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5〕3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春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通行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是指在中心城区(以下称城区)城市道路、街、巷、城市空地等公共场地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占用道路停放的秩序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保障道路畅通、合理规划设置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上施划机动车公共、专用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示、标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擅自设置、更改、涂抹或撤销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阻扰机动车进入停车泊位停放。
遇有大型群众活动或突发紧急事件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确定道路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与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大型群众活动或突发紧急事件过后,应当及时取消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条 临街单位和个人需占用门前道路或空地定点停放机动车辆的,由占用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验,施划工作类停车泊位与经营类停车泊位两种专用停车泊位,只限占用申请人有关工作和业务专用车辆入位停放,其他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停放。
专用停车泊位的停车秩序及环境卫生,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占用申请人负责维护,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用停车泊位停车秩序及环境卫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并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凡在城区道路停放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划定设置的停车场(点)、停车位、泊车位或其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按顺行方向(或按指定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严禁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的除外)和在停车泊位标志、标示、标线以外的道路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机动车停车泊位禁止工程作业车辆、大型客货车辆和拖拉机停放。
第七条 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和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应当按人行道施划的分类泊位线定向、 整齐停放,不得随意乱停放,收费标准按宜府发[2003]19号文件执行。
板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的道路停放和道路通行,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季节气候特点以及道路交通实际,制定限时、限路、限地点通行和道路停放实施方案。
第八条 城区道路停车实行占道管理收费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道路等级、停车泊位种类和停放车辆类别等实际,按照专用高于公共、主干道高于次干道、繁华闹市地段高于其他一般地段、经营类停车泊位高于工作类停车泊位的原则,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经市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后予以执行。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停车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管理、维护和管理劳务等。
第九条 各公用停车泊位和场点应将停车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城区道路设置的停车位、泊车位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指挥,进出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二)公共停车泊位的停车,按市政府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自觉缴纳城市道路停车占道管理费;
(三)机动车辆在交费凭证注明的有效时间内停车,将交费凭证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超时停放应按规定补交停车占道管理费;
(四)凭停车缴费单取车,存取车时不得将其他车辆移位或撞倒损坏;
(五)维护停车泊位周边环境卫生,不得乱丢乱扔。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城区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会车道与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隧道口、循环岛、急弯路、桥梁、窄路(不足4米)、陡坡以及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地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开右车门上下人员或即时接送物品后,立即驶离;
(五)城市客运公共汽车不得在站(台)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专门停放候客的出租汽车应进入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不得擅自乱停放。
第十二条 违反车辆道路停放规定,擅自乱停放机动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对摩托车处100元罚款,对小型汽车处150元罚款,对大型客货车辆处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锁定或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三条 违反车辆道路停放规定,擅自乱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对自行车处20元罚款,对板车、电动自行车处30元罚款,对人力三轮车处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更改、涂抹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辆的,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拒不改正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不遵守停车泊位周边环境卫生秩序的,按《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提倡和鼓励中心城区有庭院、空闲场地或有停车设施等条件的临街单位和个人,对外开放或采取有偿服务等形式接纳各类车辆的停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扶助和提供相应服务的便利。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称《质量许可证》)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称“中汽总公司”)颁布的《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各汽车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及其产品检验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
2 提供技术资料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a.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b.产品主要检测设备明细表(见附表二);
