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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3:35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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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建设局


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2001.06.03

市建设局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竟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安市建设工种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我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建筑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其性质是: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与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合置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基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集中办理工种建设有关手续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三条: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各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承发包交易,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实施公类管理,各司其责,市交易中心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及建材价格等信息和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及签订、建设监理委托、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统一集中在市交易中心内完成。
第五条:信息发布固定在星期二、四,各相关单位自行按时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所需信息。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的监理委托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鉴证、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固定在星期二、四两天办理,办理上述手续的各相关单位按时进驻市交易中心办公,各司其责,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进驻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在交易中心内交易,交易中心保护其独立、自主的正常际承包交易活动。
第八条:进驻单位在交易过种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严禁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 严禁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 严禁制造虚假信息;
(四) 严禁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竟争。
第九条:凡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发生场外交易,属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建设各方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及进驻办公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违纪违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吉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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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天然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长江、黄河上游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未经人为措施而自然起源的原始林和天然次生林。
人工林中划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公益林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林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天然林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市(地、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具体落实管护措施。
第六条 天然林保护管理坚持保护天然林与培育人工林相结合;实行分类经营,合理利用;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在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制定总体设计,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制定总体设计,报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设计编制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总体设计编制实施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规划、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二条 禁止对下列天然林进行采伐和从事可能导致天然林毁坏的活动:
(一)面积在10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的原始林;
(二)天然林保护规划确定禁止采伐的原始林;
(三)位于江河两岸及水库库周的天然林;
(四)位于山地灾害多发地带的天然林;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采伐的天然林。
第十三条 禁止对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十四条 禁止毁坏天然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薪炭林。鼓励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以电、煤等其他能源代替烧柴,改灶节柴;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确定的区域内采伐烧柴。
第十六条 鼓励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木材替代品。其基本建设确需的自用材,应凭有关文件,根据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确定的区域内采伐。
第十七条 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的抚育性采伐,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后,由森林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从事各项工程建设,确需征用、占用天然林林地的,应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林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办理用地手续。
征用、占用天然林林地勘查、开采矿藏或从事各项工程建设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办理采伐许可证,依法对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林木损失进行补偿,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块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天然林保护范围的边沿设立天然林保护标牌。
新造幼林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设置封山育林标牌并公告。
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天然林管护情况划定保护责任区,督促保护管理单位制定保护措施,组织群众护林。
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的护林组织,在划定的保护责任区内组织巡护,制止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天然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天然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天然林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将天然林保护和天然林资源消长纳入目标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对下级人民政府天然林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实行监察制度。
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向有关市、地、州派驻天然林资源监察特派员,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天然林资源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天然林林地资源的管理,依法确认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低强度择伐,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单位所需的自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采伐单位采伐。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伐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各类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第二十八条 禁止天然林木材交易活动。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人工林较为集中的地区,确需设立人工林木材交易市场的,应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登记注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设立木材加工厂,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厂,允许加工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采伐的林木,以及从人工林采伐的林木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外合法购进的木材。
第三十条 运输木材必须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和总体设计组织营造生态公益林,有计划地更新改造低效林。
