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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41:23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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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来,按照办成合作金融组织的方向,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督管理正在加强,支农服务工作进一步改善。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资产质量差,经营十分困难,金融风险较大;行业自律约束差,监督管理
体制不健全;队伍素质低,服务功能不强,支农作用有待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1998年农村合作金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改革方向,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稳定、健
康发展为主线,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督管理,完善内控机制;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农村金融秩序;进一步加强县联社建设,完善提高行业指导和管理水平;发展业务,改善经营,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支农服务。总行要求,1998年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要得到明显好
转,金融风险要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支农服务要有更大的提高。按照上述指导思想,1998年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按合作金融方向推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稳妥地抓好按合作制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认真总结1997年各地规范农村信用社试点工作经验,根据新的形势、新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规范工作的政策、内容和方法。开展规范工作要把握好四个结合:规范工作要与风险防范和解决资不抵债信用社结合起来;要与清理整顿
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结合起来;要与改进加强支农服务结合起来;要与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改善经营状况结合起来。要结合实际,调整有关政策措施,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金额,信用社职工必须入股,可以多入股;要适当增加信用社职工在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中的名额;要加快
对县联社的规范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亏损社和资不抵债信用社要先调整机构,改善经营,再逐步规范;经营状况较好,没有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任务的地方规范工作可以快一点,其他地区的规范工作可适当放慢。对规范工作,实行边规范、边总结、边验收,对此总行将专门提出验
收要求。
进一步加强联社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联社管理规定,针对当前联社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1998年联社建设的主要工作是,加强联社主任的考核管理,明确县(市)联社主任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推荐,按照规定程序选举和任职资格审查后,由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或省级
分行任命。按照联社管理规定要求,规范联社建设,信用社要向联社入股,建立联社民主管理组织,合理设置调整内部机构,完整提高管理服务职能。要围绕着为基层社搞好服务,进一步办好联社营业部,加强对联社营业部的管理和监控,发挥全辖信用社的中枢作用,重新明确联社营业部
是联社的职能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按照上述要求,年内要对各地联社营业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和纠正。
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成立各级工作小组及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在各级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要深入调查,摸清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要坚持原则
,掌握政策,切实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和改善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对资不抵债的高风险信用社实行跟踪监控,综合整治。按照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农村信用社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总行决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问题,1998年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力争使三分之一左右的高风
险信用社解决资不抵债问题。为此,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整治的具体方案,因地制宜,大胆开展试点,摸索经验,下半年在面上推开。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集中精力做好对资不抵债高风险信用社的跟踪监控,督促农村信用社落实各项整顿措施
,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主要领导要直接抓这项工作。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要树立信心,大胆改革,在挖掘潜力、加强管理、转换机制、增收节支、减员增效等方面下真功夫。各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在组织开展试点,调整机构网点,落实扭亏任务,控制人员费
用增加等方面搞好督促检查,要掌握动态,反馈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切实加大机构网点调整的力度。按照总行布置,第一季度要认真组织做好农村信用社的年检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机构网点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法人资格审查的制度办法。从今年开始,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机构、网点的调整、审批,由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各地要
全面摸清机构网点的总量、类型、分布,在此基础上,提出调整计划。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归并核算、合理布局”的要求,对业务量小、长期亏损的农村信用社要归并核算,该撤的要撤,少数地区可以试行县联社一级核算;需要增设网点的地方,在总行下达的机构网点增设计划内
,及时予以批设;有条件的地方,经过批准,可以设置地(市)级联社。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监管。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特点,抓紧建立和完善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监管的制度办法,明确监管依据和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操作程序,建立严格的监管报告制度。要重点做好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利率政策执行、资金投向、业务范围的监
督管理,对帐外经营、高息揽储、违章拆借、违规担保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查处。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和督促,根据农村信用社性质和业务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使各类决策权力、各项操作环节和每个职工经营行为都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与监控之下。各级
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的领导要提高认识,统筹兼顾,切实把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单设监管机构,明确分工,充实监管力量。要组织开展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干部的培训,总行上半年拟对各省分管处长进行一期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年内对监管人员普遍培训一遍。
三、改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作用
