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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6:41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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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办质[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2003年全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2003年工程质量工作的意见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2003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路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城镇化和改善人民居住环境这一中心工作,通过完善法规和制度建设,改进和加强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建筑结构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杜绝新建工程发生垮塌事故,逐步提高环境质量。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目标,2003年全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

  一、加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

  (一)根据国际标准,研究制定与建筑生产规律相吻合的建筑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但要依据强制性技术标准,还要依据质量管理标准,通过对实体质量、文件质量的抽查、审查,严格执法,坚决将不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清除出市场,以确保工程质量。

  (二)尽快建立起宏观工程质量状况指标体系。要通过国内外对比研究,制定出一套以科学理论作支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简便适用的质量状况评价体系。我部还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一次全国在建或刚竣工工程质量状况调查,了解质量状况,总结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二、继续完善和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

  1、2003年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完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针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性质、职责,明确审查范围、审查深度及审查责任等,进一步推动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发展。

  2、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审查人员的考核上岗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要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并针对问题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技术水平。

  3、各地要结合设计文件审查,认真贯彻执行抗震规范,特别是对超限高层、抗震新技术应用要严格把关,确保单体工程的抗震能力。同时,各地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精神,切实抓好新一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备案工作,部将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领导,强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有利于推进工程保险的法规制度,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秩序。今年重点推进和开办设计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根据勘察设计行业特点,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险条款及相关的市场管理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并在15个以上省市开展设计保险工作,力争两年内,在全国全面实施工程设计保险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研究,制定试行条款,并进行试点。

  三、切实抓好勘察质量、治理住宅质量通病和室内环境质量三项工作

  (一)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勘察质量

  1、勘察单位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勘察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责任,重点强化野外作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现场监督员制度,实现技术人员监督劳务工作,确保野外作业的工作质量。

  2、各地要研究勘察文件前置性审查工作,以避免因勘察文件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文件修改,探讨和总结建立适合勘察工作特点的审查办法,以保证对勘察质量的有效监督。

  3、各地要继续开展勘察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野外作业质量,确保钻孔数量、深度,取样或测试数量满足规范要求,避免产生试验数据失真、勘察结论不合理等问题。各地要在勘察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好抽查工作,特别对一些不良地质条件、复杂建设场地及城乡结合部的建筑工程勘察进行重点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建设部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与企业的资质年检挂钩,同时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把住宅工程质量作为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开展创无质量通病活动

  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各地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制订切来可行的措施,逐步消除质量通病,不断促进住宅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今年,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综合大检查,召开“住宅工程质量现场会”。

  (三)抓好室内环境质量治理,提高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覆盖率

  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苦于意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定。今年我部将选择一些地区,深入了解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这些地区要力求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检测收费标准等几个方面取得成效。我部将于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进行本作总结。

  四、继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一)当前,在积极争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入监督管理类的行政事业编制的同时,重点抓好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各地要根据建设部的部署,做好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机构的考核工作,做好监督人员过渡期工作方案。要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各级监督机构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二)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将附设在质量监督机构内的检测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使其成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化的中介服务组织。我部将颁发《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并召开经验交流会,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发展。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即将出台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各地也应积极探索施工图审查工作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有机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三)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系统是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在2002年工作的基础上,以这两个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起企业和个人不良记录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功能,完成整个系统的联网工作,并及时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质量行为上网公示。不良记录应成为企业资质年检时的重要依据。

  (四)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强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办法。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调查研究,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提出适合当地条件的管理模式,充实监督人员,把小城镇建筑工程纳入监督管理范畴,确保小城镇工程的建设质量。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一)勘察设计单位要重点做好新版《主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勘察设计人员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悻,克服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错、漏、碰、缺等质量通病。

  (二)继续加大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同时积极研究更新10项新技术内容。各地要建立不同层次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及各地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要按照《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2000-2005年计算机应用工程及信息化发展纲要》的要求,面向勘察设计全过程管理,使勘察设计与管理初步实现一体化的集成应用系统。勘察设计单位要在保持勘察设计行业CAD成果的基础上,跟踪世界技术潮流,促进业务流程优化重构,建设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勘察设计企业。

  (四)积极推进建筑业信息技术时应用。建设部将组织专家制定建筑业企业信息化发展的五年规划,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地推进全国各类建筑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建设部和各地要推出示范企业,发挥示范的带动作用。

