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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认定中的若干情形甄别/樊华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55:24  浏览:9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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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有限的刑罚减免换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在我国治安形势还不容乐观这一宏观背景下。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以前法律没有规定、但实践中又经常运用的坦白政策予以法律化,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虽然法律将其明确化,但在实践中认定坦白时,也出现了一些认识分歧,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实践中多认为主动到案为自首,坦白的情形适用于那些被动到案者,那是否意味着自首与坦白之间具有明显的界限?

坦白与自首二者间具有连贯性,在司法精神上具有共通之处,可以说坦白就是自首的降格认定,属于在司法资源有限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鼓励性政策。而且从近年来的司法解释走向来看,自首早已突破了刑法理论初步共识,将很多诸如父母陪同、亲友劝说到案、因形迹可疑经盘问交代罪行等情形均认定为自首,这些情形下的自首很难说行为人具有主动性。因此,对于自首条件不够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坦白。对于主动到案后,未能如实全部供述自己犯罪的“自首”能否转认定为坦白?对此,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中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基于这一规定精神,只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坦白。

此外,对于何谓如实供述,有以下几点值得细究:

第一,如实供述后,是否允许翻供?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后一旦翻供便意味着对所有事实的否定,也是对刑事司法机关前期工作的否定,并不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但犯罪嫌疑人供与不供事关犯罪嫌疑人的认罪选择权,因为任何犯罪人都有选择认罪与拒绝认罪的权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能否被认定为犯罪,全依赖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侦查能力。在侦查机关没有确切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事实之前,犯罪嫌疑人当然有供述与翻供的自由。

第二,被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事实后予以翻供,翻供后又予以交代的,如此多次反复,致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真伪难辨的,是否算是坦白?现实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出于游戏、反复等各种心态,作出多次前后不一的供述,但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其前阶交代的某次事实是基本一致的甚至是完全一致的,对此,是否能够认定为坦白?笔者认为这种反复的状况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其对于刑事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意义并不大,另外一方面也表明了其根本不想将自己交付审查的心态,当然不宜认定为坦白。

第三,在如实供述的时间方面,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的,当然可以认定为坦白。有观点认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如实供述的,难以认定为坦白,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基于这一规定精神,对于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的,也可以认定为坦白。其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仍然难以认定,而审查起诉阶段的公诉人最想做的工作就是固定其有罪的证据。很多时候,对于这种前期拒不认罪的情况,公安机关都是本着机会主义的心理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如无确凿证据往往是作不起诉处理。

第四,如实供述的内容界定,即如实供述内容是否仅仅限于侦查机关立案的罪名?对此,可以参照自首的规定,即对于如实供述了与所起诉之罪属于同种类的,应当认定为坦白。对于供述的内容属于不同种罪的,可以考虑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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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在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往往由于甲方的原因,无故不履行合同或者直接终止合同,将该工程交第三方施工。这无疑给承包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承包方是有权提出索赔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如果确因甲方不履行合同,就是甲方违约,承包方可以提出违约索赔,包括可得利益的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处理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和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果对此情况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可以要求参照《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参照定额费率计取,即当时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即定额标准,定额标准中有利润的取费规定,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或规模,取费率在4%-9%不等。当然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在违约条款中明确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的损失,损失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利润定额标准的上限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厅(局):
一九八二年以来,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就伤残儿童康复项目已进行了两个周期的合作,第三周期合作项目也已于今后开始执行。为总结评估前两个周期的工作,执行好本周期的项目活动计划,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今年六月六日至九日在 长春市召开了“伤残儿童康复”
合作项目主任会议。现将根据会议精神形成的《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
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全国信息、培训和康复项目行动计划[1990——1994](项目编号:GC/89/YS/003—12)”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局正式批准并开始执行。为了更好地执行项目行动计划,圆满完成一九九○年——一九九四年合作周期的任
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开展合作项目的指导思想和执行原则
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是双边合作的关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尊重受援国主权的基础上根据受援国的要求和选定的儿童优先发展领域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受援国开展示范性的儿童福利项目;中国政府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际援助,推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
发展。凡接受本周期援助的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合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有限的技术援助,使之在我国伤残儿童康复和优先发展领域内,产生最佳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在执行合作项目时,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要把项目工作纳入民政部门社会福利
改革体制和发展规划中。要坚持项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构想,自力更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有限外援作为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催化剂,提高伤残儿童康复水平;要坚持因陋就简、因地制宜的原则,自力更生消化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制造一些效果好、简便实用的训练工具和康复器
材;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通过1990——1994年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伤残儿童康复面,不断提高我国伤残儿童康复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合作项目的主要任务
合作项目的目标是:(一)、利用北京儿童福利院现有设施建立中国第一所全国性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信息、科研中心,一九九二年要正式开始对外招生,通过举办一年、三年制培训班,培养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民政康复工作者。(二)、以现有上海、广州、西安、成都儿童福利院设施为基
础,建立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地区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分中心,形成全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网络,分中心将利用全国培训中心培养的师资力量和部分国外师资,举办不同内容的短期培训班,培养民政康复中、初级技术力量。(三)、选择昆明、南昌、长春、襄樊、开封五个中等城市开展社
区康复示范项目。要求以五十万社区人口为单位,建立社区康复网络,形成以社区康复网络化、家庭化为主要形式和以全面康复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康复模式,取得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普及。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及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四个分中心,应逐步具备五个功能:一是培训的功能;二是科研的功能;三是信息咨询的功能;四是辐射的功能;五是服务的功能。五个社区康复项目要积极探索社区康复网格化、家庭化的路子。当前,社区康
复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组织。就是要在各级政府的协调、领导下,动员有关部门,成立社区康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县(区)、街、居委会、家庭各层次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二是形成队伍,组织一支专职、兼职、义务相结合的社区康复队伍,特别要组织社区志愿
者参加基层康复工作;三是形成布局合理的设施和制作简便实用的训练工具、康复器材;四是对社区内的残疾儿童实行以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为内容的全面康复的原则;五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残疾儿童康复规划。
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改善服务、突出康复、培训人才,进一步开创伤残儿童康复工作新局面。
(一)为了加强本周期合作项目的领导工作,民政部已决定成立合作项目办公室。各分项目单位也应相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办公室,按合作项目程序,做好设备采购、经验交流、检查监测、年终审评等工作,确保合作项目高效、圆满地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效益和服务质量,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弘扬无私奉献精神,树立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和全心全意为收养人员服务的思想。
(三)努力提高伤残儿康复水平。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在漳州会议上提出的“供养与康复并重”的指导方针,扎扎实实地开展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备,注重总结经验,使康复工作逐步向高水平发展。
(四)充分利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技术援助,加强人才培训工作,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努力形成一支立足民政、热爱民政、献身民政的康复技术骨干队伍。
(五)加强合作。各项目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经贸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各项目单位之间也应加强横向交流,互相学习,彼此借鉴,以促进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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