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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及现代通讯对婚姻的危害与对策/王克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9:48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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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 婚姻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故婚姻的形式和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互联网及通讯的迅猛发展,在促成未婚男女结合的同时,也是发生婚外情或致夫妻分手的重要原因。不断发生的艳照门、开房门、网络裸聊、微博调情、短信调情等网络事件就是最好的印证。互联网给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网络色情的诱惑,隐蔽、自由、便捷的交往方式,对婚姻的危害也是明而显见的。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加强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网站、通讯经营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通讯犯罪。只有这样才能在享受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同时,避免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对婚姻的危害。
  [关键词] 互联网 现代通讯 危害 婚姻 对策

一、前言
人类社会有三大生产:人类自身生产、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三大生产的基础。
婚姻是在性爱基础之上的为国家或社会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是男女之间一种相对持久、合法化的性与生活的共同体。
婚姻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婚姻的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男女基于性爱的需要而结合,以满足性的需求,并以此繁衍后代。婚姻的社会属性是,婚姻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适应的,婚姻的自然属性几千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但婚姻的形式和内容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具特色。
社会的进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还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就拿与婚姻相冲突的婚外情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婚外情变得越来越普遍,人们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社会对婚外情也由原来的强烈谴责变得逐渐宽容、忍耐甚至理解。
正如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引起人们性观念的更新,从而引发婚姻危机。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迅猛发展,也对婚姻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从技术层面看,如,安徽卫视新版《水浒传》中潘巧云与裴如海半夜偷情,以焚香表明丈夫不在,敲木鱼表示时辰已到的暗号。要是现在,潘巧云只要在QQ上发个消息或用手机发个短信息:今晚他不在。这就是互联网和现代通讯的巨大威力。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1年7月19日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为4.85亿,手机网民规模3.18亿,微博用户为1.95亿。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9月26日发布的《2011年8月份通信业运行状况》表明,截至8月底,全国移动电话用户为9.40085亿户,小灵通用户为0.20955亿户。
今天,互联网已经覆盖全球大部分地区,形成了一个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在互联网上,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信息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极快的速度流动于世界各地。互联网也使得陌生人社会的圈子变得更为宽广,个人的身份更加不受束缚。互联网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信息获取和交流工具,对于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将人们带入移动通讯和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新时代。
但是,科学既能成为神灯,也能成为潘多拉盒子,互联网及现代通讯在促成男女结合的同时,也是婚外情或夫妻分手的重要原因。
二、互联网及现代通讯的几个概念
1、电脑
电脑(Computer),即电子计算机,是一种利用电子学原理根据一系列指令对数据进行处理的设备。
2、互联网
互联网,即广域网、局域网及单机按照一定的通讯协议组成的国际计算机网络。
3、移动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就是将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二者结合起来,成为一体。
4、QQ
QQ是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网络即时通信(IM)软件。腾讯QQ支持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自定义面板、QQ邮箱等多种功能,并可与移动通讯终端等多种通讯方式相连。
5、UC
UC是新浪UC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开放式网络即时通信软件。
6、网易泡泡
网易泡泡是由网易公司开发的多媒体网络即时通讯工具。
7、MSN
MSN全称Microsoft Service Network(微软网络服务),是微软公司推出的网络即时通信软件,可以进行文字聊天、语音对话、视频会议等即时交流,还可以通过此软件来查看联系人是否联机。
8、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l),简称E-mail,标志:@,也被大家昵称为“伊妹儿”,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它是—种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
9、博客
博客,又称为网络日志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文章的网页。许多博客专注在特定的课题上提供评论或新闻,其他则被作为比较个人的日记。一个典型的博客结合了文字、图像、其他博客或网站的链接、及其他与主题相关的媒体。能够让读者以互动的方式留下意见,是许多博客的重要要素。
10、微博
微博,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11、聊天室
聊天室,是一种人们可以在线交谈的网络论坛。聊天室通常是按照房间或频道为单位的,在同一房间或频道的网民可以实时地广播和阅读公开消息。
12、移动电话
移动电话(Mobile),通常称为手机,日本及港台地区称为手提电话、手电、携带电话,早期又有大哥大的俗称,是一种便携式电话终端。
13、小灵通
小灵通,无线市话,简称PAS,是一种个人无线接入系统。它采用微蜂窝技术,通过微蜂窝基站实现无线覆盖,将用户端(即无线市话手机)以无线的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
14、短信息
短信息,中国大陆称短信、短消息,香港称短讯,台湾称简讯(SMS?,是手机服务的一种,用户通过手机、小灵通或其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字信息。
三、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危害婚姻的典型事件
(一)艳照门
1、安徽省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刘晓辉婚外情
2010年12月13日,安徽宿州张燕(化名)在天涯、猫扑等论坛发帖,举报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刘晓辉与自己长达3年多的婚外情,帖子公开了刘晓辉与张燕的床上裸照。
12月19日,宿州市委市政府认为,刘晓辉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决定免去刘晓辉宿州市计划生育和人口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
2、云南省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聚众淫乱
2011年7月31日凌晨,互联网百度贴吧 、天涯社区先后出现网名为“巍巍西山”、“东泰山” 的网民发帖称,昨天到昆明某洗浴中心消遣,在包房捡到一个U盘,发现几段自拍淫乱视频,根据U盘里的其他文件推测,其中一人应该是昆明发改委官员,帖子附有三张照片,画面不堪入目。该帖迅速被网友疯狂转发。
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人预先合谋,分工合作,通过互联网交友网站物色到昆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于2011年4月用色情勾引其到预先准备好的一居民住宅内聚众淫乱。犯罪人暗中使用摄像机将淫乱场面秘密拍摄,再以视频截图对成建军进行要挟,实施敲诈勒索。成建军既是敲诈勒索案件的受害者,也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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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饶府办字〔2010〕74号


