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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05:40:22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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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18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复方甘草合剂处方中含“酒石酸锑钾”。鉴于酒石酸锑钾的毒性问题,上世纪90年代初酒石酸锑钾被取消了药用规格,同时中国药典(1995年版)已删除了该品种。为此,1999年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组织开展了对复方甘草合剂的再评价工作。根据再评价结果,将复方甘草合剂更名为“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其质量标准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WS1-XG-029-2001)标准发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通知各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复方甘草口服溶液执行新的质量标准及说明书(见附件1、2)。
  二、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企业生产该品种时,延用我局已核发的复方甘草合剂的批准文号。
  附件:1.复方甘草口服溶液质量标准
     2.复方甘草口服溶液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复方甘草口服溶液质量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标准

                  WS1-XG-029-2001
─────────────────────────────────────────
          复方甘草口服溶液
        Fufang Gancao Koufurongye
      Compound Glycyrrhiza Oral Solution

  本品每1ml中含无水吗啡(C17H19NO3)应为0.0765~0.104mg;愈创木酚甘油醚(C10H1404)应为4.50~5.50mg。


   【处方】  甘草流浸膏                  120m1
         复方樟脑酊                  180ml
         甘油                     120ml
         愈创木酚甘油醚                5g
         浓氨溶液                   适量
         水                      适量
        ─────────────────────────────
         全量                     1000ml


  【制法】取甘草流浸膏,加甘油混匀,加水500ml稀释后,缓缓加浓氨溶液适量,调节pH值至8~9,再加愈创木酚甘油醚的水溶液(取愈创木酚甘油醚,加适量热水溶解制成),随加随搅拌,最后加复方樟脑酊,再加适量的水使成1000ml,摇匀,即得。
  本品中需加适量的稳定剂。
  【性状】本品为棕色或棕黑色液体;有香气,味甜,久置偶有沉淀。
  【鉴别】(1)取本品1瓶摇匀,量取10ml,置分液漏斗中,加盐酸调pH值约为2,摇匀,加氯仿提取2次,每次用量20ml,合并提取液,加水10ml洗1次,氯仿液通过无水硫酸钠滤过,取滤液减压蒸干,残渣加甲醛2滴和硫酸0.5m1混合,即显深紫红色。
  (2)取鉴别(1)项下的酸水液,加浓氨试液调pH为9~10,加氯仿—异丙醇(3:1)混合溶剂提取2次,每次用量20m1,合并提取液,通过无水硫酸钠滤过,取滤液减压蒸干,残渣加甲醇1m1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称取吗啡对照品适量,用甲醇制成每1ml中含1.0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Ⅴ 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10μl,分别点于同—硅胶G薄层板上,以甲苯—丙酮—无水乙醇—浓氨试液(20:20:5:0.6)为展开剂,展开后,晾干,喷以稀碘化铋钾试液使显色。供试品所显吗啡斑点的位置和颜色应与对照品的主斑点相同。
  (3)取本品1瓶摇匀,量取3ml,加盐酸5ml,氯仿30ml,在85℃回流1.5小时,取出,放冷。分取氯仿层,通过无水硫酸钠滤过,蒸干,残留物加甲醇1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甘草次酸对照品适量,用甲醇制成每1ml中约含0.5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Ⅴ 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10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石油醚(60~90℃)—苯—醋酸乙酯—冰醋酸(10:20:7:1)为展开剂,展开后,晾干,喷以10%磷钼酸乙醇溶液,在105℃加热至斑点清晰,供试品所显甘草次酸斑点的位置和颜色应与对照品的主斑点相同。
  【检查】pH值 应为6.0~9.0(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Ⅵ H)
  其他 除澄清度外,本品其他应符合口服溶液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中国药典200O年版二部附录Ⅰ O)。
  【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版二部附录Ⅴ D)测定。
  吗啡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用辛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0.05mo1/L磷酸二氢钾溶液-0.0025mo1/L庚烷磺酸钠水溶液—乙睛(36:36:1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220nm,理论板数按吗啡峰计算应大于1000。
  测定法 取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的固相小柱一支,依次用甲醇—水(3:1)混合溶液15ml及水5ml冲洗,再用pH值约为9的氨水溶液冲洗至流出液pH值约为9,待用。取本品—瓶,超声处理10分钟,取出,摇匀;精密量取0.5ml,置上述固相柱上,加适当浓度氨水溶液调pH值约为9,摇匀,待溶剂滴尽后,用水20m1冲洗,用5%醋酸溶液洗脱,用5ml量瓶收集洗脱液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另精密称取经105℃干燥2小时的吗啡对照品,用5%醋酸溶液制成每1ml中约含吗啡0.01mg溶液,同法测定。按外标法以吗啡峰面积计算,即得。
  愈创木酚甘油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用辛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用0.05mol/L磷酸二氢钾溶液—0.0025mol/L庚烷磺酸钠水溶液—乙睛(18:18:1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220nm,理论板数按愈创木酚甘油醚峰计算应不低于2000。
  测定法 取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的固相小柱一支,依次用甲醇—水(3:1)混合溶液15ml及水5ml冲洗,再用pH值约为9的氨水溶液冲洗至流出液pH值约为9,待用。取本品一瓶,超声处理10分钟,取出,摇匀;精密量取1.0ml,置50ml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0.5ml置上述固相小柱上,收集流出液于5ml量瓶中,待溶剂滴尽后,加含30%甲醇的5%醋酸溶液洗脱,收集洗脱液于上述5ml量瓶中,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另精密称取经减压干燥12小时的愈创木酚甘油醚对照品适量,用含有30%甲醇的5%醋酸溶液配制成每1ml中约含0.01mg溶液,同法测定。按外标法以愈创木酚甘油醚峰面积计算,即得。
  【作用与用途】镇咳祛痰药。
  【用法与用量】常用量 口服一次5~10m1一日15~45m1服时振摇。
  【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规格】(1)10ml(2)100ml(3)120ml(4)180ml(5)500ml(6)2000ml(7)2500ml
  曾用名 复方甘草合剂

