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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07:16  浏览:86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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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冶金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溃坝等重特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区、县(市)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三、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2.一次发生死亡1 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3.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 0人以上的事故;
  4.尾矿库溃坝,造成1 0人以上死亡或1 O 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二)启动程序

  1.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区、县(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经委、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中小企业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哈尔滨电业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

  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3.职责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委、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8)市中小企业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10)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11)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4)哈尔滨电业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5)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1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

  (17)有关区、县(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五、应急救援行动

  (一)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二)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尾矿库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六、事故后期处置

  (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三)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兑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二)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的冶金、采石矿山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它类矿山,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月上报1次检测检验结果。

  (三)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相关事项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初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1次评审,经过实际演练后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报市政府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由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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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0]130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各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弃置费用提取和具体使用办法,特制定《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020400414876523.pdf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管 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 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外合 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 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海 上油气生产设施终止生产后的废弃处置。
第三条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应坚持安全第一,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 污染和损害;应消除或有效降低对其它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和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包括: 海上油井、气井、水井、固定平台、人工岛、单点系泊、浮 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电缆、管道、水下生产系统,陆岸终 端,以及其他水上、水下的油气生产的相关辅助配套设施;
(二)弃置费,是指海上油气田各投资方为承担油气生 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 的废弃、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 所发生的专项支出;
(三)作业者,是指按照石油合同的规定负责实施海上 油气田作业的实体;
(四)外国合同者,是指同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石油合同 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集团;
(五)石油合同,是指国家石油公司同外国企业为合作 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六)国家石油公司,是指依法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
(七)联合管理委员会,是指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合同 者根据石油合同的规定组成并运行的,负责具体执行石油合 同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海上油气田投资者应按投资比例承担设施废 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计提弃置费作为环境保护、生态恢复 专项资金。
第六条 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的弃置费的会计处理应 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的 弃置费的税务处理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设施废弃处置的方案和要求
第七条 海上油气田进入商业开发前,作业者应同时编 制总体开发方案和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海上油气田投产 三年后,作业者可以修改废弃处置预备方案。 本规定实施前已进入商业开发的海上油气田,作业者应 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两年内,补充编制设施废弃处置预备 方案。 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应当同时报送国家能源、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废弃处置预备方案应当 包括弃置费估算、弃置费筹措方法和弃置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的废弃处置,应当符合国家 海洋主管部门关于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工程设施废弃处置环 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海上油气田作业者应当在停 止设施生产作业 9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提出设 施废弃的书面申请,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 可进行废弃。
   第十条 海上油气田实施废弃处置作业前,作业者应当 根据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编制设施废弃处置 实施方案,并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海上油气田作业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 规范要求编制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 案须包括设施废弃处置方式、作业步骤、安全防护措施、费 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二条 海上油气田终止生产后,如果没有新的用途 或者其它正当理由,作业者应当自终止生产之日起一年内开 始废弃作业。

   第三章 弃置费的计提   
   第十三条 海上油气田作业者负责及时、足额提取设施 弃置费。
  第十四条 海上油气田弃置费应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 均法分月计提,计提方式确定后不得变更。 本规定实施后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商 业生产的次月开始计提。 本规定实施前已进入商业生产的海上油气田,弃置费自 废弃处置预备方案获得备案的次月起计提。
  第十五条 当海上油气田在商业生产结束时计提的弃 置费不足以承担相应的弃置义务时,不足部分应当按比例一 次性补提。 当海上油气田在商业生产结束时计提的弃置费超过实 际承担的弃置义务时,节余部分应按比例返还。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结束,国家石 油公司决定继续生产,或者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合同生产期尚 未结束,外国合同者决定放弃生产,而国家石油公司决定不 放弃时,油气田投资者应共同确认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评 估油气田剩余经济可采储量和弃置费。 投资者须根据共同确认或评估的储量结果签订协议,明 确约定各自弃置责任和承担弃置费的义务。外国合同者依照 约定结清相应弃置费。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油气田投资者所承担的废弃费应 当记入联合账簿,可以在石油合同中回收

   第四章 中外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的海上油气田投资者应当将各自 当月计提的弃置费存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累计计提 弃置费所产生的银行利息作为弃置费的来源之一。上述境内 银行由参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的投资者共同指定。
  第十九条 弃置费存款账户应当按油气田专户管理、专 项使用,由油气田联合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能 源和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已提取并存入专用账户的弃置费不因资产 负债日对弃置义务进行复核而退还投资者,超过应提部分可 抵减以后年度应提弃置费。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石油公司应当会同其他投资者建立 健全弃置费管理制度,明确弃置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 及权限。
  第二十二条 海上油气田作业者在实施设施废弃处置 的前一年度,应当根据设施废弃处置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 弃置费使用计划并提交各投资方审查。 实施设施废弃处置时,海上油气田作业者应根据弃置费 使用计划从存款账户中调拨弃置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非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弃置费管理比照本 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1993年2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发布)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中药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聘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职务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显著成绩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要在中药行业工艺技术复杂和具有综合操作技能的专业或工种中设置。先确定在中药炮炙工、中药提取工、中药片剂工、中药针剂工、中药丸剂工、中药调剂员、中药验收员、中药养护员专业(工种)进行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工作。
中药各专业工种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统称为“中药高级技师”。
二、任职条件
(一)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显著成绩,在本行业或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权威性;
(二)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高超、精湛的技艺及综合业务和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及组织指导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的能力;
(六)具有参与企业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一)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劳动态度、带教能力等项。在坚技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考核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工作业绩。
(二)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以笔试为主。同时须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答辩。
(三)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
(四)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内容要具体、明确,尽可能定量化。
四、评聘组织及程序
(一)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出实施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中药行业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和专业(工种)考核组织,负责本地区中药企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申报高级技师人员的初审工作,高级技师考评组织中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申报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初审推荐,经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行业考评组织评审。
(四)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所在单位进行聘任,签订聘约。
五、比例限额
中药行业聘任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各地区可根据企业业务、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高级技师设岗、定职的实际情况平衡调剂使用。
六、职务津贴和其他待遇
(一)中药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可参照国家规定的40元至60元幅度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
(二)高级技师是生产操作岗位上的高级技术人才,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其福利待遇由企业比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确定。
(三)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四)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业务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七、使用与管理
高级技师的聘任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应加强高级技师管理工作,要明确高级技师工作职责,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强高级技师的培训,使他们思想、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要建立高级技师的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为了加强中药技术人才的管理和交流,各试点企业
应将高级技师评审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一式三份。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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