  (五)要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工程震害的调查和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将成熟的抗震科技成果尽快纳入技术标准体系,使其得到推广运用。要加大对未列入规范的抗震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在试点工程应用方面的管理。要加快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防灾技术标准,提高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抗震防灾能力。

  (六)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强制性的操作工人培训上岗、按岗取酬制度。一线操作人员要按技能分等级,实行先培训、后考核、再上岗。

  

  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3年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安全生产法》、依法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的关键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开好局、起好步,扎扎实实地做好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努力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力争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建筑施工事故;重点地区重大事故降低5-10%,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进一步下降。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003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是:

  一、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重要内容,更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治本措施。2003年各地要把建立和推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当作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来抓。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要体现职责分明、体系完备、重点突出、封闭管理的原则,建立起完备的文件、资料体系,强调全过程控制,坚持开展检查、验收和体系审核,明确权限职责,合理配置资源,有序有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二)2003年建设部要制订颁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国家标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借鉴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结合本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和经验,确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内容,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保体系,同时把企业安保体系要求的实施作为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

  (三)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结合工程规模、特点,做到组织保证、制度保证以及资金、设施和设备保证,使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得以顺利实施。

  二、狠抓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督考核机制,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一)各地要继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建设和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要抓紧制定有关建筑安全地方法规,突出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涉及安全的项目审批、审批后的督查、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落实责任制;同时,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配备满足需要的人员编制并在政府财政中解决经费来源;还没有设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地区,要抓紧设立。

  (二)各地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要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度,尤其是要落实工程项目部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制。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吊销其个人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要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并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各地要采用事故起数、伤亡人数、事故比较增幅和每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作为安全生产评价指标,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监管绩效,建立起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考核机制。对企业安全业绩的年检考核,可根据上述指标进一步完善;对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连续发生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三、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2003年,部要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大纲,明确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各地要重点抓好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基本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和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一)各地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大、中型建筑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基地的作用,扩大培训教育面,推动培训教育活动制度化、规范化。2003年施工现场一线的操作人员培训内容重点是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基本知识。安全基本知识培训不得少于15课时,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要采取工人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手段和方法,避免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二)各地要组织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可否任职的重要标准。2003年内要完成一级建筑企业负责人和一级项目经理的轮训和考核工作,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完成二级建筑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轮训和考核工作。

  (三)各地要制订安全管理和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2003年底之前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分期分批轮训,切实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将其作为下级工作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继续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003年要继续大力开展预防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治理措施,巩固扩大治理成果。特别要加大对伤亡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力度,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一)2003要继续抓好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塔吊倒塌、房屋拆除倒塌等项的专项治理。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同时要督促企业制定专项治理措施;措施要落实到工程项目,落实到对事故隐患的治理。

  (二)各地要加强专项治理措施落实的督促和检查工作。要改进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年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把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专项治理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作为检查的重点,要突出检查2002年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和近年来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各地要对典型事故进行案例分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事故多发地要根据情况召开现场会,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于不落实专项治理措施发生事故的,要严肃查处。要把企业专项治理成效作为2003年企业资质年检中安全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

  (三)各地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目录,如限制人工扩孔桩的应用范围,淘汰简易龙门架、井架提升机,禁止使用无安全保险和限位装置的简易塔式起重机;要研究建立安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科技投入,以作为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生产实际,研究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应用中的安全问题,推广一批建筑施工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

  五、加强和规范事故处理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事故处理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每起事故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结案,并严肃追究责任。

  (一)2003年建设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系统重大事故报送系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据此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设系统质量安全事故报送系统,明确事故报告部门、报送程序、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限,落实报送责任人,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上报建设部的重大安全事故,要经省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核签字;要制定本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定期报告及重大事故汇报工作规定,全面掌握每一起事故情况。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并及时结案;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该降级的降级,该撤职的撤职,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建立建筑行业诚信制度,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结案处理后,要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对未结案的,也要公布事故的相关情况,同时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业绩记录。

