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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与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1:40  浏览:8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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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与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三初字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终字第2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在考察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时,应先审查权利人所主张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有效的商业秘密,其次查明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并查明其是否通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最后审查被控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来源。

三、基本案情
原告乖仔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是一家经营纸制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的企业。1998年4月,乖仔公司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乖仔”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餐巾纸、卷筒纸。乖仔公司生产的“乖仔”牌系列纸品在广西纸巾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为广西多家宾馆、酒搂指定用品,并曾获得众多荣誉。包括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等八家餐饮单位都使用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乖仔公司也分别为这八家单位设计了符合其餐馆特色的餐巾纸及包装袋装潢,并以钱夹式塑料袋为外包装。
2001年10月,李某到乖仔公司工作,任销售业务员。2002年2月24日,乖仔公司同李某、被告王某三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担保书》,约定由王某作为李某履行《乖仔公司劳动合同书》的担保人,保证和负责李某切实履行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当李某违反合同或乖仔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乖仔公司经济损失,且李某拒绝履行合同时,王某愿意承担李某所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代李某向乖仔公司偿还经济损失。次日,乖仔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乖仔公司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离、调人员必须保证原所经手的工作无任何遗留问题,原经手的业务资料和涉及公司财务、商业秘密的材料(包括公司文件、记录、设备、制服、财务报表、推销资料和其他财产)全部移交,保证不带走上述任何材料和复印件。保证离开公司后,对有关公司产品生产、开发或公司管理方法、推销计划、不动产或财务情况以及有关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的经营保密资料严守机密。三年内不与公司原有的客户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保证不向任何人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原经手的业务情况,五年内不从事或投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项目。如有违反,愿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其赔偿额不少于当事人在乖仔公司任职期间两年收入的总和。李某承诺遵守乖仔公司的上述规定。
2003年3月31日,李某从乖仔公司辞职。后到百万纸厂担任业务员,从事推销餐巾纸工作。2003年4月起,百万纸厂取代乖仔公司向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等原均为乖仔公司客户的八家餐饮单位提供餐巾纸。与乖仔公司提供的餐巾纸相比,百万纸厂提供给这八家餐饮单位的餐巾纸除了将制造商的名称改为百万纸业,并稍作改动外,包装袋的颜色、文字、图案等均与乖仔公司原先提供的纸制品相同或相似。
经查,百万纸厂是被告王某投资开办的个体工商企业,主要经营生活用纸。 2003年初,王某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该厂开业,南宁市工商局于2003年3月10日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写明百万纸厂的名称保留期自2003年3月10日至2003年9月10日,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但王某此时已开始以百万纸厂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和经营餐巾纸等产品。后百万纸厂于2004年10月20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后乖仔公司以李某、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之后,乖仔公司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南宁市中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准许了乖仔公司对李某的撤诉。

