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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0:32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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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驻建纪[2004]1号 2004年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建设纪工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纪检组监察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有关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最近,曾培炎副总理专门针对当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比较严重的问题作出批示:要通过加强检查、媒体曝光,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招投标活动,整顿建筑市场。
  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规定》,准确把握和运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尺度,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协调、督促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学习《规定》,提高思想认识。
  二、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中与贯彻执行《规定》相关的执法及有关机构,如招投标办、质量监督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心等单位,也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规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法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三、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观念。对违反《规定》的案件,要认真查办,严肃处理,并将案件查办情况,按照《案件备案及涉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针对《规定》的有关内容,对照检查、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请在今年底前,将《规定》执行情况书面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随时上报。
  附件:《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
         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出让、房地产开发
    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四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申请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其他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一,本人从中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理。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处理。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一,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如有相应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应处分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实行管理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的其他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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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卫生部


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1986年7月21日,卫生部

一、不许结婚者:
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
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
二、暂缓结婚者:
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
三、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者:
1.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包括: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遗传性致盲眼病(双侧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的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的双侧性先天性小眼球)。
2.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如:先天性聋哑。
3.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下列多基因病的高发家系患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
(注:高发家系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1人或更多人患同样遗传疾病者)
4.不属上述范围的罕见严重遗传病,凡能致死或造成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能直接发病,又不能治疗者,可提供专家组会诊决定(如:结节性硬化、遗传性共济失调、马凡氏综合症等)。
四、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者:
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指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男性婚配,应做产前诊断,判定胎儿性别,女胎保留,男胎终止妊娠。不具备判定胎儿性别条件的地区,不许生育。
(注:性链锁隐性遗传病的携带者:指男患者的女儿,或生育过男性患儿的再婚妇女)
附:凡属下列疾病,婚姻保健工作者应对之进行劝导宣教,使之充分理解婚育后果,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1.危害生命的脏器严重代偿功能不全。
2.可矫治的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
3.足以直接影响子女健康的一些遗传病(婚配双方之一患有原发性癫痫、成年多囊肾、男女双方均为白化病、β—地中海贫血携带者(华南地区),以及高原地区的动脉导管未闭等)。
4.婚姻生育足以使婚配双方已患病症加重恶化者。
附1:女性婚前健康检查表(略)
附2:(略)
附3:有关影响婚育的几种疾病的诊断要点,供婚保医生参考
一、强直性肌营养不良
一般20—30岁发病。表现为进行性面部,四肢远端肌肉与胸锁乳突肌的萎缩,面部显得无表情。本病特点为肌肉的收缩与松弛皆迟缓,如握手后不能正常放松。患者肢体僵硬,活动不灵。此外典型者并表现有未老先秃,早年白内障,智能减退,睾丸萎缩。
