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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24:11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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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

(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八)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加快多层次银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九)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十)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十一)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

(十二)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的监督。

(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增资扩股、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十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应当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投资机构数量等审慎规定。

(十五)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要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对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社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落实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十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工作流程,使相关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专营管理建设,按照“四单原则”(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评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加大专营机构管理和资源配置力度,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

(二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型微型企业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林权抵押、税款返还担保、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和快速核销制度,认真落实小型微型信贷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制和免责制,突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原则。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违法违规收取、变相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基金等产品。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十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将在当地所吸收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不断加大“三农”服务力度。

(二十六)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监管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要制定具体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两项监管指标作差异化考核。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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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特点及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地位、作用

吴昊亮 iholywood@163.com

提到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在广义上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对我国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但是,中国作为缺乏建设和发展资金的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资本流动中也就理所当然地以资本输入为主,以资本输出为辅。实际上,资本输出比起资本输入来要确实要少得多。所以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也就明显地表现出不平衡性: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要远远地比关于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系统而详细。这样,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狭义上就指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下面我们对其做一讨论。
我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补充,形成了目前的局面,而且可以说,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对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不得不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专门的涉外税收法和其他大量的包含有和外国投资税收相关内容的税收法律制度都进行研究和讨论。通过这样的考察,我们可以在总体上看出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的下述几个特点来:
一、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和双轨情况并存:
一般地,在各发达国家,对于内外资实行的是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采用部分的内外资双轨制,可以说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特色。这是长期以来对内外资利益衡平的结果,从早期的完全双轨制,对内资一套,对外资一套,到现在的部分双轨制,最后到我国未来的完全内外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现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不断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过程。
目前,我国在增值(value added tax)、消费税(excise)、营业税(sales tax)等方面实现了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而在所得税上仍然采用双轨制。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是我国税制统一改革成功的一步。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继续在在所得税方面保持双轨。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这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发展是相适应的,不应当奢望一口吃个胖子,一下子实现全面并轨,有很多问题尚等待我们解决。
二、对外资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一国依法给予的税收减免和从低税率征收。事实上,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在本国的税收制度中规定有收优惠措施。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我国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内外统一的,所以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按我国法律的条文规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国家税)+3%(地方税),共为33%,和内资企业是一样的。而经过各种实际减免优惠,比如3%的地方税从来就没有什么地方开征过,都减免掉了,实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率甚至不到10%。而且,在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还可以得到所得税退税。
此外的优惠还体现在预提税方面。原则上为20%的对外国企业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预提税,实际根据各种条件都或减或免。比如,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就可以免税。这个优惠可以将相当优厚。
还有在关税方面,外资企业也根据有关法律享受着优惠。
不可否认的,税收优惠起到了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税收优惠制度是投资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世界范围内看,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税负从轻、优惠从宽的税收政策,成为了外商投资的“指挥棒”,实践上取得了吸引外资的实效,并且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优先发展的行业或地区。
提供税收优惠,首先增加了本国的投资总量。显而易见的一个结果是:自1992年以来,中国成为世界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资本输入国——这当然和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巨大吸引是分不开的。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税收优惠的一个更大的作用:引导外资流向,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一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从多个方面来考虑:
1.产业行业政策:
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本国落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特别的税收优惠,以引导外资投向这些产业、行业。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资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印度尼西亚更是排出了明确的外商投资《优先顺序表》,给予延长免税期的优惠。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产业行业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的额外优惠。
2.地区发展政策:
为了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许多国家规定对在这些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巴西政府就规定,凡在巴西东北地区和亚马逊地区开办企业,均可享受免纳联邦所得税15年和20年。墨西哥将全国划分为三个区域,给予不同税收优惠。
常见的还有在本国境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等,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比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就可以免征所得税。我国很早就设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试验区和窗口,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3.出口政策:
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发展中国家对出口型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如新加坡对产品出口的新兴工业,免税8年,相比之下,不能出口,就只免5年。
4.其他政策:
包括对于引导外商企业将利润再投资、引导外商引入优秀的新技术、引导外商为本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方面的政策。
我们也应当看到,税收优惠虽然在吸引外资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也绝对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它必须和其他各因素配合,综合而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外国投资者产生吸引力。中国成为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并不能把原因归结于中国的税收优惠最到位。而是基于中国庞大的市场,基于中国极为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成本,基于中国目前稳定的政治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这才是投资环境的完整含义。
而且,税收优惠固然有利于吸引外资,但也牺牲了本国的税收利益。而且很多资本母国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投资者很可能并没有因为中国的税收优惠而得到多少实利,只是把本国的应得到的税金拱手让给他国而已。
由此,我国进一步的实现内外税收并轨是一项明智的选择。这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临更严峻的国际经济挑战是相适应的。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内资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改变目前实际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的不合理现象。我们现在要考虑的不是如何进一步加大优惠,和各发展中国家展开税收优惠的大比拼,而是
1、在认识到税收优惠的吸引外资的作用基础上,加深对其引导外资合理配置的作用。即更明确、详细的按产业、行业、地区等政策区分优惠措施,目前做的是不够的。比如,对一些污染环境、严重耗费中国自然资源的产业就要明确减少优惠甚至不给优惠,也杜绝地方部门为了外资而不顾国家和社会利益。
2、准确认识税收优惠作用的大小,争取创造更好的政治、市场、劳动力素质、自然资源等环境,而非盲目扩大税收优惠,损失国家经济利益。

总之,我国的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处于内外资双轨和并轨并存的时期,并向着全部并轨、实现税制统一发展。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中提供了大量的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在我国的资本引入中起到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不应当盲目崇拜税收优惠的作用而损失国家利益,应当通过创造包括多因素在内的综合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使我国经济取得更大更快的发展。

参考书目:
1、余劲松 《国际投资法》 法律出版社 P229
2、张守文 《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P233
3、孙遥春 《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 P275
4、姚梅镇 《国际投资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P232
5 朱炎生等 《国际经济法论丛》 P277
2002年6月18日于南京大学浦口校区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洛阳市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单位

主要负责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实现“福民强市”总体目标,鼓励和引导全市各单位按照“真学真干”、“创先争优”、“环境创优”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促进洛阳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获得全国性综合荣誉的,适用本办法。

全国性综合荣誉特指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获得的先进集体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章 奖励等级

第三条 在党中央、国务院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一次。

第四条 在国家各部委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一次。

第五条 在国家各部委单独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获得综合性荣誉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嘉奖一次。

第六条 因同一事由获得多次全国性综合荣誉的,按奖励级别最高的执行,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以领导小组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奖励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获奖单位提出申请;

(二)对全国性综合荣誉进行认定;

(三)市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绩效、综治、计生和信访部门对被表彰对象进行资格审查;

(四)提出奖励建议,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实施;

(五)组织填写《洛阳市奖励审批表》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情形的,审批机关应撤销奖励。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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