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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机电井及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08:15  浏览:97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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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机电井及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有关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机电井及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有关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机电井和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管理,提高农业自身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1988〕财农字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农村利用国家和集体投资兴建的机电井(水田井、菜田井、麦田井、果树井的井体、水泵、电机、柴油机部分)及链轨拖拉机(动力牵引部分),均在提取折旧费范围之内。
第三条 折旧费的年折旧率为10%,新打的机电井和新购置的链轨拖拉机的折旧费从使用之日起,按原值和十年期限逐年提取。使用期不足十年的旧机电井、链轨拖拉机的折旧费,按净值和年折旧率逐年提取,满十年为止(已使用年限不补提取)。
第四条 折旧费由受益农户负担,按受益面积提取。水田年折旧费每亩提取五元;旱田年折旧费每亩提取一至一点五元。
第五条 凡实行土地承包的,提取折旧费应作为承包方一项义务,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土地转让后,折旧费由受让方负担。
第六条 折旧费每年年底前统一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户交户结村服务时提取,分别上缴乡(镇)水利站、农机站管理,由乡财政所在农行营业所、信用社单立帐户。
第七条 折旧费(包括利息)作为水利、农机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机电井和拖拉机的更新,不准上级平调,不准挪作他用。
第八条 乡村两级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机电井和链轨拖拉机的专户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及折旧明细分类帐和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九条 使用折旧资金,须分别经乡(镇)水利站、农机站与财政所协商,编制用款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县(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折旧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由各乡(镇)、各县(区)财政、审计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不按期缴纳折旧费的,从拖欠之日起,每日加罚2‰的滞纳金。
不提取折旧费或者平调、挪用、侵吞折旧费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已按《沈阳市井灌工程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水利字〔1987〕113号)规定全额收取水费的乡村,不再另收机电井折旧费。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机电井折旧费的条款,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有关链轨拖拉机折旧费的条款,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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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加强住房改革支出资金管理和监督,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根据财政部编制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考核评比范围的中央单位,是指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决算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编制说明的系统性。

第四条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考核指标分值为:报送的及时性(10分);编报的完整性(20分);数据的准确性(30分);编制说明的系统性(40分)。

第五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送的及时性(10分)。

中央单位应在每年3月20日前报送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等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每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的完整性(20分)。

中央单位不得随意增减、更改报表;报表装订规范,不得缺页少页;报表封面内容应填列完整,必须要有经办部门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应完整反映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编报范围应与预算编制范围保持一致,决算报表数据填列齐全,无漏报、重报、错报现象。上述内容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的准确性(30分)。

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应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决算数据应与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决算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正确无误,决算上下年度相关数据衔接一致(如有变动,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财政预算拨款指标应与部门决算中相关数据一致,决算纸质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一致。上述内容如有错误,每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制说明的系统性(40分)。

决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算编制单位基本情况。如,决算编制单位个数、人员编制情况、实有人员状况,包括汇总情况、行政单位情况、事业单位情况等,以及单位在编制决算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

(二)决算数据汇总情况。包括:1、收入来源情况。2、分项支出状况。3、年末结余情况。4、收支结余增减变动原因分析。

(三)决算编制反映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和完善决算编制及相关政策建议等。

上述内容每缺少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每年考核评比一次,由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考评得分,财政部每年评选出约20%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条中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预算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1997年6月13日 司发函〔1997〕202号)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
合作人。因此,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职律师,自其正式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日
起即应成为该所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发展合作人之前,是否要对拟发展
的律师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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