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47:11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拉瓦尔品第签订的文化协定,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文化艺术

 一、巴基斯坦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华。

 二、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访巴。

 三、巴基斯坦艺术团(二十九人)访华。

 四、中国艺术团访巴。

 五、巴基斯坦画家代表团(五人)访华并举办画展。

 六、中国画家代表团(五人)一九八七年访巴并举办画展。

 七、巴基斯坦举办中国绘画展览。

 八、一九八七年中国举办巴基斯坦传统工艺或摄影展。

 九、巴基斯坦民间艺术文学考察小组(四人)一九八六年访华。

 十、中国民间文学考察小组(三—五人)访巴。

 十一、巴基斯坦文物博物馆考察小组(三人)访华。

 十二、中国文物博物馆考察小组(三人)访巴。

 十三、巴基斯坦三名艺术工作者一九八七年来华学习舞美设计半年。

                教育

 十四、巴基斯坦高级教育代表团(五人)一九八六年访华。

 十五、中国每年向巴提供二十名奖学金名额,其中三名学习语言,其他学生的学习专业另商。

 十六、中国政府同意接受五名经巴政府推荐的自费生来华学习。

 十七、中国继续向巴派二至三名中文教师到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任教。

 十八、巴基斯坦每年向中国提供六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将根据需要派出本科生或进修生,所学专业以语言为主。

 十九、双方鼓励两国的高等院校进行校际交流和合作,互派教授、学者或专家访问。

 二十、双方在南亚及中亚研究领域互换材料并互派学者进行二至四周访问。

 二十一、巴基斯坦作家代表团(五人)一九八七年访华。

 二十二、中国作家代表团(五人)一九八六年访巴。

 二十三、中国向伊斯兰堡现代语言学院提供中文书籍及期刊杂志。

 二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书刊资料的交流。

 二十五、双方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优秀文学作品。

           广播、电视、电影、新闻

 二十六、双方鼓励、促进中巴广播、电视合作协定的执行。

 二十七、双方鼓励、促进电影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二十八、巴基斯坦新闻代表团(五人)访华。

 二十九、中国新闻代表团(五人)访巴。

 三十、巴基斯坦通讯社代表团访华。

                体育

 三十一、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与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工作者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并进行技术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协商。

                宗教

 三十二、中国穆斯林代表团(三—五人)一九八七年访巴。

 三十三、巴基斯坦穆斯林学者代表团(三—五人)一九八七年访华。

              费用及其他

 三十四、实施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除本执行计划另有规定者外,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遣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出费用。

 三十五、凡本执行计划中未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商定。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巴  蒂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修改边民过境放牧协议的换文

中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修改边民过境放牧协议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1月11日)
               对方来文

加德满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屠国维先生阁下:
  我谨提及一九八三年十月十日构成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边民过界放牧协议的换文。
  在此,我谨代表尼泊尔王国政府确认,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对上述协议作如下修改:
  1.在上述协议附件中分别关于尼泊尔新图巴尔恰克县和尼泊尔多尔卡县的第三条第四款和第四条第四、九款中所规定的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这一日期均改为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
  2.在第三条第二、五、六款和第四条第二、五、七、十、十一款中所提及的关于在中国聂拉木县供过界放牧使用的草场和上述二县过界放牧的牧畜头数等安排,将由两国政府的地方官员商定。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上述修改意见,我将不胜感激。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将成为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正式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N.B.沙阿
                             (签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我方去文

加德满都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秘书
N.B.沙阿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尼方来函)。”
  在此,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上述来函内容。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正式协议,并自本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
                             屠国维
                            (签字)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正确适用地方性交通法规防止不适当处罚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正确适用地方性交通法规防止不适当处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处、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十分重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建设,不少省、市、区制定了实施《条例》的办法及其它交通管理法规,对于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各地还加强了交通法规宣传和对交通民警的培训工作,增强了公民的守法意识,干警的执法水平也有提高。但是,由于各省、市、区的法制建设发展不平衡,地方性法规在内容、要求上有差异,有的法规某些规定适用范围不明确,造成外地车辆、驾驶员因不了解途经地交通法规而被罚款。最近,不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这方面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也对此提出了批评、建议。为了避免发生类似问题,维护交通法规的统一性、严肃性,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全国道路交通网络的安全畅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在制定实施《条例》的办法和其它道路交通法规时,应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法制局《关于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88]公交管第34号),本着促进全国道路交通的统一管理,保障全国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的原则,既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又要防止相互冲突,既要坚持从严管理,又要便利运输、方便群众,凡是全国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没有规定,各地自行增加的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特殊要求,如在车门上喷字标明单位、在车厢两侧喷写交通安全口号、汽车单车安装防护网、禁止出租汽车挂窗帘或太阳膜等,应写明该条款只适用于本地和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外地人员及其使用的车辆。已经发布实施的法规没有写明的,可通过解释或补充通知等方式解决。采取有关秩序管理措施时,如规定某些路段禁行、单行、限速、限载、禁止鸣喇叭等,应使用交通标志、标线或配合文字规定使用交通标志、标线,以便过往车辆和人员遵守;对于违章驾驶员给予处罚,也要有根有据,使之心服口服。

二、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和对民警进行法制教育。过境车辆较多的省、市、区,可在主要入境路口和主干线设立一些宣传点,印制一些宣传材料,主动向过往车辆驾驶员宣传《条例》和当地的交通管理规定。所有公安交通检查站都要承担宣传交通法规的任务。各级领导要经常教育、督促和检查民警学习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规,牢记法规和基本原则和内容,树立交通管理为运输服务,为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到既严格执法,又区别情况,合理合法,文明礼貌。

三、加强省、市、区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互相配合,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今后各地采取限制过境车辆的交通管理措施时,应事先通报相邻省、市、区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经过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做法,认为应当在全国实行的,请及时报告我局。各地颁布的实施《条例》的办法以及经省、市、区人大或政府批准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请报送我局备案。

以上通知,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