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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7:30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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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113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了规范市政府议事规程,保证会议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根据议题任务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安排。主要内容: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和各种奖惩;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中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单位须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经分管副市长审定把关并汇报市长同意后,方可列入议题。凡涉及经费事宜,有关部门必须事先与财政局协商沟通,由财政局统一汇报。凡涉及人事编制事宜,有关部门必须事先与人事局协商沟通,由人事局统一汇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常务会议议题的收集,经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室主任代行。

四、议题审定后,由分管副秘书长或专职秘书负责填写议题审定表,并督促对口主管部门准备材料,同时将领导批示件、议题材料及时送交秘书科。议题汇报材料主题鲜明,条理清晰,简明扼要,一般掌握在5分钟之内。

五、在常务会议召开的前一天,不再受理议题。常务会议期间,不插入没有列入议题的事由。每次会议议题不超过关天时间。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有效,与议题有关的会议组成人员和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缺席。主管领导不能参加时,相关议题暂不上会。除主汇报单位可带一名熟悉情况的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带工作人员。

七、开会时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移动电话,不得在会上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会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请示或汇报工作、请接电话、传送文件等。

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通知、会议纪录、纪要整理等事项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把关审核后呈市长签发。秘书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室主任代行。

九、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相关文件的审改和送签,督查室负责督查工作进展,有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并由责任单位负责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秘书科。





陇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强化领导责任,畅通信访渠道,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是关注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桥梁和窗口。各级领导、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观念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市长接待日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条 市长接待日制度坚持依法、及时、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耐心答复信访问题,现场解决或交办、限时办结信访事项。实施市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要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为民办事的质量和效率,树立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政府形象。

第三条 市长接待日制度按周安排,每周一个工作日,具体接待时间由该周接待市长确定。信访接待值周领导在市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由办公室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挂牌预告。

第四条 市长接待日中的“市长”包括市长、副市长和市长助理。接待顺序为:郭玉虎、杨全社、王学东、杨秋红、何兴林、曹成章、崔景瑜、王大睿、锁永玺。市长接待日采取轮流接待方式,原定市长因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时,按接待顺序依次递补。值周领导值周三天以上(含三天)中途外出算完成本轮值周任务,三天以内顺推递补。

第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随联系市长接访,负责做好信访接待涉及的各项协调工作。暂没有联系副秘书长的副市长、市长助理接待时,由办公室指定督查室、外侨办主任、副主任联系协调接访。

第六条 市信访局负责市长信访接待日的汇报、联络、协调和准备工作,通知落实参加市长信访接待日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信访人,做好市长接待日涉及的相关资料提供、接待人员登记、接待情况记录、办理交办手续、督促办理工作、收集办理结果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明确接待责任。市长接待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对接待市长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必须当场解决,需调查核实的,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办结。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分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市长汇报分管市长,联合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组织有关部门齐心协力进行办理。

第八条 非市长接待日期间的群体性以及重大紧急上访,由本周轮值领导负责接待,信访及有关部门参与,接待地点设在主管部门会议室。个体信访事项,一般由信访局和有关部门共同接待、答复。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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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22日 财会〔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对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督促小企业依法建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三、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会计法》赋予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地区内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在实施本地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时,应当将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五、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小企业的贯彻实施。认真监督小企业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商品贷款的协定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商品贷款的协定


(签订日期1969年2月28日 生效日期196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和贸易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无条件和不附带任何特权的商品贷款×××英镑,每个英镑的含金量为二点一三二八一克,如含金量有变动,贷款总金额,贷款动用金额和偿还贷款的金额,以及为执行本协定所签订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金额均应按变动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 上述贷款,经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一九六九年内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一般商品,商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条件和交付时间等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贸易机构签订合同加以规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自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几内亚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分两次偿还上述贷款的五分之一,总共分十次还清。

  第四条 有关贷款的动用和偿还的帐务记载的技术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几内亚外贸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各自完成本协定规定的全部义务之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林 海 云          凯塔·恩法玛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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