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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44:12  浏览:8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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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4]1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参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
2、 ;
3、 。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
%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 业主应于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
2、 。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
2、 。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
2、 ;
3、 。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
2、 ;
3、 。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
2、 ;
3、 。
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 、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 代管。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物业构成明细
类 型 幢 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别 墅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
办公楼
车 库
会 所
学 校
幼儿园
用房
合 计
备 注

附件二: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传达室;
10、 ;
11、 。









附件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1、绿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粪池 个;
4、污水井 个;
5、雨水井 个;
6、垃圾中转站 个;
7、水泵 个;
8、水箱 个;
9、电梯 部;
10、信报箱 个;
11、消防设施 ;
12、公共照明设施 ;
13、监控设施 ;
14、避雷设施 ;
15、共用天线 ;
16、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7、露天停车场 个 平方米;
18、非机动车库 个 平方米;
19、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20、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
21、 ;
22、 。





















附件四: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 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二、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三、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 ;
2、 ;
3、 。


四、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1、 ;
2、 ;
3、 。


五、 车辆停放管理
1、 ;
2、 ;
3、 。


六、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 ;
2、 ;
3、 。


七、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 ;
2、 ;
3、 。


八、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 ;
2、 ;
3、 。


九、 其他服务
1、 ;
2、 ;
3、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参考使用。
2、经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


合同文本下载: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909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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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高检研发第1号
2003年1月13日


