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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6:20  浏览:9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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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12年10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20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专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各级各类媒体应当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鼓励教育机构开展专利基础知识教育。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市)区专利指标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市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实施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加大对专利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其规模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0.15%。专利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专利转移平台、专利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建设,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项目的资助;

(三)开展专利保护、专利维权援助和专利预警分析;

(四)专利优势企业、优势区域示范和培育、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建设;

(五)专利交流合作、专利战略实施;

(六)专利课题调研与研究,政策法规建设;

(七)鼓励和支持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专利权质押融资;

(八)开展专利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

(九)进行专利工作表彰、奖励;

(十)与专利促进和保护相关的其他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外专利。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研发专利技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申请专利。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的立项、核准、验收,应当将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指标。申请和维持专利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和专利奖励等项目时,应当将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审的条件。

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奖金支付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四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少于一千元。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法提取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可以将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效益的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省级政府专利奖的人员,可以作为特殊人才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专利运用、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和产业化计划项目立项时,优先支持拥有专利权的项目。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将拥有专利权的产品列入采购目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引进并实施专利技术。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组建区域性和行业性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构建产、学、研专利技术实施和转化的联合体,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和以专利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各类专题专利信息数据库,开展专利信息加工和预警分析,促进专利信息的共享、开发和利用。

第十七条 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选择投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专利权作价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专利,不得故意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健全专利执法机构,建立专利执法队伍,及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簿、发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实施现场勘验检查;

(四)抽样取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六)调查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活动中参会专利产品或者技术的监督管理,现场受理并及时处理专利纠纷。主办方收到专利投诉的,应当及时移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对专利技术进行检测、鉴定。当事人对技术检测、鉴定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咨询委员会。

专利保护技术咨询委员会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当事人的委托,依法进行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发布者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未提供的,不得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的名义发布该广告。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的类别和专利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的专利审查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专利权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专利文献检索和评估报告。

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成果转化等项目涉及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和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专利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相关人员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信息泄露或出卖给其他单位、个人。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单位的人员,应当事先将已经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交还原单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销售的;

(二)组织推广专利技术的;

(三)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四)在海关申请专利保护备案的;

(五)其他需要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第三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建立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及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并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开展专利预警,监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内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专利风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骗取专利表彰或者奖励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未提供有效专利证明文件,广告发布者为其发布专利广告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发布者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实施的《洛阳市专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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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7〕91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七日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 合规人人有责。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全体员工和营销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

   第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

  (四)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其他专业委员会沟通;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二)定期审查公司半年度合规报告;

  (三)听取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有关合规事项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指定董事会设立的其他专业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合规职责。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的,监事或者监事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及决策流程是否合规;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负责人的建议;

  (五)依法调查公司经营中的异常情况,并可要求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协助;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向董事会提名合规负责人,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二)审核合规负责人提交的公司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并审核下年度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四)审核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年度、半年度合规报告;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报核准。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总经理和董事会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并报总经理审核;

  (二)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和营销员,并组织执行;

  (三)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制定公司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并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四)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并签字认可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各种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及其合规人员,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的岗位合规手册和其他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四)撰写年度、半年度及其他合规报告;

  (五)参与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识别、评估合规风险,提供合规支持;

  (六)负责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七)组织合规培训,贯彻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并向员工和营销员提供合规咨询;

  (八)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议;

  (九)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跟踪评估监管措施和要求,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规章制度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必要时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合规人员。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定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总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合规人员。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专职的合规人员。

  第十八条 合规不仅是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以及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更是保险公司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的责任。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风险监测和评估。

  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向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并帮助和指导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岗位合规手册,进行合规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

  保险公司其他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识别、评估包括自身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合规风险信息,支持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内部审计部门相分离,并接受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审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合规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合规政策是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

  (三)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

  (四)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

  (五)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

  (六)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对合规政策进行评估,并视合规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订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岗位合规手册等文件,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员工和营销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员工和营销员行为准则应当规定公司所有员工和营销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并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专门要求。岗位合规手册应当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业务操作程序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包括:保险公司营销员、公司其他部门及其员工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报告路线,各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上报的路线,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和合规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一)保险业务行为,包括广告宣传、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保全、反洗钱、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处理等;

