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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3:35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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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教育部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周济部长在2005年职业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教育部通报》第6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作出指示,教育部已经明确把职业教育确定为今后一个阶段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之一,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次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年度工作会议的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总结2004年工作,部署2005年工作,推动职成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去年,我们在四川召开了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验交流会,今年我们再次来到四川开会。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抓经济就要抓职业教育,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把职业教育摆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昨天,四川省召开全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省委书记张学忠同志、省长张中伟同志亲自出席并讲话;今天,他们在百忙之中前来出席我们这次会议。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职业教育,这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经验。四川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代表了今后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方向。我们衷心感谢四川的同志们,感谢他们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了宝贵的经验,感谢他们对全国职业教育的支持与贡献。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长期发展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理念的一次飞跃,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始终要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全局,坚决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使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个方面。职业教育同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一个大的、好的、快的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职业教育内部的协调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大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中央强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新型工业化在本质上就是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必须依靠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依靠规模宏大的技能型工人。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一直保持8%—9%的增长速度,目前正在步入新一轮快速增长周期。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行各业对技能型人才的紧缺都表现得相当突出。前一阶段,发达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实质上是技工荒。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对技能型工人的需求日益迫切,而目前进城务工人员很难满足和适应这种要求,这就对职业教育提出了强烈的社会需求。职业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必须解决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问题,要主动应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新的迫切要求,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紧密结合,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互融合,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有机协调,抓住机遇,乘势而上。

  2.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总的来看,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于艰难的爬坡和攻坚阶段。解决“三农”问题,关键是要努力提高农村人口文化科技素质,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推广农业科技和实用技术,同时,要持续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快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进程。胡锦涛同志指出: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应当说,职业教育在反哺农业、支持农村的进程中大有可为。目前教育要为解决好“三农”问题做出贡献,必须抓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一方面,要继续实施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大力推进科教兴农,把农业技术推广、科技开发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促进农村和农业的现代化;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根本出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劳动力就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仅仅掌握初中文化知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无论是就地向非农产业转移还是向城镇转移就业,农民工都必须再接受一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这几年,四川的同志们带着感情抓职业教育,真心实意地帮助农民实现劳动力转移,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实情况表明,农民子女急需职业教育,渴望成才就业。一些切身感受到职业教育甜头的农民和农民工说:“要致富,学技术”,“读完初中上职中,打工致富一路通”,真实地道出了农民群众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衷心欢迎。过去讲“读完初中,出外打工”,现在讲“要打工,读职中”,读了职中出去就业就可以脱贫。我国已经有1.3亿农民工,还有1亿多农村劳动力将要转移;同时,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正在由个体型向组织型、分散型向规模型、低技能型向高素质型转化。这对职业教育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服务和发展空间。只有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才能够适应“三农”工作所提出的新要求,为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服务。

  3.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要求中等职业教育有一个大的发展。

  教育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按照教育发展规律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领域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在部署今年教育工作的时候,提出了要努力统筹好四个方面的关系。第一,统筹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第二,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第三,统筹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的协调发展;第四,统筹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这四个方面的统筹,都与职业教育的发展息息相关。无论是加强农村教育,还是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无论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还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受教育需求,职业教育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学历教育还是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都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含了两个大的方面: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统筹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2004年,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为820万人,升入中等职业学校为550万人,现在每年还有八、九百万初中毕业生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面临着就业,需要再培训。要明确认识到,普通高中的规模与高等教育的规模应该是大体一致的,而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到2020年,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即使达到40%,仍将有近60%的学生需要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必须看到,在我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条件下,如果不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势必将影响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把握好普通高中发展节奏,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质量上来,另一方面必须把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通过几年的努力,使中等职业教育有一个大的发展,实现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今年下决心增加招生100万人,达到650万人,争取到2007年达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规模大体相当、协调发展。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宝贵的人力资源,教育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前一阶段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使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已经初步显现。下一阶段,要靠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中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四川的同志讲得很好,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义重大,既是战略的,又是战术的;既是当前的,又是长远的;既是教育的,又是经济的。