  六、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对保障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经有24省(区、市)开展了这项工作。尚未开展的省(区、市),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争取在2003年内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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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11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乡镇公立卫生院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乡镇公立卫生院是指在农村范围内由区(市)县政府举办,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独立法人的全民所有制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服务对象和性质)
  乡镇公立卫生院以乡镇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服务人群,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管理关系)
  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管理,委托医院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日常事务性管理及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六条(主要任务)
  乡镇公立卫生院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等。
  第七条(公共卫生服务)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承担以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一)疾病预防与控制方面:
  1.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保证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落实应急物资的储备。
  2.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狂犬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实施预防接种,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完成辖区内慢病普查及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病例管理。
(二)妇幼保健方面:
  1.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2.提供婚前咨询、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病普查普治。
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与服务。
(三)健康教育方面:
  1.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农村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2.指导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服务人群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3.开展康复指导与功能训练。
  第八条(基本医疗服务)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承担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一)急诊救治。急诊病例出诊或安排医务人员出诊,实施院前和院中急救,及时诊治抢救病人或负责转诊。
(二)门诊诊治。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
(三)住院诊治。开展常见病的住院诊治和双向转诊。
(四)医技检查。根据执业许可范围,开展相应的医技检查。
(五)家庭诊治。开展家庭诊治、家庭康复,建立家庭病床等。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根据农村居民需求,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社会卫生管理)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承担以下社会卫生服务工作: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完成辖区内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
(二)为村卫生站卫生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辖区内人群健康档案。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举办范围)
  一个建制乡镇由区(市)县政府举办1所乡镇公立卫生院。
  第十一条(设置规划)
  区(市)县政府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乡镇公立卫生院设置规划。
  第十二条(设置程序)
  乡镇公立卫生院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增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基本标准
  第十三条(床位设置)
  乡镇公立卫生院病床数的确定,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服务范围和交通条件合理配置。原则上按照每千人口0.8-1.0张床位计算,床位总规模一般不得超过100张。
第十四条(科室设置)
  依照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原则上应设立以下科室:
  (一)预防保健: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健康教育。
  (二)临床:全科、内科、外科、中医等,康复治疗、抢救、预检等。
(三)医技和其他:检验、B超、心电图、X-光、药房、治疗、处置、观察、健康信息管理、消毒等。
  第十五条(人员设置)
  乡镇公立卫生院按照农村卫生工作要求,经所在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原则上按每千名居民配备1-1.5名医务人员,其中按每万名居民配备3名公共卫生医师、2-3名全科医师,1名相应类别的中医执业医师;护士及其他医技人员按需聘用。
  第十六条(房屋及设备要求)
  乡镇公立卫生院房屋规模和设备要求应按照《关于实施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06〕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
  乡镇公立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培训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县级以上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专业短训班、学术活动等,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第六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机构执业规则)
  乡镇公立卫生院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卫生服务安全。
  第二十条(制度建立)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建立健全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家庭医疗服务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范围,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转诊规定)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平台,为乡镇公立卫生院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乡镇公立卫生院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乡镇公立卫生院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当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进行及时转诊。
  第二十三条(价格公示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药品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制度,使用药品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管)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公立卫生院实施行业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日常管理)
  医院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力,在履行对乡镇公立卫生院进行日常事务性管理中,应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深化以聘任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和以岗位、绩效考核为重点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聘期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行业评审规定)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乡镇公立卫生院评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不断促进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二十八条(业务指导)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乡镇公立卫生院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制度,定期收集辖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乡镇公立卫生院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打造驰名商标

王瑜


  我国商标注册总量已经是世界第一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的工厂,产品几乎遍布世界每个角落,有近两百个产品产量世界第一,有些产品的产量甚至占到世界的一半以上,但是在世界100个最有价值商标的榜上没有一个中国的商标(品牌)。这是为什么?本人非常不赞同将原因简单归结为我国企业品牌意识的缺失,我们需要深层次的思考。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第二项(b)款规定,“如果某一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即应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c)款规定“如果某一商标被确定至少为某成员国中的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按我国的定义,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为相关公众所知晓,2、享有较高声誉,可见驰名商标的要求并不高。
  从驰名商标的定义来看,驰名商标应该存在很多种形态,从驰名的区域来看,有全国性驰名的商标,地方性驰名的商标;江西有个加工鸭子食品企业,其“煌上煌”商标在江西家喻户晓,每个县城都有其连锁店,几乎每个店都是派对购买,但是“煌上煌”产品在北京却始终难以打开销路,这个商标就是个地方驰名的商标。从相关公众来分,有对所有消费者都驰名的商标,比如大众消费品,有对专门消费群体驰名商标的商标,例如“希望”牌动物饲料,城市的消费者根本不知道,但是对于动物饲养者来讲却是非常知名的一个商标。

