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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1:10  浏览:9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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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南通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旅游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旅游项目集聚发展、集中提供度假、休闲、观光、旅游等综合性服务的特色经济区域。

  第三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已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

  (二)地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陆域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所依托城镇具有良好的旅游发展条件,区位、交通和资源优势明显;

  (三)公共设施、旅游度假设施配套完备,总床位数500张以上,三星级以上设施50%以上;

  (四)环境质量达到相应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达到GB3095的二级标准,噪声质量应达到GB3096的1类标准,地表水质量应达到GB3838的III类标准,土壤质量应达到GB15618的II类标准,生活饮用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五)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第四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等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总体规划;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四)基础设施建设和已批复的项目情况;

  (五)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六)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名称开展对外营销宣传。

  第七条 南通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其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南通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其总体规划由南通市规划局会同南通市旅游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编制市级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注意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维护生态平衡。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市级旅游度假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注重特色、有序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翻建各种建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等应当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必须贯彻集约用地的原则,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明确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旅游度假区,可设置管理委员会,其机构编制根据度假区规模和承担的任务,按规定程序确定。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管理委员会可与市级旅游度假区所依托的城镇人民政府采取合署办公、区镇合一、交叉任职等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旅游信息服务;

  (二)度假酒店、主题餐饮、旅游商品、生态体验等特色项目开发;

  (三)商务、休闲、游览、娱乐、体育、健身、文化创意等项目;

  (四)规模适当的旅游装备产业项目;

  (五)与旅游相关的其它项目。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旅游度假区,享受下列政策扶持:

  (一)旅游项目在技改、税费等方面与工业项目同等对待,酒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同价;

  (二)交通连接线建设纳入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酒店、娱乐等企业购置使用国家相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休闲、度假、公共设施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五)省、市各类引导资金优先扶持;

  (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禁止采矿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禁止随意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粉尘。

  第十八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门票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规定报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将免费的公共服务项目擅自转为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鼓励组建度假区开发建设投融资平台,创新度假区开发建设模式。

  第二十条 对开发有序、管理规范、效益突出、具备示范效应的市级旅游度假区,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定期对市级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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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政府机关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机关的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值班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值班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四条(值班工作职责)值班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四)负责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组织值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五)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值班工作制度
  第五条(值班组织形式)市、区(县)政府设立总值班室,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市、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市、区(县)应急办人员担任,实行双人专职昼夜值班;(二)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以专职值班为主;(三)政府机关其他部门值班室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轮流担任。第六条(值班安排)市、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工作由本级应急办负责安排。政府机关各部门值班室值班工作由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安排。值班表每月至少编排一次,经应急办(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实施。第七条(节假日值班)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班:(一)值班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执行;(二)提前一周,由下级政府总值班室向上级政府总值班室,政府各部门值班室向本级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三)节假日期间,加强值班力量,各级领导要轮流到岗带班;(四)各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协调机构值班室在节假日最后一日下午5时前,书面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综合情况。第八条(值班记录)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作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第九条(值班交接)搞好值班交接。交接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第十条(保密工作)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第十一条(设备管理)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第十二条(检查指导)各级政府机关要定期组织值班工作检查。上级值班部门负责对下级值班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报告内容)凡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值班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物资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第十四条(报告要求)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第十五条(报告形式)市、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和政府机关各部门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信息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也可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递,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第十六条(报告时限)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区、县政府总值班室(区、县应急办)和政府部门值班室1小时内以口头形式、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市应急办)。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前项所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凡本市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件,均列为重大事件。第十七条(跟踪反馈)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主动与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值班室和事发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第十八条(综合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完毕,政府职能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报告综合情况,包括事件简况、事故损失、处置经过、对事故责任重者处理情况及教训等。
  第四章值班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队伍建设)加强值班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工作。各级领导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条件。第二十条(业务培训)各级政府机关应加强对值班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专业技能。第二十一条(基础建设)值班室须配备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有线无线电话、800兆数字集群电话等先进通讯设备。同时,要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第二十二条(软件建设)各级政府机关值班室应配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人员通讯录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预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软件,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或秘书处)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第二十四条(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四)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限)本规范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制订细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本市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第二十九条(试行日期)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
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自然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九寨沟世界自然遗产、黄龙世界自然遗产、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包括卧龙、四姑娘山、 木耳寨、三江、草坡、毕棚沟)。

  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保证世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四条 州、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世界自然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实行州、县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州人民政府设立的遗产地的遗产管理机构负责九寨沟、黄龙、四姑娘山、卧龙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汶川县、理县、小金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汶川三江、草坡、理县毕棚沟、小金木耳寨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履行州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具体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规划实施、保护利用和管理。汶川县、理县、小金县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汶川县三江、草坡、理县毕棚沟、小金县木耳寨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规划实施、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详细规划,科学保护和利用世界自然遗产资源;

  (四)负责处理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受损群众的补偿、产业结构调整、就业、致富等对保护有利的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商业、服务业和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依法进行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游览设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负责世界自然遗产游览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地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保 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世界自然遗产地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防止过度开发建设。在珍稀资源周围,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完整地保持其原有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风貌。

  第九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内容相协调,不得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环境景观,污染环境。

  第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自然景物、特殊地质地貌、珍稀动植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河流、水域等重点保护对象,必须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进行严格保护。

  严禁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内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墓立碑、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自然遗产资源和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木、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严禁乱采滥挖、乱捕滥猎各类野生动植物。

  确需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必须经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限定的数量和范围内进行。

  第十二条 林业、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建筑、革命遗址和文物古迹,并设立标志,建立档案,采取有效的防腐、防震、防洪、避雷及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确保世界遗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居民应当服从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的管理,义务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对因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资源而受到损失的遗产地居民,遗产地遗产管理机构应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对居民生产、生活的补偿。

第三章 规划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世界自然遗产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特点,按照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展示、传承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作为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或《自然保护区详细规划》可作为世界自然遗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十八条 世界自然遗产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在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批准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进行修编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满前2年,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财力、物力,积极开发、利用世界自然遗产资源,逐步改善保护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内,除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外,禁止其他一切建设。

  在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内,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提出选址意见,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世界自然遗产外围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提出选址意见,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遗产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自然遗产管理部门区别情况进行清理。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的,应当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体现民族建筑风貌。

  第二十五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地形地貌和林木植被,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毁损的地貌和植被,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世界自然遗产资源。

  第二十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世界自然遗产地遗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按照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合理安排和利用世界自然遗产资源开展游览经营活动。

  严禁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开展与自然资源保护不一致的游览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遗产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核心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

  第三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所在地的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批准实施的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增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收入管理: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收入应当由州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州或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门票收入中提取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用于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科研和对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居民生产、生活的补偿。提取标准由各遗产地管理机构根据遗产地具体情况报州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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