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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4:38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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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 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批复手续(复印件)。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资料必须包含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及施工质量控制的相关原始记录,而且必须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桥梁工程还应有荷载试验、竣工测量记录等相关资料;隧道工程中的电器、机械设备要有运行正常的相关记录资料;照明工程中的配套设备应有采购合同、设备移交清单等资料。

  第七条 申请移交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不具备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接收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移交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参照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报告提交后30日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送接收单位,并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三)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收单位签署《市政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收单位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问题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九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接收单位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相关单位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质量保修期届满15日前对项目进行自检,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并向接收单位提交项目保修期间的保修情况报告。

  接收单位接到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检,复检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复检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工程保修期满存在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项目接收单位后建设单位才可解除项目质保期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接收单位根据争议问题所涉及的行政职能,报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资料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书面告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市政设施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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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草案)》,并作出如下决定:一、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有益探索,符合上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加快实现上海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在本市郊区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二、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用于一次性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四、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实施办法,强化宣传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措施,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使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成为一项保护群众利益的民心工程。
  本决定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文物局


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社会[2001]2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文物局:
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10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对保护我国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起了重要作用。“十五”期间国家继续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有重要价值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现将此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按规定程序批准。历史街区已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被认定为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并被明确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二)历史街区环境保存完整统一,能反映出当地某一历史时期的典型风貌特色,且有较高历史价值;
(三)历史街区内反映历史上典型风貌的房屋建筑、构筑物及环境(道路、河流、树木、院墙等)基本是历史的真实遗存;
(四)历史街区面临自然和人为破坏的威胁,需及时抢救;
(五)历史街区保护整治工程已按基本建设程序立项且地方配套资金大部分已落实。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历史街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环
境整治。包括为保护街区历史环境所需的供水(含消防)、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改善;为恢复街区历史原貌所做的环境改善。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厅)联合提出项目申请,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由上述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并制定出三年规划,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 2001年12月31日。
项目申请应附有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和项目实施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专项资金的审批
各地上报的项目由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经总体平衡后下达给各地。
四、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
历史街区保护整治项目由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中涉及文物保护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项目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报告(包括文字、照片)上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国家下达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资金到位后,历史街区保护整治项目要按批准的方案在计划期限内完成。各级计划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鉴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计划、建设和文物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工程质量,认真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家计委
建设部
文物局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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