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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23:41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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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省政府批准1985年6月12日 甘经食〔1985〕274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饲料工业是现代化饲养业的坚强支柱,为了促进本省饲料工业生产和科研,加强商品饲料管理,保证商品饲料质量,保障畜禽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饲料工业的统筹、规划及协调等行业管理工作由省经委主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饲料包括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全价饲料、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饲料生产、销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及饲料科研单位,凡不作为商品出售的饲料及其加工车间,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生产





  第五条 凡县以上生产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要求的厂房、设备和仓库;
  (二)有必备的检测仪器;
  (三)有合格的质量检验技术人员。
  上述一、二、三款对乡、村办饲料加工厂(点)可适当放宽。
  (四)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要求,有防止有毒物质污染本厂环境的设施,同有毒、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第六条 饲料生产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办厂条件,经审核后发给营业执照。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由省级主管厅(局)会同检测单位审核同意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第七条 所有商品饲料品种必须按国家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同时抄报同级经委和饲料监测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生产产品必须经过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方能出厂。严禁未经检验和不合格产品出厂,擅自出厂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根据国家颁发的各种营养标准和卫生标准拟定配方。配方须经标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布,方可生产。并制定相应工艺操作流程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标准。


  第十条 生产饲料所含营养成分不得低于配方标准,所含有毒物质不得高于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公开,并附印在销售产品说明书中。


  第十一条 任何生产单位不得添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其审批手续暂按国务院批转的《兽药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 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饲料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经审核后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必须销售有合格证书的产品,不得改变配方规定的饲料成分和包装、标记,不准掺混其它任何物质。


  第十四条 不准销售霉烂和变质的饲料。


  第十五条 凡外省饲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书,经本省饲料监测机构抽样检验,符合有关规定标准,方可在本省销售。凡未经检验擅自销售者,按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饲料价格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贯彻按质论价、保本微利的原则:
  (一)用计划指标内饲料粮生产的配混合饲料的价格,应以饲料粮进价为基础,加合理的工本费和百分之三至五的利润率制订。
  (二)饲料粮的销售价格,在农村按比例收购价执行;在城市,目前按统销价供应的部分,仍按统销价供应,按议价供应部分,继续按议价供应。
  (三)平价饲料的价格,由粮食部门核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查。
  (四)议价饲料的价格,由生产饲料的企业自行制订,随行就市,参加竞争。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饲料监测机构是执行国家对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定性专业机构,本省饲料质量监测工作由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各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标准局《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规定,其职责:
  (一)根据标准对全省饲料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对市场销售的商品饲料进行抽检;
  (二)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三)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论证检验;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五)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在业务上指导地、州、市饲料监测站、饲料工厂检验科(室)的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成立地、州、市、县饲料监测站,主管本区、县饲料质量监测工作。饲料监测站可先设置在地、州、市、县畜牧站内。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饲料工厂原料质量和投料配方;抽检成品质量;检查工厂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县以上饲料生产单位要设立质量检验科(室),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受省、地、市、县饲料监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有责任反映本单位饲料质量问题。乡、村饲料加工厂(点)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由地、县饲料检测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饲料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饲料生产、销售单位及个人对饲料监测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由上一级监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

第五章 科研





  第二十一条 饲料科学研究应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以应用研究为主,以本省地方性课题为主,密切联系本省生产实际,解决生产急需,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二条 饲料科研主要内容是:研究本省饲料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研究本省不同地区、不同家畜、家禽、鱼类、不同饲养方式的科学配方,提高饲料报酬;研究适合本省的饲料加工机械和生产工艺,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饲料科研重点课题均报同级科委并申请科研经费。科研课题全部实行承包责任制。课题主持人应具有一定科研能力。课题主持人需同当地科研部门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承包协定内容应包括课题名称、主持人、课题提出依据、研究工作内容和目标、重要措施及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课题完成与进展阶段必须写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给予2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犯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的饲料引起家畜家禽和鱼类大量死亡或畜产品危害人民健康以致中毒死亡者,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应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本办法规定中如有疑问,应由省经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建立的生产、销售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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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怒政发〔2001〕4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和效益,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怒江傈僳自治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怒江州水利水电局是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进行宏观管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我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州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境内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工程是指由各级各部门投资和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地方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

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建立省、州、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为主体,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和履行经济合同为项目法人提供建设服务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 建设管理程序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应根据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开展及州县水利工程开发总体规划或流域规划前期工作进行。