  附件2:     复方甘草口服溶液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复方甘草口服溶液
  曾用名:复方甘草合剂
  英文名:Compound Glycyrrhiza Oral Solution
  汉语拼音:Fufang Gancao Koufu Rongye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每1000ml中含甘草流浸膏120ml、复方樟脑酊180ml、甘油120ml、愈创木酚甘油醚5g、浓氨溶液及水适量。
  【性状】
  本品为棕色或棕黑色液体;有香气,味甜,久置偶有沉淀。
  【药理毒理】
  本品中甘草流浸膏为保护性祛痰剂;复方樟脑酊为镇咳药;愈创木酚甘油醚为祛痰止咳剂;并有一定的防腐作用。甘油、浓氨溶液为辅料,可保持制剂稳定,防止沉淀生成及析出。
  【适应症】
  用于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和感冒时所产生的咳嗽及咳痰不爽。
  【用法用量】
  口服。
  一次5~10毫升,一日3次,服时振摇。
  【不良反应】
  有轻微的恶心、呕吐反应。
  【禁忌】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服用一周,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合并呼吸功能不全者慎用。
  3.胃炎及溃疡患者慎用。
  4.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5.如服用过量或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就医。
  6.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1.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药物相互作用】
  1.服用本品时注意避免同时服用强力镇咳药。
  2.如正在服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甘草有弱皮质激素样作用,长期、大剂量应用,可能会有引起水钠潴留和低血钾的假性醛固酮增多、高血压和心脏损害的危险性。
  【贮藏】
  遮光,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包装】
  【有效期】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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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上海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郑宏彩

内容提要:当前,市场的竞争就是技术的竞争,技术竞争归根结底是专利的竞争。我国在这场“专利战”中,情况怎样?我们又该如何面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成果多专利少,技术流失严重,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外国专利在我国跑马圈地,是我国专利所面临的严峻现状。笔者通过结合现状以及造成此现状的原因分析,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对策并研究之。
关键词:专利 成果 技术创新

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能力与意识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列,尤其是在不断开放、竞争日剧的知识经济时代。而专利作为衡量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已被世界所公认。曹昌祯教授曾说,在未来,战争时期将会是“信息战”,和平时期则是“专利战”。这从一侧面凸现专利之重要地位,专利是不容忽视的资源宝库。衡量专利的很重要的指标就是专利申请量包括国内和国外的申请量,谁先搞出来,谁先申请专利,谁就在这个技术领域占有优势。。因为申请专利是对发明创造成果法律上的保障,具有排它独占的特质。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因此,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经济、科技的竞争优势,采取跑马圈地、层层保护的专利战术,期冀通过专利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发展中国家在从世界贸易中分得一小杯羹的同时,却面临着发达国家专利竞争优势的严重压力和更多的技术壁垒。专利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对一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刻影响。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没主儿的大野地”里,我国的专利状况如何,抢占了多少市场份额?

