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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32:11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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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

教高[201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了《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3年2月20日



附件

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

目 录

一、战略意义
二、指导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四)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五)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七)扩大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
  (八)优化院校布局结构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
  (十)健全投入机制
五、组织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定《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振兴计划》)。

  一、战略意义

  中西部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高校数和在校生数接近全国三分之二,承担着为国家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的重要使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西部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为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费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日益改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深化,办学水平稳步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深入实施一系列相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加快发展中西部高等教育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政府日益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为加快发展中西部高等教育创造了良好条件。中西部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为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提供了强劲的改革发展动力。中西部高等教育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但是,当前中西部高等教育仍然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家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数量相对偏少,学科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强,教育观念相对落后,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亟待深化。

  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边疆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是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推进高等教育强国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把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作为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抓住机遇,加快解决突出问题,促进中西部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新跨越。

  二、指导原则

  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发展战略,适应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中央和地方政策资源,发挥中西部地方政府和高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突出应用服务。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加强应用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支持区域急需。着重支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高的学科专业建设,着重支持区域支柱产业、特色领域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

  强化特色发展。因地因校制宜,明确发展定位,打造优势学科专业和团队,彰显办学特色。

  发挥主体作用。强化地方和高校主体意识,系统规划,整体推进,提高自主发展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重分类指导。根据中西部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特点,实行分类的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中西部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办学质量显著提升,建成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为整体提升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中西部高校办学条件得到根本改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取得明显成效,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体制机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文化传承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域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度、贡献度大幅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建设。

  1.优化学位授权点布局。

  加强中西部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加强对中西部高校“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指导。引导中西部高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2.支持特色学科专业发展。

  继续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对中西部地方高校的国家重点学科给予重点支持,提升学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展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大力度支持优势特色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国防、海洋、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行业相关专业及服务民生专业建设。引导中西部高校优化本科和高职专业结构,支持增设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的专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相关专业。支持老工业城市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建设与发展涉及保护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及西部地域特色文化、边疆文化、中原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的专业,以及民族传统工艺相关专业。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3.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高层次人才引领作用,建立优先支持政策机制。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各项人才计划实施中,优先支持中西部高校。在推荐“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时向中西部高校倾斜。在“海外名师项目”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名师来校任教和合作科研。

  4.加强教师培养培训。

  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以提升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为重点,大力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组建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促进教师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实施“西部之光”等访问学者项目,支持中西部高校骨干教师到东部高水平大学研修访学。实施“千名中西部大学校长海外研修计划”,进一步开阔中西部地区高校领导国际视野。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工作中,支持1万名西部受援高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到支援高校进修锻炼。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培养培训一批双语教师,提高双语教学水平。培训一批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建设。实施就业指导队伍培训项目,用5年时间,将中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和就业工作骨干人员轮训一遍,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加大国家公派留学政策对中西部地区倾斜力度。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5.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发挥国家和省两级教改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引导中西部地方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中西部教师教育创新计划”,支持部属师范大学与中西部师范院校组成教师教育联盟,协同推进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大力提高未来教师培养质量。在“卓越教师教育培养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等师范院校面向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培养优秀教师。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支持中西部高校开展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契合的学科专业领域的改革试点。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中,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和面向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全面提高中西部高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遴选建设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优秀基层法律人才。在“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支持中西部高校建设一批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培养一批优秀基层农林人才。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中西部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基层一线就业。

  6.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引导中西部高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式从注重规模发展向注重质量提升转变。大力推进与科研机构、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着重提高学术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支持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行业、企业的结合。

  7.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按照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目标,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系统培养要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以就业为导向,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围绕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引入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办专业、共建实训基地、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推动高职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专业与职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服务工程有机融合。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技能型人才职业教育从教制度,完善专业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践制度,提升专业教师双师素质和教学能力。健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把行业规范、职业标准和企业用人要求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引导和支持高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

  (四)提升科研创新水平。

  8.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加强中西部高校国家级科研平台培育和建设,新建一批体现中西部区域学科集群优势和特色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鼓励探索新的科研组织模式和改革试点。加强中西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推动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建一批重点研究基地,支持中西部高校和东部高校以基地为平台,开展人员交流与学术合作,建立学术联盟。

  9.加强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

  积极承担国家科研任务,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要逐步设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加大对中西部高校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高校服务区域发展的基础研究和特色研究项目,继续实施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以及新疆、西藏项目,逐步扩大中西部高校受益范围。

