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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14:04  浏览:8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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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局有关处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财政部《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市资金分局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已经市局会计处审定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中有关单据、报表,由资金分局统一印制,将尽快发给你们。

附:北京市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办法
为了加强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计科目
第一条 财政周转金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
| | | | | | |
|序 号|编 号| 会 计 科 目 |序 号|编 号| 会 计 科 目 |
| | | | | | |
|---|---|---------------|---|---|---------------|
| | | | | | |
| | | 一、资产类 | | | 三、净资产 |
| | | | | | |
|---|---|---------------|---|---|---------------|
| | | | | | |
| 1 |103| 银行存款 | 8|322| 财政周转基金 |
| | | | | | |
|---|---|---------------|---|---|---------------|
| | | | | | |
| 2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 9|333| 待处理基金 |
| | | | | | |
|---|---|---------------|---|---|---------------|
| | | | | | |
| 3 |132| 借给下级财政周转金 | 10|337|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
| | | | | | |
|---|---|---------------|---|---|---------------|
| | | | | | |
| 4 |133| 待处理周转金 | | | 四、收入类 |
| | | | | | |
|---|---|---------------|---|---|---------------|
| | | | | | |
| 5 |134| 暂付款 | 11|431| 资金占用费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12|432| 利息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支出类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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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负债类 | 13|531| 资金占用费支出 |
| | | | | | |
|---|---|---------------|---|---|---------------|
| | | | | | |
| 6 |232| 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 | 14|532| 手续费支出 |
| | | | | | |
|---|---|---------------|---|---|---------------|
| | | | | | |
| 7 |234| 暂存款 | 15|533| 业务费支出 |
| | | | | | |
-------------------------------------------------
第二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财政周转金放款”,本科目应按放款方式、管理部门和放款项目设置“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一级明细科目可按放款方式,即“委托放款”和“自办放款”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可按周转金管理部门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可按具体放款项目设置。
(二)“借给下级财政周转金”,本科目应按放款方式、管理部门和区县财政名称设置“借给下级财政周转金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一级明细科目可按放款方式,即“委托放款”和“自办放款”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可按管理周转金的职能部门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可按下级财政名称设
置。
(三)“暂存款”,本科目应按管理部门、资金性质、单位名称设置“暂存款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一级明细科目可按管理周转金的职能部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可按“不规范资金来源”、“代管基金”和“其他暂存”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单位名称设置。
(四)本办法中未作详细说明的内容,应按照财政部《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中有关科目说明使用。

第二章 会计凭证
第三条 会计凭证的分类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其用途和填制程序,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大类。
(一)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直接取得或填制的凭证。财政周转基金业务中使用的原始凭证有:财政周转基金拨款通知单、财政周转金收款通知单、财政周转金增加通知单、财政周转金核销通知单、利息通知单、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转增基金通知
单、预算拨款单、支票存根、银行结算凭证、财政及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种发票和收据等。
(二)记帐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按经济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填制,据以登记帐簿的凭证。记帐凭证一般按其记录的经济业务及货币资金的收付,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三种。
第四条 会计凭证的填制
(一)原始凭证是组织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应具备以下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内容;填制凭证单位及有关人员签章;经办人的签章;接收凭证单位的名称等。
(二)对各种原始凭证的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和对外开具的凭证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2.各种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银行收付讫或转讫章。
3.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三)记帐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凭证的名称、编号和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及借贷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审核、记帐和主管会计等有关人员的签章等。
(四)记帐凭证的编制要求:
1.记帐凭证日期应以财会部门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凭证编号可按月顺序自然编号。
2.采用收、付、转帐凭证分类编号的形式或采用单一记帐凭证统一编号的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任意更改。如果一项经济业务涉及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一张凭证不够时,可用分数编写,但合计数只写在最后一张上,另两张合计数处用/划掉。

