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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32:29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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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2004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我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生活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掌握他们的最新实际情况,并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经国务院批准,定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这次抽样调查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确保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邓朴方  中国残联主席

  副组长:张 勇  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新宪  中国残联副主席

   张为民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李立国  民政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部副部长

  成员由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口计生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有关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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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报来《关于价格事务所能否开展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的请示》(新价事字〔1999〕2号),要求予以明确。鉴于这一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种资产价格评估是一种价格行为,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是价格评估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调整范围之内。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此加强管理和指导。
二、各种旧机动车交易机构是旧机动车市场交易组织和经营者。按照价格评估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兼事价格评估。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从事价格评估,要严格执行《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655号)。
三、经各级编委(办)批准成立的或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价格事务所,可以依法从事旧机动车辆价格评估工作。获得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具有对旧机动车辆价格评估的资
格。



1999年7月5日

国务院关于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3月25日
国函[2004]22号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授权中国出版集团作为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出资人管理集团国有资产的请示》(新出办〔2003〕52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工商总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二、同意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认真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配套推进相关改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要对所属成员单位(人民文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人民音乐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东方出版中心、新华书店总店、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同意授予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对所属成员单位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所属成员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四、在国家有关文化资产管理新规定出台前,国务院作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出资人,授权财政部依法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应切实加强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

五、中国出版集团公司负责人和资产重大事项的管理,按原有关系保持不变。决定资产重大事项应听取财政部的意见。六、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对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实行行业管理,促进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七、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以资产为纽带,对所属企业依法实行资产或股权管理。保障所属企业经营自主权,鼓励有优势的出版、发行企业通过市场方式组建有竞争力的运营主体。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内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原中国出版集团所属的人民出版社划出,保留事业单位性质,重新明确其隶属关系。

  八、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发展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计划单列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吸收外商投资、技术引进及境外投资等方面,享有国家规定的决策权。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九、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可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直接对口联系,接转各种工作关系,报送、接收各种文件,保障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原则同意《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章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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