  应该看到,现在提出中等职业教育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并不是不顾客观需求和现实条件的冒进。因为形势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机遇和条件,具有这样的现实可能。首先,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职业教育具有旺盛的需求,社会需求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最大动力。把职业教育有机融合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就有了职业教育巨大的发展空间,广阔天地,大有可为。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市场和就业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促使人们对升学和择业的观念更为成熟,将有更多的学生进入到中等职业教育中来学习。第三,我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建成了一大批骨干职业学校,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也很快,经过几年来的深化改革,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改革思路日益清晰,特色日趋鲜明,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为中等职业教育的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当前职业教育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客观的困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改革,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的大发展是完全有可能做到的。我们要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努力开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改革求发展,以创新求发展

  大力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完成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如何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在于创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

  1.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转变办学指导思想,要进一步明确职业学校的定位和方向,中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就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最近有一个调查,职业学校学生求学目的排在第一位的就是为了能够就业。职业学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绝不能是中职升高职,高职升本科,也不能盲目地转向普通教育。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面向就业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把用人单位满意不满意、学生满意不满意、学生家庭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职业教育质量的最终标准。

  二是转变办学模式,按照“订单培养”的方式推动职业学校办学模式的改革。各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推动职业学校瞄准就业岗位需求,主动做好市场调研;要把做好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作为办好职业教育的核心环节之一。职业学校的办学要与职业中介紧密结合,建立稳定、有序、灵活的毕业生就业渠道和网络;要按照就业需求设置专业和配置教学资源,根据地区和学校的优势,在就业市场上打造有影响力的学校和骨干专业品牌。

  三是转变办学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职业教育的开放性和多样化。重点是要实行产教结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继续大力推进双证书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加大实践教学力度,一是要努力实现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实习;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学制,如1+2、2+1、1+1+1等,大力提倡“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逐步推行学分制,建立学分银行,便于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现阶段,要着力抓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实习的推动工作。这是本次会议推进的重点工作,是实现三个转变的重要抓手,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要作为一个重要的措施推广。首先,学生到企业实习,直接参加生产实践和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技能的训练,可以使学生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生产技能,获得适应生产环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找到工作并适应工作需要,有利于学生发展和就业;第二,有助于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减轻学业上的经济负担;第三,可以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有助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拓展办学空间,学生第三年到企业以后,学校里只留了两个年级,实际上可以多招三分之一的学生;第四,对现代企业来说,需要有组织地吸纳经过两年专业学习的劳动力充实到一些生产岗位上去,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将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实际上德国、奥地利的“双元制”也就是这种模式,多年来为其社会经济的长期高速发展培养了大批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技术工人。什么是职业教育的质量?能够帮助学生就业,获得技能,这就是最重要的质量。数理化、外语等文化课需要学,但要把握度。同时,这些学生进入企业实习并不是说就可以放任不管了,学校同样要精心组织,帮助学生半工半读,和企业一道加强对学生在企业期间的生产、学习和生活的管理。

  实现三个转变,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结合,增强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挖掘潜力,拓展办学空间,扩大办学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2.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

  一要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去年和今年我们到四川来学习,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四川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在办学体制上实现了很大的突破。这里的民办职业学校规模动辄上万人,质量也在不断进步。实践说明,民办教育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力量,具有贴近市场、机制灵活和经营高效的特点。它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民营资本为发展教育服务,而且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观念、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对职业教育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要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大力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的增长点。要优先审批一批具备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并在学校评估、实训基地建设及项目安排等方面与公办职业学校一视同仁。同时,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

