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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文化的理性认知与探讨/赵如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56:00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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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法院文化的理性认知与探讨
                 ——着眼基层法院视角的思考
    
    伴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社会对司法的研究日渐深化,法院文化作为司法的一种内在价值更加引起了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院文化逐步从理论研究开始向实践构建发展。但清醒审视当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基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地域差异性,法院文化建设成就差距甚大,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更是一种理想化的期待或奢望。笔者身处的基层法院,得益于历史文化底蕴的丰厚及周边县区法院文化建设热潮的影响,经历几年的发展,成效明显,但与先进法院相比,仍差距明显。现结合本院实际就当前基层法院文化建设进行简要认识与思考。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特质及承载
    探讨法院文化,我们首先有必要理解一下什么是“文化”,从中外史料研究或现代汉语解释看,对文化的定义更多的是进行抽象概括。《辞源》释为:“文治教化”;《辞海》释为:“从广义上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说,指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英国学者泰勒如此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复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以此可知,文化实质上是一个融入人类意识的社会要素的集合体,其内涵随着人类认识发展而被无限地丰富。
    法院文化的内涵:按照对“文化”的定义,法院文化应是在民族传统文化影响下,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基础上,由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人群体,在从事审判职业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审判色彩的职业道德、价值理念、思维模式、行为规范、人文风格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
    法院文化的特质:法院文化除具有文化的固有属性外,还应具有以下特质:
    一是政治属性。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是超越政治而传承的,但不可否认,主流文化的确立和传承又必然受到政治的影响。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不同的政治体制必然影响和决定着法院的地位和功能,受此影响,法院文化也必然被赋予更多的政治色彩,并随着国家政治结构的变化而变化。
    二是法律属性。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履行审判职责,特定性质和特定的职业群体意识决定着法院文化必然反映着法律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特性,如法的思想理念、法的刚性力度、法的传承演变等。
    三是职业属性。法院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律人的群体,其重要职能就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具有特定的职业属性,因此,作为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体或意识载体,都必然具有特殊属性,如法徽的庄严象征特性、法槌的司法符号特性、法官的独立思维特性等,只能在这个职业群体中得以体现。
    四是特定价值或功能属性。法律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运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法院文化核心的精神文化,实质就是法的价值理念和法官职业价值的意识表现形式,特定的精神内涵决定着法院文化在具有一般文化所有的导向、凝聚、激励、约束、辐射功能外,又必然具有法律应具有的公平、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等特定的价值或功能。
法院文化的承载:法院文化的承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物质文化承载,主要通过法徽法槌、法院建筑、法庭设计、法官制服、法院环境等进行直观展现;另一方面是精神文化承载,主要通过法司法文书、司法行为、司法制度和法官群体意识(主要承载着司法理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思维模式等)等进行抽象展现。
二.法院文化的发展及现实困惑
法院文化的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院文化开始迈出强劲步伐,并取得了具大发展。最高法院先后四次召开文化建设方面的会议,王胜俊院长更是明确指出:“法院文化建设是全社会的大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大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使法院文化建设伴随着人民司法事业共同发展、共同前进。”把握这一要求,全国各级法院文化建设蒸蒸日上,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如海淀区法院、上海法院、东营法院等,都形成了鲜明的法院文化特色。
法院文化建设的现实困惑:基于我国司法的行政化色彩、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对法院文化认识的差异,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相距甚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更是存在诸多困惑和无奈。
一是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制约着法院文化核心价值的形成。受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传统司法体制影响,我国司法机关无论从区域设立上还是从司法运作上来看,都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而当这种行政化色彩被无限植入司法之中时,法的核心价值也就逐步被淡化,由此支撑的法院文化核心价值自然缺乏内涵。
二是司法职业的大众化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普通化。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官职业都是一种大众化职业,其来源和培养方式就象产品一样可以被流水生产,这种大众化的文化素质决定着法院文化必然缺乏精神支柱,也不会有更高的发展。
三是经济发展制约着法院文化质量的提升。基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贫困地区法院基本经费都很难保障,在这种条件下,很难苛求这些法院有庄严的办公大楼、宽敞的审判法庭、清新的办公环境和高素质的法官人才,当这些都没有的时候,也就不难想象贫困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会是怎样一种状况。
四是物质文化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不平衡。受社会物质化、功利化的影响,法院文化建设无意识地更多地关注了物质文化建设,有些法院甚至简单地把修一个庄严的办公楼、办几个图书阅览室等看成了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不可否认,这些人文环境的建设必然承载着法院文化的一些要素,但应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文化发展的根本是人的发展,当没有一个高素质的法官群体来支撑时,法院文化会变成一个没有灵魂的空壳。因此,在注重物质文化建设的同时更多地关注精神文化建设才是法院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法院文化的培育路径
笔者结合自己的认识和思考,认为,当前法院文化建设应遵循这样一些原则:
    一是注重宣传,为法院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院文化作为法治文化的一部分,其实质具有文化本身所具有社会属性,既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构建。有鉴于此,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善于通过舆论引导,通过改革创新,调动社会中的一切积极因素,群策群力共同做好法院文化建设。
    二是注重研究,为法院文化建设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撑。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文化起步较迟,受到关注和重视的时间更短,尽管实践中许多法院的文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研究和探索法院文化建设上我们仍然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对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引起重视,注重加强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三是统筹规划,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长远发展描绘蓝图。法院文化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继承借鉴,更需要发展创新。因此,着眼法院文化建设的长远科学发展,我们必须对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具体规划,既要追求眼前效果,更要放眼长远目标,努力形成有序、渐进的发展模式。
    四是突出特色,为法院文化建设积累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于法院个体存在差异性,区域发展存在不平衡性,社会法治进程存在阶段性特点,以及受当地历史文化及民族习俗的影响,法院文化发展的趋势要求我们并不能机械照搬,相互复制,而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积累经验,相互借鉴,紧密结合实际创造出更具特色的法院文化。
    五是争取支持,为法院文化建设搭建坚实的物质平台。文化的发展和传承从来都是建立在特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作为刚刚起步的法院文化,既需要决策者肯于在此方面投入,更需要各界的关注和支持,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如果离开了地方财政的有力支持,法院文化将注定只是政治化的口号。
四.我院在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中的探索和尝试
步入新世纪后,特别是新一届院党组以来,我院着眼于创建市级和谐文明单位,在推进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和基层建设不断发展的实践中,克难攻坚,扬帆催征,不懈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集中展现了一个贫困县法院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
    一是培育法院精神,凝聚团队力量,努力构建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院党组着眼提升司法文明品味,把有形文化与精神文化相结合,立足院情,全面规划,努力构建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为推动法院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证,调动了全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了工作热情。
    二是增强司法能力,提升司法水平,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凝练法院文化坚强内核。着眼政治建院、人才兴院,努力打造学习型法院,不懈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强法官队伍政治、业务、作风建设,凝练了法院文化的坚强内核,全院法官及其他干警凝聚共识,增强干劲,自觉规范司法行为,以清廉奉法的法官本色表达着对党的事业、对司法审判事业的赤诚信念。
    三是提升科技文化,创新文化载体,努力搭建法院文化发展的物质平台。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物质载体,是法院文化的外化表现,为此,我们坚持承继与创新相结合,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办公环境,增设文化设施,为法院文化建设搭建了物质发展
平台。
    四是丰富文化内涵,浓厚文化氛围,积极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经常化开展。以参与全市法院文化艺术节为契机,成立文化兴趣小组,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了业务活动,陶冶了情操,推动了创先争优。
 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尽管已在全国各地法院中兴起建设热潮,但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实践和理论加以丰富和完善,最终为培育先进法院文化,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陵川县人民法院 李东明 赵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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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咖啡因管理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3月16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咖啡因管理规定》于2001年2月1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咖啡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咖啡因属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咖啡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四条 咖啡因原料药(含天然咖啡因,以下统称咖啡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

