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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12:22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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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1984年1月8日,铁道部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1.按规定由国家计委或国务院组织验收的大型项目,由铁道部组织初验。
2.按规定由铁道部组织验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铁道部组织验收或指定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组织验收。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3.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由铁路局牵头,组成运营、设计、施工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根据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原则,在确保行车、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可分区段,分区间和分站进行验收交接。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4.小型项目,由铁路局或接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验收交接实施细则。
验收工作(包括初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县以上)、建设银行、军区及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4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规定的验收交接时间和范围,安排验收交接工作,与此同时,铁道部应明确各项目负责验收的单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计划要求安排工程进度,工程达到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铁道部提报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
验收交接工作的程序如下:
1.工程检查:由国家和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项目,铁道部在接到申请验收的报告后,组织一次工程检查(邀请国家计委参加)。检查内容: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并符合质量标准,是否能保证行车、生产安全,从而确定验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成立铁道部初验委员会或验收委员会。
2.现场初验:现场初验工作由施工、设计、接管和建设单位组成的现场初验工作组或初验委员会主持,分专业对各项工程进行检验,并检查各项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和配套。在检验中要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必要时对一些单项工程进行试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争议大的问题提出复验要求。现场初验工作完成后即向上级机关提出现场初验报告,由初验委员会或上级机关组织审查,处理各单位的不同意见,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上一级机关提报初验报告和申请正式验收交接的报告。
3.正式验收: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复验或抽查,解决初验中未解决的问题,编写验收交接总报告。
验收总报告(验收证书)经委员会签字后,该工程即由接管单位按确定的时间接管,开办运营或投入生产,办理固定资产转帐手续。施工单位提出整个工程的主要材料及劳力使用情况;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财务清理,分析概算执行情况,并纳入验收报告。固定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应在工程验交后半年内完成。
4.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包括分区段、分区间、分站交付的过渡工程)的验收交接程序,由三方参加的领导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交接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运营单位接管、养护,其中一些具体问题,三方协商解决,开办运营所需的竣工文件,施工部门应提前七天向运营单位提供,由负责验收的单位拟定验收交接的分报告(参照验收交接总报告的提纲编写)。由建设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生产和使用。全部工程竣工后,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交接手续(对前已交接的项目不再检验),编写验收交接总报告,移交全部竣工文件,其有关的验收交接分报告即作为验收交接总报告的附件。
第5条 编制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
1.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初验手续之前,施工单位应编好已完工程数量报告,整理好已完工程的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地亩资料。竣工文件的编制应按照(81)铁办字53号和(83)铁办字687号文的规定办理。在正式验收前应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绘制好正规竣工图,并将这些资料(包括竣工底图)交接管单位、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和按规定送上级档案部门归档。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
2.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交接的竣工资料,应在交付使用的同时,由施工单位将有关的部门竣工图先行移交,作为使用和养护的依据,其余的交接文件应在全部工程验收交接时移交。
第6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中个别未完工程的处理:初验时未完的工程或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完成。经过商定,在验收交接时个别工程确实不能完成但不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安全使用时,仍应办理验收交接。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设计文件并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尾工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经协商也可由接管单位施工。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7条 对新增工程的处理:在验收交接时,发现确需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工程项目及设备,不应视为未完工程,也不能影响验收交接时间。新增工程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工作量不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可以解决以及所需材料又能供应的,由验收委员会做出决定,交由建设、设计、施工三方商定具体完成期限及办法付诸实施,完成后另行补做验收交接手续。
2.工作量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不能解决或所需材料、设备供应有困难的,由验收委员会报请上级机关解决。
第8条 参加验交工作的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一定要精干,费用要节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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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5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业经2012年5月8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铜陵市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安徽省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反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受理、归口办理、依法处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对系统内下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和举报。

各级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和举报。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规定。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投诉和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 各级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

受理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审查、转办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投诉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备。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受理人员应给予投诉举报人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受理机构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决定。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指定的牵头办理行政机关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由受理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受理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正在办理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实名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投诉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投诉举报受理机关。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办理机关申请复查。有关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按照《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受理机关应做好实名投诉举报人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投诉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办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办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1]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河北省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日


  河北省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暂行办法
  为提高机关后勤管理人员素质,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训的原则和目的
  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时效。通过定向培训使不同层次的在职管理人员达到本岗位任职要求。
  二、培训的对象和范围
  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的对象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处级以下(含处级)的管理人员(含省直各厅局机关服务中心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等);各市、县机关后勤部门局、科级管理人员。凡在机关后勤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三、培训分类
  岗位培训基本分为规范化培训和非规范化培训两类。规范化培训包括初任培训(新录用人员培训)、任职培训、转岗培训的入门培训等;非规范化培训包括专门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四、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
  (一)为适应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两种职能分离的需要,培训内容因岗位而不同。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主要学习科学管理知识;后勤服务岗位的人员主要学习经营管理知识。
  (二)岗位培训采取脱产、半脱产的方式进行,并与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等相结合。
  (三)规范化岗位培训(初任培训、转岗培训),其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0小时;任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专门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可视培训内容多少确定培训时间。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及要求
  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要切实重视后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制定计划,合理安排后勤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省直后勤主管部门要制定岗位培训的基本要求,提出岗位培训规划和目标。省直各部门主管后勤工作的处级管理人员或后勤服务中心的主任、副主任,每年参加培训一至两次,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一次;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的局(处)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一至两次,科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一次。参加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人员的经费,由参加培训人员单位负责。
  凡按规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后勤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其成绩单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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