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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11:26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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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0]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规范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现对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在“303 结余”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政府性基金结余”和“其他资金结余”。其中,“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政府性基金结余”科目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其他资金结余”科目反映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三级科目,分别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余额和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余额。在“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四级科目。

(二)在“501 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财政拨款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核算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核算政府性基金实际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实际支出。在“财政拨款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科目。

1.在“基本支出”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在四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在“项目支出”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在四级科目下,按具体项目设置五级科目。在五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502 拨出经费”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拨出财政拨款”、“拨出政府性基金”和“拨出其他资金”。其中,“拨出财政拨款”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拨出政府性基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拨出其他资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支出。在“拨出财政拨款”科目下,分别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科目。在三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二、年末相关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应将收入类科目下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下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将支出类科目下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下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三、有关要求

(一)中央级行政单位应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设置有关明细科目。各行政单位应充分、合理运用账务处理软件,科学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对本单位2009年年末“结余”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结余”明细科目。

(二)没有政府性基金的行政单位,不设置“政府性基金结余”、“政府性基金支出”和“拨出政府性基金”明细科目。

(三)除本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和辅助账,由各行政单位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自行设置。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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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特急 发改价格[2005]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年来,在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下简称“门票价格”)管理方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门票价格管理中,认识不统一,原则不明确,部分门票价格比价关系不协调、价格水平较高,管理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区相互攀比,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对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加强门票价格管理,要坚持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兼顾补偿服务成本和资源价值的原则,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规范秩序,严格审核门票价格。各地要于近期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进行一次认真审核,规范门票价格秩序,制止门票价格的过快上涨。对部分门票价格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对门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要重新理顺。要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定调价的要予以纠正。审核期间,应严格控制提高门票价格。各地将审核情况于9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提高认识,确保听证制度的民主、科学。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单位等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各地听证目录规定实行听证。门票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建立和完善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和行为的重要举施,是社会各方面参与门票价格决策,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高对门票价格听证制度的认识,完善措施,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把听证会上反映的意见作为政府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防止听证制度流于形式。

  四、完善制度,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人员结构。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应公开举行。要结合游览参观点客源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听证会代表构成一般应包括消费者代表、旅行社代表、游览参观点代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代表等。其中,消费者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要规范听证代表产生的程序,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举行门票价格听证会前,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并邀请新闻单位参加。

  五、加强监督,建立门票价格情况报告公布制度。各游览参观点每年年初应将其上年度门票收入及使用情况报送所在地及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分析,作为价格管理的依据。要建立门票价格情况定期公布制度,各地要定期公布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力度,扩大门票价格减免政策的覆盖面。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有条件的地区,对公益性城市休闲公园,可逐步实行免票开放。

  七、适时调整,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执行日期。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的调整,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3年。要综合考虑游览参观点的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

  八、加强指导,保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合理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公布主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适时组织各地进行交流,进一步研究规范门票价格管理有关问题。同时,对门票价格调整不合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对一些地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繁、价格过高、社会反响强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纠正,或者可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暂停该地区门票价格的调整。各地也要加强对本地区门票价格管理的力度,因地制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止门票价格过快上涨。

  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进一步做好门票价格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门票价格管理,保持门票价格的基本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3号


根据《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转发你们。同时,就办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汇总表》的车辆,请按照《通知》的规定审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手续;对未列入《汇总表》的车辆,也不得办理免税手续。
二、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凭填写、盖章完毕的《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对《审批表》内容不全或《审批表》与《汇总表》内容不符的车辆,不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
三、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车辆必须在其落籍地办理免征或者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手续。
附件: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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