信州区、上饶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上饶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上饶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步伐,规范棚改工作,精简棚改项目审批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处于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域。



如果在前款所属的区域中有集体土地,则该土地上的拆迁应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依法变更土地性质。



第四条 改造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棚改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棚改工作与城市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及环境保护统筹推进,要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分期实施。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



(三)棚改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在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的同时,要注重完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增加公共绿地,改善人居环境。



(四)棚改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棚改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做到规划部署上通盘考虑,政策措施上相互衔接、拆迁安置上统筹安排。



(五)棚改与国有企业改制相结合。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利用国有企业自用土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住房困难。



(六)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要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七)以人为本与依法拆迁相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设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棚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市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信州区、上饶县政府应根据需要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派驻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与棚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区两级环保、民政、公安、税务、信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改管理的相关工作。



组建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项目法人和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平台,依据《公司法》实行规范的企业化管理。



第二章 棚改专项规划



第六条 棚改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上饶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其它层次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拆迁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规划编制区内棚改项目的目标、模式、拆迁安置、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开发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收益分析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棚改工作中,要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保障公共利益,凸现政府主导作用,在确保环境品质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棚户区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完成拟改造地块“棚改专项规划” 的编制报批工作,作为确定项目所涉及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供地方式、拆迁安置方案和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市棚改办公室应会同市规划局编制棚改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棚改办公室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保护好广大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努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改造,并可以公开、择优选择投资商作为投资意向人参与项目专项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棚改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划定规划编制区;



(二)改造目标;



(三)功能定位;



(四)改造模式及策略;



(五)供地方式及拆迁安置方案;



(六)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及相容性;



(七)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



(八) 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明确相应停车场、公厕、垃圾中转站等设施的配置指标;



(九)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



(十)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



(十一)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重要节点意向效果等;



(十二)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开发强度、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等;