此种编号只限于转帐凭证。
3.填制记帐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4.填制会计科目分录的顺序为: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
5.填制记帐凭证,会计科目应按规定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空格,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要逐个填写科目全称,不得用点点代替;使用会计科目章的,要与横格底线平行盖正。如有空行,应从金额栏最后一行数字的右上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划斜线注销。
6.记帐凭证所填金额要和原始凭证一致。
7.除结帐与更正差错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8.对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
9.记帐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凭证上做任何更改。
10.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发生填写错误时,可采用“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改。
(五)填制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金额正确、字迹清楚、手续完备合法、不得任意挖补、刮擦、涂改,以免造成差错。
(六)财政周转金日常业务记帐凭证的编制举例
1.办理财政周转金借款归还本金及占用费业务时,以财务部门开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种收据、周转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收款通知单、银行进帐单等作为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办理财政周转金收款业务时,以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种收据、银行进帐单、预算批准文件、周转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周转基金增加通知单等作为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3.办理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收款业务时,以银行进帐单、财政部借款合同复印件、收款通知单等作为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4.办理财政周转金借款拨款业务时,以预算拨款凭证或支票存根及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和发票、周转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单等作为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5.办理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还款业务时,以预算拨款凭证、财政部还款通知、周转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拨款通知单等作为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6.办理财政周转金借款呆帐核销时,以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等作为原始凭证,编制转帐凭证。
7.办理支付各业务部门存款利息时,以利息通知单作为原始凭证,编制转帐凭证。
8.办理财政周转金年终转帐业务时,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转增基金通知单作为原始凭证,编制转帐凭证。
第五条 会计凭证的审核
会计凭证的审核是对会计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确认。
(一)原始凭证,要审核其所记录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是否符合费用开支标准规定;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大小写是否相符等。
(二)记帐凭证,要审核其是否附有原始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与记帐凭证是否相符;两者合计金额是否相等;记帐凭证中所列科目和金额填写是否准确、完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等。

第三章 会计帐簿
第六条 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连续地、科学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进行基本业务核算,也可设置辅助帐表进行辅助核算。
第七条 总分类帐按一级会计科目来设置,采用“三栏式”订本帐,按记帐凭证汇总表逐笔登记。
第八条 明细分类帐按明细科目来设置,采用“三栏式”活页帐,财政周转金管理专设机构只登记到各周转金管理职能部门一级,下一级明细帐由各周转金管理职能部门自行登记。
第九条 银行日记帐按开户行分别设置,采用“三栏式”订本帐,根据银行结算凭证逐笔登记。
第十条 辅助帐簿,是指对某些日记帐和分类帐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全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帐簿,它可以对某些经济业务的内容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如抵押物在变现之前,可按品种设置辅助帐;为反映各周转金管理部门的资金结存情况,可按部
门设置银行存款辅助帐。
第十一条 登记帐簿的规则
(一)登记帐簿时,应按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逐项记入帐内。做到登记准确、及时、书写清楚。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登记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总帐应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日期、凭证号都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填写,摘要除上年结转及承前页外,应填写凭证汇总的起止号。
明细帐应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日期填写月日,如同一月份有多笔业务,除第一、二笔外,以下各笔可用“¨”代替,但换页的第一、二笔必须填写。凭证号栏与摘要栏按记帐凭证号及摘要填写。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根据支票存根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逐笔登记,“种类”项按银行结算种类填写;“号数”只填写支票的后四位数。
(四)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如果发生隔页跳行,应将空行空页的金额栏由右上角向左下角划红线注销,同时在摘要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压线盖章。
(五)登记帐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但下列情况可用红色墨水:
1.按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划更正线、结帐线和注销线;
4.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六)结出帐户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金额栏内元位上用“0”表示。
(七)帐簿中帐页下端最后横线以下,一律空置不填。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在下页第一行摘要栏注明“承前页”字样;所有帐户一律不做“过次页”;办理“承前页”时,日记帐承本日发生额连续累计数及金额,损益类帐户承本月发生额连续累计数及金额;如帐簿最后一行为日结、月结、季结、年结的,办理承前页时
应承借、贷、余日结、月结。季结、年结数。
第十二条 结帐的规则
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其他帐按月、季、年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属于本期调整的帐项也要按规定全部结转有关帐簿。
(二)结帐时,应首先结出每年帐户的期末余额,余额写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的余额栏内。
(三)所有帐户,不论总帐还是明细帐作日结、月结、季结、年结时,要加计本日、本月、本季、本年的借、贷方发生额。
(四)在记齐当期发生的会计事项,结出余额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本日合计”、“本月合计”字样,借贷金额栏结出当日、当月发生额合计数。在数字下端划单红线。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名“累计”字样,并在数字下端划单红线。十二月末,应在摘要栏内注明“
本年累计”字样,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在数字下端划双红线。上述单红线或双红线都应从借方金额栏左端划至余额栏右端。
(五)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登记齐全,试算平衡,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和办理结帐。
(六)年度终了,有余额的帐户不需填记帐凭证或科目结转表,可在年结双红线下一行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金额不再抄写),以下空格从右上角至左下角线斜线注销。如果次年度会计科目名称有变化,还应在摘要栏中注明“结转下年×××新帐户”。
(七)结转新帐时,如有余额,可直接将余额转到新帐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日期填写1月1日,同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十三条 对帐的规则
(一)帐证相符
月终,发现帐帐不符,就对帐簿记录和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1.看总帐与记帐凭证凭证汇总表是否相符;
2.看记帐凭证汇总表与记帐凭证是否相符;
3.看明细帐与记帐凭证所涉及的支票号码及其他结算票据种类等是否相符。
(二)帐帐相符
1.看总帐资产、支出类科目各帐户与负债、净资产、收入类科目各帐户的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2.看总帐各帐户与所辖明细帐户的各项目之和是否相符;
3.看会计部门的总帐、明细帐与有关周转金管理部门的帐、卡之间是否相符。
(三)帐实核对
1.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核对。每收到一张银行对帐单,经管人应在三日内核对完毕,每月编制一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各种债权、债务类明细帐的帐面余额与债权、债务人核对清理,清理结果,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领导人汇报,采取措施,积极催办。
(四)对帐符号
对帐完毕,相符者应在数字后划“√”号;不相符者,要及时更正、调整。

