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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4:42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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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计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计价检[2002]26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价格公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使价格公示工作顺利推行。

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附件: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

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四、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五、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七、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九、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十、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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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晋城市“12345”市长热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人民政府“12345”市长热线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实现高效、有序、便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市长热线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集中受理、分类办理、分级负责、全面反馈”的方式办理市民来电来信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

通过“12345”市长热线收到的电话、“2112345”短信号收到的短信以及通过市长电子邮箱mayor@jconline.cn收到的电子信件等信息,以下统称为“信件”,发送“信件”的公民,以下统称为“来信人”。
  
第三条 “12345”市长热线的宗旨是“为民、便民、利民” 。目的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科学决策,构建和谐晋城。
  
第四条 “12345”市长热线是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市政府办公厅是“12345”市长热线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协调“12345”市长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12345”市长热线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机关,负责市长热线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管工作。

市长热线办公室是“12345”市长热线日常工作的承办单位,负责“12345”市长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12345”市长热线的责任单位,负责对“12345”市长热线的“信件”进行办理、回复。



第五条 “12345”市长热线办公室是市政府授权受理“12345”市长热线“信件”的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人”提出的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和各种意见建议,负责对各类信件的交办、转办、催办、督办和检查指导。

(二)对市长热线责任单位办理“信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对“信件”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编发“市长热线简报”,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负责引导“来信人”通过合法途径、合理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五)调研、起草全市热线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六)负责热线工作人员培训和政务信息收集更新。

(七)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政府网络平台建立“12345市长热线管理系统”,实现“12345”市长热线网上实时交互、协同工作。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对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其它服务类信息的咨询;对本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市民的各类求助;反映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等。
  
第八条 非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信件;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信件”;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等“信件”。
  
第九条 “信件”分类。根据“信件”内容分为:咨询、投诉、求助、建议四大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12345”市长热线来电的递交。公民可以通过座机、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进入市长热线,市长热线收到“信件”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热线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一条 “12345”市长热线“信件”处理。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和反馈等环节。
  
(一)收件。工作人员将接收到的信件,根据第八条剔除非受理范围的“信件”,将受理件按照“12345市长热线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二)办理。按照来信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选择直办、交办、呈办三种方式对受理“信件”进行处理。
  
1、直办:“12345”市长热线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它能够立刻回复的“信件”,由话务员利用热线直接回复。若话务员不能直接回复,可采用专线电话转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回复。对于不便采用电话直接回复的信件,可利用热线系统派单,责任单位应在三日内办理回复。
  
2、交办: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后回复的“信件”,将“信件”转交给责任单位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责任单位收到交办“信件”后,根据“信件”的内容,分三种方式回复。
  
(1) 限时件:限时件的办理时限为七个工作日。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信件”,应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二是对“信件”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当前无法解决,需以后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详细解释清楚,求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市民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回复解释有关情况,在以后的具体工作中采纳了的建议和意见也要及时公布告知。
  
(2) 承诺件:对“信件”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应首先在收件之日起在七日内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信件办理流程,待信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信件”反映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应及时向“12345”市长热线领导机关报告,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研究协调处理,并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回复。
  
3、呈办:对报送政府有关领导阅示的信件,有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领导批示意见(附《12345市长热线交办单》)办理回复,办理程序同上。
  
(三)退件。责任单位若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能范围,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热线管理系统退回“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对受理范围的所有信件均应通过催办、通报、检查、监督和考评等措施,督促各责任单位做好“12345”市长热线的办理工作,让公民发来的“信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回复。
  
1、督办范围。
  
(1)根据“信件”性质、涉及领域、地域以及受理范围,转相关责任单位需办理回复的“信件”;
  
(2)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由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回复的“信件”;
  
(3)需要督办的其它事项。
  
2、催办。通过热线管理系统下发《12345市长热线催办单》或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催办。对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回复的“信件”,对领导批办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信件”进行催办。
  
3、通报。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总结,通报本月“信件”所反映的热点问题、各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绩等。
  
4、检查。“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催办后,责任单位仍未在限定时限内完成的,可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督办。定期召开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对一些典型的热点、焦点及长期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作出解释。

5、监督。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热线办公室提供的“信件”办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
  
6、考评。为确保 “12345”市长热线办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提高回复时效,表彰先进,将“12345” 市长热线办理回复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单项目标进行考核。“12345”市长热线考核体系应充分考虑责任单位对“信件”办理回复的工作量、回复率、满意率、时效性和受到催办、强制办理、退办及督办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办理工作进行量化考评。
  
(五)反馈
  
1、通报。“12345”市长热线承办机构对热线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回复的责任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回复时间或办理回复质量差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定期向市领导报告“12345”市长热线办理回复综合情况,并上网通报。对领导批示信件,“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跟踪了解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2、回访。责任单位对所经办的信件,要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级对“来信人”进行回访,确保办理质量。“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也要对来信人进行跟踪回访,并把回访结果作为对责任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存档统计。“12345”市长热线的所有“信件”的办理过程都自动记录分类保存在热线管理系统中,各责任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12345”市长热线领导机关、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信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公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信件”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12345”市长热线领导机关、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等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12345”市长热线承办单位只向来信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来信人”对投诉和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内容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了保护“来信人”和被投诉及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合法权利,“来信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信人”,否则,“12345”市长热线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经查证“信件”内容纯属对相对人的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社会后果的,将依法对“来信人”进行处理;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信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部队的用水及居民生活和商业性用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加强节约用水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污水资源化的研究和开发。凡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应做好污水回用工作,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新建生活小区应同时建设中水道。已建的生活小区有条件的应推广中水道。

  有关单位在利用城市中的咸水、地热、矿泉水资源时,应励行节约,实行计划用水。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时,须征得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增加用水量的单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然后按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失率。

  对发现自来水管网漏水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抢修的,供水企业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居民生活用水应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限期安装。

  第十二条  城市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合理定额的基础上,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不满百分之十的,超出部分按原水价的十倍收费;不满百分之二十的,按二十倍收费;不满百分之三十的,按三十倍收费;不满百分之四十的,按四十倍收费;超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按五十倍收费。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的用水设施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对工艺落后、用水浪费的设备和设施,须加以改造。

  第十四条  生产用水设备器具的企业,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节水型用水设备和器具。

  单位和个人在安装用水设备时,必须选用质量合格的节水型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十五条  一切非生产用水的水管龙头,都应安装节水型皮钱,卫生设备应安装节水装置。

  第十六条  凡有水冷却设施和清洗设施的单位,应采取一水多用的措施。拥有三十部以上汽车的单位,必须使用冲刷汽车节水枪和循环用水设备。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当年或下一年用水指标的处罚: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拒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拆除或停用节水工程设施的;

  (三)继续生产和使用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第十八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九条  对生产浪费水的老式产品和淘汰产品的企业,应限期加以改造。到期继续生产的,有关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产。

  第二十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企业的节约用水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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