二、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
常在成年时发病。最早表现为步态蹒跚,继而出现上肢运动不协调,如不能稳当地用筷匙进食。有视力减退。逐渐下肢痉挛,最后导致卧床不起。体检可见小脑性共济失调体征,且肌张力增高,腱反射亢进。
三、结节性硬化
多于幼儿期发病。癫痫常为最早的表现,随之智能发育迟滞,出现心理变态,常不会说话,有手与指的不自主运动。体检可见面部蝴蝶状分布的黄色或粉红色或红色小丘疹,为皮脂腺瘤。脑部,视网膜或内脏常发生肿瘤。一般不能活至成年。
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性链锁隐性)
一般3至6岁发病。开始时上楼或跑动时易跌倒。自蹲位或坐位起立时须用双手与上肢的支撑。继而出现鸭行步态;站立时两腿分开,以保持平衡。腰椎前凸致腹部膨出,肩胛骨则呈翼状耸起。体检可见肩带及四肢近端肌肉萎缩,但小腿腓肠肌假性肥大。晚期患儿须靠轮椅车活动,最终卧床不起,死于感染。部分患儿智能低下。实验室检查肌酸激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活性皆升高。
五、软骨发育不全
患儿出生时即可见骨骼畸形。长大后的典型表现为短肢性侏儒,特别是肱骨与肢骨过短,手脚各管状骨也过短,手指呈车轮样展开。下胸椎,上腰椎后凸,下腰椎代偿性前凸;骨盆前倾,入口受阻,怀孕患者需剖腹取胎。患者头大,鼻塌,颅顶相对膨出,但智力正常。走动时步态摇摆。X线示长骨干骺端呈喇叭形,骨骺套入其中。第一腰椎至第五腰椎椎弓根间距离逐渐变窄,与正常人相反,是本病的典型表现。
六、成骨不全
出生后,患儿极易发生骨折。用力时肌腱的拉扯或轻微的碰撞即可以导致骨折,但不伴剧痛。青春期后,可能由于内分泌的变化,骨折倾向减低,由于多次骨折及弓形腿,故下肢短,患者呈短肢性侏儒,耳骨硬化导致耳聋。眼部特点为蓝色巩膜。皮肤薄,易有皮下出血。X线示骨皮质极薄,骨质疏松,透亮度明显增高,有多处骨折。
七、马凡综合症
患者身材过高,四肢细长,远端各骨更为明显,表现为蜘蛛指趾。头面长,可有鸡胸或漏斗胸,脊柱侧弯及后凸常见。眼部可见晶体脱位,近视,甚至视网膜剥离。常有主动脉根部膨出,形成主动脉瘤,可因动脉破裂造成猝死。
八、血友病(伴性遗传病)
出血症状多在2岁以内出现,轻微损伤可引起出血不止,常见部位为皮下组织,关节与牙龈。扁桃体摘除,拔牙等小手术,手割破,舌咬破等皆可引起严重出血。内脏出血,如胃肠道与泌尿道,也颇多见。凝血时间显著延长,但出血时间正常。本病系由于抗血友病球蛋白缺乏所致。
九、成年型多囊肾
多在40至60岁发病。最早常表现有腰腹部不适,甚至疼痛。常并发显微镜血尿或肉眼血尿,若病情发展,可导致高血压,最后出现肾功能衰竭而死亡。
十、动脉导管未闭
由于动脉导管未闭,血液不断从压力较高的主动脉流入压力较低的肺动脉,肺循环的血流量增多,回流至左心的血液也相应增加,左心负荷加重,因而左心室扩大,心功能不全,表现为劳累后易心跳气短、咳嗽、咯血等。最后出现左心衰竭。当肺动脉压显著增高时,血液反而自肺循环逆流入主动脉而出现紫绀。典型的体征有胸骨左缘二肋间的连续性机器样杂音。X线可见肺动脉影增强,肺动脉总干弧凸起。心电图示左心室肥大,甚至伴右心室肿大。心导管检查可以确诊。
十一、β地贫杂合子
一般无贫血表现。但血涂片中可见多数色浅的小红细胞,甚至靶形细胞。血红蛋白电泳示A2升高。
十二、白化病
患儿皮肤呈浅的粉红色。毛发银白色,虹膜灰蓝色,但瞳孔呈粉红色。患儿常羞明,双眼常有内斜或外斜视与水平震颤,视力减退。日光照射部位的皮肤易出现灼伤,久之可出现癌变。部分患儿伴有智能低下。
十三、先天性聋哑
先天性聋哑是较常见的先天性致残疾病,我国群体患病率约为1∶1500,患儿出生后即有严重听力减退,由于听力差,无法学习语言,因而造成继发性语言不能。本病主要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有遗传异质性。本病与后天性聋哑或正常人通婚后,子女一般不发病。但两个先天性聋哑患者结婚后,有相当一部分家庭的子女全部发病。由于本病目前无法治疗,造成终生残废。因此先天性聋哑如与另1个先天性聋哑结婚,不应生育。
本病应与感染、药物、外伤等原因造成的后天性聋哑鉴别。鉴别要点:1.后天性聋哑有明确的病史,如中枢神经感染、使用耳毒性药物(链霉素等)。2.后天性聋哑一般出生后有听力与言语学习能力,但在感染或使用药物后听力明显下降,学习语言能力也随之丧失。3.体检时目前还不可能鉴别,诊断主要依靠病史。
十四、影响婚、育的眼科遗传病
(一)双侧性视网膜母细胞瘤
本病是儿童期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发病率为1∶12000。肿瘤起于眼内视网膜。因多见于幼儿,开始时不引起注意。肿瘤长至瞳孔后方时,视力丧失,瞳孔出现黄色光反射,状似猫眼,称为“黑蒙性猫眼”。以后引起青光眼,眼球突出。如不治疗,可向颅内蔓延或全身转移致死。主要治疗方法为眼球摘除。本病双侧性者均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子女50%发病。本病可致死,即使治疗后幸存,亦常为双眼失明致残。因此应不再生育。由于本病只有在确诊并摘除眼球后才能生存至婚育年龄,因此诊断主要依靠病史。
(二)先天性无虹膜
本病较少见。患者无虹膜,因此瞳孔与角膜等大,看不到棕色虹膜。一般视力很差、畏光,易合并青光眼而致盲。目前还无特效治疗。本病均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患者的子女约50%发病,因此不应生育。
(三)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型)
本病是常见的遗传眼病,患病率约1∶3000,起病于少年儿童期,主要症状为夜盲、视野缩小,逐渐进行至失明。眼底检查可见视网膜血管变细,视网膜有多量色素堆积、视乳头呈蜡黄色。必要时可作视网膜电流图确诊(呈熄灭型或明显降低)。本病有多种遗传方式,显性遗传型较少见。如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之一亦患有本病,可确定为显性遗传型,其子女约50%发病,故不应生育。
(四)双侧性先天性小眼球(显性遗传型)
本病是较常见的先天性眼病,患病率为1∶10000。表现为眼球与角膜在出生时即明显小于正常,常伴有眼内组织缺损,先天性白内障等病变,视力常很差,目前无特殊治疗方法。本病可为散发性或遗传性。如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之一亦患有本病,则为显性遗传型,其子女约50%发病,故不应生育。
十五、精神病
(一)精神发育迟滞或称精神发育不全,迟滞或智力低下,是指出生前或出生后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育障碍,表现以智力低下为主的征候群,分3类:
第一类:重度智力低下(白痴)
智商在25至30以下,相当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只能发音,感情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禁止结婚。
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痴愚)占20%左右。智商在25至50,培养教育后只会简单生活用语,词汇贫乏,连贯性差,教育后有简单数的概念和简单劳动,生活半自理,很难进行学习。可以结婚,不能生育。
第三类:轻度智力低下,(愚鲁)约占75%。智商在50至70,发病率3‰,发音较前清楚,培养后可学会连贯用语,思维能力差,分不清主次,计能有困难,能从事简单劳动,生活能自理。可以结婚,不宜生育
(二)精神分裂症:是常见的病因不明的重症精神病,多发生于青壮年,有思维、情感和行为障碍,常导致精神活动不协调,病程多为迁延性,遗传有主要影响,为多基因遗传。
(三)躁狂抑郁症,情感性精神病,以情感高涨和低落时为主要特征,并伴相应思维和行为改变,不导致人格缺陷,呈间歇性发作,与遗传的关系大于精神分裂症,可能为显性伴性或多基因遗传。


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9年的人事计划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深化两个调整、抓好三支队伍、推进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人事计划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管理体制,强化约
束机制,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总量与国民经济协调增长,为机构改革和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关于计划安排
