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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45:40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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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内企业自称外国企业办事处的行为,不宜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末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理。



200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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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关于做好体改期间档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关于做好体改期间档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寿险公司:
为做好体制改革期间档案文件的管理工作,公司办公室曾在保办〔1996〕4号文件中对有关事项做了较明确的规定,人寿险公司也针对人身意外伤害险业务交接的有关问题在保发〔1996〕57号文件中提出了要求。据一些分公司反映,在具体执行中,有些细节尚需进一步明确
。为此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人身险业务档案资料的归属问题:机构分设前形成的人身险业务已决赔案档案,按照保办〔1996〕4号文件精神归入人保公司档案全宗,并由财产险公司管理,机构分设时的未决寿险业务赔案资料划归寿险公司管理。
二、机构分设前形成的各门类载体档案资料(即人保公司档案全宗),无论产险还是寿险业务,均系人保公司的共同财富,划归产险公司管理,由产、寿险公司共同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档案的利用。
三、各级公司在机构分设之后应抓紧建立新的综合档案室,其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以新机构正式行使职权之日起形成新的档案全宗。在此之前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律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入人保公司档案全宗。
特此通知



1996年5月20日

关于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法律文书中的被执行人已撤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法律文书中的被执行人已撤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执请字第4号《关于执行人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法律文书中的被申请执行人已撤销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撤销的,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原仲裁机构申请变更义务承担人,待变更后再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工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调解书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撤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原仲裁机构申请变更义务承担人。如果仲裁机构依法变更了义务承担人,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99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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