  (五)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10.协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面向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与地方政府共建联合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软科学研究基地、技术应用与服务中心等校地合作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地方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机制。与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协会)、龙头企业共建一批发展战略研究院,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咨询,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积极开展咨政服务,为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参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提升服务区域发展能力。中西部高职学校要与地市政府密切合作,共建一批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与促进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应用服务。鼓励中西部高校开展有关地区、国别国际问题研究,服务中西部对外开放和国家外交战略。

  11.加强继续教育服务能力建设。

  推动中西部高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建设一批适应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特色专业、品牌项目和精品课程。推动校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新建一批中西部高校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和产学研基地,建成一批示范性继续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站。在中西部地区高校优先安排国家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学分银行建设。

  (六)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12.加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中西部高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卫星通信等载体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加强数字化教室、数字化图书馆等信息化条件建设,将东部高校和中西部中央部委属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输送到中西部地方高校。

  13.推进优质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

  结合国家开放大学建设,大力推进中西部信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加快中西部高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教学,推动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建立东中西部高校之间、中西部高校之间优质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向中西部高校免费开放。完善数字化教学支持、使用、评价等服务体系,促进教育信息资源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加速实现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的集成共享。

  (七)扩大中西部学生入学机会。

  14.坚持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

  继续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将招生计划增量和对东部高校调整出的生源存量计划投向中西部高等教育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适度降低东部地区中央部门高校属地计划比例,继续将学校从属地调出计划及学校计划增量投向中西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较少的地区,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招生录取率的差距。对中西部地区学科专业特色优势明显的地方高校,在研究生招生计划特别是博士生招生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

  15.继续实施专项招生计划。

  继续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十二五”期间,每年在全国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以本科一批招生为主的指标,面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在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单列。继续支持高校开展“援藏计划”招生。积极为新疆7所高校安排高层次双语人才培养专项推荐免试生计划。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以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等专项招生计划,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急需人才。

  (八)优化院校布局结构。

  16.优化中西部地区院校设置工作。

  中西部各省份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支撑能力,制定实施本地区“十二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教育部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中,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单列审批,推动区域内高等教育协调发展。

  17.深入推进省部共建地方高校。

  扩大省部共建范围,鼓励有关部门、行业与地方共建行业划转院校。统筹政策、资金等多方资源,推动共建高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办学水平,增强为区域和行业产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18.加强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00所左右有特色、高水平的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加快发展。围绕强化本科教学、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夯实办学基础,改善教学条件,提高学校本科教学基础能力。

  19.支持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

  在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省份,“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每个省份建设1所地方高水平大学。促进这些大学重点加强特色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扩大区域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发挥高水平大学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九)加强交流与合作。

  20.加强区域内外高校交流与合作。

  充分发挥东部高校的支持带动作用,继续实施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扩大对口支援规模,使受援高校增加到100所。创新对口支援方式,继续实施团队式对口支援,根据受援高校的不同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分类制订不同模式的团队式支援方案,以学科建设为重点,深入开展科研合作,共建优质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受援高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和学校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推动中西部高水平大学对口支援省域内地方高校,发挥部属高校优质资源辐射作用,实现省域内高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高校办学整体水平,促进省域内高校协调发展。

  21.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西部高校要充分利用中国-东盟教育交流、中国-阿拉伯国家大学校长论坛等交流平台,扩展与周边国家教育交流与合作。在对口支援中建立支援高校、受援高校与国外高校的多方交流合作模式,提高中西部高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水平。加强中外合作研究基地建设,积极参与建设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以及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于一体的新型基地。办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国际先进理念和优质资源。

  22.支持中西部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和回国创业发展。

  支持中西部高校学生出国留学,在派出名额、学科选择、培养模式等方面向中西部高校倾斜。鼓励在外优秀留学人员参与中西部地区的教育、科技交流与合作。中西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搭建留学人员回国发展平台,引导、带动和促成优秀留学人员赴中西部地区工作和创业。

  23.支持中西部高校接收来华留学生。

  在中国政府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中国-东盟双十万交流计划”等重点项目框架内,支持中西部高校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发挥特殊优势,更多招收周边国家来华留学生。加强留学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留学生管理队伍素质,推动中西部地区来华留学事业发展。