(十三)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



(十四)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十五)实施时序和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第九条 棚改专项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研究报告。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的规定性要求。规划图纸是说明规划意图和规划方案的相关图示。规划研究报告是指关于规划设计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的文字,是对规定性要求的论证和解释。根据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将若干图纸合并表达,但应满足清楚说明规划编制区现状特征、规划构思和规划控制规定的需要。当规划范围较大、总体规划图纸不能表达清楚规划要求时,应制作分图。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主要研究结论、规划控制条件、技术指标及土地利用相关内容应取得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拆迁安置方案应提交基层按民主程序表决通过。专项规划成熟后由棚改办公室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市政府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批准后,报市棚改领导小组列入年度棚改实施计划目录;棚改办公室负责将已批准的棚改专项规划在政府办公场所和改造规划影响的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棚改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供地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二条 实施棚改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第十三条 棚改项目列为市政府当年重点民生工程,其拆迁安置工作受市棚改领导小组指挥协调。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棚改项目所在区、县负责,拆迁人与属地乡、镇、街道办等签订委托拆迁安置协议,并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费用标准报棚改领导小组批准。棚改实施主体全程参与,所需拆迁安置费用由棚改实施主体承担。



第十四条 棚改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动迁前,棚改实施主体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棚改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动迁前,应当由棚改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被拆迁物体设置了租赁、抵押和担保法律关系的,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棚改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棚户区内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且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棚改项目中原集体土地产权的房屋拆迁安置后,根据新安置的土地供应方式按国有划拨或出让办理房屋产权。



第十九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棚改项目专项规划方案批准时的上年度12月31日棚户区在册户籍人口(含此前迁出的现役军人、在读大学生和服刑人员)为依据,拆迁安置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6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按1:1就地安置,不互找差价。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被拆迁户原则上在安置房最小户型中安置;对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结算,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人均50平方米调换产权,拆迁房屋面积超过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届时本地段拆迁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安置时补齐50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被拆迁户原则上在安置房最小户型中安置;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结算,50至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调换产权的房屋原则上就地安置。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新建房屋成本价补交差价。



第二十一条 棚改项目中无产权公房的租赁户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



对拆迁居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政府收回或回购棚改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拆迁居民回迁。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棚改实施主体应当参照《上饶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棚改实施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棚改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两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棚改实施主体应当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棚改实施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二十五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批准后,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棚改项目内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属安置用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属经营性用地的,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存。棚改项目内的集体土地,在依法办理土地报批、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后,按上述办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处置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需提供拆迁后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文件、附图以及道路红线图等有关技术文件。



棚改用地供地方式可采取“净地公开交易”方式,由棚改办公室主导完成土地一级市场整理工作;也可以采取“公开招商、项目挂牌”方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棚改,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市场联动运作。



第二十八条 采用“净地公开交易”方式供地的改造项目,应由棚改办公室在主导完成集体土地报批征收、国有土地收回及改造范围内房屋拆迁后,将经营性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存,并依法进行公开交易。前期土地报批征收、拆迁安置所需资金由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出资或以招商方式筹集。土地成交后,对投资人前期投入的资金依法给予合理回报。具体融资招商方案报市棚改领导小组批准,向社会公开招商。



第二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商、项目挂牌”方式的改造项目,棚改办公室需明确拆迁安置户数和人数以及拆迁安置费用、安置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等有关事项,完成对拟出让的地块的权属核查、地价评估、图件测绘等基础性工作,在与被拆迁人签定安置协议、完成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报批、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后,将改造范围内用地整体上报市国土部门进入土地储备,专项规划作为土地交易条件,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人与竞得人在拆迁工作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 棚改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的,净地出让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棚改办统筹安排确定。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三十一条 棚改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尽快提高棚户区基础设施的城市化水平,为棚改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三十二条 棚改项目中标企业须按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与拆迁安置协议进行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工作完成后,中标企业持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证,获得土地使用权;中标企业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项目批文等文件、资料,按程序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完成工程方案设计后,按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关材料到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现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并增加拆迁安置完成情况、批准的公益设施建设情况的内容一并进行竣工验收。



涉及上述行政许可的部门应为棚改项目开设“直通车”或“绿色通道”服务。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棚改项目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对城市棚改项目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十四条 棚改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五条 棚改项目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省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由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三十七条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设施等企业要对棚改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三十八条 棚改项目中土地出让后所得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



