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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8:12  浏览:8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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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1〕43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杨家岭道路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家岭道路建设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程。经延发改投〔2008〕第618号、延市规选〔2008〕第66号、延市土征〔2010〕第01号文件批复,同意市城市建设项目办在桥沟镇杨家岭村、任家窑则村征收部分土地实施杨家岭道路建设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建设征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迁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

  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共需征收土地面积:130.32亩(约8.688公顷)。

  1、川 地:3.25亩

  2、旱平地:127.07亩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

  1、共需拆迁房屋298间(孔),建筑面积为13510.20平方米;

  2、共涉及动迁户128户,动迁人口384人(包括租赁户)。

  第三条 《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及附着物的勘测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被征迁人需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七条 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杨家岭道路工程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青苗补偿费):

  (一)杨家岭沟口至旧址围墙每亩12万元

  (二)旧址围墙至洞口路每亩6万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除合法建筑物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产权调换

  1、凡持有合法证件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统一在杨家岭经济适用住宅小区或杨家岭二期工程新建楼房进行安置。

  2、凡要求留地安置的村民,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留地修建安置。

  3、具体安置办法: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被征迁房屋和安置楼房的价格均按(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执行。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按照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3)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后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放弃产权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36个月计算。

  拆迁营业用房,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征迁人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一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63-83元;二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43-63元;三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43元;四类区按每月每平方米23元给予补偿。

  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回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迁人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严格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即:延政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拆装费

  

  第十七条 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30㎝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苗圃:

  (1)花卉6000元—8000元/亩

  (2)树木4000元—6000元/亩

  5、电话:180元/户

  6、电户:150元/户

  7、动力电户:2000元/户

  8、有线:127.5元/户

  9、自来水管:310元/户

  10、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1、石水渠:40元—60元/m³

  12、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3、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14、石猪圈:180元/个

  15、水泥地坪:20元—40元/㎡

  16、砖、石地坪:10元—20元/㎡

  17、PVC管:5元—8元/ m

  18、砖木厕所:50元—80元/㎡

  19、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20、简易厕所:100元/个

  21、石帮畔:70元—100元/m

  22、砖围墙:60元—100元/m

  23、石围墙:50元—70元/m

  24、土围墙:20元—40元/m

  25、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26、铁皮房、活动房:40元—60元/㎡

  27、简易棚:20元—40元/㎡

  28、铁水管(Ф10 ㎝):30元/m

  29、机井:5000元—8000元/口

  30、空调:350元/台

  31、简易大门:100元/付

  32、铁楼梯:150元—200元/m

  33、防盗网:45元/㎡

  34、铁栏杆:40元/m

  35、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官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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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案情】

2011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远以20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0.3克,之后,邀约了吸毒人员毛小林、陈盛东、孙元刚到其家中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远在赌博中抽取毒资200元,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与毛小林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李远又以70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冰毒0.3克、麻古7粒之后,邀约了吸毒人员毛小林、陈盛东、孙元刚到其家中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被告人李远在赌博中抽取毒资700元,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与毛小林等人在其家中共同吸食冰毒和麻古。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未吸完的麻古3粒。

【分歧】

一般情况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不难区分,而在此案中对被告人李远的行为到底是应该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论处还是应该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却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邀约吸毒人员到家中打牌,在打牌过程中抽取毒资并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和吸毒工具,没有将毒品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故其行为只能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涉及到钱货互换就是买卖,并不以牟利为先决条件。被告人将购得的毒品冰毒0.6克,以邀约吸毒人员到其家中打牌赌博,在打牌过程中抽取毒资的方式,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并为其提供吸食毒品的工具在其家中与吸毒人员共同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既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也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应该数罪并罚;

最后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既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也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但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论处。

【评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主体都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但在客观方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表现为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不影响本罪名的成立。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具体到本案而言,笔者赞成第四种观点。原审被告人李远将购得的毒品冰毒0.6克,以邀约吸毒人员到其家中打牌赌博,在打牌过程中抽取毒资的形式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工具,在其家中与吸毒人员共同吸食,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但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构成刑法上的牵连犯,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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