面较大,诉讼费用非常可观,如在环境污染等新型案件中,涉及高科技知识和方式的综合运用,所需费用恐怕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难以承受。因此,建议可适当减少行政公益案件的诉讼费用,对诉讼费用的预交可以按比例分期支付,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一次交清。
4、公诉与自诉的重合问题
在行政公诉案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公诉与自诉的重合情况,如某一行政行为既侵犯了某一特定相对人的权益,同时又侵犯了公共利益,若该相对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行政自诉,而行政公诉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又提起行政公诉。在这种情况下,应参照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权优于私权”的原则,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允许行政相对人作为当事人出庭,提起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因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中也包括特定相对人的权益;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是有利于鼓励诉讼,也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更直观地倾听当事人的主张和感受当事人所受的侵害,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劳动部 国务院生产办 等


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2年1月25日,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内部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对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整体看,企业内部“铁交椅”、“铁饭碗”和“铁工资”的弊端没有完全破除,影响了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成为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央工作会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现对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1〕65号)精神,对近几年制订的各种涉及企业的法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搞好企业规定的内容,应予修订或废止。已明确放给企业的权利,由于具体政策不落实或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要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服务抓紧创造条件,采取措施落实。根据政企分开和“两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硬性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比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等活动,使企业专心致志地抓好生产经营。
二、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把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层层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要做到职权清楚,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分明。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和完善厂规厂纪,坚持从严治厂。对经营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经营者,要追究责任。对违反厂规厂纪的职工,按相应规定严肃处理。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和现场管理,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和管理规范,为企业搞好管理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改革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逐步实行聘任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干部管理要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统一,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原则,重点是管好企业领导干部,对其他干部主要由企业管理。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公开考核,聘任上岗,逐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今后,企业原有固定干部身份的人员和统配人员都要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不符合聘任条件以及解聘人员要另行安排岗位或在厂内待业,工资、福利待遇均随岗位变动。从工人中选拔干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真正做到能上能下,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
四、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要坚持劳动合同制的方向,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对新招工人的合同期限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提倡采取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以完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等多种形式;合同内容除国家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劳动特点设立附加条款;合同制职工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依据合同期限长短来确定;简化招用手续,适应企业用人和职工合理流动的需要。安排就业人员,要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对不符合企业需要的人员,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五、逐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搞好优化(或合理)劳动组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范围。要通过全员劳动合同制,进一步打破新招合同制职工与原有固定职工、统配人员与非统配人员的身份界限。今后,新开工企业的职工,以及从其他单位调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优化(或合理)劳动组合要因地制宜,因厂制宜,不要强求一致,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这项经常性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企业富余人员的安排,要按照企业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主要依靠企业挖掘潜力发展生产,广开生产经营门路,组织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和采取其它措施妥善安排,也可以实行厂内待业、放长假等过渡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建立健全厂内待业制度和厂内劳务市场,劳动部门可从待业救济基金中划出部分转业训练费支持企业对下岗人员进行培训或安置。
六、加强工资管理,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及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工效挂钩指标,逐步由单一指标挂钩过渡到复合指标挂钩,特别要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技术进步要求和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在审核新增工资和挂钩基数时,尽量剔除非劳动因素的影响,通过同行业企业之间的效益水平横向比较来确定和调整挂钩基数、浮动比例。要逐步扩大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范围,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工效挂钩以外发放的各种奖金进行清理。不合理的要取消,合理的要纳入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工效挂钩要体现能升能降的原则,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也相应下降。凡是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一律停发奖金。产品无销路或经营管理混乱而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应停发奖金或减发工资。要引导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实际收入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结合起来。
七、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在国家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要以岗位的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技能等要素的测评为基础,以实际劳动贡献为依据确定劳动报酬,易岗即易薪。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企业自主决定。不论实行何种分配形式,都必须与职工劳动数量、质量紧密联系起来,合理拉开不同岗位的工资分配差距,特别是拉开苦、脏、累、险岗位、高技术岗位与一般岗位的工资差距,鼓励职工在一线生产岗位劳动。要结合价格、住房和医疗制度改革,逐步调整工资收入结构,把一部分福利补贴纳入工资,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
八、大力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要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企业新招技术工人要经过职业培训和严格考核,把好技术工人“入口”质量关。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招收技术工人要优先从取得以上“双证”的工种专业对口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企业在职工人进行现有技术水平考核、晋升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作为确定工人技能工资或聘任技师的依据。同时,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岗位培训,对合格者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作为上岗的依据。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技术工人,特别是关键岗位技术工人及班组长的培训,建立一支适合于现代化技术发展要求的职工队伍。
九、继续推进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逐步建立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抓紧制订实施管理办法;加强对积累基金的管理,对基金的收取和发放使用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筹集,并随着职工工资的增长,实行个人交费制度。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以市县为单位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过渡到以省、自治区为单位统筹,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已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其退休费用应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的办法。要抓紧制定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工伤、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要抓紧试点,为全面改革作好准备。
十、适当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完善待业保险制度。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搞活用工的需要,完善现行待业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管理,按国家政策要求用好基金,使之尽快运转起来并建立健全审计和检查监督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应扩大待业保险范围,建立和完善全民企业全部职工和其它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待业保险办法。对放开经营、经营机制转变好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少数富余人员内部消化确有困难,按当地政府规定辞退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救济保障和再就业的服务。对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批准的关停企业精简人员,扩大实行待业保险。要及时发放救济金,为待业人员提供保障和服务。要加强对待业人员的转业训练和职业介绍,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十一、加快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落实企业用人和工资分配自主权。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逐步实行按相关比例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并进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企业,在保证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和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前提下,企业可以按照“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原则,经过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国家现行招工政策和管理办法自主招用职工,到劳动部门备案并办理招工手续。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或虽实行“工效挂钩”但未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和调动等原因而造成的企业缺员,在编制定员以内经劳动部门核准,允许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补充人员。企业因职工自然减员而造成的缺员,除劳动部门按政策适当上收集中一部分指标外,也可由企业自行补充人员。
十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要发扬社会主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增强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经济责任制总体方案、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等,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审议;企业承包者的选择,凡实行上级委托或招标选聘的,须征求职代会的意见;企业领导者的晋级、奖励工资,凡由企业支付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征求职代会意见。企业各级管理者要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职工群众对深化改革和加强企业管理方面的意见,积极发动群众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广大职工群众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关心企业发展。
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使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企业各级党组织、管理部门和群众组织,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支持改革。对于改革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优秀人物要及时总结和大力宣传,把企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