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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56:17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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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


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



现就利率调整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政储蓄转存在人民银行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年利率随此次利率调整相应上调,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16%,定期存款利率调整为年利率10.80%。
二、此次利率调整日,活期存款为1993年7月1日;定期存款为1993年5月15日。邮政储蓄转存在人民银行的定期存款实行分段计息,调整日前按年利率9%计付利息,调整日后按年利率10.80%计付利息。



199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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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1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黔西南州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充分挖掘、利用越来越少的耕地后备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范。

三、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工程设计要达到有效改善项目区生产条件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要求。

四、本方案适用范围:

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由5亩以上单块组合构成,项目规模一般不超过300亩,新增耕地率达到10%以上;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五、项目申报单位、立项单位: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项目立项单位:项目县(市)国土资源局。

由项目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零星土地开发项目申请和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出项目工程内容、数量及投资估算,由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工程性质、工程数量、投资等进行审查复核确认后,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批复立项,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申请项目立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

2.申请表;

3.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区土地现状台帐、新增耕地来源分析、项目工程内容及数量、投资估算等);

4.项目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前现状照片;

5.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项目区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7.项目区1:1万地形图;

8.项目区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项目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区生态环境相对较好,无地质灾害;

2.地形自然坡度小于20度;

3.土层厚度大于50厘米;

4.土壤无污染、无毒;

5.开发项目实施前土地现状须为未利用土地;

6.土地权属明确,无争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八、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邀标形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审计结算制。

九、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具有完善的配套设施,能有效改善项目区生产条件(即具有相应的道路系统、排灌系统和防护系统)。项目施工单位须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才能进入施工阶段。

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十一、县(市)国土资源局是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初验合格后,申请州国土资源局验收。

十三、《项目竣工报告》包括文字、附表、附图和其它附件。

十四、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领导小组收到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含项目竣工图)和工程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依据《贵州省新增耕地验收标准》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逐项核对工程建设规模、布局、数量、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等。对检查合格的项目,由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领导小组出具《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附相关人员签名册),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随机抽样测定项目新增耕地的土壤理化指标,并提交项目初验报告。

十五、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

3.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领导小组出具《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附相关人员签名册);

4.县(市)国土资源局初验报告;

5.土地开发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6.项目竣工图及测量技术报告(竣工测量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相关工程和新增耕地地块须明确标注);

7.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8.项目区土地开发复垦前后现状照片;

9.项目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0.1:1万地形图;

11.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

十六、州国土资源局收到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验收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后,会同州农扶委组成由有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项目检查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后,颁发《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

十七、经验收合格颁发《新增耕地验收合格证》的新增耕地,由州国土资源局造册登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十八、零星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由县(市)和州共同投资,投资各占50%。工程施工费由县(市)财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先期投资。州级资金待项目工程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县(市)财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

十九、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审计结算制。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二十、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新增耕地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二十一、经登记备案后的新增耕地指标属于县(市)和州人民政府,按投资比例各占50%。

二十二、零星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应优先用于本辖区内的交通、水利、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占补平衡。零星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在本州内县(市)间转让指标的,报经州国土资源局同意;转出州外的,由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三、本方案由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该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
的核准。为此,经总局研究决定,对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资格证书》的内资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附件: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资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商贸秩函[2003]56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商贸秩函[2003]56号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进行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企业凭《资格证书》到你单位办理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特此函告


商务部
二○○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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