第三十九条 棚改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强制性规划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第四十条 棚改项目资本金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棚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上述棚改项目优惠政策中减免有关规费与税费的原则,可分别向相关部门办理费用减免。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棚改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棚改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主管机关必须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棚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中心城区相关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经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争端的,由有关当事人依照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棚户区违章建筑的处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1987年2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分行:
去年底,人民银行拟定颁发了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办法。现将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及其中的三个主要附件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其他附件各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就近到省人民银行调阅。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985年,改革了全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实行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办法是可行的,对加强货币信贷的宏观控制和搞活金融是有效的。根据国务院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1987年金融体制改革的部署,现就1987年完善信贷资金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完善信贷计划分层次管理的体制
1987年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划分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包括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与信贷资金运用计划,以此确定金融宏观控制目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二层次,人民银行信贷计划。指人民银行系统本身的信贷资金来源与信贷资金运用计划,以此确定货币发行量和对专业银行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编制和管理。
第三层次,专业银行(包括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下同)信贷计划。指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运用计划,以此确定专业银行资金营运的目标和信贷规模。由各专业银行编制和管理。
专业银行系统的信贷资金,如何分层次控制,由各专业银行总行确定。各级专业银行都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内容和表式,向同级人民银行编送信贷计划。
从1987年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要编报地区综合信贷计划和地区人民银行信贷计划,确定地区的金融宏观控制目标和人民银行贷款计划,并报总行。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全国的测算,结合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分行报送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国综合信贷计划和人民银行的信贷计划,以此确定全国贷款的总规模、货币发行和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分别核批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1987年开始,试编全社会金融规划(具体办法另定)。
二、完善信贷计划编制程序
科学的决策程序,是有效控制信贷资金的保证。今后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要坚持按经济合理增长率、物价计划上升率和货币流通速度变化,先确定货币供应量(现金+存款)的增长幅度,测定信贷资金来源,并以此确定贷款规模,以货币供给制约资金需求。同时要根据长短期资金来源的构成,确定长短期资金运用的比例。按照先生产后基建的顺序,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后安排固定资产贷款,确保货币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实行双项目标控制
金融宏观控制,最终要过渡到控制货币供应量。鉴于我国的市场机制和金融控制手段还不健全,目前仍以控制贷款总规模为主,同时着手研究如何控制货币供应量,1987年,总行开始试测货币供应量,争取1988年公布。考察双项控制目标,既要用绝对数,又要用相对数(增长幅度),以便在实践中计算、考核和控制,并随经济的变化而灵活调整。
专业银行贷款规模,除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令性计划外,其他贷款均为指导性计划,继续实行多存多贷的政策,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四、加强对人民银贷款的管理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基本手段。从1987年起,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一)人民银行总行通过编制人民银行系统本身的信贷计划,确定对专业银行的贷款计划,并根据专业银行和各地区历史的和当年的主要经济数据、金融数据,分别核定各地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额度,通过增减贷款,控制全国贷款总规模。
(二)人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根据经济发展和银根松紧情况,在总行核批的贷款额度内,对专业银行按月、按季灵活掌握发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三)实行“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贷款原则,进一步理顺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关系,使之真正成为借贷关系,以保证人民银行的贷款按期偿还,周转使用,促进专业银行讲求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节性贷款和再贴现,以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用于专业银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两类贷款必须分别进行平衡、管理和控制。年度性贷款资金来源有余,可用于短期贷款。短期贷款的资金来源有余,不能用于年度性贷款。