c.商标注册文件及产品批准定型文件(复印件);
d.计量定级证书(复印件);
e.国家、部级优质产品证书或国家、部级质量管理奖证书(复印件);
f.产品说明书;
g.上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h.拟出口国市场环境分析报告和产品适用性试验分析报告(限出口市场已确定的产品)。
3 申请产品及申请单元
3.1汽车产品
汽车整车、汽车底盘、汽车用发动机、总成及零部件。
3.1.1汽车整车包括: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微型汽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
3.1.2汽车底盘包括:二类底盘(无车箱)、三类底盘(无车箱及驾驶室)。
3.1.3发动机包括:汽车用柴油机和汽油机。
3.1.4总成包括:汽车用离合器、变速器、转向器、制动器、传动轴、驱动桥、前轴、钢板弹簧、减振器及车轮等。
3.1.5零部件包括:汽车产品用毛坯件及成品零部件等。
3.2申请单元及划分
3.2.1申请单元 同一厂牌、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型号的汽车产品,为一个申请单元。
3.2.2同一企业生产的基本型和变型产品,同时申请质量许可证时,视为两个申请单元。对其基本型单元,按规定的质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对变型产品申请单元,则只对其与基本型不相同的项目进行检验。
4 检测单位
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按《进出口商品检验试验室认证细则》共同审查、认可,并授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
5 检验依据
5.1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以下称“蓝皮书”)或《汽车零部件质量分等规定》(以下简称《分等规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产品检验。
5.2依据《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进行企业条件评审。
6 产品检验
6.1抽样规定
6.1.1抽样对象与抽样方式
抽样对象与抽样方式按《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规定进行。
6.1.2抽样数
6.1.2.1汽车及二类、三类底盘(含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微型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抽取4辆。其中,2辆进行装配调整质量检查,2辆进行整车行驶检验。
6.1.2.2汽车用发动机抽取4台。其中,1台进行装配调整质量和清洁度检验,1台进行性能检验,1台进行可靠性检验,1台为备用机。
6.1.2.3总成及零部件抽样数按《分等规定》规定抽取。无《分等规定》的总成、零部件,由检测单位参照已有的《分等规定》确定抽样数,报中汽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6.1.3抽样基数
各抽样对象根据抽样地点,确定抽样数,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抽样基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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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对象 │ 抽样地点 │ 抽样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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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含二类│生产企业成品仓库 │不少于20辆 ┃
┃和三类底盘)├────────────────┼──────────┨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 │不限 ┃
┠──────┼────────────────┼──────────┨
┃ │生产企业成品仓库 │抽样数的10倍 ┃
┃ 总成 ├────────────────┼──────────┨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整车装配现场│不限 ┃
┠──────┼────────────────┼──────────┨
┃ │生产现场、成品仓库 │抽样数的10倍 ┃
┃ 零部件 ├────────────────┼──────────┨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总成装配现场│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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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4抽样部门
由所在地商检局按本细则6.1.1至6.1.3条规定,抽取规定数量的样
品。
6.1.5封样与启封
抽样后,由抽样人在产品可调整部位贴封条后封存。启封时,须经抽样部门代
表、企业代表、检验机构代表三方共同确认,无疑议时,方可启封、办理样品移交
手续,并填写《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验抽样登记表》(以下称《抽样登记表
》,见附表三),一式3份(所在地商检局、企业、检测单位各留存1份)。
6.2产品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
6.2.1经审查,产品符合《办法》第八条必备条件后,即可对产品进行检
验。
6.2.2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
6.2.2.1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微型汽车、全轮驱动汽车、检验项目
及评定依据见附表四。
6.2.2.2自卸汽车除按附表四规定的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进行检验外,
还应依据《自卸汽车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对举升装置进行性能及可靠性检验。
6.2.2.3越野汽车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见附表五。
6.2.2.4其它专用汽车,按其功能不同,参照附表四、附表五中相近的
项目进行检验。其专用装置须按其功能要求,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性能及可靠性检验
。
6.2.2.5汽车用发动机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见附表六。
6.2.2.6汽车用总成及零部件按《分等规定》进行检验。
6.2.2.7已签订出口协议、合同的汽车产品,除按本细则6.2条规定
的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进行检验外,还应按出口协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
验。
6.3评定办法
6.3.1申请质量许可证的汽车产品,均按一等品水平进行评定。
6.3.2已签订出口协议、合同的汽车产品,还应满足出口协议、合同规定
的质量要求。
7 企业生产条件评审
7.1经审查,申请企业应符合《办法》第九条“必备条件”,按《出口汽车
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7.2同一企业申请两个以上单元时,除对基本型产品的生产条件评审外,尚
需对变型产品专用的生产条件进行评审。
7.3评定办法
企业条件评审总得分数不应小于400分,其中第一项2、4、5、6条和第
二、三项必须达到规定分数的80%以上(含80%),方能评为合格。
8 评审结论
检测单位依据产品检验结果和企业条件评审结果,在《申请书》上填写评审结
论。
9 收费办法
产品检测费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费按《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办法》规
定收取。
10 附则
10.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0.2本《细则》由中汽总公司负责解释。
附表一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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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主管部门 │ 企业通讯地址及电话 ┃