专利现状

1,成果多专利少,技术流失触目惊心。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研究处处长韩秀成细算了一笔帐: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因没有专利保护,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而被无偿的“奉献”给了世界。*1著名的“863”计划,1997年仅在生物、信息、能源等各领域取得成果1250项,发表论文2万多篇,而当时申请专利的仅有242项,论文与专利比为81:1,鉴定成果为5:1,获奖成果为2?3:1。*2据一份涵盖了一些我国医药行业生产与科研“排头尖兵”的报告统计,自1993年我国实行药品专利保护至1999年,这些单位所取得的成果共1168项,但申请专利的只有32项。*3这些都意味着国有产权、资金以至资本的流失,因为没有专利保护的科研成果公开化,等于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使本是一笔笔的无形资产化为乌有。*4
只申请中国专利而造成的流失同样令人痛心。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别的国家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别国可无偿使用。以菌草技术为例,福建农业大学10多年来,先后成功研制了近20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成果,却只有3项申请了中国专利,1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通过会议、论文等多种渠道传遍了16个国家,使这些国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仅花菇一项的年产值目前全世界就达100亿美元。“我们搭台,别人唱戏”,本可通过申请国外专利取得此项技术在国际上的垄断地位而能获取的巨大经济效益,如今只能眼睁睁看着肥水流入外人田而又无可奈何。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专利法实施以来到1998年底,我国共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近11万6千件,向国外申请的不足3000件。*5这表明我国11万3千多件发明流失掉。与此相反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将其高新技术在本国申请专利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到具有市场潜力和前景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以取得此技术国内国外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因中途放弃专利而造成的技术流失同样必须引起重视。据统计,我国专利权放弃的数量非常大,而且逐年增加。*6据调查,武汉四所大学的专利权放弃率曾高达70%。*7如果一项专利已经没有市场前景,放弃是明智的,但很大部分却是因不愿缴纳专利费或转让不出去等人为因素而非市场因素导致放弃,其损失是无法估量也是无法挽回的。

2,从专利申请的主体及申请的领域来看。我国大部分的发明创造集中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成果转化率低;企业研究与开发能力弱,专利获授权率低。通常,衡量科技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国际上看两个指标,一是科研人员的分布,二是由谁投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一部部长袁德说,我们过去的情况是90%以上科研经费由国家提供,70-80%的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院所,现在两个数字也还保持在50%以上。*8我国现有科技工作者280多万人,高级科技人才中90%分布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约7%分布于企业第一线。*9这说明我国大部分创新源头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许多发明游离于企业之外。然而我们的大部分科研人员姓“科”,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万事大吉,至于下一步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市场运作已与自己无关,正是这种脱节扼杀了专利申请。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想获得发明创造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但创新能力弱,从而造成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突出,资源浪费严重。与此相反,国外科研开发的主力集中在企业,科研人员“企”,科研开发的经费也来自企业,这就决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成果是要谋取市场丰厚的利润的,因此,他们热衷于申请专利,通过专利保护独占市场,赢得最大利润以弥补前期科研投入,并为下一轮科研进行资本积累,企业的发展壮大、科技进步由此滚动而成。
一个国家的专利在技术领域中的分布,是衡量其技术实力的可信指标,同时也反映出这个国家产品发展方向。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大类来看,1987年和1997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数量表明:我国发明活动活跃的技术领域在10年间基本没变化。1997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在前五位的技术领域为医学(135件)、有机化学(105件)、测量测试(83件)、有机高分子化合物(76件)、冶金学(70件),而同一年我国授权的外国发明专利,在有机化学(320件)、基本电器元件(158件)、有机高分子化合物(122件)、电信技术(109件)、信息的存储(39件)计算计数技术(35件)等技术水平更高的领域授权量居多。*10这表明我国专利仍集中于传统技术领域,先进技术领域研究水平远不如外国。

3,外国专利在中国跑马圈地。知识产权既是法权又是无形资产,创新的成果只有用知识产权武装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否则就会在市场竞争中陷入被挤的地位。下一步市场竞争的关键将不是关税壁垒而是技术壁垒,实质上就是专利壁垒。当前我国在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方面处于很不利的形势。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副司长陈小筑说:“从1996年以来,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90%来自国外的专利,这些国外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在三星、飞利浦等几个大公司。也就是说,在我们主要的技术领域,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与自动化领域,当我们的企业正在开拓国际资源,我们正在希望自己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我们在国内的开发已经遇到了障碍。”*11中国移动通讯业的发展曲线与外国在我国有关CDMA的专利申请曲线几乎一致。当我们进行产业准备时,他们就来申请专利;当我们的市场已形成相当规模时,他们的专利申请量已很大了;我们要搞国产化、技术开发时,他们的专利已被授权,而且对我们的技术开发形成了技术壁垒。中国的产业在这些领域发展时,面临着“起步就遇到专利的地雷阵,举手就触及到专利的高压线”的不利境地。与此同时,外国公司正以专利为武器,向我国市场渗透,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获得不菲的专利提成费。我国已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再加上技术优势的增强,从而可获得更大的国内市场份额。这些使我国高科技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增加了我国企业自我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压力。

