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中资保险机构有关资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08:46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上报中资保险机构有关资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报中资保险机构有关资料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16号)
(05-02-25)
各中资保险机构:
为加强中资保险法人机构的管理,我会决定全面了解中资保险机构的基本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会拟了解的情况
(一)保险法人机构基本情况(见附件一)
(二)股权结构情况(见附件二)
(三)公司章程(宋体五号字)
(四)历次增资扩股、增减资本金、股东变更情况的说明及批准文件复印件(请列表说明)
(五)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重大变更事项决议复印件
(六)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影印件
上述情况截至2004年12月31日。
二、报送方法
请你公司将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电子版(光盘)于2005年3月31日前上报我会发展改革部。
联系人:马兵
电话:010-66506387
传真:010-66506387
附件:中资保险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中资保险机构股权结构表
http://www.circ.gov.cn/notes/asp/file/bjtf16.doc
潍坊市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月二十四日 潍政发[1996]2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护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质勘查市场活动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地质勘查计划之外的,从社会吸取资金,以委托和承包方签订合同的方式,从事地质勘查和服务的活动。其内容包括:
(一)区域地质、矿产地质调查;
(二)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
(三)地质测绘;
(四)地质工程技术服务。
第三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市场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类地质勘查市场项目,应当由投资方向县市地质矿产部门提出申请,列明勘查矿种、工作范围、工作目的和任务,经批准后,与有勘查资格的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协议),并向市地质矿产局备案。
第五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市场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地方性地质勘查规划计划;
(二)负责地方地勘基金建立和项目的分配;
(三)指导地方与地勘单位签订勘查合同(协议);
(四)监督检查勘查实施情况和勘查工作质量情况,维护勘查秩序,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承担地质市场项目的勘查单位必须依法到地质矿产行政部门进行勘查登记,并接受地质矿产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勘查项目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国家或省地质矿产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及勘查合同或协议,向县级地质矿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市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地质矿产行政部门代省地质矿产行政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八条 承担地质勘查市场项目,应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并按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交地质勘查成果。因地质勘查成果质量发生纠纷时,由市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技术结论,并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按照合同规定到当地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九条 勘查野外工作结束前,地勘单位应当向县、市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写出工作报告。对地质勘查报告及地质资料验收时,市地质矿产行政部门应参与验收。
第十条 地质勘查市场和各类成果资料必须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汇交和使用。
第十一条 从市地质勘查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丧失地质勘查能力的,应及时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当地地质矿产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警告、限期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