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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应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赵越 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36:34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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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九十四第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款是在立法上明确,合同目的是签订合同之根本,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或一方违约, 会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实践中,我们把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称作根本违约,比如:一方为圣诞节订购一批圣诞老人玩偶,合同要求必须在圣诞节前交货,若超过交货期限,则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根本违约,购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供货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法条规定似乎已经比较清楚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应出现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每个人对于根本违约和合同目的理解的不同,再加上法律赋予法院或仲裁对违约责任:(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使得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根本得不到尊重,经常被审判人员依自己的意志和判断篡改。

大连法院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日资企业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公司宣传画册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了宣传册的颜色(偏绿色)并将样册签字存样。宣传册印刷完成后,日资企业因宣传册的颜色(偏蓝色)与样册严重不符而拒收,双方不能协商解决而诉至法院,日资企业出示证据证明颜色与其要求不符,根据合同有权拒收,但主审法官却未支持日资企业的主张,理由是她认为批量印刷出来的颜色比日资企业要求的颜色好看。

而英国法中有这样的案例,合同双方皆为商人,双方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若交货延十分钟,则购货方有权拒收,供货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结果供货方迟延交货一天,购货方根据合同规定拒收,其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法官认为,双方为平等主体,对合同违约责任有充分认识,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院认可。这如果是在国内法院审理,一定因违约责任过重而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我国《合同法》也强调契约自由,可在实践中却得不到实际体现。正由于不尊重契约自由,《合同法》失去了可预测性,也就是说,我们签订的合同条款,即使不违背法律规定,也根本不能保证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更为滑稽的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约定,却往往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房屋中介公司,即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反行业规定、地方强制性法规的情况,其要求支付中介费用的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不仅不会受到处罚,到了法院,经过审判,倒变合法了。

现在我们还看到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相关的法院判决,法院普遍支持房屋出租一方,即便所出租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比如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长时间不能或根本不能取得产权证(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的房屋,尽管租赁标的物根本无法为承租人承租目的所使用,只要出租方证明交付了房屋,虽承租方证明承租物业无法使用,但判决中都会支持一部分租金。由于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或虽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但在实践中根本找不到相应监管部门,这种判决无疑助长了社会上违法行为的滋生。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业主,肆无忌惮地把违法、违章或质量不合格的物业出租给不明真相的承租人,反正只要出租了,不管承租人是不是能用,租金都会有保障,何乐而不为。这就增加了社会不安全因素,现各地火灾频发与此应有很大关系。

2008年,一位外商在浦东繁华区域租了一间商铺经营高档餐馆,商铺位于新开发楼盘二楼,楼上还有其它餐馆,如爱晚亭。商铺交付装修后,屋顶有四处开始漏水,每天都如下小雨一般,另外墙体也大面积渗水,承租方通知出租方物业进行维修,装修便耽搁下来。维修后,承租方以为可以安心装修开张营业了,因为在合同中出租方对开业有强制性要求。终于装修完毕开张营业,谁知开张后几天又开始漏水,承租方又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这样反反复复达一年多时间,出租方最后得出结论是找不到问题原因,就让承租方这样使用。

这样的商铺当然无法经营有档次的餐馆,这间商铺在楼里面,通风不好,加上漏水、渗水,整个室内充斥着浓浓的霉味,根本没有顾客愿意在这种环境里就餐。根据双方《租赁合同》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在进入商铺装修前支付了押金和三个月的租金,以及相关宣传费、物业管理费等等,由于商铺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方拒绝另行再支付相应租金和相关费用,并多次发函要求出租方解决漏水和渗水问题。期间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承租方搬出了该商铺,遣散了员工。出租方遂因拒付租金将承租方告上法庭,要求承租方支付其交付后至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期间租金和各项费用。承租方应诉并就本诉提出反诉,向法庭提供公证证据证明租赁商铺根本无法使用,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出租方赔偿承租方装修136万、商誉和员工工资等各项损失。