第四章 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包括各种报表和文字说明。财政周转金会计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投放回收情况表。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单位会计期末全部资产、支出、负债收入和净资产情况,按月、季、年编报。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根据上期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资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期不一致,应对上期末资产负债表各项
目的名称和内容按照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本表“期末数”直接按总帐科目的余额填列。
第十六条 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反映单位在会计年度内各期收支结余及业务费支出情况,按月、季、年编报。本表“本期数”各项目根据明细帐各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列;“累计数”按各项目明细帐期末余额填列。
第十七条 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反映单位年度内财政周转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按年编报。本表“年初数”各栏数字根据上年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本期发生额“增加”和“减少”栏内各项根据明细帐有关科目的“贷方”和“借方”实际发生额分
析填列。
第十八条 财政周转金投放、回收情况表反映本期内财政周转金的投放、回收情况,按季、年编报。本表“年初数”各项数字根据上年财政周转金投放、回收情况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本期发生额“借出”和“收回”栏内各项根据“财政周转金放款”和“借给下级财政周转
金”明细帐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十九条 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
(一)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
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

(二)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的平衡关系:
年初数+本期增加数-本期减少数=年末数

(三)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的平衡关系:
收入-支出=结余

(四)财政周转金投放回收情况表的平衡关系:
期初数+本期借出数-本期回收数=期末数

(五)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累计数”栏的数字应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栏的数字相符(不包括12月)。
(六)财政周转基金变动情况表“年初数”和“年末数”栏,应分别与资产负债表中财政周转基金“年初数”和“期末数”栏数字相符。
第二十条 应按规定期限向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月、季报表应在月、季末后5日内报出;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出。

第五章 会计电算化
第二十一条 财政周转金会计电算化软件,必须在符合《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满足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的条件下,选择通过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软件。
第二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之前,应根据市财政局的规定,计算机与手工并行三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且计算机与手工核算数据相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与手工并行工作期间,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帐凭证替代手工填制的记帐凭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据以登记手工帐簿。如果计算机与手工核算结果不一致,要由专人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领导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
(三)操作人员离开机房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四)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证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三)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四)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和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第六章 会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银行存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二)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三)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财政周转基金变动表、财政周转金投放回收情况表及各种文字说明。
(四)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如: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中心工作整理上报的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所明确的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软件数据资料
、程序资料等及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一)会计凭证按全年顺序统一编号,卷号应与装订的会计凭证封面册数的编号一致。
(二)会计帐簿,各种会计帐簿办理完年度结帐后,除跨年使用的帐簿外,其他需整理、立卷。会计帐簿在装订前,应按帐簿启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帐户帐页中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三)会计帐簿装订顺序:
1.会计帐簿装订封面;
2.帐簿启用表;
3.帐户目录;
4.按本帐簿页数顺序装订帐页;
5.会计帐簿装订封底。
(四)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会计报表在装订前,应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
(五)会计报表的装订顺序:
1.会计报表封面;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3.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
4.会计报表封底。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一)财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部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年度终了,财会部门应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表”。
(二)会计电算化档案中,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其保存期限与手工方式完全一致。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在未打印成书面资料前要妥善保管。同时,会计部门应明确复制备份数据的时间间隔,以及清除数据的时间间隔。两者根据会计单位业务量大小和计算机
存贮能力而定。会计数据的备份应分别存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建筑物内。
(三)保存会计档案资料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磁性介质还要注意防尘、防热、防磁、防冻,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一)财会部门应分别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会计档案清册应将历年的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存放地点等情况登记清楚。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应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二)外单位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三)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四)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五)经批准借阅会计档案,应限定期限,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期收回。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期限为3年;日记帐保管期限为25年;明细帐保管期限为15年;总帐保管期限为永久;辅助帐簿保管期限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
保管期限为永久;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保管期限为25年。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严格审查、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二)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三)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清查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领导。
(四)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也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入档案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负责解释、修改。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北京市市本级财政周转金管理部门。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一、自制原始凭证格式
二、会计报表格式