第三十二条 森林经营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天然林保护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多种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天然林保护专项资金和依法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审计部门应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天然林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树木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天然林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已采伐林木的,以滥伐林木行为论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交易木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木材及其制品、加工设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9日
敬业奉献写忠诚 务实创新谱新篇
—记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近年来,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领全院干警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凝聚一心,锐意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检察工作任务,为构建和谐五华,促进山区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检察工作得到了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近年来,该院相继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和荣记“集体一等功”。被省检察院评为“广东省先进检察院”。检察长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广东省优秀基层检察长。
一、勤政廉政,团结务实,用和谐的理念强班子
五华县地处粤东,县财政收入不足七千万、人口超百万,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贫困山区县。在这种财政状况下,该院人均经费不到300元,干警原人均办公面积不足3平方米,一些干警住房困难十分突出。面对重重困难,2005年初,以梁振悦同志为党组书记、检察长的新一届班子并没有被困难吓倒。新一届班子到任后,首先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山区实际和检察工作实际,先后提出了适合山区检察工作发展的“抓队伍,促业务;抓保障,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和“一个努力,两个继续”(即努力提高干警个人综合素质,继续保持各项检察业务良好发展势头,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工作思路。群雁高飞头雁领,榜样的力量最无穷。为了使工作思路落到实处和在最短的时间内摆脱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的困境,该院党组把班子建设放在首位,发挥党组的核心和堡垒作用。一是抓好学习,提高素质。科学理论是指导检察工作发展的武器,勤于学习、提高领导素能是当好“带头人”的前提。为此,该院班子成员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带着深厚的感情学、带着执着的信念学、带着实践的要求学。该院以梁振悦检察长为组长的党组学习中心组带头讲政治,带头学理论,坚持每月一次集中学习,重要学习活动还扩大到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党的十七大期间,该院班子成员不但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而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亲自部署,抓好落实,在全院掀起了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二是搞好团结,端正风气。该院班子成员注意增强团结意识,为全院干警树好榜样。无论是议事、用人还是办案,都能带头树正气,带头搞团结,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有权、有责,做到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支持,精诚团结,较好地发挥了整体合力,使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形成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的良好局面。三是廉政勤政,做好表率。在抓好廉政建设方面,该院班子成员时时处处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指导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从不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做到清正廉洁。处理和解决问题过程中,坚持廉洁自律,依法办事,凡是要求干警不能做的,绝不越雷池半步,以实际行动带动全院干警。
二、以人为本,严管厚爱,用人性化管理带队伍
事靠人干,案靠人办,做好工作,人的素质是关键。该院党组始终把提高干警素质作为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在队伍建设上强调一个“严”字,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为手段,努力提升干警个人综合素质。一是知人善用,充分发挥中层干部的主观能动性。该院党组把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作为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不定期对中层干部进行考核,比素质、论实绩,对表现好的大胆使用,并要求中层干部要做到“四个带头”: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做好各项工作、带头执行党组的各项决定。二是寓教于学,以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队伍素质。该院党组要求每年坚持搞好“四个一”活动:举办一个讲座。请经验丰富的干警讲授法律、检察业务课程,近年来,相继举办了刑法学知识讲座、信息调研宣传业务讲座、反贪业务知识讲座、民行业务知识讲座、电脑培训班等各种活动,并邀请党校讲师和专业会计师为全院干警上专题辅导课;组织一场研讨会。组织举办了以“发挥检察职能,构建和谐五华”、“如何当好排头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等为主题的有奖征文和理论研讨活动;举办一次演讲比赛。该院坚持每年举办一次演讲比赛或者是辩论赛,今年,该院举办了一场模拟法庭比赛和一场辩论赛;召开一场座谈会。该院在每年的“七一”节期间召开部分党员座谈会,缅怀党的光辉历史和丰功伟绩,激发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该院积极实施文化育检战略,大力营造崇尚文化的氛围,不断增强检察机关的软实力。该院党组不但从严治检,而且从优待检,以建设和谐检察院为目标,切实帮助干警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注意凝聚人心,为干警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新一届班子任职以来,报县委批准晋升了1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提拔任用了9名科室正副职,6名正副股级干部。同时,关心青年干警的成长,如在司法考试中,给时间、给政策,去年至今,该院有三名干警通过了司法考试。三是创新载体,使各项教育活动富有特色。近年来,该院扎实开展了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项整改活动、排头兵实践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教育活动。教育活动中,该院创造性地开展了“面对‘全国先进检察院’,我该怎样做”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和“争创‘五优’科室,争当‘五好’干警”等活动。通过这些创新活动大力推动该院队伍建设的深入发展。同时,该院在教育活动中加强挖掘和宣传,培养树立自己的典型。每月在院务例会上通报表扬当月或最近表现突出的干警,并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正气。目前为止,该院没有收到干警不良行为的投诉,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干警遵纪守法,挂牌上班,着装整齐,言行文明,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奋发向上。该院队伍建设的经验材料得到了省院《粤检政工》和市院简报的转发。
三、突出重点,创新发展,用一流的业绩树形象
在业务工作中,该院注重抓重点带全盘,全面抓好各项检察业务。一是坚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院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2005年以来,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445件618人,经审查后批准逮捕385件523人,批不捕6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38件544人,经审查后决定起诉418件522人,决定不诉19件21人。该院注意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人性化执法,宽严相济,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以来,共对33宗轻微刑事案件采用调解方式终结诉讼程序。该院的刑事案件一直保持了“四无”:无错捕错诉,无漏捕漏诉,无改变定性,无刑事赔偿案件。二是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该院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反腐败斗争指示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使反贪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2005年以来,共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9件29人,立案侦查42件42人。所立案件全部是5万元以上大案,其中科级干部9人,副处级干部1人。反贪工作呈现出“六个百分百”的特点,大案比例率、移送起诉率、定性定罪准确率、有罪判决率、服判率、追赃率均达100%。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108多万元。三是切实加强诉讼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强诉讼监督力度。近年来,该院通过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及加强立案监督等工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严格执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四是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服务于大局。该院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开展检察工作,坚决落实县委的部署和决策。同时,该院还坚持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为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谋献策,当好参谋助手。近年来,该院先后出台了《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等,制订了“七个着力”的措施服务“崇商重企”,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该院真诚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群众工作方面,该院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开展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基础建设方面也取得显著成绩,该院办案专业技术综合大楼在去年底落成并投入使用,大大改善了该院的办公办案环境。该院的各项工作继续保持了良好势头,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当代检察官》、《梅州日报》等报刊杂志长篇报道了该院的先进事迹。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蔡仕强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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