┠───────────┼──────────────────────┨
┃ │ ┃
┠───────────┼─────────┬────────────┨
┃ 法人姓名 │ 总工程师姓名 │ 早报联系人 ┃
┠───────────┼─────────┼────────────┨
┃ │ │ ┃
┠───────────┼─────────┼────────────┨
┃ 企业职工总数 │ 生产工人数 │ 工程技术人员数 ┃
┠───────────┼─────────┼────────────┨
┃ │ │ ┃
┠───────────┼─────────┼────────────┨
┃企业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生产面积(平方米) ┃
┠───────────┼─────────┼────────────┨
┃ │ │ ┃
┠───────────┼─────────┼────────────┨
┃ 企业设备总数(台) │ 生产设备数(台) │ 检测设备数(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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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万元) │ 原值(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 │ │ ┃
┠───────────┼──────────┼───┬───────┨
┃企业管理曾获何级荣誉 │ │时间 │ ┃
┠───────────┼──────────┼───┼───────┨
┃产品质量曾获何级荣誉 │ │时间 │ ┃
┠───────────┴──────────┴───┴───────┨
┃企业建立时间及申请许可证产品生产历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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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的产品近三年生产指标与经济指标 ┃
┠──────┬─────┬───────┬──────┬──────┨
┃ 项目 │ 品种 │ 产 量 │ 产 值 │ 利润总额 ┃
┃年 │ │ (出口量) │ (创汇额) │ (创汇款) ┃
┠──────┼─────┼───────┼──────┼──────┨
┃ │ │ │ 元 │ 元 ┃
┃ │ │ ( ) │( 美元)│( 美元)┃
┠──────┼─────┼───────┼──────┼──────┨
┃ │ │ │ 元 │ 元 ┃
┃ │ │ ( ) │( 美元)│( 美元)┃
┠──────┴─────┴───────┴──────┴──────┨
┃ 近三年企业主要产品质量检测情况 ┃
┠──────┬─────┬────────────┬────────┨
┃ 年 月 │ 型 号 │ 检测单位名称 │ 检测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量工作情况 ┃
┠──────┬───────────────────────────┨
┃计量机构名称│ ┃
┠──────┼───────────────────────────┨
┃计量机构人数│ 人,其中:技术人员 人 ┃
┠──────┼───────────────────────────┨
┃ 计量等级 │批准单位: 批准日期: ┃
┠──────┴───────────────────────────┨
┃备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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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产品主要检测设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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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 │ 制造单位 │ 用途 │技术状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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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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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检测抽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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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样品型号│ ┃
┠────┼──────────────────┼────┼─────┨
┃样品编号│ │样品数量│ ┃
┠─┬──┴─┬─────────────┬──┼────┼──┬──┨
┃ │地点 │ │时间│ │基数│ ┃
┃ ├────┼─────────────┴──┴────┴──┴──┨
┃抽│样品状 │ ┃
┃ │况说明 │ ┃
┃ ├────┼────────────────┬────┬─────┨
┃ │抽样人 │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 ┃
┃样│ ├────────────────┤ │年 月 日┃
┃ │ 签字 │ 年 月 日 │ 签字 │ ┃
┠─┼────┼─────────────┬──┴────┼─────┨
┃ │封条张数│ │ 样品存放地点 │ ┃
┃封│ 及编号 │ │ │ ┃
┃ ├────┼─────────────┼───────┼─────┨
┃样│样品接收│ │ 封样人签字 │ ┃
┃ │ 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时间 │ │ 地 点 │ ┃
┃启├────┼─────────────┴───────┴─────┨
┃ │启封时样│ ┃
┃ │品状况 │ ┃
┃封├────┼────┬────┬──────┬────┬─────┨
┃ │抽样部门│ │检测单位│ │企业代表│ ┃
┃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 签字 │ ┃
┗━┷━━━━┷━━━━┷━━━━┷━━━━━━┷━━━━┷━━━━━┛
注:此表一式3份,由抽样部门、检测单位、企业各持一份。
附表四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整车质量检验项目评定依据和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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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检验项目 │应得分数│ 评定依据 │ 评分方法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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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保安项 │ │ │ ┃
┃ │(1)排放 │ │ │保安项是评定成品┃
┃ │a.汽油车怠速工况下CO│ │GB 3842 │汽车质量的否定项┃
┃ │、HC浓度 │ │ │。表中所列检验项┃
┃ │b.柴油车自由加速工况│ │GB 3843 │目必须全部达到国┃
┃ │下烟度排放值 │ │ │家标准要求,否则┃
┃ │(2)噪声 │(不计分)│ │评为不合格。当初┃
┃ │a.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GB 1495 │检出现不合格项时┃
┃ │b.匀速行驶车外噪声 │ │ │,允许加倍抽样复┃
┃ │c.匀速行驶车内噪声 │ │ │检一次,如仍不合┃
┃ │(3)制动性能 │ │ │格,成品即评为不┃
┃ │a.制动距离 │ │GB 7258 │合格 ┃
┃ │b.制动力分配(后轴)│ │ │ ┃
┃ │c.减速度 │ │ │ ┃
┠─┼──────────┼────┼───────┼────────┨
┃1│基本性能 │ 10 │QCn 29008.2 │第(3)项不合格┃
┃ │(1)直接档最低稳定│ │QCn 29008.4 │扣5分;其余每一┃
┃ │车速 │ │ │子项不合格扣3分┃
┃ │(2)直接档加速 │ │ │;总计最多扣10┃
┃ │原地起步换档加速 │ │ │分 ┃
┃ │(3)限定条件下使用│ │ │ ┃
┃ │燃料消耗量 │ │ │ ┃
┃ │直接档等速行驶最低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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