  第五条 凡新建咖啡因生产企业或已定点生产企业的扩建、技改扩产,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六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名称变更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生产的企业取消其咖啡因定点生产资格;破产的企业自然取消定点生产资格。

  第八条 咖啡因的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下达。未经批准,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咖啡因的生产计划制定程序如下:

  (一) 生产企业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提出本企业下年度的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年实际产量和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以及企业生产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后,择优安排咖啡因年度生产计划。

  (二)按照市场需求变化,每半年对年度生产计划调整一次,生产企业每年五月底前提出本企业拟调整的本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内销和供应出口计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九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按季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咖啡因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数量(含自用咖啡因数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咖啡因生产、销售以及库存数量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咖啡因中间体、半成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购销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承担咖啡因调剂余缺及战备、灾疫情调拨。非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咖啡因。

  第十二条 咖啡因经营企业名称变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十月底前将本辖区咖啡因下年度需求计划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购销咖啡因实行购用证明和核查制度,购买咖啡因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其合法用途和用量并发给咖啡因购用证明(附件一)后,方可到咖啡因定点生产企业或本地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购买。自购买完成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将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交回原发证单位。因故未购买的,须在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将购用证明上缴原发证单位。

  办理一张咖啡因购用证明多次购买时,最后一次购买完成后,须书面将分次购买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核发咖啡因购用证明时,应根据购用单位意向或购销合同,确定咖啡因供应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硬性指定咖啡因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 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咖啡因购用证明购买咖啡因。咖啡因生产企业自用咖啡因也应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购用证明,并在内销计划中核销。

