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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18:19  浏览:9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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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宁市政务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政务网站,由市级网站、县(区)网站、市属单位网站组成。市级网站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区)网站包括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所属的单位网站,市属单位网站包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承办。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单位网站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绩效评估;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及县区所属的单位网站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市属单位网站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条 南宁市政务网站的功能定位为对外宣传、信息公开、网上服务、政民互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公布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规范

  第六条 南宁市政务网站域名遵循国家域名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英文域名、中文域名进行注册规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nanning.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南宁”,中文顶级域名“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务”,通称为“南宁政务信息网”。

  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单位网站域名参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规则进行规范,已有英文域名的可以继续沿用,采用市政务网站平台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单位网站统一使用主网站配发的二级域名。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架构建设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所属的单位参照市属单位网站架构建设单位网站。

  第八条 市属单位网站建设应当充分依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络资源,尚未建立网站的市属单位应遵循“集约建设”的原则,原则上采用南宁市政务网站统一平台资源建设政务网站。

  县(区)网站和未采用南宁市政务网站统一平台而独立建设的市属部门政务网站的网站设计应当庄重、典雅、美观、大方,总体风格应当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持一致,并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链接。

第三章 网站管理运行与维护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来源于各市属单位和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采取网上采集、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网上采集是指由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定期从各市属单位和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采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

  信息报送是指由各市属单位和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单位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相关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将电子文档报送至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由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代为发布。

  网站链接是指将各市属单位和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的主页及相关栏目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

  栏目共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市属单位和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合作共建相关栏目,主要用于热点专题等栏目的内容保障。

  第十条 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年度网站绩效评估指标对政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服务、政民互动等工作的要求,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页面和栏目进行设置、调整和内容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参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页面和栏目进行设置、调整和内容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属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规划以及本单位网站建设目标,负责单位网站栏目的设置、调整和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 网站建设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所需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方式。采取南宁政务网站统一平台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属部门网站的运营维护测评服务费、线路租用费、互联网接入服务费、硬件设备维护经费列入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升级经费由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专项申报,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县(区)网站、未采用南宁市政务网站统一平台独立建设的市属单位网站维护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网站管理机构,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建立健全网站维护机制。确定网站的主管领导及负责人,负责组织本辖区、本单位人员完成网站日常运维、网站内容支持、政务信息公开、在线服务管理、互动交流管理、上网信息审查等相关工作。参与上述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接受并参与各类与网站相关的培训与学习。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信息保障

  第十四条 政务网站内容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概况类,内容包括:市、县(区)概况、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及分工,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情况。

  单位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单位的概况、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及分工。

  (二)动态信息类,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务要闻、人事任免、公示公告、政府采购、热点专题等。

  (三)政府服务类,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及网上办理渠道,包括办事程序、条件、依据、承诺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和监督方式等。

  (四)互动类,内容包括:网上信访、在线访谈、政民互动、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五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所属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六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所属单位应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属于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对信息保密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所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所有上网信息应明确注明出处或单位名称,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十八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应及时对网站内容进行更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信息更新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统计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区)所属单位信息更新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网上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市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网站),按照公众、企业等服务对象的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上办事系统。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网上办事的工作机制,在网上公布本单位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指南,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不断提高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广泛选取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出行、证件办理、企业投资、资质认定、文体娱乐、公用事业、社区服务、旅游等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领域整合梳理,加大政府行政服务资源和社会公益性服务资源的整合力度,创新网络服务模式、拓展公共服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和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网上办事的总平台,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各自网站上提供服务项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一体化服务或数据共享,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窗口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务。

第六章 政民互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网站政民互动类栏目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在网络上开展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政协提案办理、热点问题解答、网上咨询、网上调查、网上评议、网上听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网上信访(市长信箱)平台和政民互动平台的来信办理工作,切实加强网上信访(市长信箱)平台和政民互动平台的管理,建立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每天定时查收信件,及时受理、反馈群众的建议、咨询、投诉及依申请公开信件。

  网上信访(市长信箱)平台信件办理时限按照《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办理;政民互动平台咨询投诉信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及时审核政民互动平台收到的信件,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收件单位职权范围的信件,如能确定群众所提问题的责任单位,由收件单位告知群众,并第一时间将信件转责任单位进行回复处理。

  (二)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报经分管领导阅批,按分工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内部审核制度,经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答复或公布。

  建议、咨询、投诉及依申请公开类信息处理意见应由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以作备查;

  违法违纪类举报信息,应由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人员)负责处理;

  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彻底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予以答复;

  对要求过高或无正当理由的来信,应予解释、说明政策;

  对反映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重复来信,应当告知已答复。

  第二十六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办理的政民互动平台信件,应经保密审查,符合公开发布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发布;与群众生活、公众利益相关的信件,鼓励在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网站防火墙等边界防护设备、抗拒绝服务攻击设备、网页防篡改设备,做好数据备份,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应保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24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单位网站安全负责,与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签订网站网络信息安全协议,建立网站应急预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维护政务网站安全的意识,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做好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南宁市互联网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相关规定要求,加强网站内容的监管,不得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办法》,及时做好网站备案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定。

