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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6:11  浏览:8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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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总支、支部):

  经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自即日起颁布实行。

  特此通知。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的建设,切实发挥常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二、职责和任务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直属机关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直属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和加强理论武装工作,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直属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建设。按照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严格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六)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七)领导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八)领导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九)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领导直属机关统一战线工作。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的重要会议和有关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意见;研究提交直属机关党委全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2、讨论审定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研究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队伍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出阶段性的工作部署。

  4、审议通过直属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事项和直属党组织届中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事项。

  5、讨论、审批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

  6、研究决定有关党内表扬、表彰意见;研究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和组织处理。

  7、听取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

  8、研究稳定工作。

  9、其他需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组织

  1、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2、常委会会议,由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常委参加。因会议内容需要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直属机关党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3、会议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议确定。会议材料,一般会前送达各位常委。

  4、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因故请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对常委会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5、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等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表决

  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票(含不能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超过常委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四)常委会每半年向直属机关党委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向全委会报告的事项及时召开党委全委会议进行通报。

  四、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常委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国资委党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为主要学习内容。常委会还要认真组织学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二)学习方式

  常委会的学习以有计划的自学为主,适时组织交流。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讲解。

  (三)学习组织与准备

  常委会的学习专题由书记办公会确定。常委会学习的组织准备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负责。

  五、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常委会以委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各级党组织为主要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所属党组织贯彻落实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情况;所属党组织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法

  常委会可采取听取基层党组织汇报、实地走访调研、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民主测评、督察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自身建设

  常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加强学习。坚持自学,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带头参加直属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321”读书活动。带头参加和组织所在支部理论中心组学习。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重要事项的决定、重要文件的发布前,尽可能广泛听取意见,力求各方意见统一。党委常委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工,卓有成效地抓好集体决议的落实和分管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党委常委要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依靠党员群众,认真解决党员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常委会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委常委要带头学习贯彻中央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艰苦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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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5]36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制定了《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就推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以下简称认证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
  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四、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www.ndrc.gov.cn)、信息产业部网(http://www.mii.gov.cn)为认证产品清单公告媒体。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允许,不得转载。

  五、采购人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应当考虑信息安全认证因素,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清单中的产品不是最低报价但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报价一定比例的,应当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认证产品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应当在评审总分基础上对清单中的产品合理加分。


  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认证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认证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七、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八、本意见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附:
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一、无线网络适配器
厂家规格型号依据标准证书编号颁证日期换证日期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有限公司IWN C2400ICAGB4943-2001
GB9254-1998
GB17625.1-2003
GB15629.11-2003
GB15629.1102-2003CESI01104P10004R0M2004-04-072005-10-31
IWN C2430ICAGB4943-2001
GB9254-1998
GB17625.1-2003
GB15629.11-2003
GB15629.1102-2003CESI01104P10005R0M2004-04-072005-10-31
IWN C2430IUAGB4943-2001
GB9254-1998
GB17625.1-2003
GB15629.11-2003
GB15629.1102-2003CESI01104P10006R0M2004-04-072005-10-31
深圳市明华澳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L-STA1GB4943-2001
GB9254-1998
GB17625.1-2003
GB15629.11-2003
GB15629.1102-2003CESI01104P10008R0M2004-04-072005-10-31

























二、接入认证服务器(无线鉴别服务器)
厂家规格型号依据标准证书编号颁证日期换证日期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有限公司IWN AS-5000
DC5V
2.0AGB4943-2001
GB9254-1998
GB17625.1-2003
GB15629.11-2003
GB15629.1102-2003CESI01104P10002R0M2004-04-072005-10-31











三、无线接入点
厂家规格型号依据标准证书编号颁证日期换证日期
深圳市明华澳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WL-AP1
DC5V
2.0AGB4943-2001
GB9254-1998
GB17625.1-2003
GB15629.11-2003
GB15629.1102-2003CESI01104P10007R0M2004-04-072005-10-31
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有限公司IWN A2410
DC5V
2.0AGB4943-2001
GB9254-1998
GB17625.1-2003
GB15629.11-2003
GB15629.1102-2003CESI01104P10003R0M2004-04-072005-10-31

















四、计算机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NB700GB4943-2001
GB9254-1998
GB17625.1-2003
GB15629.11-2003
GB15629.1102-200320040120000012004-04-02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

第4号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2013年6月13日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农业、旅游、教育、商务、交通运输、公安及其交通管理、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所受理的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第三章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和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逐步实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法申办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届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四条已营运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协议,并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主动出示该协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并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密闭及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三)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收集、运输、处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厕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二)保持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等设施完好、整洁,喷涂统一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运输,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地点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少于一次;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当日将其运到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处置许可手续的场所,运输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回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处置许可文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二十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手续;
  (三)配备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的相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及其所采用的技术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每日对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和每日收集、运输、处置、利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产品去向台账制度,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6个月、歇业前3个月内,依法书面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停业、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设施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材料;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停业、歇业设施的现状图或者拆除、维修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停业、歇业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八)因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发生变化需升级改造、维修的,还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及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的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第四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七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建设工程严格依法核准、审批或者受理备案,确保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信息的沟通;
  (二)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也能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远程电子化数字管理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施实时监控;
  (五)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和餐厨发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对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
  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健全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饲养畜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六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督促餐饮服务企业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协议和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其运营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治理所需财政承担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正常进行。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贴。其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二条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规定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第四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并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设施养护、维修或者更新义务不能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对经营性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或者未对每日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或者未定期将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
  (二)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的;
  (四)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或者未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六)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未执行联单制度和台账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三)“联单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填写五联单专用单据,分别由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联的制度;
  (四)“台账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每天应当真实、完整和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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