对策研究
当今世界技术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专利的竞争。在美国,专利已成为衡量创新本领的标准,欧盟正加紧研究统一区域内的专利制度,日本也意识到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把专利问题作为企业战略而认真思考的时期。透视我国专利现状,“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情况不容乐观。如果不能改变这种状况,依然津津乐道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明、吃着老本时,未来我们的后代将承受着“父债子还”的痛苦,我们可能还得做一百年的第三世界。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在当今的“专利战”中打一个翻身战,已成当务之急。专利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他涵盖立项、技术创新、申请专利到实施和推广。他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政府的推导、企业的自觉、科研人员的热情以及整个大环境的影响,各方面协调联动,集成作战,形成合力,只有这样,专利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将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来阐释。

1,从宏观方面来讲,政府要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宏观政策和法制环境。
第一 调整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归属,促进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是调整技术创新中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但总的趋势是“放权让利。”我国法律政策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务发明和执行国家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的产权归属,一般非常原则的规定为“国家所有”,但谁代表国家来行使以及如何管理无具体规定,这里存在主体虚位,导致缺乏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利于科研成果的专利申请、转化及利益的保障。新专利法在这方面有了实质性突破,“国家所有”转为“单位所有”,为产权归属找到了实在主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作用。但主人是否行使以及正确行使权利,新专利法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主人对此行为后果没有惩罚性的预期。自我监督对于没有监督。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考虑到“兜底”的法律保护措施,平衡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这方面,可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对于执行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一般都由承担单位所有,国家只保留一定情况下的使用权和介入权。例如,如果承担单位迟迟不能将此项目的成果转化,政府有权将此成果交有能力转化的企业进行商业活动,以此来鼓励其发明积极性,约束其不思进取,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而且,还明确规定承担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如必须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明的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发明人权益情况等。在借鉴基础上,我国法律还可做出硬性规定,除合同协商外,单位不积极申请专利或不实施的,在一定期限过后,只要发明人有证据证实的,发明人有权予以申请或实施。这既给了单位一定的压力,又给了发明人一定的动力,全方位推动与保护发明创造。
第二 更新科研管理体制,建立促进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的良性机制
曾几何时,成果、鉴定、论文、获奖一直是科研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科研人员得以安身立命的“资本”,一旦一项成果获奖,就能给相关人员带来各种待遇,专利对评价一个人的工作如评职称等没有作用,因此,他们重成果,在选定项目时,选择的大多都是能成功的把握较大、国内外已做过的工作,至于成果能否取得专利保护并占领市场获得经济效益,往往并不关心,科技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不明显,本来有限的科研资金和资源浪费严重。鉴于此,徐冠华部长指出:“今后国家的科技项目,包括‘863’攻关等都以获得发明专利作为立项目标和验收指标,而不再搞走过场式的专家鉴定会。”*12今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计划全过程,承担单位从申请立项、执行一直到验收每一环要负责。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前,科研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交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当事人应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进行组织鉴定。这无疑会使目前轻专利重成果而导致技术流失的现象得到改变。
科研经费也必须引起重视。我国的科研经费大部分由国家负担,据分析,国家科研经费的投入与成果成倒“U”形,也就是说,国家的投入必须适中,否则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国家应调动企业来投资。关于经费划拨模式,目前已难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必须改革,可以以项目为导向促使科研单位制定长期计划,将经费的分配使用与科研成果应用结合起来,并加大项目审批透明度。同时,在经费划拨中,引入竞争机制,从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战略基金,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这笔经费分配给项目。
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专利导向作用,对科研规划、重大立项和专题等计划课题,立项前应邀请科研界、企业界参加,进行专利分析和评估,尽早引入企业界的想法和思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资源的浪费,提升科研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
第三 加强与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力度和服务体系建设
发明专利申请成本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制约专利申请的因素之一。发明专利授权所需时间长,维持专利申请所需经费较多,一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5-6年,更长的需7-8年,待审期间每年要交300元维持费,而美国审查一个发明专利仅需2年。长时间的申请消耗掉了发明创造者的激情与耐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一个专利纠纷的争议期要占去少则2年,多则3、4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削弱了审判机关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也使专利权人对专利法律保护的信心不足,使发明创造者更多愿意以私力的方式保护。因此,必须缩短专利审查期限,配以现代化手段,上机联网检索国外文献,加快专利审查速度;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创造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环境,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消除其后顾之忧。
各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和支持科研院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并帮助提高专利意识,鼓励原创性的发明创造。通过建立科研成果孵化器机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支撑体系,密切科研院校、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给与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有利的条件,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真正建立起“官、产、学、研、金”五位一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形成合理的布局和资源配置。