进一步改进加强支农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总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加强支农服务的十条意见》,要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广泛开展“优质服务、优先支农”教育,总结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向党政和社会各界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业绩,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地
位和形象。要大力筹集资金,调整信贷结构,持续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今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计划增加1800亿元,各项贷款计划增加1200亿元,新增贷款中,农业贷款比重不低于40%。对农户贷款,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推行贷款公开化,提高农户贷款面;在优先满
足农户农业生产资金需要的前提下,要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农业规模经营,支持科技农业、效益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对乡镇企业继续实行择优扶持的政策,支持乡镇企业转换机制,提高效益,稳定发展。在注意解决农户、企业资金需要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优势,为广大农户和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市场信息、技术、保险等多方面系列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下大力气盘活资产存量,改善贷款资产质量。去年以来,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不良贷款比重不降反升,信贷资金风险日益严重,各级行社干部职工要从农村信用社生存的高度,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下大力气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今年下降
5个百分点,要将清理压缩不良贷款特别是两呆贷款的任务指标,落实到社到人,并加强考核,总行今年将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进行严格的监测考核,实行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督促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参予乡镇企业改制,及时了解掌握有关
政策,注意保全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产,防止和尽量避免企业改制中农村信用社贷款资产悬空,要建立完善贷款的审批程序,推行信贷员持证上岗,除农户贷款外,全面推行贷款抵押担保。要加强对大额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论证和权力制约,省地两级农金管理部门要搞好咨询评估,进
行必要的把关。
严格控制人员增加,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今年继续实行全国农村信用社职工零增长的政策,按照人均存款和人均业务收入,重新核定各地农村信用社人员总量,人均存款和人均业务收入较低的地区实行负增长,实施减员增效,人均存款和人均业务收入较高的地区,确有需要可适当
增加人员,但主要接收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补充紧缺的专业岗位。对各类临时工要在全面摸底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考核,最大限度地予以清退,无论是固定工还是合同制职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重新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不称职、业务能力差、老弱病残的职工在统一考试、考核
的基础上,采取下岗培训、提前退休、解除合同等方式予以处理。要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政策,根据信用社特点,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的工资制度。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渠道,加强对职工业务培训和教育,除组织参加大中专学历和专业证书班教育外,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不脱产的学
历教育,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今年要对县联社、信用社主任和业务人员培训一遍。
大力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今年总行继续对下核定扭亏增盈计划、综合费用率指标和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亏损面今年要控制在33%以下,亏损额控制在60亿元以内。要继续开展会计达标升级工作,加强会计基础建设;进一步疏通结算渠道,在总结各地开办特
约汇兑和省辖结算的基础上,各省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把农村信用社省辖结算办起来。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增强自负盈亏意识,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控制不合理费用开支,亏损社在扭亏之前不得购建固定资产,不得增加人头费用。各级农金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
优惠政策,改善外部经营环境。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控制各类案件的发生。继续实行各类案件防范责任制,主要部位、重要环节要责任到人;按照总行制定的安全设施标准,从实际出发,逐步改善安全设施,提高防范能力;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稽核检查,对违章、违规现象要及
时发现,及时纠正,防患未然;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开展“爱社如家”活动,坚决查处业务经营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人员,信用社主任和职工由县联社做出处罚决定,联社职工和中层干部,由县联社理事会做出处罚决定,联社正副主任由地市或省级分行农
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各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县联社要取得各级党政和司法部门的支持,及时查处各类案件。按照总行的要求,搞好对农村信用社系统各类案件的统计工作,重大刑事、经济案件要及时上报,迅速查处。
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信息电脑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县联社要培训和引进专门人才,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规划,组织开发适合信用社特点的业务和管理软件,继续扩大计算机覆盖面,积极发展区域性联网。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需要,加强信息咨询服
务。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工作领导
监督管理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负起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的责任。主要领导要用相当的精力重视研究抓好农村合作金融工作,人民银行县支行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各级农村合作
金融管理部门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监管、业务发展的关系,很好地履行职责。
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整顿农村信用社工作小组,各地要在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整顿工作。1998年上半年要对农村信用社的人、财、物状况进行一次普查和摸底,在此基础
上提出农村信用社整顿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农村信用社等级管理标准和办法,开展对农村信用社的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
当前农村合作金融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任务很重。广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熟悉掌握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监督管理法规,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和解决农村合作
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各种实际问题;要加强上下沟通,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要勤政廉政,爱岗敬业,扎扎实实地为合作金融事业工作;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为开创农村合作金融事业新局面做出贡献。