(五)实行“条块结合”的贷款分配办法。既要克服“条条”分割,又要防止“块块”管理可能形成的“画地为牢”。
(六)将贷款的实贷权下放到二级分行,增强城市人民银行调控资金的能力。
五、坚持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的原则,实行“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后,由于各项存款和银行信贷基金,大部分划归专业银行,专业银行已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应具有自行筹集信贷资金的能力。人民银行核定各专业银行的年度信贷计划,只是给专业银行组织运用信贷资金,确定一个“笼子”和目标。专业银行实现贷款规模所需的资金,主要面向资金市场,通过吸收存款、发放金融债券、同业借拆等形式筹措。人民银行不再包资金供应。
六、调整建设银行缴存存款的比例
从1987年1月开始,建设银行缴存存款的比例由30%调到10%,其他专业银行和上海、深圳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改进贷款利率的管理办法
1987年,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利率,一是实行分档次管理,二是实行期限差别利率和行业差别利率,三是严格罚息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八、改进联行清算办法
进一步改革全国联行清算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成立一个独立于各专业银行的全国清算中心。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个过度时间。从1987年起,跨系统的汇划款不再代签报单,改为转汇的办法,先相互清算资金,后发出报单。具体办法另定。
九、开放和发展短期资金拆借市场 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不包括资金供应,专业银行发生临时周转资金不灵,通过开展同业短期资金拆借,是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机相互调剂资金余缺的重要渠道。在人民银行的领导、组织和管理下,各地可以开办同业拆借市场,凡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均可参加。拆出拆入资金,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拆借利率,由双方议定。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人民银行之间,不搞同业拆借。在办好同城拆借市场的同时,逐步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跨市、跨省、跨系统的多层次拆借市场。
十、搞好预测和监测
科学的预测和监测,是实现今融宏观控制的有力工具,对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的管理,要由过去“一次计划管全年”,忙于分配指标,调整指标,转向经常地进行预测和监测。各级银行在编制、检查好年度信贷计划的基础上,要着重搞好季度、月度预测。不仅要预测信贷规模的增减变化,还要了解和预测与此相关的生产、市场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动向,对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仅要对信贷投向的变动趋势作出分析,还要对信贷资金来源的可能性作出判断。要逐步建立一套反映货币供应是否适量、反映贷款期限构成、考核信贷资金占用水平的信贷资金使用效果的监测指标体系,把宏观控制目标分解为可以具体计量和考核的指标,按季监测按年向上级行报告。
十一、推动专业银行完善和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为了实现银行企业化。当前要进一步改革专业银行系统内在资金分配调拨上的供给制,改变指标管理办法,使系统内外和上下左右都成为存贷关系。坚持联行汇差资金与信贷资金分开管理,坚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项管理。进一步打破“条块”封锁,灵活调度资金,逐步形成纵横交错、内外通开的资金管理体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为了管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贷款,是宏观调节控制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要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银根松紧决定贷款的总量和结构,以保持货币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
第三条 人民银行贷款,要坚持“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要在人民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允许的范围内发放贷款,人民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供应。要讲求资金的正常周转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凡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专业银行),均可为人民银行贷款发放对象。
第五条 申请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银行贷款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
(三)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
第六条 人民银行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性质,按期限分为四种:
(一)年度性贷款。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其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季节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三)日拆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等因素,发生临时性资金短缺。其期限,一般为十天,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四)再贴现。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贴现票据到期日止,一般应掌握在六个月以内。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和收回
第七条 专业银行要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内容和表式,编制年度(分季)和季度(分月)信贷计划和借款计划,分别提出年中(季中)最高借款数和年末(季末)借款数,并于年前(季前)报送开户人民银行。报送年度(季度)计划时,应同时分析上年度(上季度)的执行情况和预测下年度(下季度)的资金趋势。
第八条 专业银行申请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填写《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加盖有效印签,报送开户人民银行。
第九条 开户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专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种类和贷款额度,应填写借款借据,一式五联(格式由分行自定),据以办理用款手续。
第十条 贷款到期,专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还款手续的,人民银行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帐户扣收。