  第十六条 咖啡因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的发放范围:

  (一)批准生产咖啡因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以咖啡因作为中间体生产其它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咖啡因的科研单位。

  (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咖啡因的企业,如食品、饮料、饲料添加剂、化妆品、油漆以及其它轻工、化工等有关企业。

  (六)持有本年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出口计划的外贸出口企业。

  第十七条 咖啡因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购买时必须使用原件。禁止倒卖或转让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

  第十八条 咖啡因生产和经营企业销售咖啡因时,必须核查购买者的身份和有关证明,严禁向无咖啡因购用证明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咖啡因。

  一证分次销售咖啡因,每次都要严格购销手续。禁止超过咖啡因购用证明批准数量供应咖啡因。

  第十九条 咖啡因的购销活动中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第二十条 购用咖啡因的单位不得自行销售或相互调剂,因故需要将咖啡因调出,应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可由本地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负责销售。

  第二十一条 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咖啡因(300克/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统一收购,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

  第二十二条 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按季度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咖啡因调出、调进以及库存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年调进、调出以及库存数量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咖啡因的出口,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核准的具有医药进出口权的企业才能经营咖啡因出口业务,其它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咖啡因的出口业务。

  第二十五条 咖啡因外贸出口企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时,应提交国内咖啡因购销合同复印件,同时办理咖啡因出口购用证明(附件二)。持出口购用证明方能向咖啡因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出口。

  第二十六条 咖啡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咖啡因不需办理出口购用证明,但须在办理咖啡因出口准许证后十五天内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咖啡因出口准许证复印件和出口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咖啡因的出口计划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计划,并参考各外贸出口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上年度的实际出口量制定。根据上半年出口的实际情况,每年七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年度出口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外贸出口企业购买的咖啡因只能用于出口。因故未能在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有效期内出运的,须在有效期满后十五天内将出口准许证和出口购用证明上缴原发证单位,因故延期出口的,应重新办理出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咖啡因外贸出口企业或自营出口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度咖啡因出口数量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七月底和一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咖啡因出口数量汇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储运管理

  第三十条 咖啡因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仓储制度,要设立专用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并指派专人管理。使用咖啡因的单位也要建立购买、使用的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 运输咖啡因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丢失或被盗。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依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削减生产经营计划。

  (二)暂停办理咖啡因出口准许证或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

  (三)取消定点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以前有关咖啡因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咖 啡 因 购 用 证 明

┌────┬────────────────────────────────┐
│供应单位│                                │
│名  称│                                │
├────┼────────────────────────────────┤
│购用单位│                                │
│名  称│                                │
├────┴────┬─────────┬───────┬─────────┤
│咖啡因复方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主管│         │
│或工业产品名称  │         │部门意见或批准│         │
│         │         │文件)    │         │
├──────┬──┴─────────┼───────┼─────────┤
│ 含  量 │            │  生产数量  │         │
├──────┼────────────┴───────┴─────────┤
│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佰   拾   公斤(      公斤)  │
├──────┼──────┬───────┬───────┬───────┤
│      │ 购买日期 │ 本次购买数量 │ 累计购买数量 │ 供方经办人 │
│      │      │       │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购买数量(若├──────┼───────┼───────┼───────┤
│分次购买,请│      │       │       │       │
│按要求认真填├──────┼───────┼───────┼───────┤
│写分次购买的│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
│  签 字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负责人  │      │       │               │
│  签 字  │      │       │       (印章)     │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购用数量用大写数字填写),存档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咖啡因供应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4.本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一联  由购用单位留存 ............
 
 

                 咖 啡 因 购 用 证 明
 
┌────┬────────────────────────────────┐
│供应单位│                                │
│名  称│                                │
├────┼────────────────────────────────┤
│购用单位│                                │
│名  称│                                │
├────┴────┬─────────┬───────┬─────────┤
│咖啡因复方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主管│         │
│或工业产品名称  │         │部门意见或批准│         │
│         │         │文件)    │         │
├──────┬──┴─────────┼───────┼─────────┤
│ 含  量 │            │  生产数量  │         │
├──────┼────────────┴───────┴─────────┤
│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佰   拾   公斤(      公斤)  │
├──────┼──────┬───────┬───────┬───────┤
│      │ 购买日期 │ 本次购买数量 │ 累计购买数量 │ 供方经办人 │
│      │      │       │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购买数量(若├──────┼───────┼───────┼───────┤
│分次购买,请│      │       │       │       │
│按要求认真填├──────┼───────┼───────┼───────┤
│写分次购买的│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签 字  │      │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印章)     │
│  负责人  │      │       │               │
│  签 字  │      │       │      年  月  日   │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购用数量用大写数字
      填写),存档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咖啡因供应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4.本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 第二联  交供应单位留存 ................