  二要加快公办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公办教育集中了大部分职业教育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办学潜力,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释放出来。学校要真正成为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实体;积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的集团化、连锁化;大力推进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鼓励公办职业学校与民办职业学校联合,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大胆引入竞争机制,使资源进一步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学校集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学习借鉴民办教育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改革是发展的巨大动力,只有改革才能充分激活机制,调动积极性。前几年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翻了两番,科研经费是过去的五倍,但是投入和教师人数并没有很大的增加,关键就是靠了改革,职业教育的发展要学习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各地应当抓一批公办职业学校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全局。今后国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投资,要向那些深化改革、转换机制的职业学校倾斜。不改革,或者说没有大的改革举措,还是老一套,大锅饭、铁饭碗,就不能得到重点投入。同时,要坚决反对那种把公办职业学校一卖了之的做法,防止职业教育资源的流失。

  积极推进学校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建立校长、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聘用(任)制度,优化教师队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要深化职业学校分配制度改革,学习高校分配制度改革经验,把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挂钩,岗位津贴与个人工作绩效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三要动员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办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为行业企业提供强大的、基础性人力资源,职业教育也离不开行业企业的师资、设备、技术、信息的支持以及就业岗位的提供,所以,我们坚持把校企合作和产教结合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行业企业还需要根据自身的特殊需求,独立举办各种职业学校。前一阶段,由于国有企业改革,行业企业办职业教育受到一定影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的发展,目前新一轮的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潮流正在形成,经济发达地区更为明显。我们要抓住这一时机,乘势而上,推进行业企业办学,中等职业学校也可以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要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明确行业企业办学责任和对办学者的政策支持。在企业办学中要允许适应企业具体需求,采取灵活的教学方式、结合实际的课程和管理办法,教育部门要多支持、服务,放手让行业企业去办。

  四要促进东西合作、城乡合作办学。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面向西部和农村跨地区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东部地区和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鼓励支持自己的中等职业学校与西部和农村的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合作办学双方所在地教育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与各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东西部合作发展职业教育,不仅是帮助西部,同时也是更好地促进东部的发展。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很快,面临技工不足的问题,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从西部地区有组织地吸纳受过一定职业教育的转移劳动力到东部进行培训和就业,对东部的发展是大有益处的。教育部将继续推进东西部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进一步扩大东西部和城乡地区合作办学的规模,合作模式可以不断创新,可以是“1+2”,也可以是“2+1”,也可以是“1+1+1”。要在去年东西部合作培养10万人的基础上,今年争取达到20万人。

  3.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结合,扩大在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模。

  积极推进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结合,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实现资源整合,扩大培训规模,是提高职成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举措,是职成教改革发展的方向,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学习型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当前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现在,农民工已成为部分行业从业人员的主体,有的行业如建筑行业,农民工已经占从业人员的80%以上,其中受过职业培训的仅占7%;矿山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所占比例更大,他们缺乏生产技能和安全培训,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搞好了,不仅可以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技能素质,增强就业能力,而且对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从社会和谐发展的全局高度重视已经进城的一亿多农民工的培训问题,动员各类教育资源,特别是职成教学校把开展进城农民工的培训当作重要的任务来抓。开办工人夜校,是我们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一个优良传统,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发扬这个传统具有重要和特殊的意义。要面向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广泛开办各种形式的工人夜校,使他们在工作之余学者有其校,学后有所得,不仅增强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和融入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而且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不仅教育部门要做好这项工作,也要鼓励企业开办农民工夜校,还要依托社区教育资源,面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要根据当地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开设相关专业和培训项目,要按照在什么岗位学习什么内容的原则,实行学分制,建立学分银行,学完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就可以颁发证书,承认相应的学历。可以采用远程教育方式,平时放光盘上课,最后集中一个地方考试。

  二是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方面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陕西省的“一网两工程”有效地推动了职业教育服务“三农”,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各地要学习陕西省“一网两工程”的经验,结合各地的实际,以县级职教中心(职业学校)为龙头,以乡村初中、小学和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形成农村职成教培训网络,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去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各地教育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一年来的工作,《计划》的实施取得很大成效,据统计,去年全国教育系统共培训3160万人。今年还要继续推进这个计划的实施,同时,还将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努力使多数农户有一个劳动力通过培训掌握1—2项实用技术,收入有所提高。

