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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25:38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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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办法

(2008年6月2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行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与依法受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服,或向市人民法院申诉不予受理的;
(三)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服的;
(四)对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五)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
(六)其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负责日常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必要时可以查阅卷宗和调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接待的来信来访,应及时告知或转到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处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接待的来信来访应原则批给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由信访工作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对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其它信访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处理。
对应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处理的信访案件应明确告知。

第三章 转 办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对举报、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来信来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对已受理的信访案件应及时转交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承办机关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第四章 督 办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着重解决督办下列信访问题:
(一)信访案件中的类案问题;
(二)信访案件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集体上访问题;
(四)上级交办信访案件。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发函督办的信访案件,须经市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或主任签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结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逾期不能办结的,应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结案时间。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对受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应当召开听证会,有关部门、律师、人大代表、当事人参加,研究案情,分清责任,提出意见,交有关部门按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领导小组协调下,需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办、督办的重大信访案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期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信访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部门对重大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的汇报,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后,交由有关部门按法律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办理。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获得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报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
第十六条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交办的案件,要实行随时办结、随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应建立来信来访接待档案,处理完结的信访案件要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应定期分析来信来访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工作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一些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应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年审议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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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讼争房屋应认定为公产。本案可参照我院一九九0年六月十三日(89)民他字第13号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复精神处理。

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村委会、
          集丰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
            (1990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审判委员会因对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村委会集丰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处理意见不一,特请示报告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和县螺溪乡郭瓦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厚生,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和县螺溪乡集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平冈,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至柔,男,五十二岁,汉族,中学教师,泰和县人。现住该县螺溪乡郭瓦村委会肖家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荣沈,男,三十七岁,汉族,农民,泰和县人,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肖至柔、肖荣沈系叔侄关系。肖至柔的父亲肖秋盛生有二个儿子,肖登席、肖至柔。肖登席即被上诉人肖荣沈之父(于一九六一年病逝)。有三女一男。肖秋盛于一九四六年在螺溪乡郭瓦村委会三派自然村独资建造一栋面积约50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用于开设榨油作坊和经营杂货、大米业务。取字号为“荣盛油榨坊”。土改时,肖秋盛在第三代表区参加土改,被划为地主成份。其在第二代表区管辖范围内的房、田财产予以没收(即郭瓦村委会肖家村属肖秋盛的房、田财产)。“荣盛油榨坊”(座落在原第三代表区内)从一九五0年下半年开始,由所在的原第六区人民政府与肖秋盛合伙经营。改“荣盛油榨坊”字号为“群众米店”,按照分红(区政府得六股、肖秋盛得三股,还有一位姓范的老板得一股),政府另外在三派村分给肖秋盛三间房屋。肖秋盛领取了这三间房屋所有权证,而对讼争房屋却未进行产权登记。(据肖至柔说当时他父亲提出要登记注册,区政府负责人说合股办商业,不好挂两块牌子。个人暂不登记没有关系,因区政府占大股,他家占小股,加之成份不好,区政府不让登记,他们也就不敢登记)。一九五二年,按上级指示区政府不能参加经商活动,于是“群众米店”合伙结束,肖秋盛亦离开了店房,直至一九六六年病逝都未主张过讼争房屋产权。“群众米店”的业务包括讼争房屋由泰和县供销总社经营管理,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时,供销总社将在榨油坊内经营的粮食业务移交给粮食局经营,粮食局在房内办了加工厂,不久加工厂迁走,其房屋仍由供销总社管理使用。一九七二年,原郭瓦大队出面向供销总社要到了讼争房开办油榨店和商店。八十年代初,原郭瓦大队分为郭瓦和集丰两个村委会,故讼争房也前后分开,郭瓦村委会占用前半栋用于开商店,集丰村委会占用后半栋用于开榨坊。两村委会对讼争房屋均做过修缮。一九八八年十二月,肖至柔、肖荣沈向泰和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讼争店房产权,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讼争房屋是肖秋盛直接用于工商业的财产,该类财产在土地改革中应受到保护,不得没收,土改后,虽由国营和集体单位管理使用,但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或代管权,因此,应认为该房屋在土改时,并未没收,其产权仍为原主所有。故判决讼争房屋归肖至柔、肖荣沈继承所有,由肖至柔,肖荣沈补偿郭瓦村委会维修房屋费二百元。补偿集丰村委会维修房屋费四百元。郭瓦村委会、集丰村委会不服,以讼争房屋在土改时被没收了,不然肖秋盛是没有资格分到房子为由向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吉安中院对此案的处理把握不准,向本院请示。
  本院民庭对此案主要有二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理由:
  (1)讼争房在土改时不属没收范围。讼争房是用于工商业的,土改法第四条规定:“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一九五0年十月十九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法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地主在城市中的房屋以及在农村和集镇中直接用于工商业的房屋不得没收”。根据以上法律、政策,讼争房不属没收范围。
  (2)上诉人称土改时讼争房已被没收,但提供不出任何没收或其它产权转移方式的依据。上诉人讼争房没收的时间叙述不一,有的说土改时没收归民主管理,有时说是土改复查时没收。据查,土改时当地民主管理的祠堂等都登记了,而讼争房却未登记。土改复查干部周聘健证明土改复查时没有没收。
  (3)区政府与肖秋盛合伙经营、按股分红的事实证明讼争房未被没收。当时六区区长李冠玉证明油榨房没有没收,也未分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合伙经营期间负责人胡旭光也证明当时油榨房及榨油设备均属肖秋盛所有,肖家都住在店里面。
  (4)不能以政府另分了房给肖秋盛来推定讼争房被没收。
  按土改法和有关政策,“没收地主的房屋”要在留下其本人和家属居住房屋的前提下没收,而土改时肖秋盛在农村的房、田产全被没收了,全家住在讼争房内很挤,此时区政府正与肖家合伙经营,为扩大经营,另分三间较差的房给肖家也符合情理。
  (5)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承认讼争房未被征用。
  第二种意见是撤销原判,二审直接改判讼争房屋归郭瓦村委会、集丰村委会所有。其理由:
  (1)土改时肖秋盛在第三选区参加土改,被划为地主成份,只有没收了讼争房屋,政府才会另外分配住房给他,认定肖秋盛在取得三间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讼争房产权已转归郭瓦大队所有。否则是不符合我国土改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2)肖秋盛对分配得来的三间住房土改时进行了产权登记,如果讼争房屋没有被没收,他应该登记产权,但却没有登记,当时对地主不属没收的房屋给予了没收,这是当时的历史。现在按有关的民事政策的规定是不予发还的。
  (3)该房虽无法查实确凿的没收依据,但实际上从一九五二年开始一直由国营和集体单位管理使用至今,可认定房屋被没收,产权已转移。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二种意见。
  1.倾向性意见,同意民庭第二种处理意见,撤销原判;二审直接改判讼争房屋归郭瓦村委会、集丰村委会所有。
  2.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讼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原告给被告作合理补偿。
  特此报告,请批示。



