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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26:33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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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计价格[2002]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上海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家计委、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价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水价不断调整,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的现象相当普遍。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结构性缺水的严重性,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紧迫性,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次全国统一审价工作做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基金、收费。

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制、供水成本。成本审查包括制水、供水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供水价格。分析水价调整后企业成本增加的各项因素(特别是产销差率中的管网漏损率),造成企业出现新的亏损各项因素中哪些属正常合理的,哪些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造成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分析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供水能力与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

(四)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分析哪些属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五)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总表供水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乱挤、乱摊现象,分析抄表到户的合理的成本,以及总表与户表价差中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

(六)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企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等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有无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业亏损问题。

三、审价工作的安排

(一)审价工作分工。审价工作的重点是36个大中坡市。36个大中城市水价审查工作由国家计委、建设部统一组织开展,城市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查。36个大中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的审价工作,由各省、自泊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审价工作方法。审价工作采取按年度和按调价周期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年度审查是审查企业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调价周期审查是以进入1999年后第一次水价调整开始至下一次调价为一个周期,至2001年底调价几次,即有几个周期。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可以只采用按年度审查方式;以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审价。

在审价工作中,除核查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帐外,还应对取水(购水)量、售水量、水费回收额及各项支出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验证。

(三)审价工作步骤。36个大中城市审价工作于2002年4月1日开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1999年至2001年三年来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全面审查。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费用、开支、年度财务报表等审价所必须的基础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审价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价审价工作,是2002年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成本调查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专门班子,提供经费等物质保障,对参加水价审价工作的人员进行法规、政策的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做好对供水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审价工作方案,在做好具体承担的审价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好本地区其他城市的审价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和审核把关。

(二)保证审查质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价结论,并填写报表(见附表),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审价情况进行论证。审价结论应当包括供水企业分布、制供水能力、成本费用等基本情况;供水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提高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政策措施。要注意排除于扰,确保审查数据的真实性。

(三)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审价工作原则上应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审价工作做出全面汇总分析,总结本地区水价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逐步建立定期审价和专家评审制度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同时,要结合审价工作,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回用水(中水)价格,研究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规划和计划。

各地审价工作全面总结和36个大中城市的审价结论应于2002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审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建设部反映: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城市名称:

水厂数量
 
企业所有权类型(a )
1、国有;2、集体;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5、民营;6、其他投资

企业组织形式(a )

国有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3、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合作制企业;6、合资或合营企业;

7、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企业资本构成(a )
1、上市股份公司;2、非上市股份公司;3、与国有合资;4、与集体合资;5、与外商合资;6、与港澳台合资7、与民营合资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利润(万元)
     
净资产利润率(%)
     
一、资本与资产(万元)

1、注册资本
     
2、固定资产
     
3、流动资产
     
4、递延资产
     
5、实收资本
     
6、国家资本
     
7、所有者权益
     
二、企业供水能力(万吨)

1、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
     
2、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
     
3、高日供水量
     
4、平均日供水量
     
5、年供水总量
     
6、年售水总量
     
7、产销差率(%)
     
8、管网漏损率(%)
     
9、管网长度(公里)
     
三、人员(人)

1、职工总数
     
2、管理人员
     
3、工程技术人员
     
4、生产人员
     
5、服务人员
     
5、离退休人员
     

注:1、上表相关指标均按主营业务口径填写,非主营业务主要指标可在分析时说明。

2、每个城市报送一套调查表。如一个城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核算供水企业,请另附每个企业的调查表。

3、按调价周期审价的,可将本套表格中年度划分改按调价周期划分填写,并注明起止时间。


 

附表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城市及企业名称:

项目
行次及关系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年供水量(千立方米)
1
     
年售水量(千立方米)
2
     
产销差率(%)
3=2÷1×100%
     
一、制水成本
4=5+8+9+12+13+15+16
     
1、水费
5=6+7
     
1)原水费
6
     
2)水资源费
7
     
2、原材料
8
     
3、动力
9>10+11
     
1)基本电费
10
     
2)电度电费(含基金、附加)
11
     
4、生产人员工资及附加
12
     
5、固定资产折旧
13
     
其中:机器设备
14
     
6、机物料消耗
15
     
7、其他费用
16
     
二、输配成本
17=18+19+21+22+23
     
1、输配人员工资及附加
18
     
2、固定资产折旧
19
     
其中:管网、泵站
20
     
3、动力
21
     
4、机物料消耗
22
     
5、其他费用
23
     
三、销售成本合计
24=4+17
     
四、期间费用
25=26+28+31
     
1、销售费用
26
     
其中:销售人员工资及附加
27
     
2、管理费用
28>29+30
     
1)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
29
     
2)固定资产折旧
30
     
3、财务费用
31
     
其中:利息支出(不扣除利息收入)
32
     
汇总净损益
33
     
五、销售税金及附加
34
     
六、完全成本合计
35=24+25+34
     
七、单位售水成本(元)
36=35÷2
     


附表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城市名称: 单位:元/吨

项目名称
年份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现行水价

城市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经营服务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特种用水
       
单位平均售价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
       
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
       
水费回收率(%)
       
 
随水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标准
年度收费额

(万元)
用于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万元)

         
         
         
         
         

注:1、各类用水价格按不含污水处理费及随水价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填写。

2、各地水价分类如与上表不同,可适当调整表格。

3、单位平均售价根据各类用水价格与用水量加权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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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 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

监察部 人事部


监察部 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
监察部、人事部



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精神,为了保证监察部和人事部在惩戒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监察部与人事部在惩戒工作中的分工协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察部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部可以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的处分。具体程序按照监察部的规定办理(另行发文)。
日常惩戒工作由人事部负责管理。
二、对由人事部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处分不服的申诉,由人事部受理。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由监察部受理。对其主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受理。
三、监察部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需要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处分,由人事部负责办理呈报手续。
监察部直接处理的需要报送国务院批准或备案的处分,由监察部办理呈报手续,同时抄送人事部。
五、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在惩戒工作中的分工,按上述原则办理。
六、各级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应互相支持、密切协作,保证惩戒工作的顺利进行。



1989年6月14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州府发〔201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优化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第二条 投资者投资从事开发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经管委会同意可以转让、抵押和折资入股。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所需土地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入驻项目,享受土地取得价款90%的财政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全州特色产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长的投资企业,推荐列入国家或省级龙头企业及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

  第六条 凡是符合国家或省、州相关扶持政策的项目,管委会协调、帮助企业争取政府扶持资金,多渠道、多方位予以扶持,增强发展后劲。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协调加强区内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开展抵押、质押等贷款业务。

  第八条 开发区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区内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新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认证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区内企业争取到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全额拨付,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民族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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