四、法院审理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一、关于乖仔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其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实用性)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乖仔公司主张其餐巾纸包装袋上的设计文字、图案,其向各个酒家供应餐巾纸的供货信息(供货价格、供货期限),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由于在提供给客户的餐巾纸包装袋上印有版面设计(装潢)文字及图案、客户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客户信息,这些内容随着餐巾纸的散发而为公众所知悉,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但乖仔公司主张的供货价格、期限应属于其商业秘密。首先,这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可能通过公开渠道为公众知晓;其次,乖仔公司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与李某在内的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保密条款等;再次,该信息具有实用性,供货价格是乖仔公司维系客户的手段,供货期限则可为公司提供已知的客户情报,故可为乖仔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乖仔公司所主张的供货价格、期限属于其商业秘密。
二、关于王某是否侵犯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侵犯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李某曾在乖仔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可以接触和掌握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李某违反与乖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在从乖仔公司离职后即到与乖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百万纸厂工作,并将其所掌握的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百万纸厂。而王某作为李某在乖仔公司工作的担保人,明知李某与乖仔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亦明知李某在乖仔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知晓乖仔公司一定的商业秘密,仍聘用李某为其工作,并使用李某所泄露的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餐巾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代乖仔公司供货给乖仔公司的原客户,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乖仔公司为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等八个客户设计了8种各具特色的餐巾纸包装装潢,这些装潢设计是乖仔公司所特有的。而王某未经乖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设计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其产品足以造成和乖仔公司的产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同时从王某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后果,可以推定乖仔公司的产品为知名商品。故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王某未经乖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相同的包装装潢,其行为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乖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由于王某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乖仔公司的合法权益,乖仔公司要求王某停止侵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认定的王某擅自使用的与乖仔公司相同包装装潢的餐巾纸有包括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等八家餐饮单位所使用的八种,故王某应停止生产使用该八种包装装潢的产品。
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由于乖仔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王某的侵权行为确给乖仔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乖仔公司因王某侵权所受的损失,或王某因侵权所获利润又无证据证明,故法院在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餐巾纸上使用与原告乖仔公司为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等八家餐饮单位所设计、生产的餐巾纸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装潢;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乖仔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被上诉人乖仔公司在诉讼中向法庭举证的19份证据全部指向李某,却没有举证上诉人对其有何侵权的事实,故一审判决在乖仔公司不起诉李某的情况下,认定李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却要上诉人为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上诉人乖仔公司的产品的包装装潢并没有申请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产品是知名产品,故一审法院推定乖仔公司的产品为知名产品,并以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乖仔公司的诉讼请求。乖仔公司则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二审法院归纳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王某是否侵犯了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基本相同:即乖仔公司的供货价格、期限属于其商业秘密;李某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百万纸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对乖仔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王某明知李某与乖仔公司的保密约定,明知李某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却仍获取、使用李某披露的商业秘密,并授权李某以百万纸厂的名义使用与乖仔公司相同的合同样式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王某的行为构成对乖仔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根据乖仔公司提供的包括“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据,可认定其生产的餐巾纸为知名商品,且“乖仔”牌餐巾纸的包装装潢属于乖仔公司特有,因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知识产权,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或授予,故王某上诉称乖仔公司餐巾纸的包装装潢没有申请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应受法律保护的主张不成立;而王某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从事餐巾纸经营的行为已损害乖仔公司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方面,一审法院在考虑了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的数额也并无不当。
故综上所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判断关于被告王某是否侵犯原告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侵犯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时,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了王某的行为构成对乖仔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那么,哪些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被控侵权人又能以何种免责事由来摆脱自己的侵权责任呢?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的规定,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依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应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有效的商业秘密。该项审查工作应查明权利人主张的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以及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其次,查明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类似。
再次,查明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却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5)被控侵权人从其他侵权人处取得并使用明知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和经营信息;(6)法律规定的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最后,审查被控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来源。包括:被控侵权人自行创造、构思出与权利人相同的商业秘密;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受让的商业秘密(如继承、转让等);在权利人疏忽情况下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用尽;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被控侵权人的获取、销售、使用行为;被控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对合法取得的终端产品的拆卸、破解,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但应注意的是,接触、了解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人员通过回忆、拆解终端产品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不构成反向工程。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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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3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份
一、票据种类
数量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1、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2、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1、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票据拟定使用时间


三、印制票据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备注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票据管理单位基本信息

(一)单位汇款名称
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中央汇缴专户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邮局4511信箱100045或财政部综合司票据中心100820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田平华010-68518869;张西兰010-68510260:传真010-68520047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7111010189800000467;联系人:李参010-68520047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制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票据种类
国财代码
单价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033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302
0.52元/份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3
13元/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034
元/份

1、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402
0.26元/份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3
13元/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035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50l
8.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502
0.17元/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036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60l
10.7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602
0.43元/盼

3、手工票(25份/本)
03603
lO.75元/本






附件3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票据种类
收到数量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l、平推式机打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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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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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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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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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回执一式两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票据够填制,一份留存作入库记帐凭证,一份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报告的通知