199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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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局


唐建字(2003)32号

唐山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建设局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唐山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建筑施工的正常进行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及《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以及配套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房屋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二章 场容场貌

第四条 现场大门宽度为6—8米,高度不低于2.3米,用1寸以上钢管焊制或铁板制作,采用对开式四开;两侧门柱断面0.6—1×0.6—1米,高度不低于6.5米。门头有亮化设施并书写承建工程的企业名称标志,门柱书写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创优质、保信誉等有关的宣传标语。
第五条 在市区、县(市)城、开发区、农场建成区施工的工程,应当采用制式彩钢板对施工场区进行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底部设置高0.5米、宽0.24米的围挡基座,设排水设施。围挡应当整洁、顺直、稳固。
围挡两侧用规范的字体书写施工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及相关的宣传标语。
建筑物应当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层间设红白相间的楼层标志,不得用彩条布及其它不规范的物体围挡。
第六条 工地出入口一侧的醒目位置,应当设有工程概况、安全生产纪律、三清六好、文明施工管理、工地消防管理、十项安全技术措施、佩戴安全帽等七项标志牌和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施工平面图;另一侧应当设置宣传橱窗、黑板报等。道路两侧必须进行绿化。
第七条 场区内道路平整、畅通,采用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连锁块路面硬化,设排水网络。工期在一年以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现场道路及作业场地全部采用砼硬化,确保场内无积水。
各类材料分类标识,统一规划、存放有序。
第八条 现场卷扬机机手操作棚制式化、定型化。
第九条 现场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洁制度和措施,重要部位要设专人负责,实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第三章 工地卫生

第十条 食堂室内高度不低于2.8 米,内墙抹灰刷白、吊顶、灶台贴砖,地面水泥硬化,室内通风有透气窗。
食堂应当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应当持有健康证。
食堂禁止用燃煤做饭,生、熟半成品不得放置地面,生、熟食案板、刀具分开。食堂有防鼠设施,距离污染源在30米以上。
食堂在夏季应当配备纱门、纱窗、纱罩。
第十一条 工地内应当设有厕所并设专人管理。市区内的施工现场和申报省、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厕所;高层建筑应当设有流动厕所。
厕所内通气、采光充足,地面用水泥沙浆硬化,便池镶嵌瓷砖,设纱门、纱窗,无蚊蝇、无蛆、无味。
第十二条 宿舍 工人宿舍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6米,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内墙刷白,地面硬化。
单间宿舍住宿不得超过15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禁止在在建工程内住宿。
保持宿舍卫生,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夏季有纱窗、纱门;冬季室内取暖不得采用煤炉。宿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防火、治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及其他设施应当有专人管理,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
场区办公室墙壁抹灰刷白,地面硬化,室内高度不低于2.6米,并悬挂安全岗位责任制。
现场内应设立供职工娱乐的活动室 ,室内整洁明亮,各种设施整齐有序;设有饮水处,保证职工随时喝上干净卫生的开水;配备医疗保健急救箱、急救器材和经过培训的急救人员;设置沐浴室和吸烟室。

第四章 文明建设

第十四条 现场应设有整齐醒目的宣传板报、宣传栏及各类标语。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有班组建设管理制度,现场有班组活动记录。职工遵守道德规范,纪律严明,无光脚赤背现象。
第十六条 施工中无违章占道、乱搭乱放及扰民现象。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泥浆不得外溢,污水泥浆应当定向排放,不得流至路面,不得将混合物污水直接排入下水设施与河道。
第十八条 市区内工地禁止现场溶融沥青、焚烧油毡、油漆及排放有害烟尘。
第十九条 多层或高层建设施工中应当采取压尘作业措施,不得由高处抛撒垃圾。
第二十条 市中心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商品砼,现场不得设置砼搅拌台、站。
第二十一条 基础工程土方开挖后,土方应立即清理出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理出场的,应当将土方顶部平整,用密目网连接整体覆盖。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轮胎冲洗池,并有专人清扫,保证现场污水泥浆不带入城市道路 。
第二十三条 靠近居民生活区的工地,施工噪音符合环保要求。未经批准,22时至次日6时不得施工。
散体、流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运输要有防护措施,不污染市容环境。

第六章 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的存放与整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指导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归档,填写清楚、保存完整齐全,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章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三通一平”,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协助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正确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工作纳入监理范围,监督施工企业文明施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卡制度。
管理卡考核分值满分为10分,根据平时检查和季度评定情况进行扣分,扣除6分以上时,项目经理应当参加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后扣分值归零。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当地安监机构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领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卡。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领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卡,擅自开工的,扣除该项目经理5分。
第三十一条 实行“黄牌”警告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扣除该项目经理7分:
(一)严重违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的;
(二)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三)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被“黄牌”警告的施工现场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整改。施工现场整改完毕,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并进行一个月的监控后,方可撤销“黄牌”警告。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每季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综合考评。评定结果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季度考评不合格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综合评定一次不合格的,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给予扣3分。
(二)综合考评连续二次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给予该项目经理扣7分。
(三)综合考评连续三次不合格的,将该工程项目部清除出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年度受到二次“黄牌”警告的,确定该企业安全资格、企业资质年审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机关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
第五章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第六章 帮教与安置
第七章 奖惩与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第七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
(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内容是:
(一)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
(二)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四)确定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第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当地政府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二)领导、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因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严密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事故和防范其他违法犯罪的工作;
(四)组织落实干部、职工、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五)参与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六)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时,组织力量抢救和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依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工作;
(八)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厂长、经理和分厂(车间)、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厂(车间)、部门和班组负责人之间,要层层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签订责任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关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不得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或推诿责任。