  三是继续推动职工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行业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以创建学习型企业为切入点,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推动社区教育,加强对社区全体成员特别是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社区内农民工的培训,满足社区人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改善社区成员的文化生活质量,提高社区精神文明水平,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三、狠抓落实,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今年,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明确,任务繁重,现在关键是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制定强有力的保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条件落实,确保这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1.切实落实好中职扩招100万的年度任务。今年中职扩招100万,是一项硬任务,肯定要打一场硬仗,需要各方面动员起来,真抓实干,务求打赢这场硬仗,完成这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教育部将把中等职业学校扩招100万的计划分解到各省,希望大家认真落实。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按照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做出2005年扩大中职招生规模的计划,并对招生任务逐级落实,实行目标管理。此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和奖励结合起来。今后,高校招生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安排以及中央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投放,要与各地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挂钩。

  2.改革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办法。现在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很快,但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招生乱的问题。职业学校之间搞招生大战,有的通过中介招生,在收费上层层加码,这是很危险的。有的在跨省招生中又设置了重重障碍,带来了很多问题。因此,必须为中等职业学校的有序招生创造有利的条件,做好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要打破学校归属部门和类别的界限,对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一考多分流,给考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对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要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纳入整个中职招生计划,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对一些职业学校进行跨省、跨市的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教育部有关司局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调控。

  3.加强职业指导,拓宽就业渠道。“出口畅,进口才能旺”。各地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把加强职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率作为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重要措施。要建立学生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机构,利用劳务市场和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向毕业生发送劳动力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或创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各种便利条件;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紧密结合,提供就业援助;要协同劳动保障、商务等部门帮助打通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途径,这方面的空间很大,想国外移民是很难的,但输出技能人才,为所到国家创造财富,这是受欢迎的,我们要积极探索这条路子;要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思想教育,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在就业岗位做出突出业绩或者在自主创业中成绩显著的职业学校毕业生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4.积极争取各方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支持。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有关部门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财政部2002年以来先后安排了大量资金支持职教发展,2005年拟安排7亿资金,支持实训基地建设,这是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对于职教发展将起到重大的支持作用,2006、2007年财政部还将继续安排更多的资金支持。国家发改委于2001年、2003年共安排国债资金8个亿支持职教发展,2004年又提出实施“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专项建设计划”,将连续4年每年用5个亿的国债,在全国支持1000所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国务院扶贫办也在扶贫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也安排了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和培训。今后职业教育的发展还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各地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也有了明显加强,如江苏、浙江、辽宁、陕西等地。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同时,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的机制。在东西部合作中经费也要实行分担机制,发达地区出一点,企业出一点,欠发达地区也要出一点。最近,江苏和陕西的对口支援与合作准备重点进行职业教育的合作,双方都要出一点资金,教育部也准备支持一点,利用新的投入机制推动这项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教育经费投入结构,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相应增长。

  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多数是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他们是弱势群体,也是扶困对象,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要研究探索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制度的有效途径,通过教育券、贷学金、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办法,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助学帮助。国家和地方扶贫资金都要安排一部分用于资助农村贫困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半工半读、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为家庭贫困学生学习提供方便。

  5.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职教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为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教育部将围绕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今年将召开三个专题会议,一是在江西召开民办职业教育座谈会,研究和推动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在陕西召开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座谈会,重点讨论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体制改革的问题,要把建设与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在广东召开成人教育促进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座谈会。这些会议将总结各地近年来通过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促进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典型经验,提出带动职业教育全局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会议都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思想,总结经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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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复查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其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其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其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其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其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四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请求县区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部门是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不能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制作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


(五)督促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落实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指导市人民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复查工作;


(七)办理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职责:


(一)认真办理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复查信访事项;


(二)及时将本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对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认真调查研究,依据事实和政策法规提出明确的复查复核建议,按照要求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四)按照要求完成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


(五)按照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召开的信访事项分析研究会议和听证会;


(六)完成上级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关询问,配合相关调查;


