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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7:02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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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服务;
(三)打捞;
(四)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搬家业务征税问题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
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六、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七、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八、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认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
、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九、关于工会疗养院征税问题
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
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请照此执行。



199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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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副省长王汉章作的关于全省血防工作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我省是全国血吸虫病重疫区之一,加强防治血吸虫病的工作,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保障生产发展的大事。解放以来,我省血防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近几年来部分地区疫情严重回升,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一定要提高对血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不懈地把血防工作抓紧抓
好。为此,会议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和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调整、健全疫区各级防治组织。疫区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血防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治规划,确定防治目标,并定期检查落实,切实解决血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卫生、农牧、水利、水产、财政、
轻工、农垦、计划、物资、医药、科技、供销等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二、疫区治水必须与灭螺统筹安排,修建渔池必须与灭螺紧密结合,兴建排灌渠道必须有防止钉螺扩散的设施。
有螺芦苇场必须负责灭螺,在疫区发展芦苇必须有相应的灭螺措施,禁止从有螺区挖芦根到非疫区种植。
疫区有螺水田必须改种旱田或深水灭螺,禁止旱改水,耕牛必须安全放牧,粪便必须加强管理,人、畜必须同步查、治,严防急性感染。
三、血防经费必须保证。近几年内,省和疫区市、县地方财政安排的灭螺和血防经费,应适当增加,专款专用,管好用好。根据“谁受益,谁灭螺”的原则,有螺芦苇场要从芦苇纯收益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用于当地灭螺。有螺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和厂矿企业等单位,都要承担灭螺
任务。田头地角零星有螺地带的灭螺,要与生产统一承包。疫区群众每年要负担一定数量的血防义务工。
查、治病费用应实行收、减、免政策。对贫困户,特别是晚期血吸虫病人要适当扩大减、免比例,当地民政部门,要适当地予以照顾。
四、要加强对疫区专业防治和科研机构的建设,要关心血防专业人员,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注意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灭螺巩固队是群众自己组织起来与血吸虫病作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要继续加强领导和管理,落实报酬,整顿提高。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强血防工作的宣传,要注意在疫区中、小学普及有关防护知识。
六、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对执行本决定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决定甚至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986年9月20日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产品结构的近期实施方案》,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保证技术改造资金有稳定的来源,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投资效益。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特设立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
第二条 山西省技术改造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资金:包括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的集资煤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八五年以来的协作煤收入,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的协作煤资金。
(二)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五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的拨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拨改贷资金。
(三)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媒改贷资金:包括一九八六年以来拨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贷资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后,每年拔入技术改造使用的煤改贷资金。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专项技术改造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促进区域经济及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势产品为龙头,工艺技术为基础,大中型骨干企业为依托;必须以调整产品结构、节能降耗,提高
产品质量、增加出口创汇、替代进口为重点;必须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不断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步伐。
第四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关系全省国计民生的项目,企业资金一时难以承受的,可视情况,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批准,给予减息或免息,但应严格控制。
第五条 技术改造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记帐的办法。
第六条 技术改造基金由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统一管理、使用,技术改造领导组下设基金管理组,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平衡、协调和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七条 技术改造基金使用时,原属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的协作煤、集资煤资金,省计划委员会管理的煤改贷资金,省财政厅管理的拨改贷资金,应分别与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会签后,由省经济委员会下达资金计划。
第八条 技术改造计划由省经济委员会编制,经省技术改造领导组审定后下达。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的基金管理组,依据技术改造资金计划,分别通知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有关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与基金管理部门、专业银行签订还贷协议。否则,银行不予贷款。各部门应协办配合,保证计划按期实施。
技术改造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更不准挪用。
第九条 为用好用活技术改造基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在每年的利息收入中,可提取适当比例的资金,对回收贷款好及技术进步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于项目完成得好,能够提前还贷的企业,实行返还部分利息或奖励的优惠政策;对于不能按时还贷或贷款逾期的企业,实行罚息。
第十条 各委托管理银行及金融机构,应分别按规定,向省技术改造领导组、省经济委员会报送基金分季、分月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决算,并同时抄送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和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是指建设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和山西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第十二条 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地、市技术改造基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委员会制定。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试行。



199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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