第五章 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贷款实行期限利率,即:对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贷款,按不同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和放松、紧缩银根的需要,随时调整。
第十二条 逾期贷款要计收罚息。计息方法,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贷款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综合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结构,核批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下同)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季度分月贷款计划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分析和预测,充分利用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灵活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分行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核批的对专业银行贷款额度掌握贷款的发放。年度性贷款额度有余,可以作为短期贷款(包括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和再贴现,下同)使用;短期贷款额度有余,不得作为年度性贷款使用。除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以外,短期贷款必须于年末以前收回。

第七章 贷款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要定期检查专业银行使用的人民银行贷款的情况。如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况,要督促其纠正,纠正不力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专业银行向辖内行处下达信贷计划,应抄送同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应向开户人民银行报送月、季、年度信贷、现金收支情况执行表和资金平衡表。专业银行向其上级行报送企业资金占用情况和贷款效益等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开
第十七条 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人民银行贷款的统计和核算,按旬逐级填报《人民银行贷款使用情况旬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对其他机融机构贷款,如另有规定的,则按专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于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发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简称信托机构,下同)在筹集、融通资金和支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批准并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其人民币信托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外汇信托资金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条 信托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编制年度信托资金计划,报当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审核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并经批准后,分别核定各省、区市的信托资金计划。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在总行核定的信托计划内,核批各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计划,并负责组织执行。
全国性信托机构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委托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汇总、上报和审批,并负责组织执行。
第四条 信托机构的投资或贷款分为委托和信托两类:
一、委托投资或贷款,系委托人指明项目的投资或贷款,为代理业务。投资或贷款的经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资金由委托人提供。坚持先拨后用,先存后贷。
二、信托投资或贷款,以信托机构自行筹措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或贷款。由信托机构承担投资或贷款的经济责任。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
第五条 信托机构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吸收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信托存款:
一、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二、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三、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
四、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五、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所有信托机构不得在上述范围以外吸收存款。
第六条 信托机构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银缴存存款准备金,缴存比例由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委托存款(即委托人拨付指明项目的委托投资或贷款资金)与信托存款必须严格划分,如实反映。委托存款减去委托投资或贷款后的结余额,可暂不缴存款准备金。信托存款应按实际余额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七条 信托机构每月月后五日内,要向当地开户人民银行办理缴存存款手续。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可以顺延
对应缴存款准备金,因资金不足发生欠缴的金额,人民银行每天按万分之二计收罚息。对查出迟缴、少缴的金额,人民银行每天按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第八条 人民银行对信托机构的信托计划与信托资金实行分开管理。信托机构办理信托投资、贷款业务所需要的资金,要坚持自求平衡的原则,量入为出,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不得留资金缺口。
第九条 信托机构不仅要有最低限度的实收资本金,而且要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不断补充。补充的来源,一是发行股票,二是从每年利润中提留一定比例,三是由地方或主管部门增拨。
第十条 信托机构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后的存款,连同实收资本金,属于信托机构的营运资金。按照国家政策和计划,自主经营,合理运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讲求效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信托机构正常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十一条 信托机构当年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租赁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增加的信托存款、发行债券与实收资本金之和的60%。根据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可以随时调整这个比例。
信托机构办理的信托与委托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租赁,要纳入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
第十二条 信托机构要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
1.全国性信托机构,在人民银行总行委托的所在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贷款
2.省、区、市和地区的信托机构,在同级人民银行或同级人民银行委托的人民银行机构开立存款、贷款帐户。
信托机构对同城资金结算,异地资金结算以及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一律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中办理,不准透支。
第十三条 凡批准同时经营外贸进出口和技术引进业务的信托机构,其非金融信托业务必须分开核算,单立帐户。帐务未分开,资金收支混在一起的,人民银行不予贷款支持。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开户行为信托机构划拨结算资金,收款或付款单位在同城专业银行开户的,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异地结算汇划资金,汇出或汇入单位在人民银行开户的,通过人民银行联行直接办理。汇入单位在异地专业银行开户的,人民银行通过本地专业银行联行“先横后直”办理。
第十五条 信托机构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六条 信托机构要执行国家的投资政策和利率政策。信托存、贷款利率,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信托机构在营运中,由于先支后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人民银行可按规定给予短期贷款。但要逐笔申请,确定期限,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未经批准贷款不得跨年占用。人民银行发放的短期贷款总额,不得超过信托机构的实收资本金和缴存存款之和。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利息。
第十八条 信托机构与信托机构之间,信托机构与专业银行之间,可以短期折借资金、调剂资金余缺。拆借的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九条 信托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统一会计报表、统计项目,定期向当地开户人民银行报送信托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资金平衡表、会计决算表,以及经营状况和投资、贷款效益分析等报表。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应及时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于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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