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辽宁海事局的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请示》(辽检发渎检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9]90号、中编办函[20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 *县公证处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县公证处成立于1982年,是全国较早成立的公证处,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县公证处的公证业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2008年至进入**县政务中心之前(2011年6月13日),年均办证上千件,收入逐年上升,但在进入县政务中心后,由于不能适用现在的管理模式,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所降低,导致公证业务滑坡,收入也有所降低,特别是公证业务发展遭遇到了瓶颈。2011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公证事项780件,比前五年平均办证量下降了22%,2012年至7月底,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也只有459件,比上年度同期下降了25%,而且所办公证案件中,相当于必办公证事项的涉外公证(含港澳台)有 128件,房地产、国土部门、银行要求办理的继承权公证、财产分割协议有98件,委托书公证有134件,批量公证有42件,除这些外,其他公证只有57 件,应当占公证业务主导地位的合同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类公证只有寥寥 5件,处于极度萎缩状态,时不我待,在这种情况下,**县公证处应如何摆脱这种情形,是摆在每一个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作为公证处的一员,谨以此报告,望能对**公证事业的发展有所帮助,使**公证事业能进入良性发展。
一.**县公证处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1.财务管理制度缺失,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与出纳同为一人,除有一收入流水账外,无年度开支预算,无开支审批制度,无年度开支明细表,无报账会审制度,无收支平衡表,无财务公开制度等应有的各项制度,且每年的积累为零,使**县公证处的硬件发展止步不前。
2.公证业务量开始下降,传统重头业务直线下降,业务发展面临空前危机,应为主导地位的合同(协议)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类公证事项已少之又少,提存、登记、招投标、拍卖类还未办一件,公证法律服务顾问单位未有一家。
3.公证程序有待规范。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公证细则、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所述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进行核实的权利和义务,但**县公证处工作人员除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很少进行实质审查,实地核实,甚至于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只看印章,对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所述事实是否真实也未进行过审查。在具体公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出证过程中的程序要求也不严格,审批程序如同虚设,对比较复杂的公证事项,如继承权、合同(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等公证事项,亦是在申请当日即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完结,很不严密,这也是常导致公证案件有瑕疵甚至有错误的原因;还有,要素式公证书出证证词千篇一律,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逻辑性不强,表述不够严谨。
4.公证处无激励机制,工作人员均坐、等、靠思想严重,未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缺乏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
5.公证宣传、研究滞后,现在**县的广大民众对公证的认识仍停留在开奖后的几句公证词中,认为公证员只是一个木偶监督人,公证处只是卖纸、盖印章的部门,而对公证能够帮助、指导大众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和不真实、不合法因素的作用不了解,未能认识到其在民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的公证研究人员也非常稀少,使得公证在行业文化、理论、实务上均未有厚重的基石,这也是导致公证事业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
二.对**县公证处公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1、今年为规范建设年,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进入了实质进展阶段,我处应以此为契机,完善公证处各项制度建设,并将硬件建设纳入议程。
按照湖南省对规范公证处的要求,县级公证处应保有资金人民币20万或等值可支配资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人均办公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并应设立接待室、办证室、档案室、财务室、保密室,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含至少一名涉外公证员),每一公证员需配备公证员助理一名,还有其他相匹配的其他硬件设施。在中,公证处与行业协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认证机构归于一类,被要求逐步向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这也是我省公证处以后体制改革可能的方向,因此,我处应作好充分准备,努力达到省规范公证处的要求,为体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也请司法局为我处体制改革提供相应资金和场地支持。
加强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素质,增加公证员(含涉外公证员)的数量,为公证员配备公证员助理。
优秀的公证员是公证处的基石和灵魂,他们必须有饱满的政治热情,精湛的执业技能,严谨的思维方式,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谦虚谨慎,努力进取,品德高尚,诚实信用,安于职守,不徇私情,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公证程序;公证员素质提高的基本方法在于学习、思考、总结、交流,因此,我们公证员应努力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交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素质,为公证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员助理是公证员的助手,可以接待咨询人员,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公证事项,告知、询问当事人,打印、复核公证词,制作及送达公证书,亦是公证处不可或缺的人员。公证处应为勤学、进取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使公证处成为培养一流公证人员的沃土,进而为成为一流的公证处打下坚实的基础。
3、严格按公证程序规定受理、审查、出证,建立疑难公证讨论制度,确保办证质量。
公证程序中的申请、受理、送达环节比较简单,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节一般出现在审查及出证程序中,因此,为确保公证质量,对于比较复杂的继承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赠与、财产分割、保全证据、合同(协议)类、公司类公证事项,必须按照中公协的具体操作规则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如系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必须经业务研究组讨论,方可出证,尽量不要当日申请、受理、出证,应预留审查、核实和当事人考虑的时间,确保当事人无疑异以及公证质量(《公证法》规定公证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对于要素式公证书的公证词,公证员应按公证类别认真斟酌,做到事实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准确,语句逻辑清晰,通俗易懂,尽量让当事人和使用者均能读通读懂。公证书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制作,做到美观、整洁、无删改,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准且实用的公证法律文书。
4. 关于公证业务拓展:
“发展才是硬道理”。作为公证员是千万不能在办公室里“坐、等、靠”。2010年深圳市有7个公证处,只有90名公证员,但全年办证有21万件,年人均办证2300余件,共计收入1.5个亿,这么辉煌的成绩是怎么来的?据当时任深圳市公证处副主任的李金祥介绍,他们所有的公证员均是常年奔波在外,主动联系公证业务,出入于公司、企业、银行等单位,每周一般只安排半天的时间在办公室审查疑难案件,出具公证书,其他大部分工作均由公证员助理完成。“天上不会掉馅饼”!公证处公证员只有努力拓展业务,方才有发展之路,本人谨有以下想法,以期为公证处业务发展抛砖引玉:
纵向联系方面:a、中公协、省公协、市公协是公证处的业务主管,亦是为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提供理论依据的部门,我处作为最基层的公证机构应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其反映,为公证业务拓展研究提供素材,使业务发展方面的理论研究立足于实际、立足于基层。b、司法局是公证处的娘家,一荣俱荣,应作为公证处发展业务的坚强后盾,我县有十五个乡镇,均有司法所,可设立“公证宣传员”制度,由局里指定每一个司法所一名司法员为公证宣传员,在日常法律服务、纠纷调解工作中导入公证机制,特别是对涉及赔(补)偿、赡养、抚养等纠纷调解后达成协议和指导当地的广矿、企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可引导其进行公证,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确保合同、协议的履行,对表现优异的公证宣传员可由公证处出资,以司法局名义在年底统一进行奖励。c、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取得联系,努力拓展保全证据公证。在现行诉讼制度下,“打官司”即是“打证据”。但因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侵犯证据难以取得、互联网证据难以固定、当事人财产情况难以查清等情形,导致败诉的比比皆是,而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出证,这些情况就迎刃而解了。还有对合同解除程序的证据收集,一直也是律师、法律工作者收集证据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但通过对解除合同的催告函的内容和送达过程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就能保证其合同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并且还取得了强而有力的证据。
横向联系方面: a、对企业、厂矿、公司可由公证员分片自行联系,与之签订常年公证法律服务顾问合同,注重服务,为其发展出谋划策,为其合法经营保驾护航,具体监督重要会议的召开、审查合同、参与谈判,适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供其参考。b、对于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可租赁他方房屋,设立“公证业务咨询室”,与之签订租赁合同,按年度支付相应房租,并派出工作人员现场办公。c、 对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程序过程中的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等过程,公证处均可为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确保行政部门的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合法。其合作方式可以在年初与之签订常年公证法律顾问合同,设立公证联络员制度,随时联系办理相关公证事项。在年初还应与相关行政机构主管局长、主管人员主动联系,开好联系会,具体部门有房产、工商、环保、国土、安监、水利、药监、物价、技监、建设局、法院执行局等单位。d、县政府、乡镇政府、社区、村亦均可与之联系,提供适用的公证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农村的“山林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信托合同”等由于履约时间长,均可办理合同公证,减少纠纷。
5、关于公证宣传:
当前公证行业面临很多负面的形象,这不但要靠我们公证员自身努力工作来挽回,还需要进行正面的宣传,我处可以争取以下方式来宣传公证的价值以及提升**县公证处的知名度:a、与电视台联系,以访谈节目的形式,选取若干比较典型的公证案列进行宣传。b、与广播电台联系,开辟公证知识专题讲座专栏,宣传公证的相关业务以及公证的作用。c、以公证处名义,在过年过节时短信群发,向群众问候的同时宣传自己。d、利用各乡镇司法所为公证宣传阵地,制作宣传栏,在全县范围内不定期进行公证宣传日,公证法律服务接待日活动。e、打印公证联系卡,注明可办公证事项、公证员联系方式。 f、有条件时设立**县公证处网站。g、建立公证理论、实务课题研究组,对**公证文化、公证实务、公证理论基础、公证规则、公证制度等进行研究、探索,形成研究成果,并在具备成果时向报刊、杂志等投稿,造就**公证的品牌。
吾本子承父业入公证之行,不觉已幽幽十载!然叹今**公证之止步不前,忧心如焚!虽才粗学浅,亦想尽己微薄之力,望能助**公证腾飞!他日**公证事业必将飞速发展,吾亦也将会以为其一份子而自豪!

作者:习晔琳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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