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双方签订合同也如此约定,但在庭审中,法官并不关心商铺是否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瑕疵,而是集中在何时交付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实际占用商铺期限、承租方拒付租金违约金等展开,最后判决结果是,除承租方已付的押金、租金和装修款一点拿不回来外,还要再向出租方支付二十几万元。可见法官的逻辑还是只要出租方交付了,不管承租方能不能用,都得付钱。

《合同法》实施十几年来,陆续出台了相应解释,让人们感到《合同法》在不断完善。笔者在此建议能对九十四条的抽象内容进一步细化,以解决其在审判实践中应用出现的法律责任不可预测和不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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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消防力量的需求,解决公安消防工作面临的警力不足和警力老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用于建立合同制专职消防中队和消防特殊工种岗位,执行消防灭火救灾、抢险救援、装备维护等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消防员,是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实际需要,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指标内,按《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招聘合同手续,执行人民警察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员。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指标为200名,采取分年分步实施的办法招聘,所需经费开支,包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夜班补助,补偿费、保险费、被服费、办公费等,按合同制消防员在编人数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决。

  第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政治审查、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

  第六条 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必须接受政府人事、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原则上从全国消防部队当年退伍兵中招聘,特殊岗位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男性,未婚,年龄22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到35周岁。

  (四)身高在165公分以上,身体、心理健康,反应灵敏,无明显生理缺陷,裸眼视力不低于4.2。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地方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职员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由市公安消防局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满分100分计算,笔试占30%、面试占30%、体能测试占40%的比例,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笔试科目主要内容为文化知识、军事规章和消防基础业务知识;面试主要是观察应试者的体型相貌,了解其语言表达、综合分析、思维反应能力和心理素质;体能测试原则上按人民警察“双考”体能测试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笔试结束后,按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第十二条 面试和体能测试后,以应试者总成绩高低为序,按拟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

    体检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组织,在市一级医院或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政审工作在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下进行,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合格者的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进行严格审查,参照原服役部队的鉴定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作为政审依据。

  第十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应试人员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结果,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制作聘用名册,填写《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审批表》,报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后,上报市职员管理中心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不合格者应予淘汰。 

  (一)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消防业务、人民警察的基本警容警姿和灭火救援基本技能等。

  (二)培训采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由市公安消防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培训合格者,与市公安局签订聘用合同,成为正式的合同制消防员。

  第十七条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位任务确定,每次签订时间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首次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计算在聘用期内。

  第四章 工资和福利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我市合同制职员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按三级职员标准核发。

  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分为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计发。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公安消防局依法对合同制消防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公(工)致伤、致残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统一着制式服装,被装供应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合同制消防员被装供应的通知》的标准供给。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每天24小时在驻地值班备勤,执行消防部队士官休假规定,法定节假日不放假。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关系时,聘用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由市公安消防局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全市消防警力的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遇有国家颁布动员令、战备令等特殊执勤要求或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加强执勤的,值班执勤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按要求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消防部队、人民警察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按照现役消防中队的管理模式,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警察纪律实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开展训练和执勤。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消防员续聘、解聘、奖惩、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 续聘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双方意愿和合同制消防员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对具有特殊岗位需要且技能优秀或聘用期间考核优秀、有立功、受奖等优异表现的,可以优先续签聘用合同。续聘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终止聘用关系。合同制消防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治安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九)采取欺诈手段签订聘用合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0月10日市府办印发的《珠海市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办法(试行)》(珠府办〔2001〕117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0〕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2010年1月5日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施行。黄山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市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市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五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六条市级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和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应由市财政部门提出设立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守《黄山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
  第九条市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市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条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三条对市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中,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细化安排。
  第十四条对部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各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细化方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批复。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市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市级国库和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十七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市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
  第十八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市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市直有关部门应征得市财政部门、市人事部门(编办)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市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按预算审批权限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从市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和省要求市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除以上规定外,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实行定期审议制度。每年度上半年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7月1日以后方可办理,市财政部门初审一月一次,市政府审定两月一次。个别急办事项,可实行特事特办。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督促和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和单位上年度结转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四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市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市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市财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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