2,从微观方面来讲,科研院校、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必须认清形势,协作互动,有效参与市场竞争。
第一 转变观念,增强专利意识。研发是源流,看一个企业的强弱,不再是看它有多少机器,而是看它的创新能力。而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的唯一办法是重专利。企业、科研院校是专利的承载体,必须以他们为主体。狼来了是鹿健壮的必要条件,我国的科研院校、企业必须调整自己的战略,重成果更要重专利,把专利与自己的长远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在一起。据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65%不被利用;化学发明有38%不会研究出来,有30%不会被利用。我国在专利方面有着惨痛的教训。钕铁硼,中、日、美在这一领域研究水平相当,但由于我国不重视专利保护,未及时申请专利,让日本抢了先,占领了市场优势。哈尔滨中药二厂研制的畅销品——消咳喘,由于没有专利保护,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全国就冒出20多家与该厂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致使其供不应求的消咳喘大量积压,利润大幅下降。知识社会是以拥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的多少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作为衡量实力的标准,因为往往会创而不“新”。切肤之痛促使我们的企业、科研院校自觉,在重视技术创新的同时,一定要运用专利制度,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以赢得国内国际市场优势。这要求单位领导重视专利和人才,可将专利申请量作为领导工作考核指标迫使其重视;科研人员创新意识增强,可通过对其奖励和回报与创新的效益挂钩,来激发热情以及自觉保护专利意识和后续开发能力。
第二 建立科研院校、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我国,受传统计划体制的长期影响,科研机构被赋予知识的生产者的作用,不关注知识的传播、使用;高校则主要是知识的传播和生产,不关注知识的使用;企业是知识的使用者,不关注知识的生产、传播。这一系统配置方式既造成了各主体创新能力的低下,又造成各主体间功能分割的局面,“技术、经济两张皮”由是形成。实践已证明,技术进步与经济效益密不可分,知识不能转化为生产力,意味着资源浪费。因此,各主体间应开展一定范围内的合作,资源共享,减少重复;以经费匹配为纽带,企业为科研院校出资一定比例的项目经费,把科研院校研究工作与企业的应用研究成果捆在一起,大大增加科研院校的研究经费,同时有效地克服其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比率低的问题,也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 面临外国专利垄断之势,我国企业、科研院校不仅要积极申请专利,还要灵活运用专利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实质上是技术竞争,为保持这一竞争优势,最好的方法就是用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新技术、新产品。面对有上百年历史的外国专利,作为后起之秀的我国专利不能坐以待毙,而应奋起直追,师夷长技以制夷。
开发、申请、实施齐头并进。在这三个环节中,应注意一些问题。开发阶段,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它具有数量巨大,内容广博,出版迅速,传递信息快,系统详尽,实用性强等特点,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能在专利文献中找到,它几乎记载了技术领域内人类知识的每一步进展。*13运用专利文献不仅能提高开发的起点,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采撷智慧之火;还能节约40%的科研经费和60%的开发时间,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和有限资源的浪费。关于申请,我国的企业、科研院校应向美、日学习,美国人往往是产品未动,专利先行;日本人是机关算尽,在发明处于中间阶段,就申请并取得专利,堵死竞争对手;我们不应像德国人那样古板,在一项发明可以用于生产,能带来利润时才申请专利,这时别人早已抢先一步而丧失良机。申请到专利后,要尽快组织实施专利技术,抢先占领市场,还可通过专利转让或许可使用,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实施是技术创新的关键环节和根本目的,能极大的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良性循环。
利用专利控制竞争对手。只有专利才能控制市场,获取丰厚利润,成果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荧关灯小,专利权大”。因此,企业科研院校必须取得专利,然后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灵活运用这张牌来参与市场竞争。例如,抢先申请专利以控制这些产品和技术国内外市场;利用专利层层保护,筑成专利保护伞,使后来的技术攻关这无从下手而转向其他目标;放而不用或买绝该专利以避免新技术的出现带来巨大损失或实施有困难时;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施加尽可能多的限制或一定时期内暂不许可他人以确保自己的技术优势;诉诸法律,以法律的手段打击侵犯自己专利权的人。