附一 自制原始凭证格式
(一)财政周转基金增加通知单
财政周转基金增加通知单
编号:
资金分局:
自 年 月 日起,增加 (财政周转金名称)人民币(大写)
元。理由如下:
(一)北京市财政局( )调预字第 号文件决定,追回预算人民币(小写)
元,用于 。
(二)已核销 (单位名称)呆帐收回,转增财政周转基金人
民币(小写) 元。
请你局按此通知增加我处基金。
经办人(签章):
处室领导(签章):
单位(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二)利息通知单
利 息 通 知 单
编号:
处:
经计算,你处 年度 周转金(基金)存款利息
为 元,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三)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转增基金通知单
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转增基金通知单
编号:
处:
年你处财政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为 元,资金占用费收入
为 元,资金占用费支出为 元,业务费支出
元,占用费及利息结余为 元,根据财政部《财政周
转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年终应将占用费及利息结余全部转作财政周转基金,请据此转增
财政周转基金 元。
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19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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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金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等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金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意见,现将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学习参照,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提高党政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是指负有管理党、国家和社会事务职能的组织将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以保证公民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
(一)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三)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
(四)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公开的范围是政务权力运行所涉及的范围。责任部门为实施公开的主体。
实施政务公开制度的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确定公开的事项以及办事依据、程序、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充实、完善。
公开的重点事项是: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招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以及户口“农转非”等;
2.各类证、照办理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和审批,招标投标,工程预决算审核情况;
4.用地审批、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拆迁安置和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费收支情况;
5.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扶贫、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6.公务出国(境)情况;
7.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和审批,计划外生育的处理情况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情况;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和通过合法集资所举办的重大项目、代办业务的收支情况,农产品合同定购,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收费情况;
9.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群众关注的有关依据、程序、结果、收费标准等情况;
10.行政执法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群众关注的结果;
11.其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具体包括: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业务接待费、车辆修理费、奖励费、医疗费、资产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以及一些公益性的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帐户应该一律公开。
(五)其他应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实用、简明,便于群众知情、参与、监督。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公告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
财务收支情况,应通过公开栏的形式公开。财务公开栏应设在室外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旁边设置意见箱。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在办公地点、办事大厅通过公开栏、公告或多媒体电脑等公开,也可以通过印发办事手册、资料公开。
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承诺制及违诺处罚结果,通过公开栏及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
部门重要事项的决策情况和涉及内部管理的事项,在本部门的公开栏上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求
公开时间在各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内容中已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财务公开每月一次,每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应于次月15日前公布。专项支出应及时公开,凡财政拨款、公费支付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所涉及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重要事项,特别是对若办理失当便难以纠正的事项,应实行预公开。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相互监督,来保证公开的有效性。要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须按民主推选程序产生,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具体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成为该小组成员。各部门、单
位负责人,应结合述职、评议,每年在适当范围内向干部、职工报告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并把政务公开工作列为本部门工作必须考核的范围。
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下级实施本规定的工作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检查和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动态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加强社会监督。市“两公开一监督”办公室应采取邀请和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专项视察、检查、评议。设置举报电话、举报箱,或通过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对群众提出的意
见要及时研究,并公开和反馈处理结果。
新闻单位应加强对实施本规定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并充分发挥“市民援助中心”的作用。
对该公开不公开的,或搞半公开、假公开的,一经查出,按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部门负责对此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多次批评教育不改,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到及时部署,定期检查,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金华市纪委、金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998年12月4日