  (十)健全投入机制。

  24.完善中西部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

  地方政府要加大所属高校经费投入,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中西部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继续对中西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给予奖补支持。要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坚持依法理财,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监控机制,确保各项资金资产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25.建立健全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高校建设项目规划、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和高校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控制新增贷款,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高校贷款行为,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26.加大中西部地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和资金向中西部地方高校倾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向中西部省份倾斜。继续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五、组织管理

  《振兴计划》是全面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综合性计划,覆盖范围广,必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改革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建《振兴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重大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振兴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加强省级统筹。中西部各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统筹,会同编制部门做好本地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支持所属高校改革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的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建立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中央部委的综合协调作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中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及时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强化高校责任。实施《振兴计划》的关键在高校,各高校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实际研究提出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达到预期成效。

  加强监督评价。建立《振兴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评价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组织作用,定期组织各工程(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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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发〔2006〕12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已经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6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坚持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做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落实工作。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要落实到年度工作。建立健全年度计划与实施纲要衔接的机制,明确纲要重点任务的时间安排和顺序,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将主要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全国功能区划规划研究。编制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健全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适当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和财政赤字,增加中央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长期建设国债资金和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农林水利、科教文卫、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西部开发等方面,保证重点续建项目,适当开工建设关系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财政支出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加强财政监管,控制行政经费增长。(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三)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就业、助学的信贷支持,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健全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四)积极扩大消费需求。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认真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稳定居民支出预期,扩大即期消费。大力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现有流通网络的作用,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为农民增加消费提供便利。完善消费环境和政策,改善居民住、行条件,积极发展旅游、文化、健身等服务性消费。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合理调整消费税,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清理、修订抑制消费的不合理规定和政策,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旅游局负责)
  (五)加强经济运行调节。搞好煤电油运的平衡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紧急情况,推动市场化方向的改革。促进煤电油运供需衔接,统筹协调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核能的发展,加快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建设,优化发展火电,完善电网结构,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供油问题。(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准确把握价格调控的政策取向,认真做好粮食、棉花、化肥、药品、副食品、石油、煤炭、钢材、房地产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工作,适时发布价格信息。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进一步加大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力度,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适当扩大实施范围。同时,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和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各类优抚对象的相关待遇。(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负责)
  (八)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适当规模。坚持有保有压,优化投资结构,防止投资过快增长。继续把好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按照贷款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发放贷款。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建设,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继续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重点发展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和住房租赁制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秩序,基本完成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任务。(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
  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九)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继续增加对农民的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抓紧研究建立农民种粮收益综合补贴制度。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坚持和完善主产区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扶贫办负责)
  (十)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加快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行农业标准化,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和特色林产业,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林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林业局负责)
  (十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小型水利设施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和防汛抗旱、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道路、饮水、节水灌溉、沼气、电网、通信、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建设,加强教育、卫生、文化等农村公共事业建设。逐年加大国家财政投资和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整合各种渠道的支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投劳。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向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合理、稳定和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十二)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需要,防止增加新的农民负担。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探索处理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牵头)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
  (十三)着力提升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依托重点工程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化,健全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尽快掌握一些重要产业的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改善市场环境,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负责)
  (十四)推进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控制新增产能。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通过调整投资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等措施,促进产业升级,合理利用和消化一些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加快调整重要原材料工业的结构和布局。(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五)突出抓好资源节约工作。综合运用价格、税收等各种手段,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左右的预期目标。抓紧制定和完善各行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推进节能降耗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发展节能降耗产品和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进第二批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发展海水淡化。大力推动以节能降耗为重点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实施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把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公布各地区和主要行业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情况,广泛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六)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重点搞好“三河三湖”、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松花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和重点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综合防治土壤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防治外来物种的侵害。加强地下水监测、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防治。继续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工程,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健全环境保护的监测体系、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四、继续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支持重点地带、重点城市和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确保青藏铁路、三峡三期工程等一批重点工程建成投产。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风沙源和石漠化治理等生态工程。支持发展优势产业和建设特色资源加工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西部开发办牵头)
  (十八)继续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重点加强大型粮食基地建设,推进重点行业改革重组和技术改造。搞好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抓紧研究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做好部分城市和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振兴东北办牵头)
  (十九)积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挥中部区位、资源、产业和人才优势,重点加强现代农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强能源和重要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现代流通体系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建设现代装备制造基地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功能,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着力增强东部地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加注重节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和环境保护。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强文化建设
  (二十一)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各项配套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年内要相继出台各部门有关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建立有效的组织领导机制,启动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集中力量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效整合全社会科技资源,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科教办及相关部委负责)
  (二十二)推进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调整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强化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做好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社会化服务。增强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推进地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农业部、地震局等负责)
  (二十三)大力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在西部地区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困难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大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合理调整结构,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推进办学机制创新,形成多元化办学格局。深化改革,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职业技能和转移就业能力。建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教育部牵头)
  (二十五)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改革创新高等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继续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才。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急需和艰苦行业的人才培养数量和质量。加强高校科技工作,加大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坚持产学研结合。积极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教育部牵头)
  (二十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改革教育教学评估和考试制度,完善推进素质教育的体制,营造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着力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造就一批杰出的教育家。研究制订《中国教育发展纲要(2006—2020年)》。(教育部牵头)
  (二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增加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研究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人才投入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配置人才资源中的作用,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区域性人才交流合作机制,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人事部牵头)