  (二)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包括担保、融资、投资等;

  (三)保险机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战略合作等行为;

  (四)公司内部管理决策行为和规章制度执行行为;

  (五)其他可能引发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在发布实施前,应当提交合规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合规负责人签字认可。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确保公司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的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各种合规调查。

  合规调查结束后,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就调查情况和结论制作报告,并报送提出调查要求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获得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员工新入司、晋升和转岗,应当接受合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员工和营销员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规事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合规管理的外部监管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习中国保监会发布的重要监管文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合规建议。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咨询,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要求,并反馈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二)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三)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情况;

  (五)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六)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七)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八)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九)合规培训情况;

  (十)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一)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各种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适用。

  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可以参照本指引制订集团统一的合规政策以及员工、营销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状况,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本指引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8〕1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制订的《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第一季度例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5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防委会及行业、系统和乡镇、街道防委会根据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三条 组织实施

本规则由市防委会办事机构市防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市防委会组成及调整办法



第四条 市防委会组成

一、市防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以及重庆警备区、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妇联、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二、市防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由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主管防火工作的副总队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在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内部选定,兼职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担任。

第五条 市防委会成员单位及成员调整

一、市防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成员单位、成员和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因成员单位机构调整或职能变更,或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成员单位时,由市防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防委会主任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调整。

三、因人事变动或分工调整,需变更市防委会成员时,由成员单位及时提出继任者名单书面报市防委会备案,经市防委会主任同意后,适时以市防委会名义行文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防委会工作职责

市防委会是市政府非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消防工作。

一、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研究审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和消防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会化消防宣传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三、定期分析、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督促全市各级政府、行业、系统和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总结、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四、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全市性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对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各单位的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

五、组织检查、考核和表彰,指导、考核下一级防委会以及行业、系统防委会工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消防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经市防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防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市防委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形势,及时向市防委会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三、针对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协调实施。

四、制定年度消防工作意见和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行业、系统消防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市防委会成员带队调研、检查、督查等服务工作。

六、负责市防委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防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见附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例会制度

一、市防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市防委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经市防委会主任批准,可随时决定召开和扩大参会人员范围。每次会议要主题明确、内容具体。

二、例会在报请市防委会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委会办公室组织。会议议定事项以《重庆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由市防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起草。

三、市防委会成员本人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防委会办公室请假,同时委托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条 公文办理制度

市防委会及办公室可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防委会行文。以市防委会名义发文,由市防委会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以市防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防委会办公室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工作调研制度

一、每年组织市防委会成员参加一次工作调研,调研题目可由市防委会成员提出,也可以由市防委会办公室提出,经市防委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市防委会成员单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按照分配的或自选的调研题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调研报告。

三、市防委会工作调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进行,根据调研内容组织相关成员赴市外、国外考察或请有关专家讲座授课。各成员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

四、市防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研报告的收集,对优秀调研报告可刊发简报或印制成册下发各成员单位或区县(自治县)防委会。

第十二条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市防委会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参与防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要报市防委会办公室备案。确定的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防委会办公室。

二、联络员的联络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市防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络工作可以采取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或填报《工作联络反馈单》的方式进行。

三、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报本月消防工作情况、重大消防问题或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情况,反馈对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提请本单位每半年向市防委会报告一次全面工作情况。

四、联络工作情况由市防委会办公室及时在《重庆消防简报》中反映。

第十三条 工作督查制度

一、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全市性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市防委会可以组织成员带队,对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各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视工作需要,可报请市政府或市防委会批准同意后,分别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市防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督查实行成员带队负责制,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督查主要对督查对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三、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写出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

四、每次督查工作完毕后,有关督查情况要及时反馈至市防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政府或由市防委会办公室编发简报。

第十四条 工作备案制度

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地上一季度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市防委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季度火灾事故情况;本级防委会例会制度落实情况;本级政府贯彻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或市防委会下达的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和落实措施;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研究解决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等。

每年1月、7月的5日前,市防委会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半年开展消防工作情况报送市防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防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2:



工作联络反馈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 位


联络员

联系电话


近期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情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开展情况,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解决情况,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情况及对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内容):


(市防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7315427,传真:6731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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