  第三十一条 全市政务网站不得与任何非法网站相链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定期对南宁市政务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网上服务、政民互动等栏目事项的处理及反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内容保障。对网站内容保障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南宁市政务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信息化绩效考核。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每年制定网站绩效评估指标,组织公众、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政府网站的运行情况进行评议,依据评议结果对工作先进网站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评议结果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政务网站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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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意大利共和国邮电部关于技术交流的会谈纪要

中国邮电部 意大利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意大利共和国邮电部关于技术交流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8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22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钟夫翔部长的邀请,意大利共和国参议员、交通海运部长维·科隆博和众议员、邮电部副部长裘·达尔马索率领邮电代表团一行三十一人(包括十九名意大利电信工业界的代表,代表团成员名单附后),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五日至二十三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友好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钟夫翔部长会见了参议员、部长维·科隆博,众议员、副部长裘·达尔马索和意大利代表团全体成员,双方进行了友好的谈话。意大利代表团参观了工厂、研究院、学院和电信企业,并就电话电报交换、传输和先进的电信工艺的发展等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的技术人员进行了座谈,意方电信工业界的代表也参加了座谈,介绍了他们的新成就。
  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申光、李玉奎副部长同达尔马索副部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之间的邮电科学技术合作问题进行了友好的会谈。双方一致认为发展中、意两国邮电部门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邮电技术交流、促进其邮电工业的发展,对本国邮电事业的发展是有益的。为此,双方一致同意:

 一、在不违背本国所承担的义务和本国利益的情况下,相互免费交换技术情报,包括文献、刊物和科学技术论文。交换的资料使用本国文字,并附有法文或英文的摘要说明。这项交换于一九七九年开始执行。

 二、进行光纤通信的合作研究。为了确定此项研究的计划,第一步先由双方相互派出考察组进行考察。中方于一九七八年下半年向意大利派出一个考察组,意方于一九七九年上半年派一个同样的专家组到中国,就此问题进行讲学。这两个专家组的成员及其工作计划将由两国邮电部通过通信方式事先商定。以后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方法将在两个专家组考察结果的基础上商定。

 三、在邮政自动化和数字通信方面,不定期地交换技术专家组,就相互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考察、讲学、座谈和讨论。在此范围内,中方于一九七八年下半年派出一个考察组赴意考察邮政自动化问题,意方于一九七九年上半年派专家到中国,就同样的问题进行座谈和讨论。这两个专家组的成员及其工作计划由两国邮电部通过通信方式商定。

 四、上述专家组成员在对方国家逗留期间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本纪要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四份,其中中文及意大利文各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部长      意大利共和国交通海运部部长
      钟 夫 翔             维·科隆博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副部长      意大利共和国邮电部副部长
      申   光             裘·达尔马索
      (签字)              (签字)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农办渔[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办):

  苗种是水产养殖的重要生产资料之一,其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到渔业效益和渔民利益以及水产品的食用安全。《渔业法》规定对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005年出台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也规定了苗种场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但是,根据各地反映,目前部分地区苗种场仍存在着无证生产、缺乏生产规范和滥用药物的现象,生产和销售的苗种体质弱、抗病能力差,严重损害了广大养殖渔民的利益。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追溯结果都表明,商品鱼的质量与苗种质量关系密切。

为规范苗种生产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水产苗种质量的提高,确保渔民权益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06]2号)的部署,结合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实施,我部决定,2006年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以实施苗种生产许可制度为手段,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自控制度为核心,建立日常监督机制为重点,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整顿和规范苗种生产经营秩序,实现销售的苗种无疫病、无禁用药物残留。

  二、整治内容

  (一)对辖区内各类水产苗种生产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档案记录。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质的,督促其加强整改;对给养殖生产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撤消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对符合苗种生产条件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其限期申领生产许可证;对规模小、技术力量差、操作不规范等达不到苗种生产条件的苗种场,坚决予以取缔。

  (二)督促苗种场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依法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呋喃唑酮、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三)依法严厉打击以劣充优、以次充好和销售带病苗种的行为,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秩序。对情节严重的,要按《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加强基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苗种生产的日常监管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制;建立日常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程序。

  三、工作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转变渔业增长方式和增加渔民收入的高度认识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详细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按照整治内容逐项检查落实。要建立苗种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按照《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将水产苗种执法工作纳入渔政执法工作范畴,明确工作职责、工作内容等,切实推动苗种生产经营审批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对《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指导和帮助苗种场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制度。调动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宣贯生产规范、指导科学用药、培训质量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作用。 

  (四)结合各地苗种生产季节和管理特点,于3-5月集中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我部将于今年5月底派督查组到苗种生产经营重点省市进行抽查,共同推动苗种生产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省于6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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