  (二十八)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增强文化事业单位活力。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加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文化产业,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提高文化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新兴文化市场的发展。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加大版权保护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文化资源、文化服务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扶持民族文化艺术,拓展对外文化交流渠道,提高对外文化交流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侨办负责)
  (二十九)积极筹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继续做好北京奥运会筹备、备战工作,切实做好多哈第十五届亚运会等国际体育赛事参赛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群众性体育工作深入开展。继续做好上海世博会筹备工作,重点做好主题演绎、园区建设、宣传推介和招商招展等工作。(北京奥组委、上海世博会组委会、体育总局负责)
  六、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
  (三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进一步明确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内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解决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脱节、责任不清、行政成本过高等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和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着力完善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加大国有独资企业和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积极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管理体制。推动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主辅分离等工作,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三十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与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加快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依法强化市场监管,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继续搞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促进市场创新和发展。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体制,推进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推进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深化保险业改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风险补偿和市场退出机制。认真做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应对工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三)深化财税、投资、价格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采取国债余额管理方式管理国债发行。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研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落实投资主体的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改进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加强产业投资信息发布,完善并认真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深化价格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和完善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三十四)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坚决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继续抓好其他专项整治工作。严惩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走私贩私、偷逃骗税、金融证券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
  (三十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目标、原则和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社会信用体系监督管理体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开展社会信用宣传和教育活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三十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力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注重优化进出口结构。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出口,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扩大农产品出口,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合理布局。适当扩大进口,加大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力度,改善进出口不平衡状况。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重视对外资投向的产业和区域引导。健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扩大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商务部牵头)
  (三十七)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在境外建立加工基地、营销服务网络和研发机构。建立健全政策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境外投资协调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积极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三十八)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重点产业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健全应对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国家经济安全预警系统和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并发挥建设性作用。(商务部牵头)
  七、高度重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十九)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继续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等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进一步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加大对军工、森工等困难行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支持力度。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和进城农民工就业工作。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证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及时支付。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做好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提高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参保率,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监管力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负责)
  (四十一)切实做好农民工有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立并完善防止工资拖欠的法规和机制,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办法。指导地方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实施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问题。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全面检查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依法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子女上学和计划生育等相关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劳动保障部牵头)
  (四十二)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加快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济、临时救助等制度,增加资金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和管理,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落实优抚政策,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捐助和帮扶活动。重视做好老龄工作。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民政部牵头)
  (四十三)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同步推进县医院、县中医院(民族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以上的县(市)。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卫生部牵头)
  (四十四)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继续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调整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努力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卫生部牵头)
  (四十五)继续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体系建设和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任务。加强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认真落实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和乙肝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治理。深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药品购销秩序,加强对药品医疗服务的价格监管,规范医院、医生的医疗和用药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促进中医药的适宜性和在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应用,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控制方面的作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十六)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制订新时期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覆盖面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继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人口计生委牵头)
  (四十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继续完善监管体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快煤炭等行业改革重组,加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兼并改造中小煤矿。多渠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增加安排国债资金,重点支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科技攻关试点工程。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矿山整顿。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执法和监管。(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八)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研究制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工作,建立社会预警体系,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开展各类危险源排查与监控。完善和落实各类预案,重点推进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快国家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公共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面向全社会的科普宣教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八、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十九)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加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立法。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程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法制办负责)
  (五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大力推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继续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依法接受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制办、监察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审计署等负责)
  (五十一)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中央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把解决群众上学难、看病难作为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大力整顿医疗服务秩序和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开展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加强对土地转让和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审批的监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认真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监察部牵头)
  (五十二)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监察部牵头)
  (五十三)努力维护社会稳定。高度重视和维护社会稳定,广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认真落实涉及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重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完善社会稳定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快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打官司提供有效帮助。维护国家安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负责)
  (五十四)加强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认真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完成化解华侨农场债务的工作,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侨务对台工作,维护海外侨胞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归侨侨眷等工作。(国家民委、宗教局、财政部、侨办负责)
  九、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祖国统一,做好外交工作
  (五十五)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深化退伍军人安置改革,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加强国防和军队法制建设。(国防科工委、民政部、人事部负责)
  (五十六)加强港澳工作。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继续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内地同港澳在经贸、科教、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港澳办牵头)
  (五十七)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贯彻胡锦涛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通过“宪改”进行“台湾法理独立”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推动全面、直接、双向“三通”进程。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反对“台独”、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台湾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对话与交流。继续争取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恢复两岸对话与谈判。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台办牵头)
  (五十八)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加强全方位外交。巩固和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推动区域合作机制建设,把务实合作提升到新水平。扩大同发达国家的共同利益,妥善处理分歧,推进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和开展多边外交,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大力开展经济外交,妥善处理经贸摩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认真做好外宣和公众外交工作。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外交部牵头)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励精图治,不懈进取,努力完成好全年的各项任务。
  上述各项工作任务由国务院副秘书长按分工督促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6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82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方”),均系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航公约的参加国(以下称为“公约”),希望便利中国人民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间以及延伸至各自领土以远地区的定期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方面指也门民航和气象总局,或双方均指授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履行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获准的空运企业;
  (三)“运力”,
  (1)就飞机而言,指该飞机在航线或航段上可提供的商务载量;
  (2)就规定航班而言,指飞行这一航班的飞机的运力乘以该飞机在一定的时期内在航线或航段上所飞行的班次;
  (四)“运价”,指为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支付的价格以及采用这些价格的条件,包括提供代理和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和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或条件;
  (五)“航线表”,指本协定所附的航线表或根据本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所修改过的航线表。该表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对本协定的一切援引应包括对该航线表的援引;
  (六)“航班”、“国际航班”和“非运输业务性经停”,分别具有“公约”第九十六条所赋予的含义。