198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实现“七五”计划提出的“到一九九0年,争取40%左右的主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把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七五”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的报告(1987年1月3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指示,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部署意见。
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生产的六千多种主要工农业产品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20%左右。每年制订的一千多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现有八千一百多个国际标准,我们仅采用了二千五百多个。
产品标准水平低,采用国际标准速度慢,不仅影响了产品质量的提高,而且也难以发挥正常的经济效益。因此,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当前国民经济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七五”奋斗目标和任务安排
“七五”期间新制订的标准都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达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发达国家的标准水平。要以最终产品为龙头,配套制订相应的标准,逐步建立起一个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相当,与发展品种、提高质量的要求一致,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体系。
具体要求是:对尚未采用而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四千四百多项国际标准,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都要采用并转化为我国标准;全国六千多种主要工农业产品,要在“七五”期间分期分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九八八年以前要重点抓好经济建设和外贸出口急需的二千四百多种工农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几个主要行业的安排是:冶金一百四十种,占其主要产品的50%;有色一百四十种,占50%;化工一百九十种,占40%;建材四十八种,占40%;机械七百二十五种,占50%;电子二百八十种,占50%;轻工三百五十种,占47%;纺织七十种,占49%;农牧渔三十类,占30%。其余部分,要在一九八九年以前全部制订出来。国家标准局将会同各主管部门进一步作出分年度的安排,并督促实施。
三、围绕采用国际标准进行标准化工作的改革
(一)进一步端正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为此,在认识上要提高一步,要高标准、严要求,加快速度,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订我国高水平的国家标准。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基本上要采取“直接采用——实践验证——补充修订”的模式。
(二)改革标准化工作体制。
标准化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国家标准局负责统一归口全国的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制订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由国家标准局委托各行业或产品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审批、出版、发行,实行任务包干;国家标准局对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搞好组织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三)实行标准指标分级、产品分等、按质论价。
推行国际标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采用经济手段,结合企业“上等级”的规划,限期逐步达到。因此,制订标准要划分等级,为实行按质论价、拉开价格档次提供技术依据,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为优等品;达到国际一般水平的为一等品;达到国内平均先进水平的为合格品。各主管部门要规定企业达到优等品、一等品的期限。
(四)改进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
工作重点是抓好主要产品标准的制订,突出主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并制订相应的基础、测试方法、安全、卫生等配套标准,以保证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水平,提高我国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
为了加快标准的制订速度,要把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力量组织起来,成立行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制订标准的技术组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经费和物质条件上给予保证。在标准制订、修订上要尊重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环节。
四、“七五”期间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和措施
(一)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推动采用国际标准。
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文),制定产品质量上等级和达到国际标准的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要认真督促、检查、考核。完不成计划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要实行优质优价的价格政策。拉开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的质量价差。具体价差幅度,按物价管理权限,由生产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或同意后执行。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需要引进的供解剖用的先进样机,按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在能源、原材料供应、贷款、交通运输、技术改造等方面,要优先保证。
(二)要在经费上给予保证。
由于“七五”期间制订标准的任务增加,需要购买一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料,引进先进样品样机和进行大量的测试、分析、验证工作。在经费上,除国家给以适当安排外,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引进样品样机,所需外汇额度由国家经委统一安排,所需人民币由使用单位筹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从地方财政上多挤出一些经费支持本地区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
(三)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攻关要与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紧密结合。
技术改造要以产品为龙头,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技术引进,要优先引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技术和设备,并同时引进技术标准、测试方法和监控手段,要克服“轻软件,重硬件”的思想;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遇到的技术难点,要加强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横向联合,组织技术攻关。各部门、各地区对“七五”期间的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技术攻关项目进行一次审查,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要强化质量监督,开展质量认证。
近几年质量监督工作发展很快,各部门、各地区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择优组建了一百一十三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组建了二千多个地方质量监督检验站或所,已经初步形成全国性的质量监督网络。国家经委建立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制度,多次发布抽查公报,督促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
各级标准化部门要按照“统筹安排、分工协作、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公正、有权威的质量监督网;坚持推行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制度,对产品质量严格按标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对一些重要产品、有关安全卫生的产品和群众关心的紧俏产品,要坚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行质量认证、安全认证制度,对产品的质量、生产工艺、管理等进行严格的审查认可,以确保产品质量。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各地区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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