关于附发修订的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修订的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通知

198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重庆市邮电局,各计划单列市邮政局(邮电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自银行使用“银行挂号信”专用信封以来,在各级银行和邮局的共同努力下,对缩短款项汇划时间、加速社会资金周转起了重大的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邮政编码的全面推行和银行机构的变化,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六家银行的“银行挂号信”的信封式样相近,有的收、寄件单位和地址书写不详,给邮局分拣与投送带来了不便,客观上造成信件的误投和误送。为了适应邮政编码与信封“国际”的推行,便于邮局准确分拣与投送“银行挂号信”,减少投送差错,提高社会资金效益,经行、部研究决定,重新修订“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现随文附发。新办法自1989年1月1日 执行。 望各级人民银行、邮电(政)局和各专业银行按照新的“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此外,邮政部门为了加速信件的传递,从1987年起增设了“邮政快件”业务。为加速资金周转,缩短在途时间,希各级银行在寄发联行信件时,尽量使用邮政快件,其快件费用按标准向客户收取。

附:银行挂号信邮寄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系统内互寄联行、结算凭证和跨系统互寄结算凭证的挂号信函,使用特定标记的专用信封称为“银行挂号信”。
一、“银行挂号信”式样(附后)
(一)各银行系统内联行专用信封。
1.规格:分为大、中、小三种。大号横长324毫米,竖长229毫米,中号横长250毫米,竖长176毫米,小号横长200毫米,竖长120毫米。以上规格允许误差2毫米。
2.内容:信封正面左上角和右下角印有邮政编码框,右上角印有挂号标签粘贴框;中间印有省、市、(县)、街(乡)、号等详细地址栏和以行体字列明的行别,左下角印有结算凭证名称栏;右下角印有交寄银行行号、地址和名称,周围印有5毫米宽的深色沿边(左上角不印)。信封背面印有“联行专用”空心字。
3.颜色:信封正反面文字颜色与沿边颜色一致。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行使用蓝色;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使用红色;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使用绿色。
(二)各银行跨系统互寄结算凭证专用信封。
1.规格:与系统内联行专用信封相同。
2.内容:信封正面中间用正楷字列明“银行启”字样,左下角印有一般结算凭证栏,其余内容与系统内联行专用信封相同。
3.颜色:信封正反面文字及沿边均用黑色。
二、银行交寄的“银行挂号信”应根据信封要求,按收信银行邮政编码,省、市(县)、街(乡)、门牌号,收信银行全称,发信银行行号、地址、名称、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银行行号代替银行的地址和名称。
三、“银行挂号信”与一般挂号信处理手续相同,按邮政快件交寄的与邮政快件处理手续相同。邮局收寄“银行挂号信”应认真验视信封,书写是否符合要求,在封面右上角粘贴“挂号标签”或“邮政快件标签”(挂号标签上须加注收寄局名,快件标签上须加盖清晰日戳)。
四、银行交寄的“银行挂号信”必须按规定填写清楚。如因银行填写错误造成邮局误投的,由银行承担责任。如因邮局造成信件丢失和损毁,由邮局按照邮电部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责任。
五、邮局应事先将邮件封发时间通知银行,银行应在邮局营业时间内和邮件封发时间以前交寄,以便邮局分拣封发赶班发出。各地邮局并应对进口的“银行挂号信”在分拣部门建立专格分拣,及时送交投递部门处理。
六、邮局应赶最早的信函班次投递“银行挂号信”。对当日收到已过末班投递班次的“银行挂号信”可由当地银行与邮局洽定投递办法和时间,如果银行有条件,也可指定专人凭证明到邮局领取。
七、各银行在启用新式“银行挂号信”以后,可与当地邮局协商。旧式“银行挂号信”可用于县辖联行业务。各地邮局应监督银行的信封使用,在使用新式“银行挂号信”后除县辖联行另有合约外凡跨县的联行信件,可以拒绝受理银行交寄的旧式“银行挂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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