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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59:36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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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一、将“公司卡”改称“单位卡”
(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单位、机关等发行的信用卡均改称为“单位卡”,在卡片正面左下方凸印“DWK”字样。凸印时,执行金融行业国家标准GB/T15120·1-94识别卡-记录技术-第一部分:凸印和金融企业国家标准GB/T15120·3-9
4识别卡-记录技术-第三部分:ID-1型卡上凸印字符的位置两个标准。在卡样上,“DWK”的位置为原凸印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位置的左侧,左端起点与上行左端平齐。转帐卡等其他卡种的单位卡若凸印“DWK”字样,也须执行以上标准。原公司卡在其有效期内流通至1997
年12月31日,自1998年1月1日起,原公司卡一律停止使用。
(二)各级发卡行须按人民银行要求严格审查单位卡的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单位卡。各行信用卡业务柜台和全行信用卡取现网点,在受理信用卡时,对单位卡严格审查把关,任何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凭单位卡在本行取现网点及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二、“277信用卡存款”科目的调整
(一)单位、个人办理信用卡业务存入的信用卡存款及交存的保证金,仍在“信用卡存款”科目核算。原科目下设的“公司卡户”改为“单位卡户”,个人卡户及保证金户不变。其核算内容和管理仍执行(建总发字〈92〉第25号)中的规定。
(二)信用卡存款利息分别单位卡、个人卡及保证金结计。单位卡和个人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保证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三、信用卡透支纳入“478其他贷款”科目核算
(一)在“478其他贷款”科目下增设“信用卡透支”二级科目,按透支的持卡人设明细帐户,核算办理信用卡业务发生的透支额。
增设该二级科目后,各行发生的透支不得轧减信用卡存款。各行向总行传输总帐时,列报“信用卡存款”数,并在“其他贷款”项下单列“其中:信用卡透支”的明细数一并上报。
(二)各行按建总传字(95)91号明传电报要求,目前已将“信用卡透支”列入“其他贷款——未并帐并表部门贷款”二级科目核算的信用卡透支数额,以今年3月31日为截止时点,暂仍按原规定核算和管理。何时调整并表,总行根据人民银行通知另作统一安排,但4月1日起
,该二级科目核算的信用卡透支数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三)对信用卡透支计息按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对1996年4月1日前发生的透支仍按本行原利率标准计息,不分段计息;对4月1日以后发生的透支一律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
(四)为了防范风险,严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行为,对恶意透支者须按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五)总行核定下达各行的信贷计划已经包括了信用卡的透支业务,请各行统筹安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总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贷款呆帐准备金管理办法,提取和核销信用卡呆帐准备金。
四、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在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下发之前,仍执行原规定,使用原凭证格式。
五、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均从4月1日开始执行;需修改的计算机软件及ATM软件打卡机软件等,由省级分行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确保在1996年6月1日前调试完成。
以上各条,请即转知所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等汇总上报总行。



19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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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三年第1号

 

公布《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在招投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与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实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

  第三条 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结束20天内,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应在完成评标报告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的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应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中标单位名称、中标货物名称、数量、规格, 中标货物制造厂商、预计合同价格。公示内容在公示期间如无质疑或投诉的,评标报告正式生效。

  第五条 在公示期内,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就落标原因和公示结果进行2次质疑,招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论情况。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一方应向招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条 公示期内,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直接就投标、评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违法违规问题向招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证明文件。所有投诉文件必须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条 招标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人书面投诉之后,应于2天内通知招标人并立即开展调查。在上述投诉未处理完毕之前,中标结果不能生效,招标人不得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招标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权威中介机构对投标人或利害人的投诉进行核实与调查。

  第九条 招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提出的核实调查结论,对投诉作出处理结论。并在3天内将处理结论通知投诉人。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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