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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51:26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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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科协发办字〔2007〕5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中共中央近日发出通知,号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并对各人民团体的学习贯彻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到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一、深刻认识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十七大精神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符合中国实际,顺应党心民心,是指导我们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重要指南。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全面把握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首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首要政治任务。科协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自觉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推进工作。

  一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是党的十七大的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都纳入其中,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为全国人民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有利于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有利于动员带领全国人民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有利于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就是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完成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崇高使命。

  二要深刻领会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作用,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进事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形成并发展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也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广大党员干部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真正做到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止,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使之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四要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赋予了新的内涵,明确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些新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既与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相衔接,又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更加切合我国发展实际。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努力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今后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务必要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打下更加牢固的基础,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落到实处。

 三、坚持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科协工作的强大思想动力

  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最重要的是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在实际工作中见行动、见成效,使科协各项工作更加有起色,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首先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使党的十七大精神真正入脑、入心。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全面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的新进展,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进一步明确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入理解报告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的全面部署。要认真学习《党章》,准确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党章》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要着重在领会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上下功夫,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不断做出新成就,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要坚持联系实际学习。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紧密联系科协的性质、宗旨、任务,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要通过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加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奋斗目标,认真查找精神状态上存在的差距,进一步提高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起来,与提高水平、增强能力结合起来,与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安排好、部署好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着力解决好本单位的实际问题,让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成效,在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上体现出来,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体现出来,在增强履职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上体现出来。

  三要加强对学习活动的领导。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领导。要结合科协工作实际,制定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科协系统形成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要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和学习班,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学习,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通过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党员和群众掌握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基本内容。领导干部在学习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文件,带头讲体会、讲感想,努力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学深学透,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所承担的重要职责。

  四要认真组织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科协系统宣传部门要抓紧制定宣传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工作。科协系统所属媒体要精心筹划、周密安排,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开设一批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和历史贡献,宣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对党的十七大的热烈反响和学习情况,宣传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宣传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善于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做到既全面准确又深入浅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运用网络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

  各全国学会、地方科协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及时全面了解学习情况,切实加强指导,做好组织检查和督促宣传工作,并将有关学习情况及时报送中国科协。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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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日

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以户为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补贴。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出具;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含市房屋产权发证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属低保、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低保、残疾、优抚证明等。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供规定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核,并在政府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送市建设主管部门;
(四)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部门;
(五)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建设主管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具体的实物配租,由市住房委会员召集相关部门,按以下优先顺序研究决定:
(一)孤、老、病、残无房户;
(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丧失房屋的急需救助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
(三)其它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
(四)有房户的,按人均住房面积从小到大排序,其中孤、老、病、残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上述原则优先。
第十九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实行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于每年第二季度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廉租住房保障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30日发布的《南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一届95次会议)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3月19日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3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决议:批准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的规定。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连选得连任。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按照自治县的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转报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县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本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并且有权罢免自治县县长、副县长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的正确执行,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和合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开始的时候,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本次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主席团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其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语言文字。各少数民族代表在会议上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或者自治县内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各项工作,并且及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且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并且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县长、副县长和委员,均连选得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检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自治县的财政,执行预算;
  (九)在国家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统一指导下,适应本地区的特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十)领导和组织农业、林业、手工业的生产和合作事业;
  (十一)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五)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组织与管理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十六)管理兵役工作;
  (十七)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八)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十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各项决议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公安、财政、粮食、税务、商业、农业、林业、交通、文化、教育、卫生、手工业管理等科、局或者委员会,并且可以设立办公室。
  各科、局或者委员会分别设科长、局长或者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得设副职。
  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得根据地区、交通、工作基础等实际情况,报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转报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设立、撤销区公所。区公所是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其工作范围和职权,是在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委员会的行政业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自治县境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他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他们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内通用的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报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转报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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