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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05:04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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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科院和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号)对规范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纳税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部分问题需要补充明确,经研究,现就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
学事业单位2000年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财政拨款”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处理问题仍按照国税函〔2000〕26号文件执行。
二、对于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国家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视为“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经费”;中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联合承担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
认定为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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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邮电管理局


为严格“网吧”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网吧”业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施
行。


第一条 为严格“网吧”的业务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促进我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联,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网上商务等信息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条 “网吧”业务属于利用互联网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网吧”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其业务经营许可证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现贵州省邮电管理局,下同)负责审批发放。
第四条 申请经营“网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要求:县城及县以下城镇达到15平方米以上;地、州、市所在地城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除外)达到25平方米以上;贵阳市和遵义市红花岗区达到30平方米以上。
(二)设备配置要求:县城及县以下城镇须配备5台以上计算机终端,地、州、市所在地城市(遵义市红花岗区除外)须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终端,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和遵义市红花岗区须配备15台以上计算机终端。同时,通信采用数据专线或其他高速接入设备入网,并有1
名以上技术人员,能确实保证上网质量。
(三)建立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委托省内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以下统一简称ISP单位),代办除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外的当地“网吧”经营申请。
第六条 ISP单位自办的“网吧”,须持“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入网方式、从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非ISP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网吧”的(以下简称申请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并填写《“网吧”经营申请表》,除贵阳市(不含三县一市)的直接在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外,其他的申请者在当地ISP单位办理申请手续。
《“网吧”经营申请表》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各地ISP单位按规定对“网吧”的经营申请进行认真初审后,应将符合开办条件的“网吧”的《“网吧”经营申请表》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并决定是否许可业务经营。
第九条 获得“网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持证与ISP单位签订业务代办协议书和信息安全责任书。ISP单位不得为无证经营者办理电路出租和业务开放手续。
第十条 对“网吧”经营申请的审批,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应在收到申办材料后4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准伪造、涂改或擅自转让。
第十二条 “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 “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行年检制度。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对经营单位进行年检。经营单位年检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经营单位的经营服务情况总结(包括本年度的业务开展及经营服务状况,设备变化及人员变动等)。
第十四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在进行年检时,应对经营单位的业务经营资格和业务开展及经营服务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在经营过程中,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动或停止经营的,持证单位应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网吧”经营网点实行全省统一规划,有计划发展。具体发展计划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安排。
第十七条 获得“网吧”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还须取得所在地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证照。
第十八条 “网吧”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
第十九条 “网吧”消费者查阅或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后果由消费者本人负责。“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和制止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吧”业务经营许可进行管理,并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网吧”经营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业已经营“网吧”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办业务经营许可证;逾期不补办手续或经审查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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