  第二条 授权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以使其指定空运企业能在航线表规定的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国际航班(以下分别称为“规定航线”和“协议航班”)。
  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不降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二)在上述领土内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和
  (三)在航线表中规定的上述领土内的地点经停,以便上下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规定航线上作加班或包机飞行,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飞行。此项申请应在飞机起飞七十二小时以前提出。

  第三条 指定和许可
  一、缔约一方有权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指定一家空运企业,在航线表规定的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
  二、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其国民。
  三、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可要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向其证明,该空运企业有资格履行根据法律和规章所制定的条件,这些法律和规章是上述当局在经营国际航班方面所通常和合理地予以实施的。
  四、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后,应不延误地给予该空运企业以合适的经营许可。
  五、空运企业按照上述一经指定和获准,即可在任何时候开始经营协议航班。

  第四条 许可的撤销
  一、在下列情况下,缔约一方有权撤销和暂停业已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对该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规定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如它对该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是否属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或其国民的情况有疑义;或
  (二)如该空运企业不遵守给予其权利的缔约方的法律和规章;或
  (三)如该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撤销、暂停或规定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章,这种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

  第五条 提供技术服务和费率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指定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规定航线所使用的主用机场和备降机场,并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具体办法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商确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设备和技术服务按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这些费率不应高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缔约另一方本国空运企业使用类似设施和服务所付的费率。