(三)按要求参加复查或者复核机关召开的信访事项分析研究会议和听证会;


(四)及时落实复查或者复核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是有权受理或者复查的机关、单位已经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且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人;


(二)请求事项具有事实根据和政策依据;


(三)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四)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相关证据和依据材料;


(五)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六)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管辖范围;


(七)只能申请一个行政机关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第十三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与原申请办理或者复查的信访事项一致,对复查或者复核阶段新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复查或者复核。


第十四条 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反映多个问题的,对其中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并在受理告知书中注明。


第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及地方的信访事项,由该信访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地方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直接受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受理机关。


第十七条 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受理后作出的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应及时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四)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


(五)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经超过申请复查或者复核期限的;


(二)已经作出复核决定的,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三)在《信访条例》公布前已经办结,并经省信访局研究认定的,信访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第四章 办 理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及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并在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并写明不予受理或者不再受理的原因及诉求途径。


第二十一条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机关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原件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复查复核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被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可以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查复核建议。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分别交有关部门提出复查复核建议。如果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是本级政府部门作出的,该部门不能再代表政府承担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信访事项,应当成立审查小组共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工作人员组成,对审查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信访事项,认为应当维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审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由分管领导签发;认为应当撤销或者直接变更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提交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决定,由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者主任签发。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信访事项应当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常设成员单位、临时成员单位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听证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持,信访人、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专家、新闻记者或者其他人员列席。经过听证的复核决定有关内容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处理意见不明确的,予以退办或者撤销,并责令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或者直接变更,要求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变更意见。


第二十九条 对责成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事项,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将重新作出的意见制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及时交信访人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信访人签字同意上述意见的,该信访事项终结;信访人仍不服的,由原复查或者复核机关审查或者调查,作出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


第三十条 复查复核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若举行听证会,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完毕后,复查复核机关应在10日内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送达信访人、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当面送达的,信访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如果信访人拒收拒签,送达单位要做好记录,并由2名以上经办人签名确认,存档备查;邮寄送达的,邮寄存根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下列信访事项可以终结:


(一)经过复查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收到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三)经信访人与被复查人双方同意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人在复查或者复核期间撤回申请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终结后,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由信访人所在地及责任单位共同做好其说服教育工作;信访人又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政策依据的,由责任单位进行补充调查,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复查复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复查复核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应当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上级机关已责令改正或者指定其受理,但仍以种种借口推拖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推诿、拖延、敷衍,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交办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提出复查复核建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作出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引起信访人越级上访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错案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责任单位不按要求落实复查意见或者复核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信访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事项复查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1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06〕29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向境内外销售(含预售)商品房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发企业境内预售商品房,必须完成商品房建设总投资的20%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方可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预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四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四)计划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图、出售商品房总单元数、?
芙ㄖ婊⒏鞯ノ坏牡ハ咂矫嫱迹? (六)已完成建设总投资20%以上的证明; (七)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 开发企业已竣工的商品房内销,几未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须持本规定第四条(一)至(五)项规定的证、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 开发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含预售),必须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领《商品外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的,还须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同时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已竣工的商品外销,开发企业须提交本规定第四条
(一)至(五)项规定的证、件申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规定外销的商品房不得转为内销。
第七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交相应证明: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向境外销售的; (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第八条 开发企业须将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否则不得销售;在国内外发布售房广告的,须载明许可证的号码。
第九条 经批准销售(含预售)的商品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竣工商品房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登记、鉴证和交易手续。 购房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凭交易证明到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
炖矸课菟腥ㄖぁ? 第十条 商品房在预售期间转让的(含外销),由转让双方凭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转让交易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企业不得为预购房者办理更名。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商品房,许可证分期发放;单体项目的商品房,许可证一次性发放。开发企业申领许可证时,须交纳抵押金。 房屋销售完毕的,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收回许可证,返还抵押金。
第十二条 已取得售房许可证的开发企业,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定期公告。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开发企业,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责令其停止销售、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许可证,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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