注释
1 摘自《经济参考报》1999年10月13日 王一娟文:我国高新技术流失触目惊心;
2 摘自《科学时报》1999年11月18日 薛惠尹文:高新技术急需专利保驾护航;
3 摘自《法制日报》1999年11月29日 李立文:不要冷淡专利;
4 同以上3;
5、6、7 同以上1;
8 同以上3;
9 摘自《科技日报》2002年10月10日 本报讯
10 摘自《?望》新闻周刊1999年11月22日第47期赵捷等文:《从专利申请看我国技术创新之短》;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运动员队伍建设,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市体育系统运动队内在职在编,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从事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但试训运动员除外。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实行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安置就业为辅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或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 市、区政府体育、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部门及运动队要做好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适应新时期的安置工作要求,主动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应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

  第七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部门指令性安排在事业单位中就业,被指令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三)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运动员;

  (四)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的运动员。

  第八条 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德才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但符合前条指令性安排就业条件的运动员除外:

  (一)获得奥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单项冠亚军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第九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

  (一)不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和推荐就业条件的;

  (二)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条件而未选择的;

  (三)经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退役运动员拒绝政府安置的就业岗位的;

  (四)在推荐就业期限内经政府推荐就业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

  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的,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退役运动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前应当办理退役手续。

  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应当明确提出是否自主择业;未选择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后要求回深圳参加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政府就业安置,但须于毕业前半年内向退役前原训练单位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在规定时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举办专门招聘会,为退役运动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见面机会,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体育行业、体育服务业、业余体校、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或者政府资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新增体育社会指导员、基层体校教练等工作岗位,应当优先聘用退役运动员。

  文化、教育等非体育系统单位需要体育人才的,应当优先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应当优先聘用具有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下列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一)获得世界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洲体育比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全国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或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

  中、小学校应当择优录用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师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运动员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学习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退役的,应向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运动员退役申请表》,并由训练单位报市体育部门,市体育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批准。经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不再属于体育运动队在编人员,并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领取退役费。

  第十六条 符合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一)退役运动员应当在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通知书送达本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退役运动员申请指令性安排(推荐)就业审批表》,原训练单位自退役运动员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体育部门审核;

  (二)市体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原训练单位送审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自审核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三)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体育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手续,并应当自运动员批准退役之日起的一年内完成指令性安排或者推荐就业等相关工作;

  (四)退役运动员就业单位已落实的,市体育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退役运动员录取单位及报到时间,退役运动员应当签收。市体育部门收到签收回执后,按规定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录取单位手续;

  (五)退役运动员签收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单位报到。

  第十七条 运动员退役后,享有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待安置期。待安置期从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之日起开始计算,退役运动员一年内重新就业的,待安置期结束。待安置期不计算工龄。

  待安置期间,退役运动员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由原训练单位转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运动员原训练单位负责缴交待安置期内的人事代理费。待安置期间,退役运动员的医疗保险按照退役前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运动员退役后,由运动员原训练单位逐月计发一年的体育津贴。体育津贴包括体育基础津贴、运动成绩津贴、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第十九条 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成功就业的,在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新单位手续时,一次性计发剩余的体育津贴。

  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境)定居,可申请一次性计发剩余的体育津贴。

  第二十条 退役运动员拒绝签收市体育部门发出的落实就业单位书面通知的,或已签收书面通知,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按照自主择业处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待安置期满仍未能就业的退役运动员,经失业登记后纳入政府再就业援助范围,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接续或者转移按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未达到初中文化程度的运动员要求退役的,可按照本办法的退役规定办理退役,退役后由运动员原训练单位负责安排文化学习。学习期间,运动员体育津贴按月发放。

  前款规定的退役运动员年满16周岁且已达到初中文化程度方可按照本办法安置的规定办理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经费包括退役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体育津贴和初中程度国民教育费用、人事代理费、医疗保险费等。

  退役运动员安置经费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由深圳市输送并被上级专业队招收为正式运动员,经批准退役且选择安置去向为深圳市的退役运动员参照本办法进行安置。但退役后已选择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安排工作或者选择自主择业并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退役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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