  第六条 关税和税收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飞机,以及留置在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如这些设备和物品留置在飞机上直至再次运出,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豁免一切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或代表该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只供飞行国际航班使用的燃料、润滑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和机上供应品,或装上该企业的飞机的上述物资,即使在装机的缔约方领土内的航段上使用,也应豁免所有税收和费用,包括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征收的关税和检验费。可要求将上述物资交海关监管。
  三、留置在缔约任何一方飞机上的机上正常设备、零备件、机上供应品、燃料和润滑油,只能在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该当局可要求这些物品置于他们监管之下,直至再次运出,或按海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七条 代表机构和机组人员
  一、为了经营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设立代表机构。本款所述的代表机构的人员应受驻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的管辖。
  二、除非另有协议,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驻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
  三、缔约一方应尽最大可能保障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并保护上述空运企业在其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用的飞机、物品和其他财产。
  四、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效地经营协议航班所需要的协助和方便。
  五、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入和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的机组成员,应为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的国民。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进入和离开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航班上雇用任何其他国籍的机组成员,应事先取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第八条 财务规定和所得税
  缔约任何一方允许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按正式比价,自由结汇该指定空运企业因运输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在缔约一方领土内所得的收支余额。如缔约双方间的支付按一项专门协定办理,则该协定应适用。

  第九条 入境和放行规章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该机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在缔约另一方提出要求时,缔约一方应立即向其提供上述法律和规章的文本。
  二、对直接过境缔约任何一方领土的旅客,至多只采取非常简化的控制措施。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收和费用。

  第十条 运力规定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方面,应有公平均等的机会,以达到平等互利。
  二、有关班次、机型、飞行时刻表、地面服务和关于经营协议航班的其他事项,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协商确定。如此协议的班次、机型应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考虑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整条航线或其航段上经营的航班。
  四、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其主要目的应是以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的动力,以满足当前和合理地预料到的,来自或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的旅客、邮件和货物的运输的需要。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地点上下前往或来自第三国的国际业务的权利应符合这样的原则,即该种业务是辅助性质的,其动力应与下列各点有关:
  (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和规定航线上各点之间的运输要求;
  (二)在考虑该空运企业协议航班所经过的地区内各国空运企业建立的其他航班后,该地区的运输要求;
  (三)联程航班经营的需要。

  第十一条 资料和统计资料
  缔约任何一方航空当局应根据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审议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提供的运力时可能合理地需要的统计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为确定已载运的业务量所需的全部情况。

  第十二条 运价的制定
  一、任何协议航班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考虑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航班特点(如速度和舒适水平),以及其他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任何航段上所收取的运价。这些运价应根据本条下列规定制定。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运价,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达成协议,在有必要和可能时,应与在该航线或其航段上经营的其他空运企业进行磋商。达成协议的运价应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并至少应在其拟议采用之日九十天前提交各自航空当局。在某些情况下,经上述当局同意,这一期限可予缩短。
  三、如指定空运企业不能就这些运价中的任何一项达成协议,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达成协议,确定运价。
  四、如双方航空当局未能就批准根据本条第二款向其提交的任何运价达成协议,或未能根据第三款就运价的确定达成协议,这一问题应根据本协定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缔约双方解决。
  五、在根据本条规定决定新运价前,已生效的运价应继续有效。但是,运价不应由于本款规定在其应失效之日十二个月后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寻找和营救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如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遇险或失事,缔约另一方应:
  一、立即将失事情况通知缔约一方;
  二、立即进行寻找和营救;
  三、对旅客和空勤组提供援助;
  四、对飞机和机上装载物,采取一切安全措施;
  五、调查事故情况;
  六、允许缔约一方的代表接近飞机,并作为观察员参加对事故的调查;
  七、如调查中不再需要遇险或失事的飞机和其装载物,应予放行;
  八、将其调查结论和最后报告书面通知缔约一方。

  第十四条 协商
  缔约双方应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保证本协定的正确实施。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发生分歧,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或主管当局应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直接协商解决。此项协商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如不能在六十天内达成协议,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修改
  一、缔约一方为了修改本协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此项协商应在收到该项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经协商达成的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在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履行了法律程序并换文之日起生效。
  二、如修改只涉及航线表,则应在缔约双方航空当局间进行协商。在上述当局就一项新的或经修改的航线表达成协议后,此项修改应在以外交换文确认后即行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将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通知缔约另一方。通知发出后,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即告终止,除非缔约双方在期满前同意撤销该通知。在通知之日起十四天后,或将通知递交缔约另一方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外交机构之日,该项通知应被认为已收到。

  第十七条 标题
  本协定每条均冠以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而决非对本协定的范围或意图予以解释、限制或说明。

  第十八条 生效
  本协定自以外交换文确认缔约双方已完成了各自法律程序之日起生效。
  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在萨那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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