(二)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是一致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某商标或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被在与使用某驰名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提出注册申请或注册,而该商标或该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并易于造成混淆的,该商标将拒绝注册,即使获得注册将被禁止使用。和普通商标相比,该禁止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商标法》第十三条)

2、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3、如果某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依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请求主管裁决,对发生冲突的域名进行注册的机构撤销注册,或将其转让给驰名商标注册人。(《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如何申请驰名商标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自己的特色,我国以前的驰名商标认定比较混乱,有的甚至由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来认定,1991年初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下,由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了“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并于1991年9月评出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供“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这是我国由商标主管机关正式认定的第一个国内驰名商标。
  2001年7月17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从而赋予了法院审查或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方式,即在发生侵权或权利冲突时,由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商标是否驰名,以便决定是否给予扩大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由过去的突出管理改变为更加注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条途径:第一条途径向法院申请认定,第二条途径向行政机关申请。
  驰名商标只是一个相当概念,A商标相当B商标而言是驰名商标,但是对于C商标就不是。驰名商标不是只有经过行政或者司法认定才是驰名商标,只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的都可以认为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制度在我国已经变异为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由于消费者的不成熟,对驰名商标认可度也相当的高。

二、打造驰名商标的误区

  全国工商联主席孙晓华表示,“中国不少企业有各种各样的奖项,明星企业可能名噪一时,但是只有做成名牌企业,企业才能够持久。”

(一)商标知名度与市场价值无关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功能,区分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同时商标又可以成为一个载体,承载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等多方面的信息,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架起信息交流的通道,由此可以降低消费者购买过程中信息成本,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
  我们的企业对商标价值构成存在误区,只关注知名度,高价聘请策划公司,花费巨额广告费实际只在做一件事情,就是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找找以前央视的标王,“秦池”倒了,“爱多”,“红桃K”、“三株”这些曾经如雷贯耳的商标,一个个销声匿迹了……这些品牌的知名度不可谓不高,最终没有脱离死亡的厄运。知名度高并不能直接带来市场价值。要论知名度,在2008年没有那个商标有“三鹿”的知名度高,当时凡是有“三鹿”商标的奶制品一律是滞销。这时消费者宁愿购买没有任何知名度商标的奶制品,也绝不会购买“三鹿”商标的奶制品,“三鹿”商标不仅没有任何的市场价值,还带来严重的市场负面效益,其价值是个负数。可见知名度的高低与市场价值并没有多大的关系。

(二)最好的品牌是产品本身

  知名度高的产品只能吸引消费者的第一次购买,只有其产品本身质量、服务等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一定的美誉度,才可以吸引消费者的再次购买,使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忠诚度。在一次国际商务谈判中,欧洲的企业提到一个说法很引人注意:“我们的这个产品是不做广告的,这个产品的品质本身就是广告。” 消费者终将会成熟起来,其购买行为将越发理性,消费者购买以后更注重品牌所承载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最为重要的是产品本身内在质量等,这才是品牌的价值内核,所以提升品牌价值的方式是赋予品牌各种良好的信息。经营品牌的首要问题就是提升产品本身的内在质量,赋予品牌一定的内涵,提高产品的美誉度,形成一批忠实的消费者群体,这样的品牌才能真正为经营者带来高额的品牌溢价收益,只有其承载的信息越多其价值就越大。

三、打造驰名商标的切入点

(一)品牌运营需要差异化

  CCTV是驰名商标,观众会不会因为其被评为驰名商标而只关注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呢?“工商银行”成为了驰名商标,那么你存取钱是不是就不去了其他银行呢?同样的型号,同样规格的电视机,有哪个消费者能说出“长虹”和“康佳”的区别呢?同样都是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质量都很可靠,售后服务都很不错,消费者无从选择,最后只能以价格的差异来吸引消费者的选择。在同质化的竞争中,我国企业陷入价格战的泥潭。即使是像“长虹”、“康佳”这样的驰名商标也很难因为品牌的知名度来影响消费者选择购买产品。
  运营品牌还要另辟蹊径,在同质化的竞争中品牌虽然被赋予了很多正面的、良好的内涵,你的质量很好,我的质量也不赖,我提高服务水品,我立刻做出高于你的承诺,如此的恶性循环,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同样是电视机国外的品牌却不肯放下身价,高居高端产品市场。这是因为差异化,因其掌握了高端技术,国外的电视机和我国的产品根本不在一个层面竞争,所以运营品牌需要从差异化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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