(一)前期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二)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按照部颁的编制规程分阶段完成,未经审批机构同意不得擅自简化或合并,各阶段的成果资料必须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三)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办法,未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环保报告及取水许可预申请报告的,一律不予审查。

(四)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护勘察设计质量,承担勘察设计合同责任。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重大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九条 工程项目报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项目法人实体已组成;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土地使用权已获批准。

第十条 工程报建时,项目法人需上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

(五)投资方案协议书;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七)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内容和工作计划报告;

(八)项目法人组织结构和主要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报建经批准后,进入施工准备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二)完成施工用水、电、通讯、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三)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四)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物资采购等工作;

(五)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招标方式),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关于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择施工承包队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

(七)完成技施设计,报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要按规定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质量、工期、投资的控制;要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地方等各方面关系。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生产准备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要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适时做好生产组织准备、招收和培训人员、生产技术准备、生产物资准备、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等工作;并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

(一)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或施工等单位已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下闸蓄水、机组启动、通水等重要的阶段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法人应按照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总结报告,并按规程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验收前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初步验收,对初验中检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4.项目法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产经过1~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定、过程评定三个方面。通过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上述责任均为终身责任制。

第十八条 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监督辖区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经资质审查并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后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因项目法人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项目法人承担责任。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签证、签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对因监理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施工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落实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查、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准确、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在工程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按勘察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对因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部分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认可,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范围、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四条 在我州境内新建的规模属“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一1996)执行,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将工程项目划分报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督机构审查批准;小(二)型及其以上工程由州转报省中心站;

(二)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建设(监理)单位审查核定,并填写单元工程质量核验评定表(见附表3)。

(三)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隐蔽)工程(中间、竣工)验收质量等级核定评定表(见附表4)。

(四)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报州质量监督机构审查评定,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见附表5)。

(五)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复核,报州质检监督机构审查核定,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核验评定表(见附表6)。

(六)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核定,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的报告,组成竣工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州水利水电局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原则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水利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府,制定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水电装机容量在500KW以上和小(二)型工程项目的审批。

(四)对本地区内的国家、省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五)设立州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站,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职能。

第二十六条 各县水利水电局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本县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各项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水利项目的审批、组织建设和管理;

(三)配合州站对州属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县水利水电局根据工作需要应配置一定数量专业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二)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九条 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的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监督员。为保证工程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监督员。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站将定期对所管辖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评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参加工程建设各单位若违反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参照《云南省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3〕80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成长环境,完善我市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科技人才资源向科技人才资本转化的进程,市政府决定设立“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并从2003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奖活动。为保证评奖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原则,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贯彻“双百”方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活跃学术思想,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大胆进行前瞻性、原创性、基础性、应用性探索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更好地调动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全面改造老工业城市奋力推进自贡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二、评奖范围
我市科技工作者在自然科学领域方面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市级科技团体学术年会上交流的论文,均列入评奖范围。
三、评奖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科学严谨地评选学术论文;
(二)坚持严肃、严密、严格的评选原则;
(三)只限评选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四)按照标准,坚持评奖程序,严把质量关,宁缺勿滥;
(五)对已获得相当或高一级奖励的学术论文不再参加评选,各种奖励不得重复评定。
四、评奖等级和程序
(一)奖项设置:根据实际情况,每届评选的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篇目总数为30至50篇。奖项共设置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1至5篇,二等奖5至10篇,三等奖15至35篇。
(二)评奖分类和要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共分基础理论、应用研究、综合类等三类进行评选。
1、基础理论类论文
(1)论文选题意义重大,理论上属新发现、新创造,学术价值高,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在市内外学术界影响重大,可评为一等奖。
(2)论文选题意义较大,对原有理论有较大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新观点、新结论,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在市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论文选题有一定意义,对某些学科原有理论、观点进行新的补充和发展,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2、应用研究类论文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解决本学科本专业重大难题,有较高理论深度,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可评为一等奖。
(2)有一定理论深度,较好解决了本学科本专业技术难题,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较好参考价值,可评为二等奖。
(3)有理论深度,解决了一些本学科本专业技术难题,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或者所获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对有关部门决策有参考价值,可评为三等奖。
3、综合类论文
(1)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极强,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2)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较强,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3)对本学科本专业发展,提出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综合论述,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引导性、警示性强,在市内外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三)评奖程序
1、个人向有关学会申报;
2、基层学会组织推荐;
3、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审;
4、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
5、公示;
6、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评审委员会职责
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组织评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领导自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
(二)依据评选办法制定评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
(三)聘请和委托专家、学者评审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成员由9至11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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