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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26:03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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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1]137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中科院:
  你们《关于报送(关于改革中科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报告》(体改办产(2001)33号)收悉。现就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二、对中科院占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资产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同意中科院对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使用、收益分配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权利。
  同意中科院建立事企分开、统一管理、分级营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统一管理院、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并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全责任;国务院授权中科院对所属各研究所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重大事项由中科院统一管理,一般事项由中科院委托各研究所自主决定。
  三、同意中科院设立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中科院,统一负责对院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中科院要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
  四、同意中科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院属全资、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试点。
  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是深化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探索高新技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中科院要切实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后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试点工作。国家经贸委要会同财政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对试点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中科院根据本批复精神对《中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作必要修改后组织实施。
                              国 务 院
                           二OO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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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开展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基妇司


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开展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的通知

卫基妇社卫便函[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基妇处:
为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公共卫生,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国务院拟于今年第四季度召开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专题会议。为了解各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情况,做好会议筹备,决定进行一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填写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见附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字迹清楚。调查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网址:http://www.moh.gov.cn)。联系人: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李瑞莉、肖峰(010-85631386;85637766-5557),E-mail:mail@chs.org.cn。
二、调查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报送(包括电子版)。表1、2请于9月23日前报送。表3请于10月7日前报送。请山西省太原市和长治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大庆市、浙江省杭州市和宁波市、江西省南昌市和九江市、广东省深圳市和珠海市、四川省成都市和绵阳市、陕西省西安市和铜川市、甘肃省兰州市和白银市于9月23日前同时报送表3。
三、各地如有反映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的特色材料、典型材料,可于9月16日前报送(包括电子版)。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周巍(010-68792320),E-mail:jinshg@moh.gov.cn。
附件:1、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1
2、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2
3、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3-1
4、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3-2
5、全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状调查表3填表说明



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二○○五年九月八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任免的名单(1987年4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任免的名单(1987年4月)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陈敏章为卫生部部长。
免去崔月犁的卫生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王芳为公安部部长。
免去阮崇武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李铁映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免去赵紫阳兼任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四、任命曾宪林为轻工业部部长。
免去杨波的轻工业部部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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