               咖 啡 因 购 用 证 明

┌────┬────────────────────────────────┐
│供应单位│                                │
│名  称│                                │
├────┼────────────────────────────────┤
│购用单位│                                │
│名  称│                                │
├────┴────┬─────────┬───────┬─────────┤
│咖啡因复方制剂名称│         │批准文号(主管│         │
│或工业产品名称  │         │部门意见或批准│         │
│         │         │文件)    │         │
├──────┬──┴─────────┼───────┼─────────┤
│ 含  量 │            │  生产数量  │         │
├──────┼────────────┴───────┴─────────┤
│批准购用数量│   万   仟   佰   拾   公斤(      公斤)  │
├──────┼──────┬───────┬───────┬───────┤
│      │ 购买日期 │ 本次购买数量 │ 累计购买数量 │ 供方经办人 │
│      │      │       │       │  签  字  │
│      ├──────┼───────┼───────┼───────┤
│      │      │       │       │       │
│      ├──────┼───────┼───────┼───────┤
│      │      │       │       │       │
│购买数量(若├──────┼───────┼───────┼───────┤
│分次购买,请│      │       │       │       │
│按要求认真填├──────┼───────┼───────┼───────┤
│写分次购买的│      │       │       │       │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办人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签 字  │      │       │    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负责人  │      │       │      (印章)     │
│  签 字  │      │       │      年  月  日   │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三份(购用数量用大写数字
      填写),存档一份。购用单位交供应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咖啡因供应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4.本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联  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 .............
 



附件二:

             咖 啡 因 出 口 购 用 证 明

                             编号:
┌──────┬──────────────────────────────┐
│ 供应单位 │                              │
│ 名  称 │                              │
├──────┼──────────────────────────────┤
│ 出口单位 │                              │
│ 名  称 │                              │
├──────┼─────────────┬───┬────────────┤
│ 国内合同 │             │合 同│            │
│ 签订日期 │             │编 号│            │
├──────┼─────────────┼───┼────────────┤
│ 签发出口 │             │序 号│            │
│ 准许证日期 │             │   │            │
├──────┼─────────────┴───┴────────────┤
│出口购用数量│                              │
├──────┼─────────────┬────────────────┤
│ 经 办 人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签  字 │             │    安 全 监 管 司    │
├──────┼─────────────┤      (印  章)     │
│ 负 责 人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填写三份,存档一份。出口单位交供应
      出口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咖啡因供应出口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第一联  交供应出口单位留存 .............

 


              咖 啡 因 出 购 用 证 明

                             编号:
┌──────┬──────────────────────────────┐
│ 供应单位 │                              │
│ 名  称 │                              │
├──────┼──────────────────────────────┤
│ 出口单位 │                              │
│ 名  称 │                              │
├──────┼─────────────┬───┬────────────┤
│ 国内合同 │             │合 同│            │
│ 签订日期 │             │编 号│            │
├──────┼─────────────┼───┼────────────┤
│ 签发出口 │             │序 号│            │
│ 准许证日期 │             │   │            │
├──────┼─────────────┴───┴────────────┤
│出口购用数量│                              │
├──────┼─────────────┬────────────────┤
│ 经 办 人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签  字 │             │    安 全 监 管 司    │
├──────┼─────────────┤      (印  章)     │
│ 负 责 人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填写三份,存档一份。出口单位交供应
      出口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咖啡因供应出口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第二联  由出口单位存档 .............
 
 
             咖 啡 因 出 口 购 用 证 明

                              编号:
┌──────┬──────────────────────────────┐
│ 供应单位 │                              │
│ 名  称 │                              │
├──────┼──────────────────────────────┤
│ 出口单位 │                              │
│ 名  称 │                              │
├──────┼─────────────┬───┬────────────┤
│ 国内合同 │             │合 同│            │
│ 签订日期 │             │编 号│            │
├──────┼─────────────┼───┼────────────┤
│ 签发出口 │             │序 号│            │
│ 准许证日期 │             │   │            │
├──────┼─────────────┴───┴────────────┤
│出口购用数量│                              │
├──────┼─────────────┬────────────────┤
│ 经 办 人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签  字 │             │    安 全 监 管 司    │
├──────┼─────────────┤     (印  章)     │
│ 负 责 人 │             │                │
│ 签  字 │             │      年  月  日    │
├──────┼─────────────┴────────────────┤
│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1.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填写三份,存档一份。出口单位交供应
      出口单位一份,留存一份。
    2.购用时必须使用原件,复印件、传真件无效。
    3.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咖啡因供应出口单位收存此证明,留存三年备案。
..........第三联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存档..........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号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

  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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