(一)职工人数计划。根据十五大关于推进机构改革、坚决裁减冗员的精神和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继续实行从紧政策,严格控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按照机构改革的进程做好人员分流工作。1999年全国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计划的调控目标是,职工人数要控制在1998年年末实有人数的规模内。对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及其他特殊增人需求,将另行下达专项指标。
(二)工资总额计划。1999年国家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比1998年增加198.8亿元,增长7.2%。随文先期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97.1亿元,主要包括:转正定级增资及翘尾,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增资,工龄及教、护龄津贴,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人考工定级等正常增资项目,其他专项增资计划指标,待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后另行下达。
三、落实计划的意见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重视加强人事计划的宏观调控职能,把人事计划作为人事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来抓,特别是在今年地方推进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做好人员和工资计划工作尤为重要。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人事计划的各项工作。
(二)今年人员计划要着力调整结构。在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通过人员调整和岗位置换,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要坚持满足重点需要与政策性优先就业相结合、积极引导与严格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政
策性优先就业人员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发挥才干,建功立业,重点充实一线和基层,实现新增人员的合理配置。
(三)要加强对减员指标使用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减员指标是完成今年人员计划工作的关键。减员指标要由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计划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控制,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
(四)暂停从社会上招录工作人员。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23号)精神,机构改革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社会招收计划,暂停各级机关从社会上和在机关内部工作的工人
中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急需充实工作人员的,可向人事计划部门申请增人指标,从其他机关调剂,一般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
(五)加强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计划管理。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人员反弹,要进一步严格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管理制度。实行中央和省级垂直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分别向人事部、省级人事部门报送年度人员计划,按照人事部、省级人事
部门审批下达的计划分解下达给所属单位。其他部门无权给垂直管理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凡未经人事部门审批自行下达人员计划的,各级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和兑现工资。
(六)继续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及临时工的管理。要坚决遏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局面,把工勤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的比例之内。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清退机关编外人员和临时人员。
(七)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实施力度。各地区人事计划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增人计划卡的实施范围,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同时,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的有效措施。
(八)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长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安排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应控制在国家计划内。如计划出现“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申请追加。
(九)结合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格局。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将各种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
(十)继续研究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在推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基础上,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研究探索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办法,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十一)研究、探索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办法的改革措施。为有效地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规范工资发放行为,要研究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拔款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十二)逐步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监察制度。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工资基金监察制度,进一步强化工资基金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另外,因机构改革和部门高校调整导致隶属关系变更或成建制划出(入)职工的部门,应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审核,以便调整相关地区和部门的劳动工资计划基数。



199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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