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充实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提高侦察破案能力和办案效率,提高队伍素质,及时打击和取缔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组织以人民警察为骨干的、多种力量参加的治安巡逻,取缔违法活动,打击现行犯罪。
在适当地点设立报警岗亭,方便公民报案或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
第十四条 对公民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扭送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予支持,及时查处,并保护公民的安全。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追捕正在逃跑的犯罪分子或抢救受犯罪分子伤害的人员,需要临时借用车辆和通讯设备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公民因紧急报警需借用通讯设备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单位的住宅大楼、大院的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建立专人看护制,并接受所在街道的检查、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地区的治安防范,由镇人民政府、武装部、公安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以治保会、民兵为骨干的护村队、巡逻队负责。
第十八条 集市贸易市场的治安防范,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组织力量,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旅馆业、物资回收业、印铸刻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业和文化娱乐公共场所的管理。
旅店、物资回收、印铸刻等行业企业负责人,要教育职工认真执行有关的治安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管理。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或通缉在案人员,要及时举报。严禁卖淫嫖娼、聚众赌博、非法收购、销售赃物或伪印各种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公共场所举办临时性的大型展销、展览或文化活动时,主办单位必须制定保安工作方案,并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核准。
对车站、码头、航空港的出入口或广场,当地政府要会同有关主管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制度,整治违法活动,维护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 外地来市的暂住人员、外来民工暂住地的治安防范,由用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

对盲目流入本市搭建窝棚居住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及时清理、收容,民政部门负责遣送。
近郊地区出租房屋按《广东省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厂矿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和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的激化。
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要在公安机关的直接指导下,认真加强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上岗前要培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职责执行任务,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
机关、团体或企业、事业单位自己组建的保安组织,要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群众治安联防队伍实行义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
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和居民户收取治安联防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治安联防费必须严格管理,用于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第五章 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计划,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思想、道德与法制教育。

待业人员、无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由所在镇、街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社会、家庭要互相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阵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支持健康有益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反动淫秽的文化经营活动以及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开辟供青少年进行业余学习、科技、文娱、体育活动的阵地,吸引青少年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大专院校要抓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中、小学校要重点抓好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教育,建立法制教育制度。做好后进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失。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的特点,配合有关单位、街道、农村对职工、青少年、妇女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各级妇联组织应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发挥各种家庭教育、群众自我教育和移风易俗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三十条 每个家长都要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以身作则,教育子女遵纪守法;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时,不袒护、不包庇。
各单位要教育、督促所属干部、职工做好子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加强对个体劳动(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六章 帮教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一)原单位保留职位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二)已被单位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原单位应予以适当安置;
(三)原无职业的,应和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劳动部门要积极推荐招工,招工单位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四)对参加招工和回原单位有困难的,所在街道应积极安排临时性工作,或引导、扶持他们自谋职业;
(五)申请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条件,核发营业牌照;
(六)原系在校学生,又符合学龄规定的,应允许复学。
上述两类人员的家属和接受安置的单位,应继续做好对他们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社会帮教制度。社会帮教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具体帮教工作,由所在基层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的干部、职工、治保人员、人民警察以及帮教对象的亲属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会同有关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判处管制、缓刑或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员和所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考察和监督管理。

第七章 奖惩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挂钩,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建立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有特殊贡献的,可由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立功、晋级或授予光荣称号:
(一)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或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治安防范、法制教育、社会帮教等方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积极疏导人民内部矛盾,正确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有突出功绩的;
(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经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单位主要领导人和治安责任人尽职尽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治安灾害不安全因素不及时整改,以致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置之不理或隐瞒不报的;
(四)纵容、包庇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对揭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并与之作斗争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阻挠、抗拒检查监督的;
(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
上述行为,如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集体财物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斗争光荣牺牲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授予烈士或其他光荣称号,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第四十条 公民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人身受到伤害的,卫生、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及时抢救和治疗。对不负责任、拒不对受伤害人进行抢救治疗,或无理拖延抢救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受伤害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费,由作案人承担,确实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社会治安基金会给予补助。
受伤害者致残的,人事、劳动和民政部门应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市过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如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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