南通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发〔2004〕95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9月30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预算的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原则。财力安排优先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构正常运转资金的需要,重点安排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资金。运转资金的安排应符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要求。

  (二)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

  (三)零基预算原则。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定各部门的人员、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规定确定各部门的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部门的公用支出,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视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核定项目支出。

  (四)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五)刚性约束原则。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定效力,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六)绩效评价原则。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管理,构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早编细编。每年4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的预算,10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预算编制到市级各部门,细化到各项目。

  (二)严谨求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定年度预算编制办法,全面编制各部门的收支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科学规范。按照科学规律,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部门预算,不断总结完善,实现编制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法定的预算管理职权,统一管理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审核编制市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三)组织和监督市级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向市人大、市政府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随意突破部门预算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预算,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二)按照规定组织预算内外收入;

  (三)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定期报告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市级部门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级各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编制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方案,于8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同时报送有关本部门概况、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预算审核、批准的基础参考资料。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市本级预算内外财力来源情况,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形成部门预算送审方案,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三)市级各部门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于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后1个月内,将部门预算下达到市级各部门。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市级各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各项非税收入的规定,考虑影响收入的有关因素,实事求是地预测、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除因国家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等政策性减收外,年度收入预算一般不得低于上年收入预算数。

  第九条 经费来源预算的编制。部门预算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预算外拨款、单位其他资金、非税收入结余结转四部分。经费来源预算按以下方法分别编制:
 
  (一)纳入预算内外管理的非税收入按本办法第八条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可用收入数编制。

  (二)单位其他资金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预算数编制。
 
  (三)非税收入结余结转根据上上年度非税收入超收可用财力结余在财政的指标数编制。

  (四)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补助)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数,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可用非税收入及单位其他可抵顶收入,按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顺序编制。

  第十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上缴上级支出预算、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事业单位经营支出预算、不可预见费预算六部分。支出预算按以下方法分别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各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托部门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各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包括经常性项目支出、基本建设和大修理项目支出、大型会议项目支出、大型资产和器材购置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市级各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计划必须首先保证中央、省下达项目资金的配套和市委、市政府已定项目的安排;其次考虑符合事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最后安排其他一般性项目。各部门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具体由财政局另定)的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其中基本建设和大修理、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分别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同时报送市财政局。项目支出计划应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和平衡,确保重大项目需要。

  (三)上缴上级支出预算是市级各部门根据中央、省政策规定在财政体制结算之外编制的上缴上级年度支出计划。上缴上级支出预算应根据中央、省规定的比例或定额进行编制。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是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的年度对下属事业单位(含差、定补事业单位)补助支出计划。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应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五)事业单位经营支出预算是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编制的年度成本性支出计划。事业单位经营支出预算应与经营收入相配比进行编制。

  (六)不可预见费预算是市级主管部门(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确保部门预算顺利执行编制的年度机动支出计划。不可预见费预算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报。

  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应在报送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时同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增强工作的严肃性。在执行部门预算过程中,凡属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内的经费事项,由各部门自求平衡,支出预算不予追加。

  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市政策性增加工资、机构调整职能整合、成建制增人等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外的正常性经费事项,由增支部门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按规定测算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追加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有突发性事件等急需、特殊支出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动用总预备费的,追加部门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对部门预算安排的不可预见费应在系统内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上半年原则上不得动用,年终将动用情况按项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与部门同时调整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对市财政局转下达的省专项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专项支出预算,市财政局与部门根据经费预算文件同时调增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各部门组织非税收入超收增加的财力,当年原则上不予追加支出预算,其中30%政府统筹,20%的奖励由市财政局在次年初一次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50%列入下下年度的部门预算财力来源。超收收入中成本性开支较大的,由超收单位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追加成本预算,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追加当年预算。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或实际银行贷款数小于预算的,由部门在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核准后,相应调减当年预算。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制度。 各部门基本支出不得挤占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应确保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且变动金额较大的,由预算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年终决算前,市财政局与部门核对年度预算调整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偏差,并对项目预算的实施认真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各部门重大项目经费支出和不可预见费用的大额支出应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提高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各部门对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同级财政及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审计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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